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湖南省常德市中院立案庭庭长刘祖军、王文莉等坑蒙拐骗、枉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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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23 04:33:42 更新时间:2023-01-24 23:06:12

楼主:ty_hunter539  时间:2023-01-22 20:33:42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经纬院长:
我是黄志胜,身份证号码43242119710220001X,电话号码:18975665509。现向您举中院立案庭庭长刘祖军、法官助理王文莉等坑蒙拐骗,枉法裁定一事。
2023年1月3日,我代理吴先权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及证据等资料请求立案。常德中院立案庭接受了起诉材料,却不依法出具书面凭证。
2023年1月10日,中院法院立案庭通知我已把我的起诉状邮寄给了我。同日我依法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如调查上述违法事实,请联系我们提供证据)。
高院审查诉状和证据后,联系了常德市中院立案庭负责人,告诉我已和常德市中院立案庭负责人沟通了,要我们回去找中院立案庭负责人解决。
1月11日上午,我们在常德市中院立案庭通过书记员约见负责人,书记员汇报后,出来一位自称是负责人的王姓法院工作人员。后来我们才得知王文莉不是立案庭负责人,只是本案中的法官助理!
王文莉一开口就主动要原告提供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并说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对原告有利——所以撤销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损害了原告利益,所以法院应该立案审理,原来处理本案的人做得不对,现在已经调到下面去了,他(王文莉)现在要用这份文件建议行政庭立案(王的原话意思竟然是把违法不立案责任推到了中院行政庭)。
我马上指出了王谈话中的违法点:1、我们不是来补交证据的,如果法院要求我们在递交起诉状后的第9天补交证据应书面告知,否则就是违法了;2、湖南省高院要我们来找立案庭负责人是因为常德中院立案庭违法了,我们递交起诉状已经9天,不需要在补交证据,中院依法应无条件立案审理,要我们补交证据违法;3、常德中院立案庭10日把起诉状邮寄给我,违法。(王文莉阻止我继续谈程序违法问题,并暗示书记员停止了谈话记录。如调查上述违法事实,请联系我们提供证据)。
但王文莉不顾我的警告,还是坚持要拿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去为我们要求立案,并反复强调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对我们有利,撤销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如调查上述违法事实,请联系我们提供证据)。
2023年1月18,中院通知作出了(2023)湘07行初3号不予立案裁定,裁定书并没有载明王文莉所说的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证明不立案错误的理由,说明王文莉并非为了帮助我们立案而是要骗取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达到枉法裁定的目的。
因为该裁定出来后王文莉颠倒黑白辩称:因为我们1月11日提交了新证据,所以时间不能从1月3日计算,而要从1月11日计算,因此1月17日立案庭作出裁定程序不违法(如调查以上违法事实请联系我们提供证据)——这就是王文莉骗取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的真正目的。
如果没有法官的指使和默许,一个法官助理,怎么竟敢在中级人民法院招摇撞骗自诩是立案庭负责人,且违法以欺骗的手段向原告主动点名索取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当作证据用来篡改卷宗程序?
因此请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立案庭长刘祖军、王文莉的枉法行为,包括常德市中院立案庭接收起诉材料后违反行诉法不给凭证、接受诉状后第8天邮寄给我,立案庭长刘祖军违反行诉法在七日内不立案决定、不裁定、立案庭长刘祖军违法在第16天作出裁定以及法官助理王文莉招摇撞骗冒充立案庭负责人,违法以欺骗手段违背原告和代理人的意志骗取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篡改计算递交诉状的时间、以及违法在第9天口头要原告补充证据等。
由于王文莉拒绝提供常德市中院院长的联系方式,我只好通过这种方式举报他们了。






从起诉状的目录清单(附部分)可见我们从一开始就没有把常医保信复[2022]7号文件当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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