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龄老人在江苏兴化F院大院代理案件竟身受重伤,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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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29 03:30:04 更新时间:2023-01-30 13:21:31

楼主:ty_汉柏云松  时间:2023-01-28 19:30:04
南通高龄老人在兴化法院大院代理案件竟身受重伤
谁来负责

事先申明


本文陈述的主要事实可以呈堂供证,如有歪曲、抹黑兴化形象,受害人依法愿承担一切刑事责任!细节内容若有不实之处,以案发录像视频为准。

案情简要


以下是受害人的陈述:
我是一位75岁高龄的老人。2021年6月1日上午9点许,本人携带着有效职业资格证到兴化法Y代理经济案件,法G刘*无端刁难说:“如皋人不可以到兴化代理案件”“现场签发的代理委托书无效”,而该案在兴化一审、泰州二审到申请强制执行都是我代理的......正当我据理力争时,随即被两名法J控制押往羁押室,并被搜走一切随身物品。在行走至通道拐角处时,被该院执行JU副JU长张*刚快步跟上,从后面突然猛力扑倒、头脸着地,当场血流一地,后又被独自关押直到下午1点多才被送至救治。
关押期间,法J轮流看守吃午饭,却让我挨饿至深夜。在兴化医院救治的夜间我多次要求联系家人均遭拒绝。
第二天早上兴化人民医院CT复查确诊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刘*却谎称我身体一切正常,强行带出医院,继续关押。经济案件原告曹**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竟也被戴上手铐羁押,an发现场视频相关办案单位都有留存或复制刻录。
我和经济案件原告在兴化司法场所却连基本的人身安全和自由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自己却身受重创。历经20多天的抢救,诊断为:创伤性脑血肿、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创伤性癫痫,伤情符合重伤二级。
从报an至今历经一年多的时间,我们多处反映,然而兴化市纪w监w、政F相关单位拒不承认虐待扑倒伤害我的事实,拒绝我们家属要求查看案发现场视频的请求。该院还以我和经济案件原告二人有“哄闹、冲击大厅秩序、妨碍F院执行行为”作出罚款,后被泰州*院复议撤销处罚。


