焦作市盛元公司与林州昌弘公司合同纠纷案中的一千万赔偿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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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22 02:10:13 更新时间:2022-12-01 22:57:39

楼主:今笛老师  时间:2022-11-21 18:10:13




一、合同签订

焦作市盛元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公司)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弘公司)在2012年12月29日签定了修武县周庄新市镇210#、207#、205#三栋住宅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工程造价采用2008定额、让利16.5%及58.3元/工日人工费单价等书面约定。这三栋楼是给周边农村所建的拆迁安置房,是2012年盛元公司与修武县政府签订的《联合建设周庄新市镇合作协议》中的项目内容。






二、停工情况

2013年相关文件“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2014年2月14日,修武县县长卢希望主持召开周庄新市镇专题会,相关干部辛丽华、徐学智参加,建议该项目转型,至此该项目于2014年底停工。停工时,盛元公司与包括昌弘公司在内的五家施工单位友好协商,于2014年8月19日达成停工意向、并签订停工《承诺书》,且支付相应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昌弘公司已完工程造价2705万元,盛元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89万元,欠昌弘公司工程款622万元,盛元公司根据《承诺书》又支付昌弘公司130万元,昌弘公司承诺复工前不再要求盛元公司支付剩余欠款486万元。2020年元月,昌弘公司托人请求盛元公司帮忙再付100万元渡过年关,盛元公司又支付昌弘公司100万元,目前盛元公司欠昌弘公司386万元工程款。











2021年7月,昌弘公司向修武县法院起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取消16.5%让利,除支付386万元欠款外,再多支付950万元不让利款和预期利润。盛元公司同意解除合同,除支付386万元欠款及诉讼之日起的欠款利息外,再支付停工期间工地看场费、水电费等30万元实际损失。周庄新市镇项目施工的其他4家施工单位都是这样处理的,并达成了协议。




三、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于2021年12月30日下达,主要有三点:1、解除合同;2、取消双方合同约定的16.5%的让利,金额约657万元;3、因合同没有完成,除实际损失外被告向原告另外支付290万元预期利润。










二审市中院于2022年3月30日下达判决书,维持原判。

省高院于2022年8月22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院方认为“施工合同解除后,前期工程利润相对较低,若还按合同约定下浮16.5%支付工程款,对施工方不公平”,故判决全部工程款不下浮(让利)16.5%(约657万元)。205#楼仅施工完基础筏板,院方认为若合同履行完毕能盈利235万元,故判决205#楼预期利润235万元。







院方采信鉴定公司数据判决结果:取消让利16.5%金额657万元,支付预期利润290万元,已完工程正常利润218万元。而三栋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正常利润是498万元。根据现在的判决结果,合同解除(不再投入、没有风险)反而比涉案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多得657+290+218-498=667万元。

四、盛元公司的诉求:

盛元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及《民法典》第806条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条款:“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之规定,不能取消合同中16.5%的让利约定,且该工程款项已按合同实际履行支付,而法院判决全部工程款不下浮16.5%,无任何法律依据。判决改变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效约定,严重违反了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应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盛元公司同意支付386万元欠款及诉讼之日起的欠款利息以及停工期间工地看场费、水电费等30万元实际损失,而非预期利润。

参考案例: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940号;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16号;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885号;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77号。

实际上建筑工程前期主体工程利润大,后期装饰工程琐碎、麻烦,利润小,都不愿意干。另外,205#楼仅施工完基础筏板,完成工程价款139万元,已支付工程款130万元,院方判决预期利润235万元,有违基本常识。

建筑工程停工是常有的事,有行业通行的解决办法,只要把已完工程款结清即可,如果有欠款按约定给予一定的利息。停工时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合同的延续,双方都按《承诺书》履行了义务,盛元公司不存在违约。

故院方判决再支付不让利款657万元,预期利润290万元于理于法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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