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敦新的控告,徇私枉法、偏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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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1 04:15:23 更新时间:2023-03-01 06:55:08

楼主:湖北一介草民  时间:2023-02-28 20:15:23
控告信

控告人:付帮虎,男,农民,现年73岁,汉族,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张集镇詹冲村六组。电话:13476326915,
被控告人:李敦新,时任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事项: 法官李敦新在审理案件时徇私枉法,酿成错案;

事实和理由:

案情经过:

1985年控告人和老河口市李楼办事处(现已改成李楼镇)签订《水库养鱼承包合同》,承包杨山一库、二库、80亩鱼池和几块饲料地,承包期为15年(1986至2001年)。合同后经老河口市公证处依法公证。合同正常履行至1991年10月,李楼办事处为了撕毁合同,未同控告人协商,把杨山一库和80亩鱼池水放干,导致鱼被放跑、哄抢、干死,并挖掉控告人种植的养鱼饲料地的小麦16亩,后又种植杨树973棵。半年后,李楼办事处又以完善合同为由,要求增加承包指标,将控告人起诉至老河口法院;控告人随即反诉要求追究李楼办事处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楼办事处又是不断违约。92年李楼办事处故意不放水,耽误控告人生产一年;93年冬,又故意在控告人承包的另两块饲料地里抽槽植树,并把部分饲料地划给附近村组;同年,李楼办事处又多次派人阻挠控告人捕鱼,干扰生产;94年,又用农药将控告人一块饲料地里的水稻打死。

93年11月22日,一审老河口法院判决:1.合同为有效合同;2.承包费由10700元增加到22389.60元; 3.李楼办事处在付帮虎承包的饲料地植树负有一定责任;4.继续履行合同其他条款。控告人不服,上诉至襄阳中院,中院组织调解,但在1994年10月20日调解书送达时,控告人发现调解书内容与当时调解时的内容不符,控告人的主要诉求是追究李楼办事处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而调解书第七条却是“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没有办法,控告人签下了“不同意本调解书第七条”的送达意见,但襄阳中院却置之不理而结案。后控告人申诉至湖北高院,经襄阳中院告审庭再审,中院撤销了此民事调解书,于1995年12月26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发回老河口法院重审。

但老河口法院重审法官李敦新认定事实不清,对李楼办事处91年不同控告人协商,擅自放干控告人承包的水库、鱼池,并挖掉控告人的饲料地里小麦植树,后时隔半年才起诉要求增加指标这一基本违约事实不予认定;相反采取收集伪证、错误认定事实、扣押证据等手段,为李楼办事处违约开脱责任,最终于1998年6月13日依据已被襄阳中院撤销的调解书作出判决。这个判决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相去甚远,超出了双方诉讼范围,明显是个错误判决。

可以说老河口市法院法官李敦新对李楼办事处那么多起、那么显而易见的违约行为没有认定一起,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得到一丝保护。

虽然控告人不服,案件又上诉至襄阳中院,又经过了襄阳中院法官王剑波(王剑波本人另做控告)的枉法裁判,最后定格于一起错案,但是李敦新作为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官李敦新徇私枉法体现在:

一.法官李敦新作出的判决根本没有查明事实,或者说法官李敦新根本无意来查明事实。

(一).老河口法院法官李敦新作出的(1996)河经(重)第1号判决中,法官李敦新对李楼办事处1991冬不同控告人协商擅自放干控告人承包的水库、鱼塘一事只字不提,“完美”避开这一重大违约事实。而追究李楼办事处的违约责任,是控告人的主要诉讼请求,也是案件得以重审最重要的原因。
关于这一重大违约事实,在李楼办事处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李楼办事处都自认在91年冬对控告人承包的水库、鱼池进行了“彻底整修”。所谓的李楼办事处对杨山一库、二库以及鱼池进行的“彻底整修”,李楼办事处作为发包方,明知控告人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事先未与控告人进行任何的协商沟通,用不到三天时间,把水库的水放到放不出为止,把鱼池的水彻底放干。这是一个养鱼承包合同呀,没有水还怎么养鱼?可见,李楼办事处为达到撕毁合同的目的,根本就是在不讲政策、不讲法律、恶意违约!

