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滑俱乐部摔伤致残,谁之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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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07 17:31:15 更新时间:2023-02-08 08:17:59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3-02-07 09:31: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源 朱嘉

冬季天气寒冷,室内游玩项目成了很多人的选择,特别是近年来,室内轮滑成为一部分年轻人的选择,但这些室内游玩项目仍存在一定的风险,稍有不慎,“意外”就会降临,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进行轮滑滑行活动时,未戴安全护具,不慎摔倒受伤,当天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科检查,并在该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腓骨骨折、左侧胫腓韧带远端撕裂、左侧踝关节脱位、左侧下肢损伤。医嘱要求全休3个月,每隔2-4周复查X线片,根据骨折愈合情况确定活动时间及取出骨折内固定时间。后期,王某再次在该院住院,取出内固定装置(左侧腓骨骨折术后),出院医嘱要求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期间陪护1人。随后,原告王某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中,王某认为,张某作为俱乐部经营者及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轮滑场地凹凸不平,亦未提供其对应轮滑鞋的尺码。被告某轮滑俱乐部对王某在俱乐部滑轮滑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轮滑场地并没有坑,并且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了对应鞋码,俱乐部只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该法院。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4.6万余元。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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