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院长”张家慧案刑事判决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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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19 19:56:14 更新时间:2021-03-22 08:37:32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1-03-19 11:56:14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琼 96 刑初 34 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害人田心清,女,汉族,1936 年 8月2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二里 43号。系本案诈骗罪受害人。
诉讼代理人刘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家慧,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副厅级),曾任该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口市秀英区水云天小区一期3 栋 902房。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 2019年5月31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同年 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 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杨路生,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俊坡,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三刑诉【2020】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慧犯受贿罪,于 2020 年2月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3月17日以琼检一分三刑补诉 【2020】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对本案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家慧犯行政枉法裁判、诈骗罪。本院于 2020年 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韩俊、张海军、检察官助理曾维茹、王家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家慧及其辩护人杨路生、陈俊坡,诈骗案被害人田心清的诉讼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要点∶
一、受贿事实
2006 年以来,被告人张家慧利用担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审委会)、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相关法官打招呼等方式为案件请托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丈夫刘远生、外甥刘磊(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张阜等 37 人财物共计 4375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款项被用于张家慧家庭开支及刘远生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开发等方面。
起诉书另查明,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家慧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监委)办案人员从省高院其办公室带走接受调查。张家慧到案后,如实坦白了省监委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省监委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事实。案件办理过程中,张家慧积极退缴赃款 3275.5367万元,并表示愿意继续退缴其余非法所得。
二、行政枉法裁判事实
2009 年,被告人张家慧与丈夫刘远生为实现逃避缴纳增容费的目的,经共谋先后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并利用张家慧的职位影响,通过向办理案件的法院领导和法官打招呼、施加压力,致使法院两次判决撤销海口市国土局核定的基准容积率,后市国土局确定涉案项目的基准容积率为 2.56,张、刘二人据此实现了迪纳斯公司少交增容费 4620 余万元的目的,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三、诈骗事实
2001年 4 月,被告人张家慧及刘远生为非法占有邻居田心清的福海别墅14 栋(经鉴定当时价值 112.13 万元)和一座主题为花果山的精美"象牙雕刻"(经鉴定材质为牛骨, 当时价值 31.48 万元),谎称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田心清之子范起明跑关系需要送给法官八、九十万元,商定将别墅和牛骨雕件作价后卖给张、刘二人后所得款项用于范起明案的活动费用,并要求田心清配合其二人制造已向田心清支付购房款的银行凭证后再取走款项,以掩盖其二人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在获取田心清的别墅和工艺品后,张、刘二人并未将约定的款项用于联络办案法官跑关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家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4375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张家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3.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家慧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起诉及补充起诉,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家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恳请法庭从轻、从宽处理。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要点为∶
