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安置房非法涨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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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30 01:06:29 更新时间:2021-01-09 00:46:02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29 17:06:29
2013年建湖县人民政府开展“退宅还耕”购买安置房并下发3份安置房规定价格文件,上冈镇政府交房时擅自涨价300元/平方米,我不服诉至法院,建湖法院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理,后又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院没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二次开庭没有组成合议庭,被告也没有出庭应诉,仍然由曾书明独任强制劝解,劝解不成不经合议庭审理枉法判决,判决书中曾书明法官谎称组成了合议庭。案件审结了1年零23天。2017年5月23日在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听证,原定由张晨阳担任审判长,与孙曙光、曹荣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时审判长张晨阳没有出庭主持听证,审判员曹荣也没有出庭参审,由审判员孙曙光独任主持听证。未经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直接判决。一审、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1、原告是肢体壹级重度残疾人也是农村低保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可以免收诉讼费。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当事人的司法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原告符合免交诉讼费用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却判决要求原告负担全部的诉讼费,也没有向原告书面说明不予司法救助批准的理由。一审、二审法院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一审、二审法院也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案件审结期限的法定程序、严重违反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没有组成合议庭审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案件申诉到高院已1年多还在审查中!唐为全在最高院网站举报法院的法官违反程序法行为,建湖法院、盐城中院、江苏高院都不予处理。请求检察部门领导监督查处!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高院民事再审告知单案号(2017)苏访14472号、(2018)苏申1737号再审告知书、(2018)苏申1737号裁定书。2019年5月16日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不予受理,要求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知道究竟到哪里申请民事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20:19
价格按其签订退宅还耕补偿协议年度规定价格执行。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建政办发【2013】19号文件证明:由县委农工办、县住建局、县规划城管局、县国土局、县物价局五部门出台2013年度县城和集镇农民安置房价格,第十页第一表格多层安置房一层安置房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事实胜于雄辩,购房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镇农民安置房多层一层安置房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的事实。
8、购房定金票据。
该证据证明原告交付20000元安置房定金的证据。
9、缴纳房屋剩余款票据。
该证据证明原告交付安置房的剩余款。
10、《上冈镇退宅还耕农户选购安置房结算表》。
该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对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由原来一层房价1650元/平方米变更为1940.40元/平方米。被告虽然提供村建办颜廷开个人单方面随意出具安置房结算表,没有镇级结算代表的签字,也没有审核人员的签字,违反了结算与审核的法定程序,不符合出具安置房补充价格合同的依据,颜廷开不是政府委托法定代理人,不具有个人制定安置房价格的权力,故该安置房结算表不具有法律证明力。安置房结算表上既没有政府法定代理人签字也没有盖政府公章。原告也没有在结算表上签字,更没有签订涨价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不同意被告的结算方案,同时证明原告同意安置房涨价的事实不存在。
具体明确,第一、被告出具的《上冈镇退宅还耕农户选购安置房结算表》上既没有上冈镇政府的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更没有原告的签字,不符合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要件,没有合同成立的依据。第二、被告单方面安置房涨价行为,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从这个角度看被告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三、被告收取合同外涨价房款这种行为与《合同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是严重相违背的,被告单方制定的安置房结算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不能约束原告。
11、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合议庭组成法定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12、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合议庭组成法定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13、唐XX(唐为全侄儿)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上冈镇草堰口社区退宅还耕农户选购翠湖人居安置房结算表》,建湖县安置房手续。
原告的侄儿唐XX也是与我同一天签订的安置房合同,甲方同样是上冈镇政府,一字不差的相同购房合同,侄儿也全权委托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只不过原告侄儿选择的是建湖县县城小高层,一层1900元/平方米,6层2400元/平方米,车库1500元/平方米。
被告上冈镇政府是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取的购房款及车库款,严格按照“乙方所购安置房按县有关部门出台本协议年度农民安置房价格执行”。该证据充分证明,购房合同第四条是明确约定房价的,没有约定房价的谎言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大家购买安置房肯定需要确定购房价格,没有约定房屋价格,任何人都不会签订购房合同,这是众所周知的理解,购买安置房购房合同没有约定价格也是不符合社会常理的。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价格的合同也不会有人签订的!结合村书记的口头宣传+5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证实建湖县县有关部门出台本协议年度镇政府农民安置房价格,多层一层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的事实。
