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黑势力、打击高利贷

字数:3754访问原帖 评论数:0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2-12-16 03:28:25 更新时间:2022-12-17 13:47:41

楼主:ty_心静如水698  时间:2022-12-15 19:28:25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是十堰市竹溪县丰溪镇公民何邦琼。
身份证号码:420324197204015421
住址:竹溪县丰溪镇周家坝村
现我实名举报竹溪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判决(2021)鄂民初1127号案件时,违规违纪调取证据以及明知道是违纪违法的证据,竹溪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审委会还当成主要证据使用。我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据刘代权及相关人员透漏,竹溪县法院有个副院长亲自去十堰中院走了一趟,导致案件维持原判。竹溪县法院违法超范围查封执行标的资产,涉嫌徇私舞弊有失公允,公然出面说情打招呼,充当放高利贷者竹溪县城关镇裕祥小区二单元301室公民刘代权的保护伞,给我造成精神损失及巨大的财产损失。在此,我呈请各级领导关注并调查相关单位涉本案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有关事实如下:
一、竹溪县人民法院某些法官枉法裁判,为放高利贷人员刘代权充当保护伞。
1、法院冻结扣划我挂靠在十堰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整,经我提出执行异议,竹溪县人民法院两次撤销。而在刘代权提出的异议之诉案件中,办案法官依职务之便调取龙坝镇公务人员伍天赐的证词作为主要判案依据,并且此言辞证据是法院在审理撤销案件时不予采信的证据,并且调取的证据没有法院公章。难道法院涉案工作人员知法守法而不懂法吗?
2、我与张可付2019年的诉讼案件与本案毫无关联,而涉案法官利用职务之便调取了庭审笔录及调解书,并且没有加盖法院公章。而法院某些法官调取上述材料的目的是证明竹溪县丰溪镇桃花山村书记兰宪云的伪证。(兰宪云证明竹溪县龙坝镇精准扶贫村级道路硬化建设项目我作10万元卖给张可付了。此证据当时我们都提出了异议:(1)、证人证言当事人应出庭作证。因为这只是兰宪云的个人说法,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兰宪云并没出庭)(2)、兰宪云表示他们可以私人买标中标卖标,其说法就已经违法。所有的工程国家均是公开招投标,且要完善招投标相应的资料。)(3)、兰宪云的调查笔录只有一位律师签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调查笔录需二人以上,其该笔录的调取过程明显违法。兰宪云且在笔录中说我2017年4月份就把龙坝道路硬化的标卖了,而我是2017年的5月份才挂靠十堰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其调取笔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证人证言涉嫌作假证。而法院判决时还将该笔录作为主要判案依据。(刘代权有个电站在桃花山村,免不了与兰宪云有利益往来,再加上兰宪云的女儿兰艳在竹溪县政府政策研究办公室上班,所以兰宪云可以有持无恐、可以随心所欲的胡说八道,他们本来就合伙放高利贷相互勾结)。
3、胡昌炎与张可付的判决书属无效证据,在他起诉张可付的案件中,竹溪法院的判决张可付不服,胡昌炎并未在龙坝公路施工中做过劳务,上诉到中院,经调查胡昌炎属虚假诉讼,后经与张可付妥协,胡昌炎已经撤诉。可竹溪县法院还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使用。
4、龙坝镇芦峰村书记的证词是刘代权多次去找罗书记说好话才出的证明。刘代权还说要给罗书记10000块钱,罗书记虽然没收刘代权的钱但碍于刘代权多次去说好话所以出具了证词。(证人应出庭作证,而法官明知道违规还作为主要判决依据。)
此异议之诉案件中,我提交的都是书面证据都有相关单位公章的证据,为什么竹溪县法院涉案办案人员不采信何邦琼提交的相关证据,而是一边倒的采信刘代权的片面之词?难道连农民工的工资都不用付吗?这里面有什么猫腻?难道要我替张可付还高利贷吗?这不是明目张胆的抢劫吗?这不是颠倒黑白为放高利贷人员明目张胆的保护吗?这更是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的拙劣表演,用所谓的“法律”手段公然为放高利贷人员站台保驾护航。
二、竹溪县法院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冤枉我与他人虚假诉讼:
1、一审受理时间是2021年8月6日,审结时间是2021年12月22日。
2、二审受理时间是2022年3月2日,审结时间是2022年5月30日。
3、竹溪县法院某些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在一审、二审均已审理终结后,擅自利用职权栽赃我与他人虚假诉讼。后经公安局经侦大队一个多月的调查,我与他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竹溪县法院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刘代权提供保护伞,只要是刘代权提出的要求他们都会尽全力满足,在证据调取方面,相关法官明显保护非法放贷者刘代权,在证据质证方面,相关法官明显保护刘代权。最高法明确要求在查民间借贷时要查清楚资金来源,刘代权的个人放贷这钱从哪里来?法院冻结扣划何邦琼的钱后法院又撤销冻结,可放高利贷人刘代权提异议之诉的所有证据都是法官依职务之便获取的口头言辞证据,而法官采信的也都是口头证据,据我了解的是按照证据规则,有书证就不用口证、有书证就不用推定。可法官判案简直是随心所欲,法院判案连中标通知书和与政府签的合同就否决了,这不是明摆着欺负毫无还手之力的老百姓吗?

