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铁论》卷55刑德诗解2大夫:罪轻重罚罪浅深究文学:法约易行法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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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17 01:32:10 更新时间:2023-03-20 10:16:36

楼主:情真意深义薄云天  时间:2023-03-16 17:32:10
《盐铁论》卷55刑德诗解2大夫:罪轻重罚罪浅深究文学:法约易行法缘人情非罪陷人论心定罪

题文诗:

大夫又曰:文学言之,王者立法,旷若大路.

驰道不小,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今之轻也.

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

商君乃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盗马者死,

盗牛者加,所以重本,绝轻疾资.武兵名食,

所以佐边,而重武备.盗伤与杀,同罪所以,

累其心而,责其意也.犹鲁以借,楚师伐齐,

春秋恶之.罪轻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

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文学对曰:

诗经有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

君子所履,小人所视.言其明故,德明易从,

法约易行.而今驰道,经营陵陆,纡周天下,

是以万里,为民阱也.罻罗张而,悬其山谷,

辟陷设当,其蹊矰戈,饰加其上,能勿罹乎?

聚其所欲,开其所利,仁义陵迟,能勿逾乎?

故其末途,攻城入邑,损府库金,盗宗庙器,

岂特攀登,千仞高举,千钧重哉!管子有曰:

四维不张,虽皋陶也,不能为士.故德教废,

而诈伪行,礼义坏而,奸邪兴言,无仁义也.

仁者爱之,效也义者,事之宜也.故君子爱,

仁以及物,治近及远.春秋传曰:凡生之物,

莫贵于人;人主所贵,莫重于人.天生万物,

故以奉人,君主爱人,以顺天也.闻以六畜,

禽兽养人,未之闻以,所养害人.鲁厩既焚,

孔子罢朝,问人不马,贱畜重人.盗马者死,

盗牛者加.乘骑车马,行驰道中,今吏举呵,

而不能止,以为盗马,而罪亦死.今伤人持,

刀剑而亡,亦可谓其,盗武库兵,而杀之乎?

人主立法,民犯之亦,可以为逆,轻主约乎?

深之可死,轻之可免,非法之意.法缘人情,

而制非设,罪以陷人.春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今欲伤人,未有所害,志不甚恶,而合于法,

谓其盗而,伤人者耶?执法过耶?此于人心,

何不厌也!古者伤人,有创者刑,盗有臧罚,

杀人者死.今取人刃,以伤人罪,与杀人同,

得无非其,法至意欤?大夫俯仰,未之应对.

抑暴扶弱,律烦不约,法正民慤,罪当民从.

【原文】
大夫曰:文学言王者立法,旷若大路。今驰道不小也①,而民公犯之,
以其罚罪之轻也。千仞之高②,人不轻凌,千钧之重③,人不轻举。商君刑
弃灰于道④,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⑤,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
也。武兵名食⑥,所以佐边而重武备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
意也。犹鲁以楚师伐齐,而《春秋》恶之⑦。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
而然。法之微者⑧,固非众人之所知也。
【注释】
①驰道:天子所行的道路。其制始于秦。《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治驰道。”据《汉书·贾山传》:“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滨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故曰“不小”。
②仞,解见《复古篇》注释。
③钧:古代的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
④商君:商鞅,见《非鞅篇》注释。刑弃灰于道:即把炉灰倒在路上的人要受刑罚,乃殷时旧法,见《韩非子·内储说上》。此云商君之法,当是殷人原有此法,商君又仿而行之,主张轻罪重罚。《史记·李斯传》李斯也有这话。
⑤加:同“枷”,旧时一种套在脖子上的刑具。
⑥武兵名食:是说边防军士兵的威武、粮秣大盛的意思。武兵,即“武军”。名,大的意见。
⑦《公羊传·僖公二十年》:“公以楚师伐齐,取谷。公至自伐齐。此已取谷矣,何以致伐?
未得乎取谷也。曷为未得乎取谷?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何休注:“鲁内虚而外乞师以犯强齐,..
故虽得意,犹致伐也。”本篇言“而《春秋》恶之”,即指“内虚而外乞师以犯强齐”而言。
⑧微:精微。
【译文】

