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韦明昌等涉嫌违法办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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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31 01:23:45 更新时间:2021-04-18 09:39:42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7:23:45
实名举报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韦明昌等涉嫌违法办案材料
尊敬的德州市纪委监委领导:
我长期通过多种方式实名举报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韦明昌、张志勇、陈敬礼等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我被刑事拘留37天,以监视居住为名被非法软禁68天,取保候审1年,使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濒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境地),涉嫌违法办案,现再次向德州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如下:
举报人:纪俊智,男,1967年8月生,原山东双力集团销售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内,身份证号:371423196708255059,电话:18063521071、18963555265,邮箱:[email protected]
被举报人:韦明昌,现任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志勇,原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
陈敬礼,现任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政委 ,原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政委,纪俊智涉嫌票据诈骗案的具体分管领导;
张斌:现任庆云县公安局局长
举报事实:
1、庆云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据是(王道龙骗取我出具的)拾到20万承兑汇票的假证明,(1)在这张证明中我已要求把这张汇票物归原主(归王道龙所有),因此不具有主观占有意向;(2)证明中汇票的拾到时间(2005年10月15日)明显错误,事实上这张汇票于2005年10月12日已由原山东双力集团进行背书转让给山东招远轮胎厂(庆云县公安局的刑事卷中有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单位清单的复印件),对于这样明显的时间错误,具体办案人员不进行核实,不是渎职也是严重的失职!!(3)庆云县公安局的侦查卷中显示,作为庆云县公安局立案依据的这张证明是在我被刑事拘留(2006年12月28日)之后的2007年1月4日才从临邑县法院调取,因此,庆云县公安局所称依据此证明立案,是明显的错误,他们涉嫌严重的渎职!!
2、庆云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刑事立案的第二个条件是我占有王道龙5000元以上的财物,王道龙的汇票是经过代理商进入原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原双力集团),原双力集团破产组既没有给王道龙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我发货、抵货、支付现金,我没有占有王道龙任何财物,对此,韦明昌等是明显捏造事实,找借口违法介入经济纠纷。
3、韦明昌及庆云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多次提到在聊城逮捕我的过程,我不知道庆云县公安局的侦查卷上是怎么记载的,事实是:2006年12月28日下午4点半左右,王道龙给我打电话说有账目需要处理,要求和我见面,我是被骗到王道龙的车上(到东昌府区分局后换到庆云县公安局的车上)而被拘捕的,如果我和王道龙没有业务关系,我怎么能被骗呢!我不知道当时韦明昌等人是如何研究这个方案的?另外,我在被庆云县公安局带回庆云的路上,由于坐的车子空间小,人多(5人),心情不好,感觉严重胸闷(当时患有轻微的心脏病),在到达庆云公安局做笔录时(已晚上8点多)又没收了我的眼镜,因此对当天的笔录材料我连看都没看,就按张志勇的要求签了字。
