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有法不依 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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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07 11:05:11 更新时间:2023-02-08 18:36:39

楼主:讨公道求公正  时间:2023-02-07 03:05:11
我叫刘正祥 男 71岁 中共党员 军转干部(两参人员)湖北十堰人。原是湖北省郧阳地区宏祥物资贸易公司经理 法人代表 公司经营的承包人(承包协议书附后)。
一、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于96年5月20日以“挪用公款”将我逮捕(逮捕证附后)。案件由该院(研究室)不务正业越权违法办案(办案人:刘学斌、李光军) 。在苦于查无证据的情况下以“侵占公司资金4500元”撤销案件。该《撤销案件书》是一个无文号非正式的。且定性错误 枉法裁判 使无罪人受到了追诉。(所谓的《撤销案件书》附后)。是在我的强烈要求和省检察院的督办下不得不把扣押了一年多的《撤销案件书》给了我。
二、该院非法扣押我承包人的合法财产40多万元(扣押清单附后);还扣押我公司的证照、文件、财务帐目、报表、商品盘存表;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业务往来的经商合同书;我本人的笔记本等全部资料和摩托罗拉手机手机一部。至今未退还。去无踪影,下落不明。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民法通则》第75条之规定。
三、该院办案人员违法使用械具(将我锁烤在厕所管道上整整一夜长达近10小时),并在审讯中非法利用精神战、疲劳战、苦肉战、车轮战、以及欺骗、 诱惑、威胁、刑讯逼供、暴力殴打等非法手段致使我全身软组织损伤(见医院伤情证明)。
四、我(公司经营承包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1、2、4、5款;第18条第1款之规定,提出了刑事赔偿,但该院目无法律,我行我素,至今不认错、不纠错、不赔偿。由于该院违法办案极大的侵害了我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使我在精神上、政治上受到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五、该院办案人员还串通我的主管单位——十堰市烟草公司(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开除公职,使我雪上加霜,我失去了公司;失去了岗位;失去了我唯一赖依生存的合法物资生活基础;失去了昔日的生机和欢乐;失去了人格与尊严;更重要的是失去了为党工作的大好时机。我殷切希望能在这个法制国家里能遇到现代的(包公),依法帮我讨公道,还我清白,正本清源,还事物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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