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王琳枉法办案
发表时间:2022-11-27 18:06:16 更新时间:2022-11-28 08:26:40
楼主:ty_145319265
时间:2022-11-27 10:06:16
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王琳(在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工作期间)枉法办案
犯罪嫌疑人主动挑衅并将我家人殴打致身体器官破裂,在医院做了全麻手术。手术后第二天,我家人躺在病床上插着尿管,背着止痛泵,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三名办案警察去医院做笔录,其中一名警察用手里拿的小型摄像机拍下了全过程。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我方是过错方,本人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3日经山东省荣成市刑警大队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6日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且给我出具了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仍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检察院做出退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可以撤案;即便达不到起诉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也应当给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最终一起轻伤二级的刑事公诉案件,在没有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撤案决定书、退查文书、行政处罚意见的情况下,2018年4月10日荣成市公安局却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并作出了无罪认定。犯罪嫌疑人从未提及医药费赔偿问题,也没有赔偿医药费,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没有。
2021年7月6日在和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的谈话中,我明确质疑是因为检察院违规退案,才导致荣成市公安局做出撤案决定。张科长的答复是:即便检察机关不合理的退案,公安机关也有其他办法把这个案子进行下去。
我问荣成市公安局为什么撤案?事实哪里不清,证据哪里不足,有没有进行过补充侦查?得到的答复是:退回应该有退案决定书或者退查提纲,但是真的没有。移送是有标准的,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不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该取的证我们都取了,侦查终结了,达到标准我们才能移送。检察院不起诉,案子不能悬着,我们只能撤案。
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给我发来的短信是: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达不到起诉标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撤销案件(至今保存在手机里);荣成市检察院给我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和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内容一致。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案卷里的移送审查报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给山东省政法委写信如实反映王琳的审查报告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却没有收到退查提纲这一情况。2021年7月6日荣成市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给我打来电话说:院里认真查阅案卷确实没有找到退查文书,我们也感觉挺奇怪的,退查的话应该有退查提纲,我们也和公安机关证实了,确实没有收到退查提纲。案件经办人王琳给我们院纪检部门写了一份负责任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公安机关并没有移送审查,所以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我问张科长: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那为什么公安局还要移送审查起诉呢?我手里也有公安局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张科长的答复是:你手里的移送审查起诉书盖的是公安局的公章,你去问他们。张科长还说检察院给荣成市政法委包括山东省政法委汇报的也是提前介入。王琳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检察院纪检科这不是在包庇王琳吗?荣成市检察院对王琳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说法不做调查吗?
在2022年9月22日荣成市检察院接访面谈时,我问检察院的同志:王琳说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那么按照程序规定是否需要文书?该同志的答复是:需要。我继续追问:是不是案卷里应该有提前介入的详细记录,比如退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该同志的答复:是,但王琳承办的案卷里只有移送审查报告,没有提前介入的任何书面资料。
王琳为了掩盖自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退查提纲这一事实,用提前介入的谎言推否定了公信力极强12309全国检察热线;否定了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审查司法公文;否定了盖有荣成市人民检察院鲜红公章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否定了自己经办案卷里的审查报告。
请问王琳检察官:你说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我会有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请问王琳检察官: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为什么不列出明细提纲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请问王琳检察官:如果故意伤害真的达不到起诉标准,你正大光明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就可以了,何必使用这些违规程序?分明是用违规程序掩盖事实,以达到不起诉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从未提及医药费赔偿问题,也没有赔偿医药费,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没有。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好像什么都未曾发生过一样。
可是给我家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却是永久存在的,医生说:身体想要和没受伤前一样,那是不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所反映的事实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
恳请上级领导明察,主持公道,谢谢!
手机号:15562132269
2022年11月5日
犯罪嫌疑人主动挑衅并将我家人殴打致身体器官破裂,在医院做了全麻手术。手术后第二天,我家人躺在病床上插着尿管,背着止痛泵,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三名办案警察去医院做笔录,其中一名警察用手里拿的小型摄像机拍下了全过程。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我方是过错方,本人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3日经山东省荣成市刑警大队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6日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且给我出具了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仍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检察院做出退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可以撤案;即便达不到起诉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也应当给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最终一起轻伤二级的刑事公诉案件,在没有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撤案决定书、退查文书、行政处罚意见的情况下,2018年4月10日荣成市公安局却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并作出了无罪认定。犯罪嫌疑人从未提及医药费赔偿问题,也没有赔偿医药费,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没有。
2021年7月6日在和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的谈话中,我明确质疑是因为检察院违规退案,才导致荣成市公安局做出撤案决定。张科长的答复是:即便检察机关不合理的退案,公安机关也有其他办法把这个案子进行下去。
我问荣成市公安局为什么撤案?事实哪里不清,证据哪里不足,有没有进行过补充侦查?得到的答复是:退回应该有退案决定书或者退查提纲,但是真的没有。移送是有标准的,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不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该取的证我们都取了,侦查终结了,达到标准我们才能移送。检察院不起诉,案子不能悬着,我们只能撤案。
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给我发来的短信是: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达不到起诉标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撤销案件(至今保存在手机里);荣成市检察院给我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和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内容一致。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案卷里的移送审查报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给山东省政法委写信如实反映王琳的审查报告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却没有收到退查提纲这一情况。2021年7月6日荣成市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给我打来电话说:院里认真查阅案卷确实没有找到退查文书,我们也感觉挺奇怪的,退查的话应该有退查提纲,我们也和公安机关证实了,确实没有收到退查提纲。案件经办人王琳给我们院纪检部门写了一份负责任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公安机关并没有移送审查,所以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我问张科长: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那为什么公安局还要移送审查起诉呢?我手里也有公安局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张科长的答复是:你手里的移送审查起诉书盖的是公安局的公章,你去问他们。张科长还说检察院给荣成市政法委包括山东省政法委汇报的也是提前介入。王琳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检察院纪检科这不是在包庇王琳吗?荣成市检察院对王琳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说法不做调查吗?
在2022年9月22日荣成市检察院接访面谈时,我问检察院的同志:王琳说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那么按照程序规定是否需要文书?该同志的答复是:需要。我继续追问:是不是案卷里应该有提前介入的详细记录,比如退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该同志的答复:是,但王琳承办的案卷里只有移送审查报告,没有提前介入的任何书面资料。
王琳为了掩盖自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退查提纲这一事实,用提前介入的谎言推否定了公信力极强12309全国检察热线;否定了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审查司法公文;否定了盖有荣成市人民检察院鲜红公章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否定了自己经办案卷里的审查报告。
请问王琳检察官:你说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我会有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请问王琳检察官: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为什么不列出明细提纲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请问王琳检察官:如果故意伤害真的达不到起诉标准,你正大光明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就可以了,何必使用这些违规程序?分明是用违规程序掩盖事实,以达到不起诉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从未提及医药费赔偿问题,也没有赔偿医药费,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没有。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好像什么都未曾发生过一样。
可是给我家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却是永久存在的,医生说:身体想要和没受伤前一样,那是不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所反映的事实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
恳请上级领导明察,主持公道,谢谢!
手机号:15562132269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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