14、盐城市市长信箱4份信访单。
该证据证明:原告从2015年3月2日、9月25日、2016年1月19日向市长信箱投诉要求归还购房合同,被告上冈政府一直扣押本属于原告一份的购房合同的事实。
2016年2月13日原告通过多次投诉拿到本人应该享有的购房合同,被告上冈政府唯恐原告起诉政府安置房涨价的事由,逼迫原告交出购房合同,不给合同就不给钥匙相威胁的事实。
原告交回购房合同就缺少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材料,无法明确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的事实。
15、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材料补正通知书。
该证据证明:被告上冈政府一直扣押本属于原告的一份购房合同,其目的是防止原告起诉而违法扣押原告购房合同的事实。
因为被告非法扣押了原告的购房合同,所以建湖法院就以缺少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材料,无法明确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的事实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才以立案,反之不予立案的事实。
16、唐为全的残疾证。
该证据证明唐为全是壹级重度肢体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17、唐为全的低保证。
该证据证明唐为全是农村低保户。
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告知单编号(2017)苏访14472号。
19、孙曙光出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释明函(2017)苏09民申释261号。
20、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苏民申1737号。
21、(2018)苏民申1737号民事裁定书。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22:52
证 据 清 单
1、曾法官(曾书明)承诺书。
该证据证明:这是一份任何数字的协议款承诺书,不享有领取一分钱协议款的权利,原告如果听取曾法官的话,自愿撤诉也领取不到一分钱的协调款的事实。
这份承诺书是曾书明利用法官的身份,诱骗原告撤诉的事实。还证明一审法院把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没有组成合议庭确谎称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属严重违反法定案件审理程序,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2、《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加快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政策问答》宣传手册。
该证据证明村委会书记宣传安置房价格与县委文件政策问答一致。政策问答8、问:农民限价安置房是什么价格?答:农户购买安置房的价格按其签订退宅还耕补偿协议年度规定价格执行。就2013年而言,集镇多层安置房一层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的事实。(注:该手册提交建湖法院被销毁,二审拒绝提供手册为证据,另外一本已提交高院。手册内容与证据3相同)
3、中国建湖政府公开信息平台索 引 号: 0000003/2013-00023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生成日期: 2013-06-08
《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加快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政策问答》。(文件内容与宣传手册相同。)
该证据证明建湖县人民政府向全国人民公开建湖退宅还耕购买镇安置房文件,多层一层安置房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车库1500元/平方米。是社会公众通常理解的建湖县、镇的安置房价格的事实。
4、中共建湖县委文件 建发【2013】8号。
该证据证明文件第三页第二条第九行:农户购买安置房的价格按其签订退宅还耕补偿协议年度规定价格执行。合同第四条是按文件拟定的。
5、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建政办发【2013】19号。
该文件证据证明:由县委农工办、县住建局、县规划城管局、县国土局、县物价局五部门出台2013年度县城和集镇农民安置房价格,第十页第一表格多层安置房一层安置房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是铁的事实,不容更改。这是建湖县人民政府文件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
6、农民退宅还耕补偿协议书(购买安置房类)。
该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农民退宅还耕补偿协议书时间为2013年12月7日的事实。本协议第四条第5项约定:本协议未内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的事实。
7、农民退宅还耕购房协议书。
该证据证明原、被告是在2013年年度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的事实。购房合同第四条标题已明确【计价及付款方式】该标题充分说明原、被告约定安置房的计算价格及付款方式。
【计价及付款方式】已由建湖县人民政府农工办出台《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加快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政策问答》第八问、答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民安置房多层一层安置房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的详细细则以及付款方式条款的事实。
中共建湖县委文件 建发【2013】8号文件第三页第二条证明:农户购买安置房的价格按其签订退宅还耕补偿协议年度规定价格执行。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建政办发【2013】19号文件证明:由县委农工办、县住建局、县规划城管局、县国土局、县物价局五部门出台2013年度县城和集镇农民安置房价格,第十页第一表格多层安置房一层安置房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事实胜于雄辩,购房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镇农民安置房多层一层安置房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的事实。
8、购房定金票据。
该证据证明原告交付20000元安置房定金的证据。
9、缴纳房屋剩余款票据。
该证据证明原告交付安置房的剩余款。
10、《上冈镇退宅还耕农户选购安置房结算表》。
该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对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由原来一层房价1650元/平方米变更为1940.40元/平方米。被告虽然提供村建办颜廷开个人单方面随意出具安置房结算表,没有镇级结算代表的签字,也没有审核人员的签字,违反了结算与审核的法定程序,不符合出具安置房补充价格合同的依据,颜廷开不是政府委托法定代理人,不具有个人制定安置房价格的权力,故该安置房结算表不具有法律证明力。安置房结算表上既没有政府法定代理人签字也没有盖政府公章。原告也没有在结算表上签字,更没有签订涨价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不同意被告的结算方案,同时证明原告同意安置房涨价的事实不存在。
