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滥用职权,违规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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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27 18:22:38 更新时间:2022-11-27 15:47:04

楼主:ty_145319265  时间:2022-11-27 10:22:38
举报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滥用职权,违规撤案

犯罪嫌疑人主动挑衅并将我家人殴打至身体器官破裂,在医院做了全麻手术。手术后的第二天,我家人还躺在病床上插着尿管,背着止痛泵,荣成市公安局3名办案警察去医院做了笔录,其中一名警察手里拿着小型摄像机全程录像。

犯罪嫌疑人致人轻伤二级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的治安拘留都没有。至今也没有赔偿我们医药费。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我们是过错方,本人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3日经山东省荣成市刑警大队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6日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给我出具了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2018年4月10日荣成市公安局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了案件。

我问公安局为什么撤案,公安局说:案卷被检察院退回来了。

检察院说:我们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公安局自己把案子撤回去的。

公安局说:退回补充侦查应该有补充侦查提纲,我们没有收到检察院的退查文书。

检察院说:公安局并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我们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我问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我手里有公安局出具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张科长说:你手里的移送审查文书盖的是公安局的公章你去问他们,即便检察机关不合理的退案,公安机关也有其他办法进行下去,你去问问他们为什么要撤案。

公安局说:我们就是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移送是有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不会移送的,该取的证我们都取了,侦查终结了,达到移送标准我们才移送的。检察院不起诉,案子不能悬着,我们只能撤案,并且检察院也打电话让你们去了。

这一点公安局说的没错。2018年1月26日我收到了荣成市公安局出具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2018年3月1日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打电话让我们去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晚8点50分,我收到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发来的短信内容: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达不到起诉标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撤销案件(至今仍保存在手机里)。当天我也收到了荣成市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内容和12309全国检察热线一致。

在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种种说法中,最终一起轻伤二级的刑事公诉案件在没有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退案决定书、退查文书的情况下,荣成市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了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好像什么都未曾发生过一样。

可是给我家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却是永久存在的,医生说:身体想要和没受伤前一样,那是不可能的。

公安局、检察院给出的种种说法,我用了4年多时间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违规的事实,以为这次我的诉求终于能得到解决了,可是检察院又给出了新的说法,程序错误和案件本身是两码事,这个案子‘存在’主观故意不足。我问检察院:经办人王琳的案卷里有没有对主观故意不足的认定、推断或者看法?得到的答复是没有,王琳案卷里只有审查报告。

请问荣成市检察院: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为什么不列出明细提纲交由公安局补充侦查?如果真的不构成故意伤害,检察院正大光明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就可以了,何必使用错误程序呢?分明是是想用违规程序来掩盖事实,以达到不起诉的目的!

请问荣成市公安局:一起轻伤二级的刑事案件已经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没有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退案决定书、也没有退查文书的情况下,你们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认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两大执法机关,就这样耍了我4年多,欺负我一个平民百姓4年多,现在还在继续中。。。


以上所反映的事实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

请上级领导和广大网友为我主持公道,谢谢大家!

本人手机号:15562132269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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