大夫说:文学说帝王制定的法令,像大路一样宽广。现在的法令也像驰道一样并不狭窄,可是人们却公然犯法,就是因为对犯罪行为惩罚太轻了。万丈的高山,人们并不轻易去攀登,几万斤的重物,人们也不敢轻易去推举。正因为商鞅把在路上倒灰也定为一条罪,所以才把秦国的百姓治理得很好。盗马的人处死,盗牛的人判枷刑,是为了重视农业而杜绝轻易毁坏耕畜的行为。边防军的士兵威武、粮秣大盛,是为了加强边防重视战备。因偷东西而伤了人与杀人同罪,是为了使犯罪的人从内心感到害怕,并对他的邪念加以谴责。这就像鲁国借用楚国的军队去讨伐齐国,而被《春秋》所憎恶一样。所以轻罪重判,罪浅深究,是有原因的。法意之精微,本来就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的。
【原文】
文学曰:《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君子所履,
小人所视。”言其明也(1)。故德明而易从,法约而易行。今驰道经营陵陆(2),
纡周天下(3),是以万里为民阱也(4)。罻罗张而县其谷(5),辟陷设而当其蹊
(6),矰戈饰而加其上(7),能勿离乎(8)?聚其所欲,开其所利,仁义陵迟(9),
能勿逾乎?故其末途至于攻城入邑,损府库之金,盗宗庙之器,岂特千仞之
高,千钧之重哉!《管子》曰:“四维不张,虽皋陶不能为士(10)。”故德
教废而诈伪行,礼义坏而奸邪兴,言无仁义也。仁者,爱之效也;义者,事
之宜也。故君子爱仁以及物(11),治近以及远。《传》曰:“凡生之物,莫
贵于人(12);人主之所贵,莫重于人。”故天之生万物以奉人也,主爱人以
顺天也。闻以六畜禽兽养人,未闻以所养害人者也(13)。鲁厩焚,孔子罢朝,
问人不问马,贱畜而重人也(14)。今盗马者死,盗牛者加。乘骑车马行驰道
中(15),吏举苛而不止(16),以为盗马,而罪亦死。今伤人持其刀剑而亡,
亦可谓盗武库兵而杀之乎?人主立法而民犯之,亦可以为逆而轻主约乎
(17)?深之可以死,轻之可以免,非法禁之意也。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
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18)。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
而合于法者诛。今伤人未有所害(19),志不甚恶而合于法者,谓盗而伤人者
耶?将执法者过耶?何于人心不厌也(20)!古者,伤人有创者刑(21),盗有
臧者罚(22),杀人者死。今取人兵刃以伤人,罪与杀人同,得无非其至意与?
大夫俯仰未应对。

