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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17 22:29:04 更新时间:2023-02-19 09:05:59
楼主:孙玉红2018
时间:2023-02-17 14:29:04
控告
控告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员李波,执行庭长刘兆学,执行庭长柳长红,执行局长孟红彪,主管执行院长李越涛,主管院长任建春,贪脏卖法,徇私舞弊,渎职,包庇保护被执行人孙峰,在有具备执行条件情形下,把已经被查封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查封的耕地与地直补款恶意转移财产,死死保护被执行人孙峰,孔新鑫不予呈报被执行人孙峰,孙方媚,谭宝艳的拒执罪《刑事》犯罪行为。
原告:姜军 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委托人:孙玉红 女 汉族 1974年6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五组。电话:13555360757,
被告人:孙峰,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身体证号,232301196006294631 住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六组 电话13945588405
被告人:孙方媚(孙峰的女儿)女,汉族,年龄约30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六组。
被告人:谭宝艳 女 汉族 年龄约54岁,职业:富贵村委会会计。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六组。
被告人:绥化市恒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孔新鑫是被冻结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证据《录像》(判决书)
原告人是2014年12月向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状告孙峰,欠款10万元,加利息高达3.6万元,合同违约的民事案件。由于孙峰,刘侠行贿,审判长于丽英接受重金贿赂,一直故意拖延办案,压案长达三年时间,于2017年3月16日送达(2017)黑1202民初252号判决书。(这时于丽英担任北林区法院副院长)。
在2017年12月20日原告人申请执行,主管院长任建春为首,李越涛,孟红彪,刘兆学,李波更是一个徇私舞弊贪脏卖法的领导人。在被执行人孙峰,进行行贿之下,又是一直压案到2023年2月份,被执行金额136000元,加双倍利息30万之多,长达六年多时间。
2020年7月20日,法院给被执行人孙峰经营的绥化市富贵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与绥化市恒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纠纷一案,北林区法院,绥北民初第130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绥化市富贵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予以冻结。法院于2021年1月5日将冻结的款项执行回18635元。余款未执行。执行庭长柳长红把没执行的款项,没通过申请人执行人,把案件终结了。(有执行裁定)证明。根据什么给终结?和谁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根本没见过孔新鑫?案件给终结2年,和谁签的和解协议?请有关部门进入调查追究责任。法院现在又给恢复执行,执行无果。
2019年被执行人孙峰为了逃避债务将法院已查封的土地直补款项转移,孙峰与女儿孙方媚,富贵村委会会计谭宝艳合谋把被执行人孙峰名下的农业直补款项转移到孙方媚名下(有富贵村委会)出示证明。恶意转移财产,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孙峰,孙方媚,谭宝艳共同构成拒执罪。
法院2018年10月11日才将被执行人孙峰的耕地查封,执行法官李波,于2019年2月20日向原告提供2016年1月24日孙峰、刘侠转包给李忠军、李艳春的耕地转包协议书,是一份完全彻底的虚假合同,时间差,原合同上的第四条,乙方取得该地经营权后,乙方享有独立经营权,乙方不得将该地转包他人耕种。
控告人在2017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峰为了躲避债务,在2018年把耕地变卖,有孙杰(录像)证明,孙峰的耕地是在2018年往出承包的,该转包协议书是2016年的,是一份完全彻底的虚假合同,时间差,协议书中的第四款约定此耕地不准转包,如转包,双方协议解除,有(录像)证明孙峰家的耕地使用权不是协议书上的人,此耕地一直由孙峰的亲弟弟孙杰耕种并获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制作虚假协议的证据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人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控告请求
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请求有关领导给予关注,督办此案。谢谢!
孙玉红为此事四处求告,经区,市,省,都不了了之,又被法院法官串通不法警察,对孙玉红打击报复,2022年10月15日,我在地干活,被当地派出所与北林分局警察,给带到医院体检,因气愤之下得了脑梗死,身体抽搐状态下7个小时后警察才送进医院抢救(有医院病历)证明,已错过了溶栓时期,现已留下后遗症,天天靠药维持生命。10月17日又被不法警察送进了拘留所,不明原因关押十天,出来什么证都没给,难道是敌我仇恨吗?要这样迫害!
