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跪反贪局长,挑衅宪法,"满门牢狱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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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2-25 00:39:41 更新时间:2021-02-26 23:41:54

楼主:柏坤建筑公司  时间:2021-02-24 16:39:41
牛年新气象,黄清华恭祝领导身体健康!阖家幸福!逼跪反贪局长 挑衅宪法权威——安徽阜阳“满门牢狱”案曝出“雷霆三问”
作者:郑义 编辑:刘明磊 来源:中国百姓法制网

编者按:应该说,每一起信访、上诉、申诉案件的背后,都可能存在着深层次的纠纷和矛盾。如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和谐,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摆在各级司法机关面前的必答考题和不懈追求。本网披露的《逼跪反贪局长 挑衅宪法权威》的报道,重点从三个方面对安徽阜阳“满门牢狱”案提出质疑,以期引起有关领导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努力达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有罪必惩、有冤必伸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口服心服,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真真切切,实实在在。



黄自然:“我已88岁了,申诉15年了,想在有生之年能还我一个一生的清白。同时也请求检察院和检察官能认真负责,以人为本,不护短,敢揭丑,真正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

一切恍若“谍片”,恍若“白色恐怖”。

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场景。父亲黄自然、大儿子黄清华、二儿媳尤燕等家人纷纷被司法人员抓捕。被抓捕的还有涉嫌徇私、包庇他们的时任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长粱某某。至此,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陡然变异成重大的刑事案件。在当年的同一天,黄自然及其儿子、儿媳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判处14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期最长的黄自然至刑满释放时,已是迈入87岁高龄的老人。原来的一切被打碎,被撕裂,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就是十多年来、依然令人唏嘘不已的安徽阜阳“满门牢狱”案。

那么,此案算不算办成了铁案?能否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雷霆一问:既然反贪局长是“内鬼”,为何不错案追究?

先从刑讯逼供说起,这也许为揭开“满门牢狱”案的真相撕开一个口子。

曾任反贪局长的梁某某,系部队转业,是侦办该案的初始负责人。该案被其所在的检察院检委会依法撤销后,他居然变成了一个徇私舞弊、包庇黄自然家人的重点嫌疑对象,先是被剥夺侦办权,所负责的案件交另一检察机关继续侦办,后是作为“共犯、内鬼”被司法机关强制刑拘。期间,办案人员多次对他掌掴耳光,逼迫其跪着交待问题,并在事先打印好的“口供”上逼其签字。为巩固和扩大“就范”的效果,甚至对其无辜的大女儿也不放过,直至其被强行“双规”后,神情几近崩溃、发疯。

对堂堂的反贪局长就能刑讯逼供,对其他人更是肆意妄为。

时年72岁的黄自然在回忆中说:“(被羁押时)夜里实在困得受不了,办案人员就给他吃一种药,说是提神的,不吃药就挨打”。

据尤燕哭诉,为逼她承认“莫须有”的罪行,除了两次鼻子被打出血外,在其生理期间需要上厕所时,办案人员故意不给她手纸。有时候,看押人员还变着法儿猥亵她,为了阻止她瞌睡,曾当着她的面,编排、捏造大量的黄色笑话。如今,身心倍受摧残的尤燕每次回到案发地——家乡阜阳时,血压都会条件反射地畸形升高,有次高压居然达到217,险些危及生命!

即便询问证人,这里的办案人员也会施用流氓手段,逼其“对号入座”。证人佟某某就是其中的一个受害者。稍有不从,他们就威胁恫吓要挤碎他的“蛋子子”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上述严重的涉嫌逼供行为,要么来自卷宗记录,要么来自涉案人的口述录音,其结果如出一辙:司法人员不是不采信,就是不核查。导致当事人不服,疲于上访。其中,尤燕孤身一人在北京边打工边上访5年,财破时耗,情何以堪;黄自然、黄清华向各级领导和部门投送的信访材料,泥牛入海,不计其数。这些既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又隐约增加了社会的维稳成本。

当然,从司法实践上看,对刑讯逼供的查处,的确存在诸多困难,但这决不是开脱、推诿甚或藐视、报复的理由。必须努力避免一个莫大的讽刺,即司法人员非但没有精确打击真正的犯罪,反而还加工制造出了新的犯罪,甚至包括他们自己。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极其正确性。对此,阜阳市司法机关理应“前事不忘”,遗憾的是,不少司法人员易患“健忘症”。譬如,前段时间,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阜阳市太和县检察院原反贪局长李金奎《喊冤案》一文中,李金奎说的“7天没睡,不间断审讯,熬不住。”的话,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丑恶事实。欣慰的是,由于李金奎坚持申诉,他的涉案弟弟终于等到了正义,被改判无罪。

