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判决,看出竹溪县人民法院包庇黑势力、放纵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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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14 04:51:16 更新时间:2023-01-15 10:44:45

楼主:ty_心静如水698  时间:2023-01-13 20:51:16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天职,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必须做到明辨是非、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做为一名人民法官,你可以不讲良心,也可以没有正义感,甚至可以没有道德底线,但你不能连职业水准也没有!这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对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无底线的法官的执法水平深刻认知。

今年夏天以来,我本人通过信件的方式向竹溪县、十堰市两级法院递交了我面临的一起离奇判决,在践行网上群众路线的当下,我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任何方面的回应说法。反而是竹溪县人民法院继续维持了原判。不管你竹溪县人民法院如何说得天花乱坠,巧弄法律的条款,但基于一点明确的事实,我承包的工程款你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划拨给放高利贷人员刘代权,这不是巧取豪夺了,这简直就是粗暴野蛮的抢劫,以法律之名进行的抢劫?我和刘代权什么关系没有,你们有什么理由这样操作?

详细内容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看看我这天涯社区发布的具体细节《大家看看竹溪县人民法院是如何判案的?》,《竹溪县人民法院包庇黑势力、放纵高利贷》,《竹溪县人民法院包庇黑社会势力、放纵高利贷》。

竹溪县人民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李代桃僵”偷换概念,天启公司的两《授权委托书》实际张可付是《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硬化》工程段的施工人,何邦琼是《四标段项目》中的《路面扩宽工程》实际施工人,张可付施工的《道路硬化》专项工程款是180万元,属单价控制,天启公司不可能再给张可付支付额外款项。何邦琼施工的《路面扩宽建设项目》属总价控制。以上情况龙坝乡政府已经书面证实,也就是说张可付和何邦琼所承建的项目毫无关系,只是道路建设中的标段分工承包。

而张可付向公安机关举报刘代权违规违法放高利贷涉黑恶问题一直无人问津。在这个过程中刘代权急于收回高利贷利润,向竹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张可付,而竹溪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和刘代权有利益往来,据刘代权自己在多个场合说,他是和竹溪县法院乃至十堰市法院部分工作人员一起经营高利贷业务,法院人员放高利贷业务各地都存在这种现象,期待湖北纪委部门关心此舆情反映的现象,及时梳理政法系统的痼疾。

我在二审法院上诉后,据刘代权及相关人员透漏,竹溪法院有个副院长亲自去十堰走了一趟。事实上刘代权无业也无工作他放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哪里?请十堰市检监察委予以查实,是否有公检法人员参与其中?不然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刘代权为何能有恃无恐,而且还能通过法院程序冻结何邦琼的工程款?巧取豪夺占为己有?这是什么道理?什么法律?这难道就是竹溪的法制建设?这难道就是我们所要的营商环境?连一个小微企业合法权利都无法保障,这到底谁是害群之马?

难道和张可付一起修路就要替张可付还高利贷吗?为张可付顶包?农民工的工资都不用支付吗?为什么竹溪县法院不采纳何邦琼提供的相关证据,而是一边倒的采信刘代权的片面之词?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将毫无关联的何邦琼工程款扣划?就是为了替张可付还高利贷?这不是抢劫吗?这不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吗?这不是颠倒黑白为放高利贷人员明目张胆的提供保护吗?这更是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的拙劣表演,用所谓的“法律”手段公然为放高利贷人员站台保驾护航?

我看到新闻说,柯尊勇书记,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法治保障等方面要持续发力。这很好,但是领导的要求和下面的执行又是一回事。看看竹溪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真是天下奇闻。你无论怎么判也要尊重事实,谁是工程实际实施人,而不是张冠李戴,为了私欲来颠倒黑白,玩弄法律,老百姓不懂法,但懂是非曲直的道理,所有的法律不是围绕着“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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