我与我所挂靠的十堰市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欠刘代权的钱也不欠张可付的钱,相关法院判决明显是在庇护黑势力,保护高利贷者。我何邦琼也是民营企业法人,常年也带动几十户贫困户脱贫致富,因此事牵扯两年之久,公司经营效益也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我恳请各级领导为人民主持正义,为民除害,为没有背景的老百姓主持公道,惩治黑势力保护伞,打击高利贷,还我一个公道,还一个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
有关龙坝镇精准扶贫道路建设的事项,具体如下:
竹溪县公民张可付在十堰市天启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竹溪县龙坝镇精准扶贫村级道路硬化四标段项目中的道路硬化》的工程,下称道路硬化。天启公司是按中标价每立方米71.95元每平方米的计价给张可付结算工程款,发包方是竹溪县龙坝镇人民政府,工程款由发包方分两次拨付到天启公司。

天启公司按照惯例扣除应交到公司的税费及管理费款项后,通过银行给付张可付,(有银行流水),《道路硬化》承包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是应何邦琼要求将《道路硬化》施工授权给张可付的,所以《道路硬化》予标180万元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第一笔98万元是2017年12月12日(见银行流水),第二笔是738020.00元是2018年1月8日(见银行流水)。天启公司与张可付的《道路硬化》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天启公司对张可付的授权委托只是《道路硬化》180万元工程范围内的授权。

由于《竹溪县龙坝镇精准扶贫村级道路硬化四标段项目》分成两个标进行招投标,所以《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扩宽项目》龙坝镇人民政府与天启公司(何邦琼)签订188万元的合同(协议书)。天启公司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对何邦琼签发《授权委托书》,这份授权委托书是对《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扩宽工程》188万元工程施工结算的授权。

天启公司的两《授权委托书》实际张可付是《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硬化》工程段的施工人,何邦琼是《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扩宽工程》实际施工人,张可付施工的《道路硬化》专项工程款是180万元,属单价控制,天启公司不可能再给张可付支付额外款项。何邦琼施工的《路面扩宽建设项目》属总价控制。以上情况龙坝乡政府已经书面证实,也就是说张可付和何邦琼所承建的项目毫无关系,是道路建设中的标段分工承包。
但是,由于张可付在购买挖掘机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向竹溪县公民刘代权借款60万元的高利贷,到2019年,已支付连本带利息60余万元,截至现在利滚利还欠刘代权107万。
张可付近日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刘代权违规违法放高利贷涉黑恶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刘代权急于收回高利贷利润,向竹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张可付,而竹溪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和刘代权有利益往来,据刘代权自己在多个场合说,他是和竹溪县法院乃至十堰市法院部分工作人员一起经营高利贷业务,我在二审法院上诉后,据刘代权及相关人员透漏,竹溪法院有个副院长亲自去十堰走了一趟。事实上刘代权无业也无工作他放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哪里?请十堰市检监察委予以查实,是否有公职人员参与放贷?不然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刘代权为何能有恃无恐,而且还能通过法院程序冻结何邦琼的工程款?这是什么道理?什么法律?难道和张可付一起修路就要替张可付还高利贷吗?为张可付顶包?农民工的工资都不用支付吗?截至现在除了我垫付的工人工资还欠几十万的农民工工资。为什么竹溪县法院不采纳何邦琼提供的相关证据,而是一边倒的采信刘代权的片面之词?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将毫无关联的何邦琼工程款扣划?就是为了替张可付还高利贷?这不是抢劫吗?这不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吗?这不是颠倒黑白为放高利贷人员明目张胆的提供保护吗?这更是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的拙劣表演,用所谓的“法律”手段公然为放高利贷人员站台保驾护航?
竹溪县人民法院和市中院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刘代权提供保护伞,在证据调取方面,相关法官明显保护非法放贷者刘代权,在证据质证方面,相关法官明显保护刘代权。冻结扣划何邦琼工程款更是赤裸裸的越俎代庖,最高法明确要求在查民间借贷时要查清楚资金来源,刘代权的个人放贷这钱从哪里来的?这里涉及不涉及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罪等犯罪行为?为何冻结扣划何邦琼的工程款?何邦琼与所挂靠的十堰市天启建设有限公司钧不欠刘代权的钱,也不欠张可付的钱,相关法院判决明显是在庇护黑势力,保护高利贷者。为此,我恳请省市领导为人民主持正义,惩治黑势力,打击高利贷,还我一个公道,还一个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
说明人:何邦琼

2022年12月15日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