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特再次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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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12 20:07:08 更新时间:2021-03-11 15:01:28

楼主:D288369  时间:2021-01-12 12:07:08


























楼主:D288369  时间:2021-01-14 21:16:54
敬的中国政法委、中纪委:
铁证:地方腐败掌权贪官、司法机关,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经慢长的十年,乱出真相,他们自己证实了不但是所谓“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周以梅邪恶势力作案团伙豢养的护院家丁保护伞。并且成了公开抗法反党害民、与 书记唱反调,同依法治国挑战的先锋队,文山州检察院是总根源总后台。具体如下:
楼主:D288369  时间:2021-01-15 13:00:19
云南文山人民最大的危害是地方有一部份司法机关(公、检、法)掌权腐败贪官。不治一部份司法机关(公、检、法)掌权腐败贪官,遭殃的是遵纪守法无权无势的文山普通百姓。
楼主:D288369  时间:2021-01-15 19:14:47
富宁公安局、检察院选择性执法 具体如下:
富宁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挑起多次恶意陷害缠诉诉讼,官司彻底败所,周以梅、陈美芬等2014年5月14日,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对唐银连家合法承租的仓库违法暴力抗法强行违约强拆,造成唐银连家6万余元的巨大财产损失,根据按照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四条;其中有一条达到就应予立案追诉。
案情事实作案证据证实(现场照相为证),恶霸周以梅、陈美芬及俩人丈夫四条,条条达到,已构成抢劫和毁坏特证,构成多种刑事犯罪。在民事中伪造证据,挑起多次恶意诉讼,在法庭上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公章协议.并且在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勾结文山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协议,在司法机关公开诽谤(2017年4月17日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再次挑起恶意陷害缠诉诉讼民事起诉状认可,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申请书、勾结文山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为证)。但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科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却沆瀣一气,炮制违背事实的借口百般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我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文山州检察院投诉反映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充当周以梅等人的保护伞、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的违法违纪犯罪问题,都没有任何回音。直至2年多后的2017年11月13日,文山州检察院才出具了一份只有50余字的所谓答复函。这份所谓答复函无头无标题、只盖了一份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印章,很显然是因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迫于压力的敷衍塞责、搪塞糊弄之举。万般无奈之下,我被逼再次向尊敬云南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中央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投诉控告。按国家归口办理新规定转批地方各级办理,地方不是拖就是继续渎职保亲护友,弄虚作假报上备案结案,具不给我投诉人书面办理结果,列子:云南省公安厅督道组还亲自再次到富宁公安局,公安部转富宁公安局的二年之久,我多次要求富宁县公安局给我一个书面办理结果,至今没一个说法。特此请求尊敬的中央第十巡视组驻云南领导过问一下此事,敦促相关部门查处文山州、富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包庇偏袒犯罪份子的弄虚作假包庇问题,并敦促相关部门对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等人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事情简要陈述如下,请尊敬的领导查阅:
楼主:D288369  时间:2021-01-19 18:03:28
富宁公安局、检察院选择性执法 具体如下:
富宁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挑起多次恶意陷害缠诉诉讼,官司彻底败所,周以梅、陈美芬等2014年5月14日,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对唐银连家合法承租的仓库违法暴力抗法强行违约强拆,造成唐银连家6万余元的巨大财产损失,根据按照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四条;其中有一条达到就应予立案追诉。
案情事实作案证据证实(现场照相为证),恶霸周以梅、陈美芬及俩人丈夫四条,条条达到,已构成抢劫和毁坏特证,构成多种刑事犯罪。在民事中伪造证据,挑起多次恶意诉讼,在法庭上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公章协议.并且在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勾结文山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协议,在司法机关公开诽谤(2017年4月17日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再次挑起恶意陷害缠诉诉讼民事起诉状认可,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申请书、勾结文山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为证)。但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科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却沆瀣一气,炮制违背事实的借口百般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我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文山州检察院投诉反映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充当周以梅等人的保护伞、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的违法违纪犯罪问题,都没有任何回音。直至2年多后的2017年11月13日,文山州检察院才出具了一份只有50余字的所谓答复函。这份所谓答复函无头无标题、只盖了一份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印章,很显然是因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迫于压力的敷衍塞责、搪塞糊弄之举。万般无奈之下,我被逼再次向尊敬云南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中央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投诉控告。按国家归口办理新规定转批地方各级办理,地方不是拖就是继续渎职保亲护友,弄虚作假报上备案结案,具不给我投诉人书面办理结果,列子:云南省公安厅督道组还亲自再次到富宁公安局,公安部转富宁公安局的二年之久,我多次要求富宁县公安局给我一个书面办理结果,至今没一个说法。特此请求尊敬的中国政法委、中纪委领导再次过问一下此事,敦促相关部门查处文山州、富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包庇偏袒犯罪份子的弄虚作假包庇问题,并敦促相关部门对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等人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事情简要陈述如下,请尊敬的领导查阅:
楼主:D288369  时间:2021-03-02 08:30:34
一、富宁公安局、检察院费尽心机捏造违背事实的借口包庇偏袒犯罪份子,充当周以梅等犯罪份子的保护伞。