【注释】
(1)这是《诗经·小雅·大东》文。砥(di):磨刀石,这里是平坦的意思。履:实行。(原意是用来形容周朝的政治清明,平均如一。大道(“周道”,“王道”)平坦似磨石。周王朝在国都镐京和东都洛邑之间,修建了一条特别宽广平坦的大道,号称“周道”,又称为“王道”。)(君子所履,小人所视:翻译内容:贵人路上常来往,小民只能瞪眼望)
(2)经营:往来规度的意思。陵陆,见《本议篇》注释。
(3)纡(yu):弯曲,迂回。周:环绕。纡周,即布满。
(4)阱(j!ng):陷阱。
(5)罻(wei)罗:罗网。县:同“悬”。
(6)辟陷:陷阱。
(7)矰弋,原作矫弋,今据孙诒让说校改。矰,射鸟的一种短箭。矰弋:即系着绳子的箭。饰:
装设。
(8)离:通“罹”,遭害。
(9)陵迟:衰败。
(10)今本《管子》有“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语,此是以意引用。四维:指礼、义、廉、耻。
(11)仁,古通“人”。
(12)《后汉书·光武纪》:“建武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语本《孝经·圣治章》。
(13)《孟子·梁惠王下》:“吾闻之也:君子不以其所养人者害人。”《吕氏春秋·审为篇》:
“吾闻之:不以所养害所养。”又见《淮南子·说林篇》、《列子·说符篇》。
(14)《论语·乡党篇》:“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15)行驰,原作驰行,今据张敦仁、杨沂孙说乙正。
(16)苛:同“呵”,禁止。
(17)“而”原作“面”,今据杨沂孙说校改。
(18)论心定罪:乃公羊家的主张。《春秋繁露·精华篇》:“《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汉书·薛宣传》:“《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又《王嘉传》:“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这完全是强调动机,否认效果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思想的具体表现。
(19)此句原作“念伤民未有所害”,与上下文不贯;以前后文意求之,“念”为“今”字形近之误,“民”与“人”为转写之误,今辄为订正。
(20)不厌:不服。
(21)创:创伤,伤痕。
(22)藏:即“赃”,赃物。
【译文】
文学说:《诗经》上说:“大路像磨刀石一样平坦,像射出的箭一样笔直。”意思是说周礼易于遵行。又说:“君子走在大路上,小人看得清清楚楚。”意思是说周礼明显易懂。听以道德标准明确,人们就容易遵从,法律简要人们就容易实行。现在驰道通达丘陵平地,遍布天下,这是等于把万里河山当做了百姓的陷阱。张开的罗网吊挂在山谷里,隐蔽的陷阱设在路当中,带绳的箭飞在头顶上,百姓能不遭殃吗?你们满足了人们的私欲,为他们谋取财利大开门路,而仁义日益衰败,百性能不犯法吗?所以最后百姓起来造反,攻打城镇,抢夺国库里的金银财物,盗窃宗庙里的祭器,岂止是去攀登万丈高山,去推举万斤重的东西呢?《管子》上说:“不提倡礼、义、廉、耻,即使皋陶也当不了法官。”所以道德教化废弃了,欺诈虚伪就要风行,礼义破坏了,奸猾邪恶就要流行,这是说因为没有了仁义啊!仁,就是爱的体现;义,就是办事合乎礼。因此君子总是从爱人推及到爱物,从治理近处推广到远处。《春秋》上说:“所有生物中没有比人更宝贵的,所以帝王所珍视的莫过于人了。”

天生万物是为了养活人,帝王爱人是顺从天意的,我们只听说用各种家禽、家畜供人役使和食用,从来没听说过饲养家禽、家畜是用来害人的。过去,鲁国的马棚失火了,孔子退朝后,只问伤人没有,却不问马怎么样,这是看重人而不看重马。现在偷马的人要判处死刑,偷牛的人加重处罚。有人骑马、乘车在官道上走,官吏喝令他停车,他不停下就认为是偷马的,同偷马的一样判处死刑。如今要是有一个伤害别人的人,拿着他伤人的刀剑逃走了,你也可以说他是偷了武库里的兵器而把他杀掉吗?君主定的法律而百姓违犯了,你也可以说他是目无君主有意造反吗?从严可以处死,从宽可以赦免,这不是法律禁令的本意。法律是根据人之常情制定的,而不是设下罪名去坑害人的。所以依照《春秋》的要求来审理案件,是根据罪人内心动机的好坏定罪。动机好的虽然犯了法可以免罪,动机坏的虽然没有犯法也要处以刑罚。想伤人而没有伤人,动机不太坏而又没有犯法的人,能说他是强盗而伤人了吗?这样定罪岂不是执法者太过分了吗?对此,人心是多么不服啊!古时候伤人有伤痕的要受刑,偷盗有赃物的要受罚,杀了人的处死。而现在却把为了自己夺取对方武器时伤了对方的人,看成和杀人同罪,这恐怕不是立法的本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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