4、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经理王道龙为了达到控告我的目的,在庆云县公安局办理的“纪俊智票据诈骗案”中一直说不认识我(我估计侦查卷中应有记载)。其实我从1999年就认识王道龙,当时他和经营双力产品的张丁福经理合租一个大棚,合用一个营业执照,我曾参加他们的开业活动。自2002年后,张丁福经理退出,王道龙逐渐经营双力所有的产品(包括三轮车、拖拉机、收割机),我们签有多份合同、协议,我单位派有固定的业务员(王玉臣)长期在王道龙处负责业务和售后服务,我也一直分管临邑县的业务,3个月左右去一趟临邑县,对于这样清楚地事实,韦明昌、张志勇都说调查案不清楚,他们对我和王道龙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关系(双力集团破产组当时能显示出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原来直接从原双力集团进货余额56.04元)也以各种借口不进行调查或调查不清,他们明显是违法介入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选择性调查,涉嫌严重渎职枉法(张志勇等曾到双力集团破产组调查取证,也曾亲自向王玉臣调查取证)。
5、2007年2月3日至2007年4月11日(68天),我先后在庆云宾馆和庆云正大宾馆监视居住期间,我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1)每天有3名公安局防暴队员(刘振、刘天奇、于洋等)和1名正式干警(张志勇、王俊峰、霍建三人轮流)24小时看管,我和一名防暴队员睡在最里面的双人床上,另两名防暴队员睡在中间的双人床上,正式干警睡在靠近门口的单人床上,3名防暴队员晚上轮流睡觉,到餐厅吃饭也有4人看管;(2)我到庆云宾馆监视居住后,办案人员没有向我的家人通知我的去向,在此期间,我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多次到庆云县公安局和王道龙谈判,并追问我的去向,办案人员都不告知他们。我妻子崔玉玲曾于2007年2月6日到庆云县公安局追问我的具体去向,庆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既没有告诉她我在哪里,也没有允许她和我见面及联系。2007年3月9日,我妻子和律师到庆云县公安局要求和我见面,办案人员只允许我和律师见面,不允许我和妻子见面;(3)2007年3月9日在我和律师见面之后,在没有告知我家人的情况下,又把我转移到庆云县正大宾馆;(4)2007年的春节我都是在4名公安人员的看管下在庆云宾馆度过,既没有和亲属见面,也不允许给亲属打电话;(5)在我被监视居住期间,办案人员张志勇多次对我进行人身威胁,并于2007年3月16日前后带着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到庆云宾馆给我下达民事传票,给我施加压力。综上几点,庆云县公安局韦明昌等人是以监视居住为名,实际上对我非法拘禁,其目的是为王道龙追要财物。
6、2007年3月8日,我妻子聘请的北京律师(2人)从北京赶到庆云,住在庆云县宾馆2楼(我当时被监视居住在1楼),3月9日早晨我妻子、单位同事郑立新及我在庆云县的亲属都赶到庆云县宾馆和律师见面并一起在宾馆餐厅吃早饭,当时我在看管人员(4人)的看管下也准备到餐厅吃早饭,但是当我走到大厅门口时,先期离开的公安干警王俊峰突然匆忙的从大厅门外赶进来,他指示看管我的人员架着我的胳膊把我强行带回房间,我往回走时看到郑立新、付敏(出租车司机)正走进大厅准备上二楼,回到房间后他们把窗帘拉上,把门从里边锁好,原来王俊峰在外边看到了聊城来的出租车和我的亲属(他们多次去庆云县公安局,所以王俊峰认识),这天的早饭、午饭都是送到房间里吃的。下午韦明昌带着律师到房间里和我见面,此时我的妻子、同事、亲属都在庆云宾馆,他们要求和我见面,遭到韦明昌的拒绝。在我和律师见面后,韦明昌在没有告知我家人的情况下又把我转移到庆云县正大宾馆。
7、2007年3月16日前后,庆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张志勇带着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到宾馆给我下达应诉通知书(王道龙就同一事实向临邑县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我曾书面申请给家人或律师打电话准备应诉,但遭到韦明昌的拒绝,使我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答辩状(提供答辩状截止日期是3月30日,我4月12日才被取保候审),韦明昌等人以监视居住为名实行非法软禁,非法剥夺我的诉讼权利。
8、在我取保候审回家后,我曾把收集到的合同、协议、账页等证据邮寄至庆云县公安局,但他们没有任何答复。直到王道龙以同一事实进行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生效,我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到庆云县公安局控告王道龙诬告陷害后,庆云县公安局才在王道龙被判刑时撤销对我的刑事案件(2010年4月10日),此时距最初立案已有近四十个月,法院民事案件都能查清的简单事实,庆云县公安局却三年多都查不清,不是渎职枉法还能是什么!!庆云县公安局在对我的刑事案件撤销后,并没有通知我(我是听王道龙诬告陷害罪的主审法官说,卷里有我的撤案决定书),当时我去庆云县公安局索要该决定书,张志勇百般阻挠不给我,后来我和他吵到梁连忠局长的办公室,梁局长才安排其他干警(王向阳)给我撤案决定书。
9、我曾多次要求庆云县公安局对通过临邑县法院提供给王道龙的4份刑事案件的笔录材料(为国家秘密)中供述内容是否经过调查核实及是否与事实相符做出书面说明,一直遭到拒绝。答复这个问题就这么难吗!他们把自己都不清楚、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4份笔录材料(最近发现还有其他多份涉刑事案的资料)通过法院提供给王道龙做民事证据,不是渎职枉法又是什么!