那么,同样是安徽阜阳市管辖下的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局长梁某某,法律又该如何给其定性和处理呢?据了解:上述其被刑讯逼供的内容是根据其录音整理的,而该录音在依法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后,既没有科学技术鉴定,又没有向当事人反馈。这说明什么呢?是该份证据不重要,还是当地司法机关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更令人费解的是,曾作为“内鬼”而被立案的梁某某,既没受到党政处分,又能平安落地,正常退休。这又说明什么呢?当然,在这里,我们无意打扰其退休后自由而平和的时光。只是,在“满门牢狱”案上,他究竟是办对了,还是办错了?这是当地司法机关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如果他办对了,对他的“内鬼”立案应该撤销,错误羁押应该国家赔偿,被损害的名誉应该依法公开恢复;更重要的是黄自然、黄清华及尤燕三人所涉的“满门牢狱”案,应该定性为“冤假错案”,立即平反昭雪!如果他办错了,撇开黄自然等三人,轻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该对梁某某以及他所组织的其他办案人员实施党纪政纪处分;重则,不排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

此乃雷霆第一问,当地有关领导和司法机关敢不敢直面这个问题,不仅关乎能否履行基本职责,更考验有无政治勇气!



面对去年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黄自然毅然决然地从自己的医疗求助款中拿出一万元钱,及时捐献给国家。

雷霆二问:谁给的胆子,公然隐匿9盘视听资料证据?

据阜阳“满门牢狱”案证据“附件”显示,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阜阳市检察院居然没把“满门牢狱”案中的9盘视听资料及时移送相关法院。9盘,多么大的“体量”,里面承载着多少风雨和秘密?!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与《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均对诉讼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那么,阜阳市检察院凭什么敢违反规定、没有把9盘视听资料及时移交呢?是疏忽大意,还是有其它原因?但不管怎么说,查实其下落,应是当务之急!

据黄清华介绍,他虽通过不同的律师向阜阳市检察院反复申请、多次查询,但均无果而终。直至前不久,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该院一宋姓女检察官才亲口告诉他“没有找到”——这是迄今得到的9盘视听资料的最新结果。

虽然结果只有一个,但导致结果的原因可能不只一个。

譬如,第一个可能是疏忽性遗忘。该院也许在此项工作中存在工作作风不实、落实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可这也未免牵强附会,难以服人,因为该院历年来都是上级评选的档案管理达标先进单位。退一步说,如果遗忘成立,那也该有及时的“补交、补救”措施,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第二个可能是丢失了。毫不客气的说,9盘视听资料,仅从量上说,就是若干组具有极强逻辑关系的法定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如果弄丢了,那么办理“满门牢狱”案的相关人员就不可避免地涉嫌玩忽职守。如此,阜阳市检察院及其他相关单位为何没有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呢?甚或党政责任也无人提及,这似乎不太正常。

第三种可能是公然隐匿。排除上述两种可能,这种可能的嫌疑度就直线上升了。如果成立,其形成必然是人为因素,想想都让人脊背发凉,不寒而栗!这也是人们最不愿看到的可能,而它有时候却真实地存在于各种司法实践当中。譬如,近几年,在全国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上,多半是因为隐瞒无罪证据而酿成冤假错案。如河北省聂树彬案,因为隐匿了聂树彬抓获后前五天的供述笔录和案发当月的考勤表而酿成了冤案;湖北省余祥林案件,因为隐匿了当时其“良心证明”而导致了冤案;安徽省于英生案,因为隐匿了两枚手印的检验报告而导致了冤案……

那么,既没有及时移交,又称“没有找到”,该院若没公然隐匿,那又是什么呢?这应不应引起人们的警惕与深思?!

《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收集、移送的案件证据,应包括被告人有罪和无罪在内的全部案件证据。这就明确要求,阜阳市检察院在办理“满门牢狱”案中,既不能按照主观意愿选择性移送,也不能缺斤少两地移送,必须依照法律、实事求是地完整移送。

从换位思考、扪心自问的角度看,父亲黄自然、大儿子黄清华、二儿媳尤燕等“满门牢狱”案的相关人员,完全有权利和理由认为该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那么,又是什么人、什么势力、又出于什么动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背后对“黄氏满门”动刀子,耍阴招?!