在时间顺序上,91年冬“彻底整修”,92年春才提交诉讼,中间间隔了长达6个月。请问,这样的行为属不属于典型的先违约后告状?根据法律和合同条款,李楼办事处都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而法官李敦新却只是在判决中以“91年冬,李楼办事处对杨山一库、二库以及鱼池进行了加固扩建”一笔带过,不对这一事实进行任何的定性。

李楼办事处的这些违约行为直接造成控告人承包的杨山一库库水干涸,水库里的鱼被附近村民哄抢;造成鱼池里的鱼种鱼苗全被放跑,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控告人除了庭审时的自我陈述,也向老河口法院法官李敦新提交了大量的证人证言、照片、录像带等来证明经济损失的存在。比如在老河口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案卷第29页,也有证人贺明根的证言,证明“放水逃鱼严重,库水放干后,附近村民抢鱼现象非常厉害”(附录1);同时在法官李敦新于1996年12月19日对证人贺明根的询问笔录上(见老河口市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案卷56页,附录2),贺明根又再次作证到“他一个管不了,又是个外来户,鱼抢的多”,根本不是法官李敦新认定的控告人“经济损失的赔偿无据,与事实不符”。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楼办事处在控告人承包的位于禁脚线以内的饲料地里多次违约,例如:1991年冬,李楼办事处挖掉控告人种植的小麦16亩后又种植杨树;94年8月,李楼办事处又用农药将控告人饲料地里的水稻打死,这两起事实已被法官李敦新作出的老河口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判决认定,但在该判决中,法官李敦新却认定“付帮虎在承包杨山水库养鱼期间,将其禁脚线以内的场地作为饲料地种植”,这一点属法官李敦新刻意认定事实错误,为李楼办事处违约行为开脱。

(1)、禁脚线内的场地在合同签订时,是李楼办事处作为饲料地发包给控告人的,是由李楼办事处副主任景天杰带领控告人指出的承包边界,控告人也已耕种6年之久(1986年合同开始履行至对方违约时),之前李楼办事处和附近村组没有任何异议,属于合同规定的约30余亩饲料地范围之内。说明李楼办事处对这些饲料地是发包给控告人这一事实是认可的。

(2)、本承包合同签订于1985年,在1985年以前,禁脚线以内的场地就是耕地,并承包给他人。暂不提控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从法官李敦新在1996年12月19日对张庄村九组村民贺明根的询问笔录上(见老河口市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案卷55页,附录3),贺明根作证到:“我以前在照看水库,种有十几亩地,在坝脚下,每年交1000斤粮食,付承包时交给付。共三年。一库脚下。”这个情况跟法官李敦新对杨荣显的询问笔录互相印证(见老河口市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案卷54页,附录4)。法官李敦新问:“二库紧挨脚下渔库的东边平地,在付承包前是荒地还是其他用,是否明确给他?”杨荣显答:“他在种。想不起来他承包之前是不是地。之前是办事处在管,是办事处付水生管。当时我记得只能种旱地,不能种水田。”可见禁脚线以内的场地本来就是耕地,承前启后,控告人未承包前,别人就在耕种,控告人承包时,李楼办事处又发包给控告人,法官李敦新凭什么认定是控告人“在承包杨山水库养鱼期间,将其禁脚线以内的场地作为饲料地种植”,法官李敦新在这一事实上认定错误,无非就是设置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偏袒对方,为对方违约开脱,充当李楼办事处的“代言人”。

(三).93年冬,李楼办事处侵权违约,公然阻挠控告人捕鱼,控告人请求追究责任,老河口(1996)河经(重)第1号案卷里也有控告人提交的共产党员张同新的证词:“当时办事处书记刘传刚的指示,1.如继续捕渔,没收工具,2,不听劝告,抓人。”(见老河口市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案卷32页,附录5),对比合同条款“5.养鱼生产和产品销售,由乙方自行管理,甲方不得干涉。” 单凭这一证言就足以证明李楼办事处违约行为存在,但老河口法院法官李敦新对这显而易见的违约事实根本不予认定,在其作出的老河口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判决中也是直接遗漏这一诉讼请求。