具体明确,第一、被告出具的《上冈镇退宅还耕农户选购安置房结算表》上既没有上冈镇政府的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更没有原告的签字,不符合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要件,没有合同成立的依据。第二、被告单方面安置房涨价行为,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从这个角度看被告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三、被告收取合同外涨价房款这种行为与《合同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是严重相违背的,被告单方制定的安置房结算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不能约束原告。
11、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合议庭组成法定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12、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合议庭组成法定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13、唐XX(唐为全侄儿)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上冈镇草堰口社区退宅还耕农户选购翠湖人居安置房结算表》,建湖县安置房手续。
原告的侄儿唐XX也是与我同一天签订的安置房合同,甲方同样是上冈镇政府,一字不差的相同购房合同,侄儿也全权委托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只不过原告侄儿选择的是建湖县县城小高层,一层1900元/平方米,6层2400元/平方米,车库1500元/平方米。
被告上冈镇政府是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取的购房款及车库款,严格按照“乙方所购安置房按县有关部门出台本协议年度农民安置房价格执行”。该证据充分证明,购房合同第四条是明确约定房价的,没有约定房价的谎言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大家购买安置房肯定需要确定购房价格,没有约定房屋价格,任何人都不会签订购房合同,这是众所周知的理解,购买安置房购房合同没有约定价格也是不符合社会常理的。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价格的合同也不会有人签订的!结合村书记的口头宣传+5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证实建湖县县有关部门出台本协议年度镇政府农民安置房价格,多层一层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的事实。
14、盐城市市长信箱4份信访单。
该证据证明:原告从2015年3月2日、9月25日、2016年1月19日向市长信箱投诉要求归还购房合同,被告上冈政府一直扣押本属于原告一份的购房合同的事实。
2016年2月13日原告通过多次投诉拿到本人应该享有的购房合同,被告上冈政府唯恐原告起诉政府安置房涨价的事由,逼迫原告交出购房合同,不给合同就不给钥匙相威胁的事实。
原告交回购房合同就缺少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材料,无法明确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的事实。
15、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材料补正通知书。
该证据证明:被告上冈政府一直扣押本属于原告的一份购房合同,其目的是防止原告起诉而违法扣押原告购房合同的事实。
因为被告非法扣押了原告的购房合同,所以建湖法院就以缺少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材料,无法明确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的事实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才以立案,反之不予立案的事实。
16、唐为全的残疾证。
该证据证明唐为全是壹级重度肢体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17、唐为全的低保证。
该证据证明唐为全是农村低保户。
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告知单编号(2017)苏访14472号。
19、孙曙光出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释明函(2017)苏09民申释261号。
20、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苏民申1737号。
21、(2018)苏民申1737号民事裁定书。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24:33
建湖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诉求按照建湖县委网上公开信息,农工办文件、建湖县政府8号文件、建湖县政府19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房价格1650元/平方米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冈镇政府安置房可以不要征求农户意见,有随意定价权,价格法、合同法对上冈镇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建湖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安置房价格文件对上冈镇政府不具有行政强制性规定。购房合同第四条规定:安置房价格按照建湖县政府以上文件执行。购房合同明明约定安置房价格,法官确故意认定购房合同没有约定价格!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26:20
盐城中院认为:购房合同明明约定安置房价格,依然故意错误认定没有约定安置房价格。建湖法院一审审结1年零23天,没有违反法定案件审结程序。简易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不需要书面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也不需要其他组成合议庭法官参与庭审,挂名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是合法的。上冈镇政府有随意的涨价的权力,可以违反价格法、建湖县委县政府的行政强制性规定。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27:39
江苏高院认为:案涉700多户2千多万元不好再审,一审、二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不予处理,原审故意认定购房合同安置房价格没有约定的事实错误的事实不予处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处理,违法法律收取低保户的诉讼费不予处理。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29:00
安置房涨价错误的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缺乏证据证明,非法剥夺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的质证权。
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购房合同第四条有没有约定安置房价格?
