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尤振锋身体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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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24 04:10:34 更新时间:2023-03-24 11:12:19

楼主:日月昭昭日月昭昭  时间:2023-03-23 20:10:3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6569号
原告:朱江,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尤振锋,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河北省阜城县
原告朱江与被告尤振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江,被告尤振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原告挂号费0.5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900元、误工费2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元;
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尤振锋抛妻
弃子,离婚两周后我提复婚被告不同意。我在2016年8月1日到被告的担任财务总监的公司-北京特恩斯市场咨询公司上海分公司(现改为华通凯度洞察公司)位于上海恒丰路399号达邦协作广场12层,找被告要求复婚。我下午到被告的公司后,被告怕我对被告造成不良影响,慌忙将我带出公司大楼,并打110报警(当时下午四点多)。报警后被告又返回公司继续办公,大楼保安阻止我进入被告的公司。我只能在被告公司楼下咖啡厅外边的椅子上等。到晚上近七点钟,被告躲躲藏藏地从电梯出来,我看到后上前要求被告复婚,跟被告说被告不能抛弃我和孩子。被告一直向外走,到了马路上我依然紧追被告,要讨个说法。这时被
告又打110报警。报警后被告看警察没来,我又紧追不舍,被告就想打出租车逃走。这时在嘉里不夜城附近马路上有空出租车堵在路上,被告马上从右后门上了出租车,企图坐车逃走。我发现后,追上去打开出租车左后门,也上了车。被告刚上坐出租车,发现我也上来了,就立刻打开右侧后门企图逃走。这时我用手抓住被告的背包不让被告走。被告当即暴怒,一口咬在我的右手上,我的右手大拇指当时被咬伤出血。然后被告拿着背包下了出租车打算离开。我也跟着下了出租车,继续不让被告离开。这时候接到被告报警的警察赶到,看到在马路上撕扯打架的我们,就用警车将我们带到天目西路派出所。到了天目西路派出所,我向警察
出示我的右手大拇指被被告咬伤出血,被告也没有否认。警察只是让我去医院治疗被被告咬伤的手指,然后让被告支付医疗费。这时,被告立刻起身离开了派出所。这时已经是晚上八九点钟。我随后离开派出所时天已经黑了。我不知道医院在哪里。就先找旅店住下。8月2日,我因为担心家中的孩子,就先坐火车回到北京。回到北京后,我想到伤口出血应该打破伤风针。就在8月4日到家附近的亦庄社区医院挂号看病。医生说破伤风应该在24小时之内打,8月4日已经超过了时间。我就没有打针,因为有医保我就支付了0.5元挂号费。据此,我要求被告支付0.5元挂号费。并且,被告在我去上海要求被告和我复婚时,不仅当街撕扯
踢踹我,使我身体青一块紫一块,还咬伤了我的手,导致出血。这些都对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破伤风的潜伏期可长达几年,我还要时时担心没有及时打破伤风针的后果,并且要承担风险。这些都对我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害。据此,我要求被告对我赔礼道歉之外,支付挂号费0.5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999元。补充:上次庭审中被告曾说过诉讼时效问题,但是2017年7月有过短信联系,当时被告假意跟我说想复婚,
我也就给被告机会,但是并没有复婚,被告有暴力倾向,离婚前被告对家庭和孩子都有暴力,2021年被告想探望孩子,但是孩子不想见被告,然后就报警了,孩子说被告有打骂行为,可以证明被告有暴力行为。在发生这个事的时候被告从右后门上出租车,我从左后门上出租车,被告一看到我上车就马上想逃,我就抓住被告的电脑包,被告在我右边,我在左边,被告就咬我的右手大拇指,我的右手大拇指离被告最近,当时情急之下肯定是咬我右手大拇指,当时在出租车的时间不超过十秒钟,被告一着急要跑就咬我,出租车是一个服务行业,不可能让乘客在车里,当时还是夏天,穿的都比较少,我去上海也是为了看被告有没有第三者,
因为被告说我不做家务,对孩子不好是离婚的原因,被告的目的是急切的隐瞒其心理动机。被告想摆脱我的目的就是为了怕我去被告家,被告咬了我右手拇指。尤振锋辩称,我之前提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也看了原告说的微信记录,我聊天记录里说的也是原告自己的原因,这个和诉讼时效也无关,2016年的事情原告2021年提诉讼,是因为我没工作了给的抚养费少了,所以原告疯狂起诉,大概起诉了十几个案子,目的就是为了搞臭我,辱骂我。原告说的也不是事实,没有依据,原告说2016年7月我并没有什么拳打脚踢,是原告在我公司一直坐着不走,把孩子一个人仍在家里,我去火车站给原告订票让原告走,还给原告找了酒店,让原告住下。而且实际是我报的警,8月1日原告在办公室拉着我不走,我打了出租车,原告又上来,我就下车,这是原告自己上下车拉着我的双肩背包拽着我不让我走弄的,根本就不是我。而且是我报的警,民警的记录没有一句说是我伤害了原告。原告所有的证据都无关,没有证据证明我伤害原告。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
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进行认定。朱江与尤振锋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双方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处协议离婚。尤振锋工作单位由北京转到上海工作,朱江称为了复婚2016年8月1日到上海找尤振锋,在此过程中尤振锋将其咬伤,为此双方到上海市天目西路派出所调解,对我被尤振锋咬伤有记录,申请法院调取该记录,朱江2016年8月4日回京后,到北京市亦庄镇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治疗;同时自2016年7月,朱江因同样的理由找到尤振锋,被尤振锋拳打脚踢。尤振锋不认可打过朱江,更没有咬伤朱江,每次都是其
本人报警的,但是警察也并未记录其咬伤、打伤朱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江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1、2017年7月短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一年前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进行道歉,被告没有否认一年前对原告殴打、伤害,被告假意复婚,原告也想给他一次机会,但是没有说不再主张其对原告伤害的赔偿;
证2、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依旧未否认对原告进行
人身伤害,也没有说我不追究其责任;
证3、从上海返还北京的车票订单3次,订单显示费用553
元、573元、333.5元,用以证明三次去上海,最后一次是去找
原告追究其责任;
证4、原告与伍耿新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伍耿新帮被告
洗,帮被告开脱,是为了让被告帮助伍耿新别让伍耿新被公司开
除,是被告指使伍耿新给被告开脱,因为被告是公司的高管;
证5、短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对方说原告骚扰被告,原告
解释被告说的骚扰是什么,只是给被告寄点明信片,告诉孩子的
情况,没有骚扰的意思,如果认为原告骚扰可以起诉;
证6、去年我和伍耿新微信聊天记录,再次证明证4的内容;
证7、原、被告的短信聊天记录,再次证明所谓骚扰的意思;
证8、手被咬伤的照片及发生的时间是8月1日,用以证明
是在派出所拍的照片,这是原告的朋友圈;
证9、照片,8月7日拍的,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殴打,是
8月1日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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