(四).在老河口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判决中,法官李敦新认为控告人的反诉请求为“付帮虎反诉称: ……现请求终止合同”,这一点也属认定事实错误。从案件一开始,控告人的反诉请求就很明确:追究李楼办事处的侵权违约责任!在老河口法院重审此案开庭时,控告人的诉讼请求还是:“1.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2.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侵占承包人的权利,给我带来了一系列的损失,要求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见老河口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案卷100页),而且最最重要的是当时合同已处于事实终止的状态,合同已经终止,控告人怎么会“反诉要求终止合同”。根本不合逻辑。

二.老河口市法院法官李敦新采信伪证。

控告人要求追究李楼办事处在控告人承包的两块饲料地里的抽槽植树的违约责任。老河口法院法官李敦新在1996年12月19日对张庄村九组组长杨荣显的询问笔录上(见老河口市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案卷53页,附录6),法官李敦新问:“今天来,我们了解一下办事处与付帮虎承包渔塘的一些情况。首先了解办事处给付所留的30亩饲料地的事情。”杨荣显答:“为了搞果园,1993年冬,由李楼办事处划给我队二亩多地,跟我们的鱼塘拉直,这样就把付帮虎种的二亩多油菜划给我组了。93年冬把一库房子挪上去,地基给我们组了(约一亩地)”;法官李敦新问:“办事处组织的植树、抽条挖窝有没有在付帮虎承包的范围内进行?”杨荣显答:“没有,除了上边说的,其他没有”。这份证言也与控告人提交给法官李敦新的杨荣显同村村民武明义的证言相印证。武明义也作证:“93年冬季,李楼办事处搞林果基地,在杨山水库承包人付帮虎承包的饲料地抽槽两块土地,挖掉小麦、油菜并割给张庄村九组两年。”(见老河口法院(1996)河经(重)第1号案卷31页,附录7).

而在庭审中,法官李敦新却诱导证人杨荣显发言,法官李敦新:“抽槽小麦地6亩,原告讲部分是张庄九组地,而且抽槽地不是划给付帮虎的饲料地的范围内,杨荣显你把此事讲清楚?”杨荣显:“因为地是我们的,种是付帮虎种的,以后抽槽划分又划给我们了。”

从以上纪录可以看出,两份杨荣显的证言自相矛盾,前一份杨荣显显然说了实话。从逻辑上讲,如果此饲料地真是杨荣显们的,为何控告人一个外乡人已承包耕种7年之久你杨荣显都不来主张权利,要回属于你们的耕地?控告人当场就指出杨荣显做了伪证,但仍被带有偏向性的法官李敦新采信,进而又在判决中得出李楼办事处没有违约的结论。

控告人想强调的是,杨荣显不在控告人提供给法院的证人名单上,其第一份证言是法官李敦新在进行调查时收集的,本身可信度就极高,又与同村武明义的证言相印证,其证明力不言而喻。
这么明显的违约行为,法官李敦新却最终判决认定李楼办事处没有违约!?

三.老河口法院法官李敦新明目张胆地以被撤销的调解书作出判决。具备《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十一、十二项情形。

在二审调解书送达时,控告人发现调解书内容与当时调解时的内容不符,控告人的主要诉求是追究李楼办事处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而调解书第七条却是“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当时控告人就签下了“不同意本调解书第七条”的送达意见,是襄阳中院置之不理而结案的,责任在襄阳中院。后经控告人申诉,襄阳中院以(1995)襄中经监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襄阳中院二审调解书。对比老河口重审判决和被撤销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判决事项的次序有少许不同,老河口法院重审判决就是法官李敦新依据被撤销的调解书作出的。发回重审,等于没审。请问重审的意义何在?