10、我多次请求庆云县公安局张斌局长(现任庆云县公安局局长)对临邑县法官王富元和刑事案件的控告人王道龙涉嫌的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刑事立案,或把其涉嫌的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经行处理,一直遭到庆云县公安局的拒绝,也不给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庆云县公安局张斌局长涉嫌渎职。
11、在我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期间,韦明昌等人多次为王道龙追要财物(原山东双力集团的多位领导可以作证)。
12、庆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韦明昌、庆云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多次强调他们办案的正确性,现在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撤案决定书、王道龙诬告陷害判决书已充分证明他们办理的是一起给我带来严重灾难、给国家造成损失(因该案庆云县公安局花了很多费用)的冤假错案,他们既不道歉,也不追责,还口口声声的说自己是依法办案,像这样的害群之马如果不予严惩 ,将国无宁日,普通百姓将无法生存。
13、陈敬礼作为时任庆云县公安局政委,和王道龙都是临邑县德平镇人,且自始至终分管(不在他分工之内,且按规定应该回避)此案,多次参与为王道龙追要财物。陈敬礼为何分管此案?他和王道龙到底是什么关系(此问题应该调查清楚)?韦明昌等人明显是借公权力,违法介入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虽然王道龙已被判刑,但具体违法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却始终得不到追责(2006年12月28日,我被带回庆云县公安局的当天晚上是谁在庆云县正大宾馆请韦明昌吃饭,又是谁付的饭费,也要调查清楚)。
14、我曾通过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被法院驳回。由于当时国家对错误刑事拘留是否能获得国家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我当时就表示将向省高院进行申诉(当时我怀疑有人插手干预这件赔偿案件,准备在进行实名举报有结果后再进行赔偿申诉)因此,法院驳回我的赔偿请求,并不能代表韦明昌等人没有渎职枉法(庆云县公安局对我的撤案决定书书和王道龙的诬告陷害判决书均可证明他们办理的是冤假错案,应该对他们进行追责)。
XZ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Z部长多次强调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零容忍,德州市公安局正在进行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政法系统即将开展全国整风运动,我强烈要求德州市纪委监委的领导能够不畏强权,秉公执法,督促相关部门彻查此案,依法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我公平正义,还社会公平正义。
纪俊智
2020年12月21日
附:纪俊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庆云县公安局撤案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8:05:22
举报到底!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8:05:33
坚持举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8: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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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8:18:59
坚持举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8:24:45
10、我多次请求庆云县公安局张斌局长(现任庆云县公安局局长)对临邑县法官王富元和刑事案件的控告人王道龙涉嫌的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刑事立案,或把其涉嫌的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经行处理,一直遭到庆云县公安局的拒绝,也不给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发现犯罪线索不立案、不移交、不举报,庆云县公安局张斌局长涉嫌渎职。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8:28:33
13、陈敬礼作为时任庆云县公安局政委,和王道龙都是临邑县德平镇人,且自始至终分管(不在他分工之内,且按规定应该回避)此案,多次参与为王道龙追要财物。陈敬礼为何分管此案?他和王道龙到底是什么关系(此问题应该调查清楚)?韦明昌等人明显是借公权力,违法介入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虽然王道龙已被判刑,但具体违法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却始终得不到追责(2006年12月28日,我被带回庆云县公安局的当天晚上是谁在庆云县正大宾馆请韦明昌吃饭,又是谁付的饭费,也要调查清楚)。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8:43:00