有关机关对该案处理情况简要情况



一、兴化市纪w监w派驻法Y第十三纪j组办案情况
一是认为肇事法G“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却拒绝向受害人家属提供视频证据证实,并自相矛盾地以肇事法G“违反群众纪律”“作风粗暴”给予肇事法G政务警告处分。
二是既不向受害人调查案情、也不向受害人调查核实被fei法ju禁情节、虐待受重伤情况。难道纪w监w给予当事人的处分轻重与受害人受伤程度、fei法ju禁的后果没有关联?
三是受害人是实名举报的,为何不向受害人提供书面处理结果?
四是为何没有依法将涉嫌违fa犯zui情节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报案人明确反映肇事法G涉嫌fei法ju禁、虐待伤害高龄老人情节,纪w监w为何超越自身职权擅自否决、选择忽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兴化市公A局物证鉴定室不进行伤情鉴定
兴化市公A局南沧派C所2021年12月27日受案后,多次预约我们前往进行伤情鉴定,却先后三次反馈物证鉴定室以“今天人多来不及鉴定” “医疗资料不全”“派C所的侦查资料不全”为由不能鉴定。实际上受害人事先早已根据法医列出的清单补齐了所缺医疗资料,其后又说缺少F0204566号CT片(没有列在清单里),其后一周内受害人也已补齐。
三、南沧派C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与客观事实不符
2022年7月13日,南沧派C所突然以“本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为由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兴化法Y案发现场视频能够说明申请人身受重伤的起因、过程,并能完整说明张*刚等人加害申请人身体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医院病程记录等能够说明受害人身受重伤的后果,与张*刚等人的不法行为存在因果关联。
复议时派C所陈述的依据之一是 “根据物证鉴定室出具相关回复,本案中无加害事实,不予鉴定。”(受害人没有收到物证鉴定室的书面回复)。依据之二是称“复制刻录了案发现场视频光盘”。复议答复 “所谓调查的事实”仅仅是“在走到大厅东面的转弯处张*刚和倪*泉摔倒,至此倪*泉嘴角受伤。”根本没有明确说明受害人受伤的过程、后果。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现场勘验、检查,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
试想一下:受害人的双臂被两人牢牢反架控制住,在平坦的通道中行走,即使申请人自己想跌倒,也绝无可能;如果没有强力的扑倒,受害人为何能受伤成脑血肿、脑挫伤、蛛网膜下出血、创伤性癫痫?嘴角撕裂2cm?
四、南沧派C所没有告知“当事人张*刚无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
没有违法事实,就是合法行为。因而办案单位就应当明确告知 “受害人被张*刚扑倒受重伤的职务行为”“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五、物证鉴定室“不予鉴定”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物证鉴定室应当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六、物证鉴定室确认“本案中无加害事实” 不予鉴定的依据不足
如果是伤情鉴定结论,那么其已全部完成了伤情鉴定程序。而南沧派c所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然而受害人一直没有受到鉴定意见。
而物证鉴定室不予鉴定,那么确认的依据是什么?难道是南沧派c所的调查事实?难道南沧派c所与物证鉴定室可以将对方的主管臆断相互作为证据使用吗?
七、《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作出时间违反法律规定
南沧派C所2022年12月27日受案,直到2022年7月13日作出案件停止调查决定远远超出法律规定。
依 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南沧派C所复议时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该案中我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作出的时间上没有违反时间规定。
受害人想问的是,既然“不予鉴定”,又何来鉴定的期间?
八、兴化市政F没有依法复议
既然派C所复议时书面答复“复制刻录了案发现场视频光盘”,说明与此案有关。兴化市政F行政复议时称“在被工作人员裴*夫、张*刚强制带离途中,倒地受伤。”令人意外的是,兴化市政F拒绝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案发视频证据证实有关司法人员清白的请求,称“与本案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规定,兴化市政F违反法律规定、无视受害人受重伤事实,同时回避审查“南沧派C所作出决定时间超出法律规定”这一内容,不由分说维持了该决定。
九、兴化市检C院没有明确告知“致人重伤的司法行为”属“正常履行职务”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告示“没有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的视频证据
2022年10月14日,兴化市检C院、对兴化公A伤害案不立案进行监督”;12月9日兴化市检C院出具了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2023年1月11日收到快递),却认为“兴化市法Y执行JU工作人员张*刚等人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没有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终止案件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试问兴化检cha院:如果“张*刚等人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那么立案监督审查确认受害者存在哪些违法情节?受害人是否存在“哄闹、冲击大厅秩序、妨碍法院执行行为”?
张*刚等人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符合法律哪些规定,可以对受害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禁食、扑倒致重伤”措施?你们查看了案发现场录像证实了吗?为何也不向受害人出示证据或调查案情、核实被fei法ju禁情节、虐待受害人受重伤情况?
十、兴化法Y为何拒绝提供视频证据自证清白?
兴化法Y认为并向办案的有关单位反映说“老人是被带倒的”,如果真是带倒的,受害人被控制走在前面,那张*刚又为何倒在老人身上?究竟是“谁”怎么“带倒的”?当受害者向有关办案单位要求查证视频时,为何相关单位均一致拒绝受害人家属要求查看现场视频的请求?
兴化fa院党组班子调整分工后,关于受害人跌倒的情节,2022年9月3日上午在如皋市人大常委会四楼会议室,分管领导又调整了说法:“老人是被绊倒的”。当受害方要求查看视频即证实可时,为何院方沉默以对?
那么,究竟是谁绊倒谁?张*刚为何要绊倒受害老人?
难道张*刚自受害人身后使绊子吗?还是受害人在前面走,对后面的张*刚使绊子?那为何张*刚与受害人都跌倒、以致受害人形成重伤二级?那么张*刚受伤了?难道人年纪大了头骨脆弱了、容易受创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怎么没有此规定?
事实情况为:受害人已在通道中向东走了一段距离,张*刚返回大厅欲带走原告曹*何时被刘*起初劝阻后(其后张*刚等见老人受伤后又拷走曹*何单独关押),快步跟上从后面将受害人扑倒。
综上,受害人认为,如果真是自己跌倒的,我将特地制作锦旗面送兴化法Y,感谢其将自己送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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