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杨浦警方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置肇事者。
发表时间:2023-03-06 02:07:19 更新时间:2023-03-06 08:35:19
楼主:ty_理公道
时间:2023-03-05 18:07:19
2022年7月25日平凉路2771弄某号业主为了抬高卫生间吊顶,在起居室违法安装卫生间设备水斗和洗衣机,将污水与雨水管违法混装,向上海浦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出管道改道申请,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物业公司明知这些公共设施未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是不可以擅自改道的,应该阻止却不阻止,反而明知故犯被业主花钱买通同流合污共同参与违法。未经准许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偷换了三根球墨铸铁公共管道(雨水管、污水管、粪便管)破坏房屋结构,造成公共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到我和8、9户人家,毁坏公私财产约二十万元左右,使我们有家不能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涉嫌犯罪集团事实清楚,铁证如山。 然而,杨浦定海派出所不受理,杨浦区公安局吴雷局长知道也不管,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杨浦区公安局吴雷局长明知要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追查却不履职追查。
针对本案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私财产,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涉嫌犯罪行为。杨浦警方却不管,违背警察法规定,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警察法定职责。
二、杨浦区公安局吴雷局长明知肇事者涉嫌犯罪应该立案侦查却不予立案。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私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人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私财产,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故意毁坏公私财产几十万元,依法杨浦警方应当立案追诉却不立案。
三、杨浦区公安局吴雷局长明知肇事者涉嫌犯罪应该追究处罚却不追究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杨浦警方应当要追究处罚,却不追究处罚。
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毁坏公私财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涉嫌犯罪都应该是杨浦警方法定职责管辖范围,而今杨浦区公安局吴雷局长却躺平不担当,尸位素餐,玩忽职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嚣张跋扈不认错,造成我们有家不能住,已经半年多了,无人管。引发我们家庭矛盾,老婆要离婚,日子没法过了。为此强烈要求杨浦警方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置肇事者。彻底肃清已被判刑的原杨浦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岑宏权严重违纪违法流毒,保一方平安。本案上海静安区法院已经立案了,能否公正判决还不知道,我要为社会治安平安无事努力奋斗到底。
一、 杨浦区公安局吴雷局长明知要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追查却不履职追查。
针对本案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私财产,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涉嫌犯罪行为。杨浦警方却不管,违背警察法规定,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警察法定职责。
二、杨浦区公安局吴雷局长明知肇事者涉嫌犯罪应该立案侦查却不予立案。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私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人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私财产,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故意毁坏公私财产几十万元,依法杨浦警方应当立案追诉却不立案。
三、杨浦区公安局吴雷局长明知肇事者涉嫌犯罪应该追究处罚却不追究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杨浦警方应当要追究处罚,却不追究处罚。
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毁坏公私财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涉嫌犯罪都应该是杨浦警方法定职责管辖范围,而今杨浦区公安局吴雷局长却躺平不担当,尸位素餐,玩忽职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嚣张跋扈不认错,造成我们有家不能住,已经半年多了,无人管。引发我们家庭矛盾,老婆要离婚,日子没法过了。为此强烈要求杨浦警方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置肇事者。彻底肃清已被判刑的原杨浦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岑宏权严重违纪违法流毒,保一方平安。本案上海静安区法院已经立案了,能否公正判决还不知道,我要为社会治安平安无事努力奋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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