二、被告上冈政府有没有与原告签订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
三、被告上冈政府安置房涨价有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合法不合法?
焦点一、购房合同第四条有没有约定安置房价格?
购房合同第四条:该证据证明原、被告是在2013年年度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的事实。证明:购房合同第四条标题已明确【计价及付款方式】该标题充分说明原、被告约定安置房的计算价格及付款方式。【计价及付款方式】已由建湖县人民政府农工办出台《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加快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政策问答》第八问、答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共建湖县委文件 建发【2013】8号文件第三页第二条第九行证明:农户购买安置房的价格按其签订退宅还耕补偿协议年度规定价格执行。合同第四条是按建湖县委政府文件拟定的。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建政办发【2013】19号文件证明:由县委农工办、县住建局、县规划城管局、县国土局、县物价局五部门出台2013年度县城和集镇农民安置房价格,第十页第一表格多层安置房一层安置房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事实胜于雄辩,购房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镇农民安置房多层一层安置房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的事实。
唐XX(唐为全的侄儿)与原告购房合同第四条,一字不差内容相同的购房合同,被告上冈政府按照建湖县委三份文件规定,按照购房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安置房价格收款的事实。
结合安置房购房合同、建湖县委三份安置房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建湖县县城安置房的交款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明:建湖县城安置房房款,被告上冈政府是按照建湖县委文件及购房合同第四条收取的。原审法院明知原被告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房价确故意错误认定,原被告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房价。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焦点二、被告有没有与原告签订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
在原审法院庭审中,法官问:被告有没有与原告签订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的证据?被告回答:不知道,他不是具体经办人,要回去问一下,再答复法院。建湖法院在庭审后,曾书明法官要求被告在庭审结束后5日日内,向法院提供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的证据(庭审笔录记载),反之,以认定没有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的证据。被告在二审中仍然没有提供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的证据,证明没有证据。
焦点三、被告安置房涨价有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被告上冈政府诉称:政府文件规定的房型是1+4而政府提供的是1+5房型,是建湖县县域副中心,近似建湖县城,成本提高了所以要涨价。原告交清房款就是同意被告的涨价方案。
原被告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房型为1+几,被告违反建湖县委文件多建一层楼,应属单方违约,被告擅自改变规划结构原告不知情,也未与原告签订由1+4变更为1+5房型的协议书。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被告上冈政府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该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交付购房款就是双方的合议,是双方对所签协议书的补充,该补充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是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原判决违反了 建湖县委关于安置房价格出台的三份文件,是建湖县委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被告以收到安置房涨价全款为由,貌似以合法形式掩盖安置房非法涨价的目的,所谓的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内容是合法的,是原审法院故意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无效的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合同从行为开始便不具有法律约效力。
焦点四、审判组织的组成合法不合法?
建湖法院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理,后又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院没有告知原告合议庭组成名单,二次开庭没有组成合议庭,也没有通知被告上冈政府出庭应诉,仍然由曾书明独任单方强制劝解,劝解不成不经合议庭审理而枉法判决。判决书中曾书明法官谎称组成了合议庭。案件审结了1年零23天。2017年5月23日在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听证,原定由张晨阳担任审判长,与孙曙光、曹荣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时审判长张晨阳没有出庭主持听证,审判员曹荣也没有出庭参审,由审判员孙曙光独任审理。未经实际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直接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审判决认定安置房购房合同第四条没有约定房价属认定事实错误、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建湖法院、盐城中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而都不组成合议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作出公正判决。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37:27
本人已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40:56
建湖县上冈镇拆迁须知: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章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或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补偿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格式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41:30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42:04
几年前冈东万亩良田违法逼迁时,冈东的王文荣拒不签字被政府断水、断电,最终镇政府也未敢强制拆迁,于2015年12月1日 09:29分开庭审理被告上冈镇政府行政赔偿案。请大家查阅建湖县人民法院直播网。事实证明政府是不敢强制拆迁的,不想拆迁关键的是不要签字。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8:45:02
农村宅基地拆迁,遇到下面这六种情况,万万不能签字!原创 锄禾园 2018-05-25 23:32:18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发展的也越来越快了,一些原来破破烂烂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断地被写上了拆字。对农民来讲,拆迁是一件有喜又有忧的事情。喜是可以拿到拆迁补偿金,忧是这笔补偿款总是来的不是那么及时,拖拖拉拉的。

其实能顺利拿到拆迁补偿款是好事一件。很多时候因为农民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在签合同时候会吃一些亏。
比如家住郊区村里的老章,前不久刚签了老家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合同。老章长期一个人在家,老伴很久前就去世了,儿女上学的上学,务工的务工,都不在身边。村干部说签了合同就可以领补偿款了,老章于是直接就去村委会把合同签了,由于老章并没有很细致的咨询除了补偿款外的其他具体事项,因此最后补偿时候就没得到很多启示原本能得到的权益。

老章签字后才发现后悔,若能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就好了。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掌握以下原则,不能人云亦云,只有了解这些事情后才能签字的!

