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付土地转让款为由拒不过户 法院判决应予配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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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02 17:09:59 更新时间:2022-12-04 14:59:50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2-12-02 09:09:59

中国法院网讯(丁嘉蓉 李天)购买房屋后,房主却以对方未付土地转让款为由拒不配合过户。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卢某在临湘市有一幢六层楼房。2004年4月,余某为乙方与卢某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私房的第三层套间,房屋出卖价格为5万元,乙方交房款的同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到房产部门办好第三层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合同签订后,余某按约付清了房款,卢某交付房屋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因房屋不动产实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合一的登记制度,余某在申请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中,要求卢某配合办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户手续,卢某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房屋价款中不包含土地转让价款为由,表示余某需要支付土地费用,方同意配合办理。双方协商未果,余某遂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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