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血泪交加惨无人道的瑕疵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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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13 04:59:42 更新时间:2023-03-13 06:38:31

楼主:20090413zhw  时间:2023-03-12 20:59:42
我叫张永志,男,汉族,65岁,中共党员,干部,峰峰电厂退休干部,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邯峰电厂家属院16号楼12层07号。

请求事项:

一、我儿子张宏伟,34周岁,三年前无故离奇死亡。出现场警察包庇犯罪嫌疑人陈志红未做笔录,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让亡者瞑目,还死者父母事实真相,公道!

二、要求追究邯山分局原主管刑侦副局长卢志林及现任的李军副局长,以及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张健生,邯山区法院潘世杰、胡德山的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上述人员已构成赎职侵权、包庇、毁灭证据的罪责,请求主管领导依法督办问责。还被害人一公正合理说法。

三年来共向各级政府部门申报材料有:

2009年5月10日,递交邯山区公安局一中队《报案材料》不受理。

2009年6月15日,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并出现场查看现场。

2009年7月21日,邯山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邯山公安分局下达陈志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第检16号)。

2009年7月22日,邯山分局去峰峰调取材料。

2009年7月28日,邯山分局回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2009年11月25日,检察院以法律文书形式又下达给邯山分局。

2009年12月9日,邯山分局回答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回答不成立。

2010年8月2日,检察院再次向邯山分局以法律文书形式下达邯山分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010年8月23日,去邯峰电厂取贾文生、张双全材料,去峰峰取王金花、王金凤材料。

2010年8月31日,邯山分局办案人员来看现场。

2010年10月27日,邯山分局回复检察院,检察院再次认为不立案不成立。

2010年 12月13日,邯山区公安局组织听证会。

2011年4月15日,邯山区政法委接访中心召开三长会议。

2011年6月2日,邯山区检察院第三次向邯山区公安局下达督办函。

案件情况说明:

2009年4月13日,由邯峰电厂程文宝主任报案:邯峰电厂小区有我厂职工张红伟坠楼身亡。当晚有邯山区刑警出了现场。河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接受、立案工作规范第十条:接受报案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为什么在报案至今都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原因是什么?

第二天,嫌疑人陈志红为转移视线、蒙混过关,到邯峰电厂扯条幅、堵门,说是邯峰电厂逼死人命,追究逼死人命的人的刑事责任,多次与邯峰电厂谈判,不让我参加《有录像光盘为证》。那邯峰电厂是怎么逼死人命的?我多次要求给我说明情况,陈志红不予理睬。

2009年5月10日,在我神智清醒些时,我去开元派出所再次报案,派出所民警说:我们已移交邯山区刑警一中队了。随即我们又到一中队报案,,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接受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立即接受,不得拒绝或推诿。邯山区公安分局一中队不受理,原因是什么?

2009年5月15日,报案材料递交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立即受理,并于2009年6月13日出了现场,了解情况,勘验现场。

2009年7月21日,检察院给邯山区公安局下达《不立案说明通知书》(邯检16号),随后多次向公安机关督促调取相关通话信息内容,至今未提供。

2009年7月22日,在检察院的督促下才第一次去峰峰调查张红伟最后接触的有关人员材料。

2009年7月28日,邯山区公安局回复检察院:张红伟坠楼时,其父母及妻子都在16号楼1207室一楼客厅,无外来可疑人员排除被他杀的可能性。但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说明理由没有证据不能成立。

2009年8月24日,由邯山区公安局督察队指导员赵斌、肖队长二人来家传达河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文件,文件内容是让核查张红伟死亡的情况,他们问我有什么诉求,我告诉他们我的诉求就是立案侦查,查明死因,而且我也是在材料上这么签的字,至今没有回应。

2009年9月15日邯山区公安局长张宝龙接待了我,并表示连夜查看卷宗,调度办案人员;2009年9月17日张宝荣局长和张宝臣科长来家了解情况,勘验现场,并当场做出要对嫌疑人进行测谎的决定,但至今没有进行测谎。