控告人:孙玉红
控告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员李波,执行庭长刘兆学,执行庭长柳长红,执行局长孟红彪,主管执行院长李越涛,主管院长任建春,贪脏卖法,徇私舞弊,渎职,包庇保护被执行人孙峰,在有具备执行条件情形下,把已经被查封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查封的耕地与地直补款恶意转移财产,死死保护被执行人孙峰,孔新鑫不予呈报被执行人孙峰,孙方媚,谭宝艳的拒执罪《刑事》犯罪行为。
原告:姜军 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委托人:孙玉红 女 汉族 1974年6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五组。电话:13555360757,
被告人:孙峰,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身体证号,232301196006294631 住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六组 电话13945588405
被告人:孙方媚(孙峰的女儿)女,汉族,年龄约30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六组。
被告人:谭宝艳 女 汉族 年龄约54岁,职业:富贵村委会会计。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六组。
被告人:绥化市恒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孔新鑫是被冻结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证据《录像》(判决书)
原告人是2014年12月向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状告孙峰,欠款10万元,加利息高达3.6万元,合同违约的民事案件。由于孙峰,刘侠行贿,审判长于丽英接受重金贿赂,一直故意拖延办案,压案长达三年时间,于2017年3月16日送达(2017)黑1202民初252号判决书。(这时于丽英担任北林区法院副院长)。
在2017年12月20日原告人申请执行,主管院长任建春为首,李越涛,孟红彪,刘兆学,李波更是一个徇私舞弊贪脏卖法的领导人。在被执行人孙峰,进行行贿之下,又是一直压案到2023年2月份,被执行金额136000元,加双倍利息30万之多,长达六年多时间。
2020年7月20日,法院给被执行人孙峰经营的绥化市富贵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与绥化市恒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纠纷一案,北林区法院,绥北民初第130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绥化市富贵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予以冻结。法院于2021年1月5日将冻结的款项执行回18635元。余款未执行。执行庭长柳长红把没执行的款项,没通过申请人执行人,把案件终结了。(有执行裁定)证明。根据什么给终结?和谁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根本没见过孔新鑫?案件给终结2年,和谁签的和解协议?请有关部门进入调查追究责任。法院现在又给恢复执行,执行无果。
2019年被执行人孙峰为了逃避债务将法院已查封的土地直补款项转移,孙峰与女儿孙方媚,富贵村委会会计谭宝艳合谋把被执行人孙峰名下的农业直补款项转移到孙方媚名下(有富贵村委会)出示证明。恶意转移财产,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孙峰,孙方媚,谭宝艳共同构成拒执罪。
法院2018年10月11日才将被执行人孙峰的耕地查封,执行法官李波,于2019年2月20日向原告提供2016年1月24日孙峰、刘侠转包给李忠军、李艳春的耕地转包协议书,是一份完全彻底的虚假合同,时间差,原合同上的第四条,乙方取得该地经营权后,乙方享有独立经营权,乙方不得将该地转包他人耕种。
控告人在2017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峰为了躲避债务,在2018年把耕地变卖,有孙杰(录像)证明,孙峰的耕地是在2018年往出承包的,该转包协议书是2016年的,是一份完全彻底的虚假合同,时间差,协议书中的第四款约定此耕地不准转包,如转包,双方协议解除,有(录像)证明孙峰家的耕地使用权不是协议书上的人,此耕地一直由孙峰的亲弟弟孙杰耕种并获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制作虚假协议的证据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人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控告请求
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请求有关领导给予关注,督办此案。谢谢!
孙玉红为此事四处求告,经区,市,省,都不了了之,又被法院法官串通不法警察,对孙玉红打击报复,2022年10月15日,我在地干活,被当地派出所与北林分局警察,给带到医院体检,因气愤之下得了脑梗死,身体抽搐状态下7个小时后警察才送进医院抢救(有医院病历)证明,已错过了溶栓时期,现已留下后遗症,天天靠药维持生命。10月17日又被不法警察送进了拘留所,不明原因关押十天,出来什么证都没给,难道是敌我仇恨吗?要这样迫害!
控告人:孙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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