(一)关于受贿罪∶ 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
(二)关于行政枉法裁判罪∶ 1、张家慧不是行政枉法裁判的适格主体,不是案件所在法院的有改变判决能力与职权的人员; 2、张家慧的行为不符合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是间接的、不确定的打招呼,最多是属于领导不当干预案件的违纪行为;3、判决与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两个行政案件的三个判决均未支持容积率2.47的诉讼请求,损失是由于国土局作出错误决定造成的,行政案件败诉不能构成国土部门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理由; 4、第二起行政诉讼案件撤销了1.2的容积率,结果并非错误,仅裁判理由有误,不是枉法裁判。综上,指控的行政枉法裁判罪不能成立。
(三)关于诈骗罪∶1、关于诈骗房产,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范家自行支付了律师费;张家慧与田心清的口头房产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包括了律师费,张家慧方已按照协议支付了律师费;有证据证实刘远生确实跟踪案件配合田元昊办案;房产对价属于违规性质,且属于双方自愿和双方过错,不构成犯罪,应由民事或者行政方法处理。2、关于诈骗工艺品,田心清与张家慧自愿达成以10 万元价格买卖工艺品的交易并完成交易,无合法性问题,认定涉嫌诈骗,虚构事实,只出现在取走该 10 万元过程中,因此,涉嫌诈骗对象只能是该 10 万元而不是工艺品。综上,指控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意见要点: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家慧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田心清救子心切,是张家慧、刘远生主动向田心清提出帮忙而非田心清主动提出。庭审中张家慧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其态度值得认可。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2、尊重对涉案房产的价格鉴定,但是鉴定价格无法填补被害人实际损失,应当以当下的价格来填补被害人损失,恳请法庭酌情适当提高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认定。3、尽管被告人表明认罪认罚,但是并没有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希望被告人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被害人所受伤害,被害人愿意给予被告人一个谅解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
2006 年以来,被告人张家慧利用担任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相关法官打招呼等方式为案件请托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丈夫刘远生、外甥刘磊(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4375 万元。上述款项被用于张家慧家庭开支及刘远生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开发等方面。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张阜 615万元
1.2017年上半年,张阜通过刘磊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六建)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在该案第一次二审和发回重审后二审期间两次利用职务便利,向刘彦贵、曲永生打招呼要求关照。刘磊分别于 2017年上半年某日和 2018年上半年,两次在海口市亚洲豪苑小区附近收受张阜 45 万元和100万元。刘磊两次收钱后均告知张家慧,张家慧让刘磊保管和使用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发票等。证实∶张阜所在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南六建委托,以及六建公司支付相关代理费的事实。
(2)(2017)琼民终 50 号民事裁定书、(2018)琼民终 86号民事判决书及评议笔录等。证实∶海南六建该合同纠纷案两次二审的合议庭组成和判决情况。
(3)张阜的证言。证实∶张阜为唐海律师事务所隐名股东。因海南六建工程款纠纷案,其通过刘磊请托张家慧帮忙,向承办法官打招呼。该案发回重审后,张阜在海口市亚洲豪苑小区附近森谷咖啡厅送给刘磊 45 万元、和张礼一起在亚洲豪苑刘磊家附近送给刘磊 100 万。
(4)张礼的证言。证实∶ 2018年下半年张阜告知张礼,其通过刘磊找张家慧帮忙协调案件,要给刘磊好处费。后张阜与其一起将好处费 100 万元(事后告知)交给刘磊;2017年2月底,其根据张阜要求将陈正伟转进其个人账户的 50 万元取现后交给张阜。
(5)陈正伟的证言。证实∶ 2017年初其和张阜合作协调其代理的海南六建合同纠纷案,先后转款 200 万元作为费用。张阜告知其已通过刘磊找省高院领导和承办法官沟通,最终判决支持了其一方的诉讼请求。
(6)陈宗泽、李自挺、蒋智杰、蔡晶晶的证言。证实∶从唐海律师事务所几经周转转款 200 万元到张阜指定账户或者提现交给张阜的过程。四人的证言与张阜、张礼、陈正伟的证言能够相印证。
