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申请已经连写三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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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6 05:06:27 更新时间:2023-03-07 14:34:00

楼主:王凤梅2017  时间:2023-03-05 21:06:27
院 长(宗庭 长)接 待 申 请 书

申请人:朱海涛, 男,生于1959年11月14日,汉族;
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03-1号423门,
电话:17050153479

申请人针对(2016)辽01民终12530号判决错误提出再审要求。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一、法院认定“朱海涛自认1988年6月9日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向其母亲宣读了其被开除厂籍的决定。”是捏造证据。
二、新证据:四份沈阳市食品公司工资发放卡(即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根据“劳动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的规定,确认朱海涛与沈阳市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够推翻“原告1982年至苏家屯区食品公司工作”的认定。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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