空白协议:
这个是万万不能签字的!拆迁方为了快速达成协议,都会承诺很多事情和各种优惠条件,但是不落在白纸黑字上的口头承诺是不能信的,所以不管拆迁房说的如何好,只要不写入合同,绝对不要签字!
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业务流程:
拆迁是先补偿,而后拆迁。现实中很多时候为了提高效率,往往协议还没履行完,就要拆迁了,这是不合规定的。同意拆迁的同时,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业务流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没有进行公告就拆迁:
拆迁前都会发出拆迁公告,在没有看到公告就直接被要求签字的,是不可以签字的。如果已经看到公告,温馨提示您一定要注意这几个信息:
1、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3、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4、征地批准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拆迁主体不明确:
我国法律规定,拆迁工作是由县级以上政府操办。如果拆迁工作不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话,就属于违规拆迁。
拆迁补偿不合理:
拆迁补偿是有规定的,签合同时候一定要仔细确认超迁补偿金额以及附属物所有权等信息,尤其要关注补偿标准的章节,防止一些地区为节省拆迁成本违规降低补偿标准的状况。

拆迁后不能降低目前的生活水平:
拆迁公告中都会有这样一个保障性的条目:保障被拆迁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障。并且为了保障失地的农民,国家硬性规定拆迁方,农民的整体生活水平至少要与拆迁前持平,不能低于原有水平。
若拆迁能明显影响到自己的生计,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是不能签下拆迁协议的!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05-30 09:12:15
曾书明法官写的承诺书载明:唐为全,请于2017年1月5日前来领取你与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的协调款。曾法官,2016年12月7日。曾法官要求我先撤诉,15000--20000元协调款找他要。网友们,没有数字的承诺书能拿到钱吗?本人不同意,曾法官不经合议庭审理就枉法判决。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10-13 15:42:08
@虎山行2019 2019-05-30 09:12:15
曾书明法官写的承诺书载明:唐为全,请于2017年1月5日前来领取你与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的协调款。曾法官,2016年12月7日。曾法官要求我先撤诉,15000--20000元协调款找他要。网友们,没有数字的承诺书能拿到钱吗?本人不同意,曾法官不经合议庭审理就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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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书明法官出具的承诺书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10-13 15:56:58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10-13 16:03:16
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购房合同第四条有没有约定安置房价格?
二、被告上冈政府有没有与原告签订安置房价格补充协议?
三、被告上冈政府安置房涨价有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合法不合法?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10-13 16:12:59
焦点一、购房合同第四条有没有约定安置房价格?
购房合同第四条:该证据证明原、被告是在2013年年度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的事实。证明:购房合同第四条标题已明确【计价及付款方式】该标题充分说明原、被告约定安置房的计算价格及付款方式。【计价及付款方式】已由建湖县人民政府农工办出台《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加快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政策问答》第八问、答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10-13 16:32:44
购房合同第四条【计价及付款方式】 第一款 乙方所购安置房按县有关部门出台本协议年度农民农民安置房价格执行。下图为建湖县有关部门出具的安置房价格行政强制性规定。法院违法否定购房合同没有约定价格,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10-13 16:51:43


楼主:虎山行2019  时间:2019-10-13 1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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