期间,邯山区公安局纪委书记张洪建,法制科刘朝臣,控告申诉科张宝臣,人大主任吴主任和黄东杰等多次来家看望,并表示尽快查明案件,依法办理。

2009年11月25日,邯山区检察院以法律文书提纲形式向邯山区公安局下达督办函。

2009年12月9日,邯山区公安局回复检察院,但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但邯山区公安局迟迟不立案侦查。

为什么日期为2009年7月29日的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经我多次催要,而且在公安局申诉控告科张宝臣科长的协助下才勉强于2010年1月15日拿到?而且刑警让我签2009年7月29日的日期,我不签。《而且我在原件上面签了对此决定不服》

拖到2010年8月2日,邯山区检察院只能再次向邯山区公安局以法律提纲形式下达督办函。

2010年8月12日,在邯山区检察院第二次下达督办函后,邯山区公安局才首次来我家调查我们老两口材料。2010年8月13日到285医院调查有关情况;2010年8月23日去峰峰矿区调查相关情况。2010年8月30日邯山区公安局为了应付督办函,刑警队齐队长及河北工程大学资源学院张文林、赵伟进来现场进行了测量。

2010年10月27日,邯山区检察院再次认为邯山区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邯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10年 12月13日,邯山区公安局组织听证会,没有什么结果,不了了之,只是走了个形式。

2011年4月15日,邯山区政法委接访中心召开三长会议,研究讨论张红伟坠楼一案是否立案侦查的情况,经研究发现很多疑点未查清,决定再次以法律提纲形式下达督办函。

2011年6月2日,邯山区检察院第三次向邯山区公安局下达督办函。

2011年6月21日上午,李军局长通知我,说下午要到我家,让我在家等着。当天下午3点30分左右,公安分局一中队王树中队长一行三人来到我家,并到当时坠落地点的空调窗口进行了测量。因当时窗台太高,无法到达空调上后我找凳子,我帮他找凳子并放到空调窗口处,后有刑警队员(不知姓名)踩着凳子从窗台上到空调上,该刑警手里拿着钢卷尺,脚踩着空调,旋转测量空调各部位。在量期间,有另一名刑警手拉手拽住正在进行测量的刑警,王树队长手里拿着两照片,并将测量数字都记录在照片上。测完后,有另一名刑警队员将进行测量的拉上来。王树队长,还有另一名说:“老张,你换空调了”。我说,“空调几乎没用过,怎么会换呢”。之后他们就走了。

当时他们来测量的目的是什么,我不清楚,我发现王树队长手里拿的两张照片有异议,我看的不像是我家现场的照片,王树手中的照片是什么时间拍的?

2011年7月2日下午5点,李军局长带队,有专家王清举、袁国平,刑警大队及中队相关人员对原现场窗口空调遗留痕迹进行再次勘验、拍照。拍照都是由袁国平完成。进行完后,问:“你们家谁是左撇子”?为什么案件过去了两年多才侦查出左撇子,而且我们家就没有左撇子?

2011年7月5日上午11点20分公安分局局长李军通知我到社区二楼,到后见一些专家,有政法委马丽华科长,刑警大队副队长、刑警中队中队长、邯峰社区居委会梁主任等20余人。当时李军局长、马丽华科长要我将事情经过叙述一遍,我拒绝,我说,你们都是专家,你们演示,我提问题。后由袁国平用电脑进行演示,请我观看。通过演示,我发现痕迹不是原始痕迹,即不是案发当时的痕迹,包括足迹、手的痕迹都不是当时的。里面出现的一些情景也不是当时的。演示图中的大量照片不是原来侦查发现的,这部分证据的来源我有异议。