(7)刘彦贵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第一次二审承办人。 2017年上半年,刘磊和张家慧曾过问该案情况。其在电话里向张家慧汇报了该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只能发回重审的意见。后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8)曲永生的证言。其为该案第二次二审承办人。张家慧曾过问该案情况,其简单汇报后,张家慧未说其他事情。后该案二审基本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9)刘磊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张阜因代理海南六建合同纠纷案请托其通过张家慧向承办法官打招呼,称事后会给好处费,其告知张家慧后张家慧答应帮忙,过几天张家慧说已和承办法官打好招呼,并让其和承办法官联系。该案发回重审后,张阜在亚洲豪苑小区附近森谷咖啡厅和其家附近先后交给其 45 万元、100万元。
(10)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张阜因海南六建与他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通过刘磊让其打招呼,其分别向两次二审的承办法官刘彦贵、曲永生打了招呼,后来刘磊告知其,张阜为了感谢其帮忙,通过刘磊给其第一次送 45 万,第二次送 100 万,钱在刘磊处。
2.2017年,张阜通过刘磊请托张家慧,为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海南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刘磊转达的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吴素琼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7年下半年,刘磊在海口市玉沙路迪欧咖啡厅收受张阜 20 万元;2018 年上半年,刘磊在海口市国贸路经典咖啡厅收受张阜 80 万元。刘磊两次收钱后均告知张家慧,张家慧让刘磊保管和使用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委托代理合同、银行流水单、律师费用支付发票等。证实∶恒大海南公司委托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及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2)(2017)琼民初6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2017)琼民初 6号民事调解书、评议笔录等。证实∶ 该股权转让纠纷案及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案合议庭组成和裁判结果,该案调解结案,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200 万元。
(3)张阜的证言。证实∶ 其因恒大海南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通过刘磊找张家慧帮忙给承办法官打招呼,支持恒大海南公司的诉求。经张家慧帮忙打招呼,该案最终调解结案,达到了恒大海南公司的预期。后其分两次共将 100 万元交给刘磊。
(4)张礼的证言。证实∶其为涉案案件的代理律师,该案二审期间张阜通过刘磊找张家慧帮忙协调案件,最后该案调解结案,达到恒大海南公司的预期。其收到该案 102.5万律师费后取现 90 万分两次交给张阜,其中 80 万元放进纸箱后和张阜一起交给刘磊。
(5)吴素琼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一审承办人。2017 年,张家慧要求其关照支持恒大海南公司诉讼请求。后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张家慧几次找其了解进展情况,要求尽量做双方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恒大海南公司提出查封的请求,刘磊、张家慧都要求其支持,其支持了查封申请。后来案件调解结案后,刘磊送给其 30 万元,其将该款退回刘磊。
(6)刘磊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张阜因恒大海南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通过其请托张家慧给承办法官打招呼,支持恒大海南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张阜分两次交给其共 100 万元。结案后,张家慧让其拿 30 万元送给吴素琼,吴素琼收下后不久又退给其。
(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张阜通过刘磊请托其,为恒大海南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向吴素琼打招呼,并分两次通过刘磊送给张家慧 100 万元。
3.2017年上半年,张阜通过刘磊请托张家慧,为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朱万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张峤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7年上半年,刘磊在海口市水云天小区的办公室收受张阜30 万元;2017年下半年,刘磊在同一地点收受卞雪斌代张阜送的 60 万元。刘磊两次收钱后均告知张家慧,张家慧让其保管和使用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关于朱万贵民间借贷系列案件代理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等。证实∶2016 年至 2017年期间,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礼、蒋智杰律师代理了委托人朱万贵民间借贷、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等四宗民事诉讼纠纷或仲裁纠纷案件,该系列案服务费用约 530 万。银行账户流水证实付联华公司律师费 225 万元,后取现130万元。
(2)(2017)琼民申245号民事裁定书、评议笔录等。证实∶朱万贵民间借贷纠纷案合议庭组成及裁判结果。