2014年5月14日,富宁县田蓬镇周以梅、陈美芬伙同二人丈夫(谢良礼,樊启学),纠集田蓬镇司法所所长梁桓光、工作人员冷成旺、李明发及外来社会混混等三十多人,对我家合法承租的仓库违法暴力强拆,一而者,再而三的砸、埋、抢、烧、毁、我家六万余元的巨大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及抢劫罪。作为受害人,案发当时我即向富宁县公安局报案,其后又多次到富宁县公安局现场以口头及书面形式向富宁公安局报案并反映情况,敦促富宁县公安局尽快立案侦查。但富宁县公安局长期严重不作为,以不作为的懒政形式包庇纵容犯罪份子。我不得不向富宁县检察院反映,要求富宁县检察院监督富宁县公安局立案。富宁县检察院同样却拒不作为,不监督富宁县公安局立案。在我多次向富宁县政法委反映,在富宁县政法委的过问下,直至近1年后的2015年5月5日,富宁县公安局才敷衍塞责地走过程,到现场草草调查了一下,出具了富公(经)不立字[2015]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费尽心机,捏造了若干违背事实的借口包庇偏袒犯罪份子。(在侦查中刑警队长冯继忠侦查出部份木炭是谢良礼枪走,又为谢良礼翻供为看见拿走,大量玩弄法律文字,强行笔录可调取富公(经)不立字[2015]001号丁生枢笔录为证,不立字[2015]001号的丁生枢笔录损失一点实质是韦副队长写上的,原还有以此为证,我不同意他这种违法乱纪,从下午一点钟争到四点种,才去了以比为准四个字,我要求每项按清单落实,他不同意,后来冯队说:“木炭是谢良礼抢占也写上”。我又说:“要每一项按清单核实”。韦副同冯队说:“不用”,韦副说“搞二项测试看你老实不老实。冯队说:“其它的有你清单在,不听我们就不办了”。叫我签字,没法被逼签了字,等我签了字,违副说:“你现签字了,告到那里都没用了”。但按他们计算认可写在我笔录上二项就有玖仟多元货物损失)。

二、富宁县检察院与富宁县公安局沆瀣一气,拒不纠正公安机关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我对富公(经)不立字[2015]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15年5月10日向富宁县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书,请求富宁县检察院纠正富宁县公安局捏造了若干违背事实的借口包庇偏袒犯罪份子的违法行为。但富宁县检察院一再推诿敷衍,拒不履行监督职责。在我提交监督申请书长达4个多月后的2015年9月17日,才出具了与富(经)不立字[2015]001号几乎相同的富检控申信复字【2015】1号答复函,(富检控申信复字【2015】1号)答复函照抄照搬富宁县公安局的认定,与富宁县公安局沆瀣一气,包庇袒护犯罪份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拒不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坐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任由犯罪份子逍遥法外!
楼主:D288369  时间:2021-03-02 13:20:45
三、文山州检察院对我的复议申请和投诉长期置之不理,却对周以梅不合法的抗诉申请提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公然偏袒周以梅为走狗。

无奈,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提交了具体翔实的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富宁县检察院答复函(富检控申信复字【2015】1号),督促富宁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富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从2015年10月12日复议申请书,直至2年多后的2017年11月13日,文山州检察院才出具了一份只有50余字、无头无标题、只盖了一份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印章的所谓答复函。对这样一起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文山州检察院既不调查案情,也未给出任何事实和理由,竟然以轻描淡写以一句“经本院调取全案材料核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并无不妥”敷衍糊弄饱受欺凌伤害的受害人。文山州检察院对工作和人民生命财产极端不负责任,带头违法抗法!是富宁县公安局和富宁县检察院包庇偏袒周以梅等犯罪份子的总后台和总根源!

相反,2016年1月8日,文山州检察院却根据周以梅2015年6月2日的申请,提请云南省检察院对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二终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抗诉。但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2013)文中民二终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并非检察机关监督范围,文山州检察院提请抗诉完全是明知故犯,提请云南省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抗诉是典型的越权违法执法行为。对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定职责拒不作为,对不符合法定抗诉情形的民事调解书却积极越权违法帮周以梅等犯罪份子提请云南省检察院抗诉。文山州检察院为包庇周以梅等犯罪份子无所不用其极,国家公权力在文山州检察院竟沦为偏袒包庇犯罪份子的私器!天理何在?公正何在?国法何在?