根据李楼办事处的诉状请求“完善承包合同,增加承包经济指标36656.2元”;控告人反诉、上诉以及1994年12月15日向湖北省高院申诉书申诉的目的一栏,控告人均请求法院追究李楼办事处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91851.4元,但法官李敦新作出的判决和双方诉讼请求毫无关系,判决超出诉讼范围。

四.老河口法院法官李敦新隐瞒证据。

1.老河口法院法官李敦新隐瞒控告人提交的证据。重审在老河口法院审理时,控告人向法官李敦新提交了证据,李敦新不但对全部证据不予采信,而且在案件上诉到襄阳中院时,李敦新还扣押控告人的证据不向襄阳中院提交。在襄阳中院(1998)襄中经终再字第8号判决送达前一天,李敦新通知控告人到老河口法院去,在其办公室法官李敦新将13份证人证言、10张照片和一盒录像带退还给控告人。

2.通过阅卷,也可以发现控告人给老河口法院提交过照片,录像带之类的证据,但现如今两级法院案卷内却未收录任何照片、录像带证据。这些被法官李敦新扣押的主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附录8):

(1).照片四张,可证明李楼办事处不与控告人协商,直接对杨山一库、二库以及鱼池进行的“彻底整修”,造成控告人承包的杨山一库库水干涸,水库里的鱼被附近村民哄抢;造成鱼池里的鱼种鱼苗全被放跑;在控告人承包的饲料地抽槽植树;这些违约行为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录像带一盒,这份时长50多分钟的视听资料有李楼办事处对杨山一库进行“彻底整修”后,附近村民对水库里的鱼进行哄抢的情形;有李楼办事处在控告人饲料地里挖掉小麦植上树的情形等。
五.老河口法院法官李敦新除了摒弃公正中立的立场、千方百计地充当李楼办事处的“代言人”外,还处心积虑地销毁法院档案材料。

案件终审完毕后,控告人不断申诉,2014年老河口法院在复查该案时,法院经办人高某阅卷时发现案卷档案内缺少二审判决书等档案材料,于是老河口法院提交了《关于申诉人付帮虎不服老河口、襄阳市两级法院判决,提出申诉一案的情况汇报》给老河口市政法委、市政府,其中错误地认定“付帮虎在一审判决后说要上诉,但未上诉”;而且控告人后来在襄阳中院阅卷时,也发现二审案卷中缺少控告人的上诉状!可见法官李敦新办了冤假错案不说,还要费尽心机做出控告人未上诉的假象,可谓用心歹毒。

六.老河口法院法官李敦新百般阻挠李楼办事处撤诉,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也严重损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老河口法院重审庭审中,李楼办事处多次主张撤诉,在法官对撤诉进行释明后,李楼办事处仍主张撤诉,却遭到法官李敦新的百般阻挠,并威胁李楼办事处不准撤诉。如果李楼办事处当时撤诉了,控告人当时就胜诉了。

综上所述,控告人和李楼办事处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楼办事处为了撕毁合同,1991年不与控告人协商,悍然放干控告人承包的水库、鱼池;在控告人承包的饲料地挖掉小麦并植上杨树,时隔半年才起诉要求增加指标,这些事实李楼办事处自认于起诉状、答辩状及代理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楼办事处又不断地在多个时间、多个地点违约。这些违约事实法官李敦新心知肚明,例如先违约后告状这一重大违约事实,但法官李敦新视而不见;有的法官李敦新采信伪证,错误认定事实;有的违约事实见于法院的调查笔录和控告人提交的证言,法官李敦新置之不理;最终法官李敦新依据已被撤销的调解书作出错误判决。总之,虽然是经过重审的案子,但法官李敦新作出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1996)河经(重)字第1号判决仍然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情形,是错误判决,属于典型的冤假错案。

法官李敦新枉法裁判作出的判决是极其错误的,严重损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控告李敦新,希望上级机关查处!

此致
敬礼
控告人:付帮虎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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