回答好包括这些拷问在内的一系列质疑,9盘视听资料,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线索。采取顺藤摸瓜、按图索骥的方式方法,彻底查清9盘视听资料的来龙去脉,无论是对黄氏家族、还是对社会、对维护阜阳市检察院应有的良好形象,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负责任的交待!

雷霆三问:无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涉嫌颠覆国家政权?

没有发生前,什么都会发生。

这句充满哲理性的语言,再一次提醒包括当地在内的政法队伍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再一次为清除害群之马的紧迫性敲响警钟。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以来,阜阳市检察系统就依法查处了10余名包括不同级别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处长、科长等在内的重点岗位的重点人员。其中就包括曾查办“满门牢狱”案的一位公诉人张某某,于近期被以行贿罪、徇私枉法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歪风不刹,乱象不止。仅从“满门牢狱”案的公诉过程来看,涉嫌严重削弱司法机关公信力、践踏公平正义底线的形势依然严峻。譬如,既然认定该案申诉人黄自然、黄清华、尤燕共同贪污565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加之黄自然还处于副处级干部的司法管辖之内,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该案的一审法院应是阜阳市中级法院,而对应公诉的应是阜阳市检察院。滑天下之大稽的是,该案居然由下一级基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进行公诉。如此低级的错误,绝非一人所为。有无更深层的原因,甚或不可告人的目的?倘若全国检察系统的案件也来一次打假“质量万里行”,这算不算一起典型的“假冒伪劣产品案”、“豆腐渣案”?!

更为严重的是,该案另一公诉人方某(已因病早逝),时任阜阳市检察院检察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却以下一级基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的身份出庭公诉。试问,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员能否到下级检察院当“代理检察员”:法律任职手续怎么办理的,人大履职手续办理没有?非但如此,方某在一审法院出庭公诉之后,于二审期间,又摇身一变,坐在二审法院的公诉席上,并监督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这就形成了实质上的“两级法院审判,一级检察院公诉”的非法结果。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刑事诉讼法都没有相关规定,这不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又是什么?

仅就方某检察员的“代理”而言,又岂止是在上述法律上的大错特错。

代理检察员在《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中没有职务和称谓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称呼,不是法定的。仅仅是检察院之间为方便而采用的一种变通手法,他们实则是“一群没有圣旨的钦差大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这一政治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以上职务均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选举或任命,任何不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指派未经人大任命的必须由检察员以上职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或明知无职务任命参与必须由检察员以上职务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破坏,均涉及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为严重的是,该案另一公诉人方某(已因病早逝),时任阜阳市检察院检察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却以下一级基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的身份出庭公诉。试问,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员能否到下级检察院当“代理检察员”:法律任职手续怎么办理的,人大履职手续办理没有?非但如此,方某在一审法院出庭公诉之后,于二审期间,又摇身一变,坐在二审法院的公诉席上,并监督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这就形成了实质上的“两级法院审判,一级检察院公诉”的非法结果。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刑事诉讼法都没有相关规定,这不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又是什么?

仅就方某检察员的“代理”而言,又岂止是在上述法律上的大错特错。

代理检察员在《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中没有职务和称谓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称呼,不是法定的。仅仅是检察院之间为方便而采用的一种变通手法,他们实则是“一群没有圣旨的钦差大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这一政治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以上职务均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选举或任命,任何不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指派未经人大任命的必须由检察员以上职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或明知无职务任命参与必须由检察员以上职务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破坏,均涉及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履行检察员以上职务的行为,需要先获得检察员以上职务的任命。这个任命必须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方某系阜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员,其检察员法律职称既没被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又没经下一级基层检察院所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却以下一级基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这是谁给他的权力?法定任免程序能否变通?这难道是拿国家权利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当作摆设?这已不是越俎代庖“一代而过”的问题,而是涉嫌触犯了自恃特权、凌驾于《宪法》之上的严重的法律与政治错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的定海神针、擎天之柱。绝不允许有任何冲击!否则,“根基”动摇,国将不国!

楼主:柏坤建筑公司  时间:2021-02-24 20: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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