四、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选择性执法,对维权的原洞波供销社老职工大肆抓捕关押,却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周以梅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案抢劫罪百般推诿,拒不立案。

2017年6月19日,在富宁县公安局副政委谢良勇(周以梅丈夫谢良礼的亲弟弟)的直接指挥下(谢良勇充任洞波“6.11”寻衅滋事案专案组组长),富宁县公安局将参与拆平用自已共同辛苦劳动积累的资产创建的原洞波供销社危房的老职工抓了,关了起来。

此事的背景是:2005年,富宁县原供销社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强行将原洞波供销社改制成有权有势人的私人资产,为供销社辛苦劳作了半辈子的洞波原基层供销社老职工就这样被轻而易举地一脚踢开,后半生没有任何保障了!老职工到处投诉却无人合法解决。被迫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将他们用自己多年共同辛苦劳动积累起来的资产创建的、现本已是原供销社资产的危房拆平。此举遭到富宁县公安局的强力打压。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周以梅等不但违法暴力强拆,还把我家货物一而者,再而三的埋、砸、烧、抢、毀了,周以梅等强拆犯罪行为已经第三次了。(笫一次,周以梅等以填场地为名,堵路堵水,水冲进我家院心食盐专用库,造成我家货物损失上万元;第二次,把我家院心食盐专用库拆裂,水流进仓库,导致我家货物再次损失几千元。更为恶劣的是,周以梅强行将张玉文赶出百货大楼,张玉文一搬出三楼边格,周以梅就将百货大楼卫生间里的下水道排水管撬掉。没有了下水道排水管,大小便和洗澡水到处横流,部份流入我家二楼厨房和门面楼梯,货物损失几千元,臭气熏天,存放在厨房里的粮油、食物、家具全都不能用了,又使我家损失了数千元。向周以梅反映,她根本不理睬。无奈,我将此事汇报到富宁县供销联社,同样是石沉大海,无人理睬。因周以梅故意破坏,大楼挑梁和楼角被长期浸泡风化,现已快倒下。对周以梅等的故意破坏、暴力强拆违法犯罪行为,其原来的主管机关富宁县供销联社不管不问,富宁县公安局更是不管,任由周以梅等横行霸道危害社会)的违法暴力强拆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实非常清楚,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及抢劫罪。但富宁县公安局百般帮其开脱罪责,拒不立案。
楼主:D288369  时间:2021-03-02 17:54:52
对维权的老职工强力打压,对周以梅等人的暴力犯罪一味偏袒包庇,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这种选择性执法行为,难道就是因为周以梅的小叔子是富宁县公安局副政委谢良勇(谢良勇现升麻票坡县公安局长)?参与暴力强拆的田蓬镇司法所的冷成旺(周以梅表兄)就公开讲:“公安局有她家人,怕什么!到哪里去讲都可以!”还是我家和洞波原基层供销社老职工都是社会最底层的普通老百姓,无权无势,老职工维权就可以被恶霸们随意侵犯,公安机关就可以坐视不管,并随意抓维权的老职工?是看社会最底层的普通老百姓好欺负?难道富宁县公安局是周以梅等恶霸看家护院的家丁?如果公安机关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不是周以梅等有权有势人的看家护院的家丁,是维护社会治安、百姓合法权益的人民公安,那么富宁县公安局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对周以梅等的百般包庇、对维权的老职工强力打压显然已构成失职渎职,应当对富宁县公安局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的失职渎职行为立案查处。遗憾的是,文山州检察院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作为上级监督机关,对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的失职渎职行为不但不纠正处理,反而以敷衍塞责的借口明目张胆地包庇纵容。司法合伙邪恶势力犯罪分子乱出真相,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原富宁县法院、文山州检察院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自己真实了不但成为犯罪邪恶黑势力保护伞。 并且合伙抗法,明知故犯、带头违法、执法违法、司法公权力成为犯罪分子邪恶黑势力损国害民私器,护院家丁帮凶屠刀手,利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公权力,保庇邪恶黑势力刑事犯罪分子,乱民事,再次欺残没权没势的普通百姓,要受害人家无家可归,把案情再一次推进恶化之中,罪大恶极。乱出了真相,他们也自己证实了自己是顶风违背中共中央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反中国共产党正确瓴导.附合扫黑除恶专项严惩对象。犯罪分子朝朝莫莫,政府官员、公、检、法、司法机关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齐出动,损国害民,合伙公开抗法,成为犯罪分子帮凶屠刀手,反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历史罕见。
楼主:D288369  时间:2021-03-11 08:46:44
盼求尊敬的的中国政法委,中纪委治治文山,让文山受害人家重见天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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