(3)张阜的证言。证实∶张阜因朱万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案,通过刘磊让张家慧提供帮助支持朱万贵一方,之后分两次共送给刘磊 90万元。
(4)张礼、卞雪斌的证言。证实∶ 张阜因为该案通过刘磊找张家慧帮忙,告知张礼因该案将 90 万交给刘磊作为好处费, 2017 年 2 月收到律师费 225 万后,张礼将其中130 万取现交给张阜,之后听张阜说其中 90 万作为好处费已经交给刘磊。其中, 2017年下半年卞雪斌按张阜指示将装有60 万元现金的纸袋子拿到刘磊的办公室交给刘磊。
(5)张峤的证言。证实∶ 其是朱万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案承办人,张家慧曾向其过问该案情况,其汇报了周克顺再审申请理由不充分,之后张家慧就没再问过了。
(6)刘磊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张阜通过其请托张家慧协调朱万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案,请求关照朱万贵一方,张家慧同意协调,不久,张家慧称已协调好,可以驳回对方申请。之后,张阜分两次交给其共计 90 万元。
(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7年上半年,刘磊因朱万贵民间借贷申请再审案找其帮助打招呼,驳回再审申请。其同意向承办法官打招呼。后刘磊告诉其,张阜分两次将 30 万元、60 万元通过刘磊送给其。
4.2017年,张阜通过黄位国请托张家慧,为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工商银行海口秀英支行(以下简称秀英工行)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郭龙滨打招呼。2017年下半年,张阜将事先准备好的 20 万元现金装进纸袋,通过黄位国转交给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唐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等。证实∶秀英支行委托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张礼、陈宗泽、蒋智杰律师代理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
(2)(2016)琼民初18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登记表、评议笔录等。证实∶ 秀英工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立案情况及合议庭组成、裁判结果。
(3)张阜的证言。证实∶ 因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秀英工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其请黄位国向郭龙滨打招呼加快办案进度,因张家慧提供了帮助,其将装有 20万元现金黑色纸袋交给黄位国,称是土特产,让黄位国送给张家慧。
(4)黄位国的证言。证实∶ 2017年上半年张阜因秀英工行的案件找其向郭龙滨打招呼,希望尽快办理,郭龙滨让其跟张家慧说一下,其即到张家慧办公室找张家慧,希望张家慧能过问尽早审结,张家慧答应并当场给郭龙滨打电话说了此事;2017年下半年张阜约其到省高院路边见面,告诉其该案已判决,并给其一个黑色纸袋说是北京土特产,让其转交给张家慧,其直接到张家慧办公室,将该纸袋放在张办公桌旁。事后张阜才告知其黑色纸袋里装着 20 万现金。
(5)郭龙滨的证言。证实∶其为该案一审承办人,2017 年上半年,黄位国向其打招呼,希望尽快审结案件,其跟黄位国说希望找一下分管副院长张家慧,没多久张家慧就打电话要求其尽快审结该案,其按照张家慧要求尽快判决了该案,判决后也及时告知了张家慧。
(6)张礼、陈宗泽的证言。证实∶ 张阜是唐海律师事务所的隐名合伙人,平时张阜接来的案件,由张阜和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好,交由律师代理,扣除律师管理费和税费外,剩余的由张阜支配,按工作量大小支付给律师;秀英工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名义上由张礼和陈宗泽代理,负责出庭等法律事务工作,该案尚未拿到代理费。
(7)刘远生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证实∶2017年张家慧曾说黄位国的朋友找其帮忙处理一个案子,黄位国为此给张家慧送了 20万元,钱放在家里的保险柜。该20万其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销了。
(8)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7年某天黄位国到其办公室说朋友有一起秀英工行的案件现由郭龙滨承办,久拖不判,希望其向郭龙滨打招呼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于是其给郭龙滨打电话,要求郭龙滨抓紧审理,尽快结案。之后有一天黄位国到其办公室将一个纸袋放到办公桌上,黄位国离开后其打开纸袋看到里面装着 20 万元现金。
5.2018 年,张阜通过刘磊请托张家慧,为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陈剑宏股权转让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吴素琼和徐正伟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判决结果基本支持了陈剑宏的诉讼请求。后刘磊分三次收到张阜本人或者通过陈宗泽、张礼代送的好处费共计 250 万元。刘磊三次收钱后均告知张家慧,张家慧让刘磊保管和使用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银行流水单等。证实∶ 陈剑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委托代理及支付代理费的情况。
(2)(2018)琼民终 560 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等。证实∶陈剑宏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合议庭组成和裁判结果,支持了陈剑宏的诉讼请求。