13、陈敬礼作为时任庆云县公安局政委,和王道龙都是临邑县德平镇人,且自始至终分管(不在他分工之内,且按规定应该回避)此案,多次参与为王道龙追要财物。陈敬礼为何分管此案?他和王道龙到底是什么关系(此问题应该调查清楚)?韦明昌等人明显是借公权力,违法介入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虽然王道龙已被判刑,但具体违法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却始终得不到追责(2006年12月28日,我被带回庆云县公安局的当天晚上是谁在庆云县正大宾馆请韦明昌吃饭,又是谁付的饭费,也要调查清楚)。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8:43:57
10、我多次请求庆云县公安局张斌局长(现任庆云县公安局局长)对临邑县法官王富元和刑事案件的控告人王道龙涉嫌的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刑事立案,或把其涉嫌的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经行处理,一直遭到庆云县公安局的拒绝,也不给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发现犯罪线索不立案、不移交、不举报,庆云县公安局张斌局长涉嫌渎职。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8:55:13
1、庆云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据是(王道龙骗取我出具的)拾到20万承兑汇票的假证明,(1)在这张证明中我已要求把这张汇票物归原主(归王道龙所有),因此不具有主观占有意向;(2)证明中汇票的拾到时间(2005年10月15日)明显错误,事实上这张汇票于2005年10月12日已由原山东双力集团进行背书转让给山东招远轮胎厂(庆云县公安局的刑事卷中有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单位清单的复印件),对于这样明显的时间错误,具体办案人员不进行核实,不是渎职也是严重的失职!!(3)庆云县公安局的侦查卷中显示,作为庆云县公安局立案依据的这张证明是在我被刑事拘留(2006年12月28日)之后的2007年1月4日才从临邑县法院调取,因此,庆云县公安局所称依据此证明立案,是明显的错误,他们涉嫌严重的渎职!!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9:03:31
2、庆云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刑事立案的第二个条件是我占有王道龙5000元以上的财物,王道龙的汇票是经过代理商进入原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原双力集团),原双力集团破产组既没有给王道龙发货、抵货、支付现金,也没有给我发货、抵货、支付现金,我没有占有王道龙任何财物,对此,韦明昌等是明显捏造事实,找借口违法介入经济纠纷。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9:04:34
3、韦明昌及庆云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多次提到在聊城逮捕我的过程,我不知道庆云县公安局的侦查卷上是怎么记载的,事实是:2006年12月28日下午4点半左右,王道龙给我打电话说有账目需要处理,要求和我见面,我是被骗到王道龙的车上(到东昌府区分局后换到庆云县公安局的车上)而被拘捕的,如果我和王道龙没有业务关系,我怎么能被骗呢!我不知道当时韦明昌等人是如何研究这个方案的?另外,我在被庆云县公安局带回庆云的路上,由于坐的车子空间小,人多(5人),心情不好,感觉严重胸闷(当时患有轻微的心脏病),在到达庆云公安局做笔录时(已晚上8点多)又没收了我的眼镜,因此对当天的笔录材料我连看都没看,就按张志勇的要求签了字。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19:21:56
4、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经理王道龙为了达到控告我的目的,在庆云县公安局办理的“纪俊智票据诈骗案”中一直说不认识我(我估计侦查卷中应有记载)。其实我从1999年就认识王道龙,当时他和经营双力产品的张丁福经理合租一个大棚,合用一个营业执照,我曾参加他们的开业活动。自2002年后,张丁福经理退出,王道龙逐渐经营双力所有的产品(包括三轮车、拖拉机、收割机),我们签有多份合同、协议,我单位派有固定的业务员(王玉臣)长期在王道龙处负责业务和售后服务,我也一直分管临邑县的业务,3个月左右去一趟临邑县,对于这样清楚地事实,韦明昌、张志勇都说调查案不清楚,他们对我和王道龙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关系(双力集团破产组当时能显示出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原来直接从原双力集团进货余额56.04元)也以各种借口不进行调查或调查不清,他们明显是违法介入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选择性调查,涉嫌严重渎职枉法(张志勇等曾到双力集团破产组调查取证,也曾亲自向王玉臣调查取证)。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20:00:54