所演示的这些痕迹为什么在当时提供给检察院的资料里面没有显示。为什么在2011年6月21日王树带队三人到我家测量后出现这么多痕迹。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报材料中没有显示,而且在2011年 7月2日在专家王清举、袁国平模拟演示出了这么多的痕迹,我认为有舞弊行为。既然是为了查清事实,为什么不提前让专家与我见面谈谈,说出我对以前侦查的意见,专家考虑后,在针对性的、全面的现场勘验。而专家只听公安机关的陈述,就直接去现场勘查。2011年7月7日上午9点,我在张宝臣科长办公室找到所谓的专家王清举、袁和平,对他们提出很多疑点,并表示对模拟演示不认可,他们一言不发,后来以到点要上车为由,让我有异议找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现在我认为,专家没有客观的勘验现场,公安机关在与专家沟通案情上,存在隐瞒事实、编造证据的情况,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来欺骗受害人,利用这种办法叫我认可,可以结案。专家所做的演示不具有合理性,我当场提出异议,专家没有进行解释。我对专家的勘验结果不认可。我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必须说明以下情况:1、大量照片的来源;2、专家演示现场出现的新痕迹,来源于何处?形成于何时?3、专家现场演示所依据的客观证据材料是什么?4、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给检察院提供这些痕迹原始资料?我认为这里面隐藏着什么瑕疵,因为嫌疑人陈志红都属于公安一个系统的。庇护嫌疑人,纵容犯罪。使案情直至现在无法查清。

另外,2009年7月29日,嫌疑犯陈志红以公安局名义将我们老两口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我当时就对陈志红说你丈夫去世不到100天,你就起诉,你是什么目的,她扬言:是公安局让我去法院的。按照民法136条规定: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为什么到现在民事案件还在审理?以上是公检法三年实记,他们互相推诿,推卸责任。

为了查明儿子张红伟的死亡原因,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作为一个老党员,拖着老迈的身躯奔波三年无果,只能向党组织求救,救救我们这个家庭吧。

以上所有提供材料都在案卷中。

事实理由与陈述:

一、邯山政法委、邯山分局,徇私枉法包庇罪犯不予立案。---究竟为其充当保护伞!由于他们的错误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案后没有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检查,现场询问等相关法定法律程序,显而易见是违背法定程序办案,公安分局,本是守卫一方社会平安的卫士,却忘了本职工作应有的职业道德、人性泯灭、丧心病狂的给犯罪嫌疑人充当起保护伞的角色,给受害者雪上加霜,这比犯罪分子更可怕十倍、百倍。颠倒事实黑白、本末倒置,严重违犯法定程序办案,违法乱纪。包庇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

2009年4月13日晚8:30左右,我儿子从楼上坠下,至今死因未明,邯山分局说是自杀,于情于理完全不相符,并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侦查,勘验现场却冒失的做出自杀的结论,纯属无稽之谈!

二、没有法定的勘验报告!

推诿扯皮,欲盖弥彰,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的告知义务下,明知脖子有淤血痕迹,淤血点……但并没有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和告知近亲属。

三、没有勘查第一现场也没及时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和在场者,只是应付了事!

更确切的说是某种包庇,在长达三个月以后,我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反映以后,才出具的后补手续!

四、没有明确案件的真实性!

办案人员未及时勘验现场,也没有履行任何法定义务而是采用欺骗或诱骗手段,写了份材料并让我在材料上按他们的要求签字,说我们暂告一段落,以后发现有什么事再找我们。当时突如其来的打击令我脑子一片空白神志不清,陈志红又说是邯峰电厂逼死人命转移了视线,大闹邯峰电厂多天(有材料光盘作证)。办案人员没有在法定时间告知死者家属,严重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原有第一现场并未勘验,包括足迹、痕迹等相关事项,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五、河北省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规则!

公安机关对于单位或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自首、移送的案件,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拒绝或推诿。在我再次报案,为什么公安机关拒绝受理,反而颠倒黑白向我要证据。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不是老百姓说了算的,公安机关拒绝受理的背后是否存在瑕疵,不得而知。

六、相互推诿!三年来我多次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人说错案追究这个责任不能由我公安部门自己承担,你找检察院叫检察院和我公安部门共同承担。推诿扯皮致使我们老两口奔波三年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毫无结果。

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光走程序,不履行实际的职责,弄虚作假,欺上护下,逃避责任,坑害百姓。

综上所述,如此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邯山分局草率了事,并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完全是欲盖弥彰、弄虚作假,企图掩盖事实真相,让真正的凶手逃避法律严惩。

在此恳请有关部门及现任局长督办,落到实处,依法侦查此案,还被害人之公道。以正法纪纲常!救民于水火,维护法律尊严,给老百姓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

此致

受害者父亲:张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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