(3)张阜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正伟合作代理陈剑宏股权纠纷案,其通过刘磊请张家慧向承办法官打招呼,后二审判决基本支持陈剑宏的诉讼请求,其本人及通过陈宗泽、张礼分三次送给刘磊共 250万元。
(4)陈宗泽、李自挺、陈正伟、张礼的证言。证实∶ 陈剑宏委托陈正伟代理该股权转让合作纠纷二审案件,代理费 500万元,陈正伟委托张阜协调省高院的关系,张阜通过刘磊找省高院的领导和承办法官沟通,最后基本支持了本方诉求,其后陈正伟共拿出 350 万元律师代理费作为案件协调费用交给张阜;陈宗泽曾按张阜要求将 100 万交给刘磊,又按张阜要求将120万分三笔转到李自挺账户,李自挺取现交给张阜后,张阜交代张礼转交给刘磊。
(5)徐正伟、吴素琼的证言。证实∶徐正伟为该案二审承办人,吴素琼为该案合议庭成员。张家慧曾就徐正伟承办的陈剑宏股权转让纠纷案向二人打招呼要求关照陈剑宏的诉求,具体情况让徐正伟和刘磊沟通,最后判决支持了陈剑宏的诉讼请求。张家慧也向吴素琼打招呼要求评议时同意徐正伟意见。为此,2018年 10 月刘磊交给徐正伟一个装有 100 万元的黑色行李箱。
(6)刘磊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张阜因陈剑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让其找张家慧帮忙,张家慧向相关人员打了招呼,之后张阜交给其30 万元,让陈宗泽交给其100万元,又让张礼交给其 120 万元。以上钱款张家慧让其保管。
(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张阜通过刘磊请其为陈剑宏股权转让纠纷案帮忙,支持陈剑宏的上诉请求,其向徐正伟和吴素琼打招呼要求关照,张阜分多次通过刘磊给其送了共计 250万元。
6.2018 年下半年,张阜通过刘磊请托张家慧,为陈雪梅股权转让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徐正伟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8年底的一天,刘磊在海口市海秀路民航宾馆停车场收受张阜 10 万元。刘磊收钱后告知张家慧,张家慧让刘磊保管和使用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转账凭单等。证实∶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代理陈雪梅股权转让纠纷案及已支付 50万元律师费的情况。
(2)(2018)琼民终 556 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等。证实∶陈雪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合议庭组成和判决情况。二审维持了原判。
(3)张阜的证言。证实∶ 其帮陈雪梅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周全代理该案,约定前期律师费 50 万元,后期按比例支付风险律师费。为使二审能维持原判,其请刘磊找张家慧给承办法官打招呼,并说事后会给张家慧好处费,后二审维持原判。大约 2018年底,其在海秀路民航宾馆楼下的停车场给了刘磊10万元,说是感谢张家慧的好处费。
(4)周全的证言。证实∶2017年 8月张阜找其合作陈雪梅的案件,由其负责开庭,张阜负责协调关系,前期律师费 50 万,后期收取风险代理费,大约能拿到600 万元左右。2018年4月张阜从50 万律师费中拿走了30 万,剩下费用由其支配。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还在最高法申请再审中,尚未执行,还没领到任何风险代理费。
(5)徐正伟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二审承办人。张家慧曾向其打招呼要求关照陈雪梅,维持原判,刘磊也找其希望支持陈雪梅的诉求,后来经过开庭、合议,维持原判。
(6)刘磊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8 年下半年张阜找其说陈雪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分到徐正伟手里,一审陈雪梅胜诉,希望其能让张家慧给徐正伟打招呼,还说事后会给一定的好处费。其和张家慧说后,过了几天,张家慧说已经和徐正伟说过了,后面让其去和徐正伟沟通。后二审维持原判。约 2018 年底,张阜在海秀路民航宾馆楼下停车场给其 10 万元,其收下后告诉了张家慧。张家慧让其先保管。
(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8 年张阜因陈雪梅股权转让纠纷案通过刘磊请其帮忙,后其向承办法官徐正伟打招呼,希望尽量维持原判。二审维持原判后,刘磊告诉其,张阜为表示感谢,通过刘磊给其送了 10 万元。
(二)收受曹黎明 500 万元
2017年 5月,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总裁曹黎明请托张家慧和刘远生,为该公司装饰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并在海口市水云天小区云天咖啡厅停车场送给刘远生 300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向陈恒、李庆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但二人未按张家慧要求支持金螳螂公司诉求。2018 年初该案在省高院申请再审,曹黎明再次请托张家慧和刘远生为该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邹汉江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并在审委会上发表了有利于金螳螂公司的意见。2018 年下半年,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云天咖啡厅停车场收受曹黎明 200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金螳螂公司的财务凭证,包括银行付款申请单、现金支票存根、记账单、营业执照、曹黎明工作履历、曹黎明、曹勇航班信息等。证实∶2019年 4月起曹黎明任金螳螂公司总裁;2017年1月26日至 2018年2月12日金螳螂公司提现备用金5次共 550 万元,经办人均为吴文俊;曹黎明2018年9月6日从咸阳飞三亚凤凰,2017年5月17日,从无锡飞海口美兰。与曹黎明关于其让公司财务总监蔡国华准备好 500 万元现金、其乘坐飞机到海南等的证言相印证。
