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顺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会伟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字数:2525访问原帖 评论数:5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19-02-22 22:30:37 更新时间:2021-01-02 07:30:30

楼主:倔强老兵81  时间:2019-02-22 14:30:37
我现在实名举报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会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涉嫌受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我是在抚顺市顺城区经营物流的个体户,从2015年至2017年3月22日为止被同行郑志强犯罪团伙打砸、敲诈、毁坏、恐吓、威胁、殴打员工、枪支射击在沈阳、抚顺地区共三十多起,严重影响了我和家的生活和经营,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直接经济损失四十多万元。2017年3月22日郑志强犯罪团伙主犯及部分犯罪嫌疑人落网。
一、刘会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涉嫌收受贿赂,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犯罪嫌疑人落网后,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3月12日上午以刘会伟为审判长的合议厅在抚顺市看守所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刘会伟置法律法规而不顾,把我(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安排在旁听席上,况且庭审过程中我多次示意发言陈述、举证均被刘会伟极力置止。庭审结束后,我就此事问他为什么我会被如此安排?为什么不让我陈述?他都极不耐烦的回答我:“以后再说”。难道法律规定里有“以后再说”这个程序?由于刘会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质证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使我无法提供证据和质证、陈述,导致郑志强寻衅滋事案判决严重错误,被害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更没达到惩戒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效果。
刘会伟做为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合议庭审判长应该是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付于法官的职责和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应该相当了解,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法律所付于的诉讼权利不可能不知道。开始时可以解释为失误,可是后来我多次示意还是无功于衷呢?更重要的是为什么极力置止不让我出示我带到法庭的直接证据呢?刘会伟和郑志强有利害关系吗?如果没有为什么会如此的袒护犯罪嫌疑人呢?为什么会在庄严的法庭知法犯法呢?唯一的合理吗解释就是收受别人钱财替人消灾,也就是说刘会伟收受了郑志强方面的贿赂,帮其减轻罪责,涉嫌受贿。(以上陈述申请调取2018年3月12日上午庭审监控视频为证)
二、审理过程公、检、法承办人员多人参与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郑志强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从侦查、追诉、审理过程中充满暗箱操作,一支无形的手一直在掌控此案。侦查期间三十多起案件顺城公安分局承办人员只上报了三起,其他有直接证据的案迟迟不予侦查(相关人员也已另外实名举报)。公诉机关顺城区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中以寻衅滋事罪追诉,多人三起以上的寻衅滋事罪却建议一到二年的徒刑?(也另行举报)第一次开庭是按寻衅滋事罪公诉,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公诉人员及法官对此罪都没有异议,证明此罪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证据完全符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2018年4月2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郑志强犯罪团伙的同案赵博、侯振宇庭审时也是按寻衅滋事罪公诉,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法官和公诉人员均无异议,由此证明该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成立。可是就在2018年5月初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城区人民法院给我打电话告知择日开庭审理郑志强、赵博等破坏生产经营罪。并且法官还有人给被告人的律师打电话授意一定要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好好辩护。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辽04刑初18号、《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辽0411刑初239号两份错误的判决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就可以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恐吓、威胁、任意损毁、破坏社会秩序等构成该罪的要件,那么真实卷宗里应该更详细的可以证实!因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比寻衅滋事罪量刑明显畸轻,固此办案人员涉嫌收受贿赂、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积极庇护犯罪嫌疑人,刘会伟也是其中一人。
三、故意混淆法律概念、枉法裁判、极力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郑志强犯罪团伙最后被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决,主犯郑志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侯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韩风啸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985元。既然是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也不应该是最高的刑期二年二个月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我的实际直接损失是十一万多,就此案的三起所涉金额接近7万元,我不知道我们的主审法官是如何算出的41,985元?但是按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他三条也足够足够了!正在经营车辆共三台,其中两台车的发动机严重损坏,不能正常营运造成经营停顿,不但导致直接损失两万多元,丢失的客户又何止是这些?难道这还不够严重吗?用刺刀、铁锤打砸我家和车辆,手段不够恶劣吗?我们合议庭判决的二年有期徒刑又是根据法律法规中的哪一条呢?是否涉嫌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故意混淆法律概念、枉法裁判?执意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及合理证据链证实:①刘会伟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剥夺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使被害人无法陈述、质证和提供证据。②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③知法犯法故意混淆法律概念枉法裁判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其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罪和其他罪责。
刘会伟的违法犯罪和错误的判决,谢亵渎了法律的神圣,抹黑了人民心中执法者的形象,抹杀了法律的正义。在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如火如荼之际,刘会伟顶风作案,不收手肆意充当恶势力保护伞。为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我实名举报刘会伟,我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不属实,我愿负法律责任。请求各级人大、纪委监委、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
2019 年 1 月 19 日
附证据:①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辽0411刑初239号(复印件)
②申请调取2018年3月12日抚顺市看守所庭审监控视频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