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监督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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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26 06:21:40 更新时间:2023-01-27 20:28:16

楼主:ty_风雨人生30  时间:2023-01-25 22:21:40
每月一信 申冤第 信
法院忽悠政法委,党内监督岂能儿戏?
----敦促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按照市政法委《督办通知》对本案审查的公开信

《中共政法工作条例》第32条第二款规定:党委政法委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然而,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中发现一错案,依职权向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下文督办审查,但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督而不办”,挑战了政法委权威。
我是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原任局长。根据中发【2003】9号文:鼓励机关干部参与林业开发建设。2007年2月,我与周志雄承包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群力林场55林班低产林改种速丰桉项目。该项目要采伐157立方米疏残林。因“无证”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枉法裁判。
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2008)崇刑终字第64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梁泽海、周志雄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证,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泽海“指使”被告人周志雄以及谢平海滥伐林木。判决生效后,我一直申诉并提交了“新证据”。2021年10月,广西崇左市政法委阅案审查并形成《关于梁泽海信访案件的审查报告》,结果表明:梁泽海提交的江州区林业局于2007年5月14日审批完成的《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是真实存在,有当时主办人的证实,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未提取该证据。崇左市中级法院(2008)崇刑终字第64号判决书存在遗漏关键证据,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构陷显而易见。2021年12月29日,广西崇左市政法委向崇左市中级法院下《督办通知》,建议对“新证据”全面审查。2022年1月25日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作出《关于梁泽海涉诉信访办理情况报告》(简称《情况报告》)向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报告。整篇报告,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违反了《刑诉法》、《行政法》和国务院法规的有关规定,忽悠政法委,具体是:
(一)关于《申请表》法律效力问题。法院称:我提供的《申请表》仅证明其申请砍伐已经林业部门内部审核程序,但尚未获得砍伐许可证不能视为已经同意砍伐的法律依据。政法委阅卷显示:当年5月14日《申请表》所有领导审批环节已经完成。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则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人代表一旦签署应当发《采伐证》,由于窗口发证人员原因延迟发证。但《情况报告》中法院却说“仅是林业部门的内部审核程序”,对《申请表》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避而不谈”,这是法院故意避重就轻适用法条错误的典型表现。在判决中,法院采信当年5月29日获得《采伐证》的《申请表》,与我提供的5月14日《申请表》,这两张表除了填写的日期不同外,采伐的地点、数量、方式、树种、以及各部门签署的意见都是相同的。退一步来说,《申请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取得形式的《采伐证》就去采伐林木,这种行为只是行政违法,并非刑事犯罪。
(二)、关于“下令”民工砍树是否是周志雄的个人行为的问题。涉案林地开始是谢平海管理,谢平海找的是云南籍民工,施工刚开始是开防火带,开防火带主要是除草、砍胸径在四厘米以下的林木(设计书第三页:林木起测6厘米为蓄积量)。期间,群力林场曾两次制止并要求先开防火带(一审判决书第8 页)。由于天气热,民工做不了几天就不干了。当年5月8日,由合伙人周志雄管理民工,这些民工是百色籍,周志雄还与民工签订了施工合同书。无论是谢平海或是合伙人周志雄管理工地,本人未到过工地。合伙人的周志雄在公安机关八次供述笔录中,周志雄只有“指认”本人有承包林地之说,并没有“指认”未办得《采伐证》前,本人“下令”周志雄采伐林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指使”从何而来?由于是合伙人,开始我是电话周志雄“管理”工地,“管理”的内容包含:管理工人、开便道、搭工棚、砍草、开防火带、烧山、砍树、挖坑、放肥、种树等,并非“指使”砍树。在《情况报告》中,法院还列举证人吴剑锋、黄忠权、王可环、张桂奇、马文志、陆仁学、何伟雄等人,除了谢平海管理工地期间开防火带采伐0.27立方林木,不构成犯罪之外;其余的证人证言均没有一个“指认”本人“下令”采伐林木之说,最后的采伐是周志雄个人所为,这也印证了周志雄在八次供述笔录没有“指认”本人“下令”采伐的证言。但《情况报告》却得出“是梁泽海“指使”周志雄滥伐林木”强奸民意的说法。
(三)关于采伐具体时间,法院也没有具体查实。而广西崇左市政法委阅卷审查:林木是在当年5月28日前后几天砍伐的(见崇左市政法委《关于梁泽海信访案件的审查报告》第6页)。
(四)关于滥伐结论鉴定问题。该鉴定结论是没有资质的崇左市林业局出具,其违反了国发【2004】10号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是“违法结论”,而法院却说“瑕疵证据”。
(五)法院的“特别说明”:本案涉诉信访已终结。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根据《广西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终结信访是违法的,因为该《细则》是法院内部规定,不是国家法律。而《刑诉法》的效率比法院《细则》规定的效率要强,法院执行《刑诉法》第253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是天经地义。显然,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司法不作为可见一斑。
2022年5月20日,广西崇左市政法委召开了有崇左市、江州区两级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局、法院、网信办、财政局等领导的《梁泽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见面会》(下称《5.20见面会》),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会议最后,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晓程说:有“新证据”,把材料交到法院立案庭。5月23日,我把“新证据”交到法院立案庭。但广西崇左市法院出尔反尔,以信访终结为由不予受理,公开欺骗与会的有关部门领导。
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的《情况报告》和《5.20见面会》,使法院欺上压下的行径表现得淋漓尽致。可以想象,标榜着公平正义的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对党委的政法部门,都能弄虚作假。如果面对老百姓,弄虚作假更加肆无忌惮,不知制造多少冤假错案,坑害多少无辜百姓。法院的做法,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益和民心,更受伤害的是国家的法度和民众对法度的敬畏。法院对政法委监督出来的错案抛之脑后,视党内监督为儿戏,接二连三对党委的指示置若罔闻,用“谎言”来“忽悠”,这样的法院何来公信力?我将法院《情况报告》“欺上”的真相致中央、广西区、崇左市等有关部门和媒体,敦促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按照市政法委《督办通知》对本案审查。
附件:崇左市政法委《关于对梁泽海信访案件进行督办的通知》。
信访人: 梁泽海 电话:1355721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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