2.(2016)琼 0271民初4410 号民事判决书、(2017)琼02民终 635号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申129 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会议记录等。证实∶该案一审、二审及申诉复查的裁判结果和合议庭组成情况。一审判决金螳螂公司支付违约金 605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结果为指令三亚中院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曹黎明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7年初,其为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赢得诉讼,让公司财务总监蔡国华准备 300 万元现金,乘坐飞机到海南,通过刘远生约请张家慧、刘远生夫妇吃饭,请求张家慧和刘远生二审中关照、帮忙,张家慧同意帮忙,曹黎明当时在云天咖啡厅送给张家慧、刘远生夫妇 3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后,曹黎明认为对其公司不利,与张家慧、刘远生商量,张、刘建议公司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后,曹黎明带着蔡国华准备好的 200 万元现金乘飞机到海口,在云天咖啡厅送给张家慧、刘远生夫妇。2018 年年底,刘远生打电话告诉曹黎明,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4.曹勇、蔡国华、吴文俊、王汉林的证言。证实∶ 金螳螂公司就三亚泰德白石郡产权式酒店 8号楼项目与泰德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2017 年 5月曹勇曾和曹黎明一起到海南找张家慧及刘远生请求给予关照,其根据曹黎明的要求向张家慧汇报案情,张家慧当时表示同意关照。2017年上半年、2018 年下半年曹黎明分两次从蔡国华处拿走吴文俊负责提取的现金 300万元和 200 万元,都来自公司的备用金。两次现金都是装在黑色大行李箱里。
5.陈恒、李庆的证言。证实∶二人分别为该案二审法院副院长和院长。2017 年上半年张家慧分别给陈恒和李庆打电话要求在金螳螂公司工程纠纷案二审中关照金螳螂公司,陈恒、李庆虽然电话里答应,但过后没有向合议庭成员打过招呼或者过问该案。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后,金螳螂公司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三亚中院再审,再审期间张家慧再次跟李庆打招呼,李庆虽也答应,但没有向相关人员打招呼。
6.邹汉江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申诉复查业务庭负责人。金螳螂公司申请再审后,张家慧让其帮忙关照金螳螂公司,支持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其表示同意。2018 年下半年,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一致同意指令三亚中院再审,其没有向其他相关人员打招呼。
7.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7年上半年,曹黎明因金螳螂公司合同纠纷案约请其夫妇吃饭,请托其二人在二审中关照帮忙,张家慧当时同意帮忙打招呼。而后曹黎明在云天咖啡厅停车场交给刘远生 300 万元。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后,曹黎明不满意,其建议公司申请再审。案件申请再审后,曹黎明请其夫妇二人继续关照帮忙,其同意后,曹黎明在云天咖啡厅停车场再次送给其 200 万元。之后,2018 年下半年,张家慧告诉刘远生,该案已决定再审,其打电话告诉了曹黎明。
8.被告人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曹黎明因金螳螂公司建筑工程装饰合同纠纷案二审和申请再审先后两次请托其帮忙打招呼,并为此两次分别送给刘远生 300 万元和 200万元。其向三亚中院打招呼后该院二审没有支持曹黎明,曹黎明没有实现请托目的,其二人建议曹黎明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其向邹汉江打招呼,并在审委会上发表了支持该案进入再审程序的意见。
(三)收受邱代伦 500 万元
2018 年,深圳甲乙丙开元投资中心向海口市中院申请拍卖乐东"美好·龙沐湾"项目二期土地。因涉及多位债权人和众多购房者,易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分管执行工作的张家慧要求暂停该案执行。为推进项目土地的拍卖程序,深圳甲乙丙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甲乙丙基金公司)股东邱代伦通过刘远生请张家慧帮忙,并于2019 年上半年和甲乙丙海南公司负责人吴贵仲一起到水云天小区刘远生的办公室送给刘远生 500 万元。刘远生将收钱及请托事项告知张家慧,张家慧答应帮忙。此后,张家慧利用职务便利,在推进该项目风险化解及方案制定等方面为邱代伦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琼01执 68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证实∶ 深圳甲乙丙开元投资中心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2.省高院《风险防控司法应对工作方案》(琼高法(2019) 66 号)、关于乐东"美好·龙沐湾"项目有关案件情况的报告、乐东"龙沐湾"风险化解座谈会、会议记录等。证实∶省高院成立风险防控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张家慧任该领导小组副组长,其中乐东"美好·龙沐湾"项目司法应对专项工作组由张家慧任组长;在乐东"美好·龙沐湾"风险化解工作中,张家慧实施了主持会议、批示等职权行为。