5、2007年2月3日至2007年4月11日(68天),我先后在庆云宾馆和庆云正大宾馆监视居住期间,我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1)每天有3名公安局防暴队员(刘振、刘天奇、于洋等)和1名正式干警(张志勇、王俊峰、霍建三人轮流)24小时看管,我和一名防暴队员睡在最里面的双人床上,另两名防暴队员睡在中间的双人床上,正式干警睡在靠近门口的单人床上,3名防暴队员晚上轮流睡觉,到餐厅吃饭也有4人看管;(2)我到庆云宾馆监视居住后,办案人员没有向我的家人通知我的去向,在此期间,我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多次到庆云县公安局和王道龙谈判,并追问我的去向,办案人员都不告知他们。我妻子崔玉玲曾于2007年2月6日到庆云县公安局追问我的具体去向,庆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既没有告诉她我在哪里,也没有允许她和我见面及联系。2007年3月9日,我妻子和律师到庆云县公安局要求和我见面,办案人员只允许我和律师见面,不允许我和妻子见面;(3)2007年3月9日在我和律师见面之后,在没有告知我家人的情况下,又把我转移到庆云县正大宾馆;(4)2007年的春节我都是在4名公安人员的看管下在庆云宾馆度过,既没有和亲属见面,也不允许给亲属打电话;(5)在我被监视居住期间,办案人员张志勇多次对我进行人身威胁,并于2007年3月16日前后带着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到庆云宾馆给我下达民事传票,给我施加压力。综上几点,庆云县公安局韦明昌等人是以监视居住为名,实际上对我非法拘禁,其目的是为王道龙追要财物。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20:19:24
6、2007年3月8日,我妻子聘请的北京律师(2人)从北京赶到庆云,住在庆云县宾馆2楼(我当时被监视居住在1楼),3月9日早晨我妻子、单位同事郑立新及我在庆云县的亲属都赶到庆云县宾馆和律师见面并一起在宾馆餐厅吃早饭,当时我在看管人员(4人)的看管下也准备到餐厅吃早饭,但是当我走到大厅门口时,先期离开的公安干警王俊峰突然匆忙的从大厅门外赶进来,他指示看管我的人员架着我的胳膊把我强行带回房间,我往回走时看到郑立新、付敏(出租车司机)正走进大厅准备上二楼,回到房间后他们把窗帘拉上,把门从里边锁好,原来王俊峰在外边看到了聊城来的出租车和我的亲属(他们多次去庆云县公安局,所以王俊峰认识),这天的早饭、午饭都是送到房间里吃的。下午韦明昌带着律师到房间里和我见面,此时我的妻子、同事、亲属都在庆云宾馆,他们要求和我见面,遭到韦明昌的拒绝。在我和律师见面后,韦明昌在没有告知我家人的情况下又把我转移到庆云县正大宾馆。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20:37:20
7、2007年3月16日前后,庆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张志勇带着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到宾馆给我下达应诉通知书(王道龙就同一事实向临邑县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我曾书面申请给家人或律师打电话准备应诉,但遭到韦明昌的拒绝,使我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答辩状(提供答辩状截止日期是3月30日,我4月12日才被取保候审),韦明昌等人以监视居住为名实行非法软禁,非法剥夺我的诉讼权利。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21:27:59
7、2007年3月16日前后,庆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张志勇带着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到宾馆给我下达应诉通知书(王道龙就同一事实向临邑县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我曾书面申请给家人或律师打电话准备应诉,但遭到韦明昌的拒绝,使我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答辩状(提供答辩状截止日期是3月30日,我4月12日才被取保候审),韦明昌等人以监视居住为名实行非法软禁,非法剥夺我的诉讼权利。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0 22:41:13
8、在我取保候审回家后,我曾把收集到的合同、协议、账页等证据邮寄至庆云县公安局,但他们没有任何答复。直到王道龙以同一事实进行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生效,我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到庆云县公安局控告王道龙诬告陷害后,庆云县公安局才在王道龙被判刑时撤销对我的刑事案件(2010年4月10日),此时距最初立案已有近四十个月,法院民事案件都能查清的简单事实,庆云县公安局却三年多都查不清,不是渎职枉法还能是什么!!庆云县公安局在对我的刑事案件撤销后,并没有通知我(我是听王道龙诬告陷害罪的主审法官说,卷里有我的撤案决定书),当时我去庆云县公安局索要该决定书,张志勇百般阻挠不给我,后来我和他吵到梁连忠局长的办公室,梁局长才安排其他干警(王向阳)给我撤案决定书。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1 08:06:41
继续举报
楼主:纪俊智2018  时间:2020-12-31 08:09:59
9、我曾多次要求庆云县公安局对通过临邑县法院提供给王道龙的4份刑事案件的笔录材料(为国家秘密)中供述内容是否经过调查核实及是否与事实相符做出书面说明,一直遭到拒绝。答复这个问题就这么难吗!他们把自己都不清楚、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4份笔录材料(最近发现还有其他多份涉刑事案的资料)通过法院提供给王道龙做民事证据,不是渎职枉法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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