3.深圳甲乙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深圳甲乙丙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邱代伦关联公司资料等。证实∶邱代伦 2016 年1月20 日担任深圳甲乙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北京甲乙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锦天城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南美好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北京甲乙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4.佛山市齿轮美汇酒吧有限公司的借支单、邱代伦乘机记录等。证实∶邱代伦向广东省佛山市齿轮美汇酒吧有限公司的钱柱借款 400 万元,单据载明时间为2019年4月10 日;2019年1月至 4 月,邱代伦多次乘机往返广东--海南(海口、三亚)。 5.邱代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 年4月初,为恢复"美好·龙沐湾"二期项目土地拍卖程序,其和吴贵仲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帮忙,其与吴贵仲开车到刘远生办公室交给刘远生 500 万元。送钱后不久,刘远生称"美好·龙沐湾"二期土地拍卖的事情应该没问题了。
6.吴贵仲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其和邱代伦因"美好·龙沐湾"项目二期土地重启拍卖程序一事通过刘远生找张家慧帮忙,并通过刘远生送给张家慧 500 万现金,邱代伦送钱的时候其也在场,送钱后不久,刘远生向其反馈这事已经解决。
7.钱柱的证言。证实∶邱代伦是其朋友,2019 年1月,邱代伦向其借了400 万现金,没说用途,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借支单上时间不真实,系其公司事后做账单据;400 万是其经营酒吧的现金流里筹集出来的。
8.吴长江的证言。证实∶邱代伦委托其代理深圳甲乙丙开元投资中心申请执行乐东"美好·龙沐湾"二期土地的诉讼案。后来该拍卖程序被张家慧暂停执行。
9.胡猛、陈铭、童琦、钱志勇、马雪涛的证言。证实∶省委、省高院分别成立涉房地产维稳工作组,龙沐湾项目是其中之一,张家慧是副组长兼任龙沐湾项目工作小组组长。2018年9月童琦办理一宗民事案件涉及乐东"美好·龙沐湾"项目土地,了解到该项目土地将被海口市中院拍卖后,向时任分管领导张家慧汇报,张家慧指示停止该土地的拍卖,但没有书面资料。中院执行法官胡猛、陈铭也证实了张家慧要求停止拍卖一事。
10.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9 年邱代伦为一宗执行案件恢复拍卖程序,通过其找张家慧帮忙,其同意帮忙,为此邱代伦在水云天会所其办公室内送给其 500 万。其把邱代伦送钱和请托事项告诉了张家慧,不久张家慧告诉其,已主持召开会议专门讨论"龙沐湾"项目问题,同意海口市中院恢复执行拍卖程序,其把情况告诉了吴贵仲。
11.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9 年邱代伦为恢复拍卖乐东"美好·龙沐湾"项目二期土地希望其能协调帮忙,通过刘远生给其送了500 万元。其在相关会议上同意邱代伦提出的附条件拍卖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上报省高院领导决策。
(四)收受曹成伟 300 万元
2017年初,海口经济学院执行董事曹成伟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该学院的股权纠纷案提供帮助,并在云天咖啡厅停车场送给刘远生 300 万元。刘远生将收钱及请托事项告知张家慧。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吴素琼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并在审委会上发表了有利于海口经济学院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4)琼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会议记录等。证实∶海口经济学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立案情况、合议庭组成和判决情况。
2.海南赛伯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赛伯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海南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正元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 曹成杰、曹成伟为赛伯乐公司董事,曹业科为董事长;海南正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玉祥,曹成伟占股 8%。
3.曹成伟 2016 年在海南赛伯乐公司个人借款的情况说明、借款单。证实∶曹成伟自2015年4月至 2016年12 月24日在赛伯乐公司三次个人借款共计 100 万作为个人备用金。
4.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证实∶海南赛伯乐公司、海口经济学院委托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唐捷诉该公司和该学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二审诉讼,严波、肖玲律师为委托代理人。签约时间2017年2月13日、2017年6月13日。
5.曹成伟的证言、自述材料。证实∶其因海口经济学院与唐捷民事诉讼案,通过肖玲律师介绍认识刘远生,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对该案支持和关照,刘远生同意后,其在刘远生的一个地产项目里的咖啡馆停车场送给刘远生 300 万元。后来省高院的判决照顾了海口经济学院。
b.曹成杰的证言。证实∶因海南赛伯乐公司、海口经济学院与唐捷案件,2016 年12 月左右曹成伟到其办公室提出需要增加一些活动经费,其同意了。
7.曹业科的证言。证实∶唐捷原先是海南赛伯乐公司一个小股东,2014 年左右将经济学院老校区所有资产转让给唐捷,在资产过户期间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曹成伟跟其说想筹足300 万元找张副院长的家属疏通关系,还说已向曹成杰汇报。曹成杰说过法务工作由曹成伟负责,如果是3、5百万元的开支,曹成伟自己定就行。其不清楚最后有没有实施。
8.肖玲的证言。证实∶ 其与严波一起代理海口经济学院与唐捷民事诉讼案,为了加快案件审理,其将该案材料交刘远生,希望通过刘远生请张家慧关注该案。2017年初,曹成伟找其提出想找张家慧做工作,其介绍刘远生和曹成伟在云天咖啡厅见面认识后就离开了。事后曹成伟告知其在云天咖啡厅送给刘远生 300万元,没多久该案判决结果出来,海口经济学院向唐捷赔偿约 1000 万元。该案律师费 1200 万元是支付给严波的,后来严波支付给其 200 万元。
9.严波的证言。证实∶ 其和肖玲担任海口经济学院股权纠纷案代理律师,律师费为1200 万元,其中200 万元给肖玲,剩下的扣除费用后由其所得。
10.吴素琼的证言。证实∶其为该案二审合议庭成员及承办部门负责人。2017年初海口经济学院股权纠纷案下判前,张家慧曾向其打招呼,要求关照海口经济学院一方,最后经合议调整减轻了违约金数额。其在合议时也转达了该案张家慧的意见,该案还上过审委会讨论。
11.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肖玲因代理海口经济学院一宗股权转让纠纷案,通过其请托张家慧关照海口经济学院一方。此后又经肖玲介绍其认识了曹成伟,曹成伟请求张家慧关照海口经济学院一方,并在云天咖啡厅停车场送给其 300万元。其将请托事项和送 300 万元的情况告诉了张家慧,张家慧称会尽量帮忙。后来海口经济学院案件胜诉。
12.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7年上半年,海口经济学院一方希望在该院与他人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上减轻责任,通过刘远生跟其说情,并通过刘远生送了 300 万元。其给吴素琼打了招呼,还在审委会上发表了减轻该院责任的意见。送的 300 万元其让刘远生自己处理。
(五)收受廖哲韬 300 万元
2019 年初,廖哲韬通过其妻丁汀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陈春生、王春华股权转让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郭龙滨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9 年 4 月,张家慧在水云天小区西门附近收受丁汀送的 30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委托代理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书、海南飞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等。证实∶ 2018年6月2 日廖哲韬受委托担任王春华、陈春生与他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按照风险代理的方式计收律师费;以及王春华、陈春生向他人协议转让全部股权和项目土地的情况。
2.(2018)琼 01民初 530 号民事判决书、(2019)琼民终 94 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调查取证申请书等。证实∶该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驳回陈春生、王春华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审改判被告支付陈春生、王春华股权转让款 2000 万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3.廖哲韬的证言、自述材料。证实∶其代理飞腾公司股权转让案一审败诉,二审由郭龙滨主办,其请托湖北老乡李燕夫妇帮忙介绍妻子丁汀与张家慧认识后,2019 年3、4月某日上午,其和妻子丁汀一起到张家慧省高院办公室汇报案件,当时吴素琼也在,张家慧叫来该案承办人郭龙滨,询问发函调证一事。2019年 4月中旬,其将 300 万元装在两个拉杆箱中让丁汀带到水云天小区送给张家慧以表示感谢。后来二审调取复函明确涉案地块已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并据此判决其胜诉。行贿款 300 万现金是其做生意的备用金,是让其妻丁汀开车送去的。
4.丁汀的证言。证实∶2019 年初,廖哲韬告知其有案子上诉到省高院,一审因为法院没有调取证据败诉了。廖哲韬打听到张家慧分管民事审判,其夫妻就通过李燕引荐认识张家慧,之后其和廖哲韬到张家慧办公室请托帮忙,张将一名男子叫到办公室询问调取证据一事,该男子称已经调取证据了。2019 年4月,廖哲韬告诉其要送钱给张家慧,已将准备好的两个拉杆箱放在红色奔驰车后备箱了,于是其开车到水云天小区西门,将两个拉杆箱交给张家慧。其不知里面有多少钱,最终该案是其丈夫这方胜诉。
5.李燕的证言。证实∶2019 年 3 月其安排晚宴,为廖哲韬、丁汀夫妇介绍认识张家慧夫妇,并说丁汀家有个案件在省高院,希望张家慧能够关照。其不清楚过后廖哲韬、丁汀与张家慧如何见面、沟通的。2019 年7月廖哲韬约其吃饭时说该案在省高院胜诉了,并向其支付请吃饭的费用 1万元。
6.陈春生、王春华的证言。证实∶ 其二人等人因飞腾公司的地块转让给他人产生股权转让纠纷,2018 年下半年王春华通过朋友陈代球介绍,找到廖哲韬作为该案的风险代理律师,代理费为执行款的40%或50%,2019年初该案一审败诉并上诉至省高院, 2019 年 5月二审胜诉。该案前期费用都是廖哲韬负责的。
7.陈代球的证言。证实∶其介绍飞腾公司在万宁的一块地给廖哲韬,但地上存在纠纷,后来廖哲韬想通过诉讼方式低价拿地,就帮王春华方风险代理,约定风险代理费用为执行回款的50%,扣除费用后再从中拿出50%分给其和王春华等人。该案还没执行,所以其还没拿到钱。
8.郭龙滨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二审案件承办人。2019 年4月初,张家慧叫其到办公室,当时吴素琼以及廖哲韬和一个女的在,张家慧向其了解飞腾公司股权转让案的发函调证情况,并要求其根据复函裁判。后来其拿到关键证据复函后向张家慧汇报,张家慧看了复函后说,专业性问题我们只能以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判决。张家慧是分管领导,张家慧引荐廖哲韬等人就是尽量关照的意思,按照张家慧的意见判处,其也认为没有问题,便依据复函,判决支持了陈春生和王春华一方。
9.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其和张家慧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丁汀,丁汀老公代理的案件焦点问题是土地性质认定,丁汀这方已向法院申请发函征求万宁市国土主管部门规划土地变性的意见,该发函必须要分管院长签字,刚开始张家慧不同意发函,于是丁汀通过他人来安排饭局找张家慧说情帮忙处理。后来张家慧告知其同意发函了,但具体办事过程其不清楚。2019年 4月左右,张家慧告知其,丁汀为了感谢帮忙,送她300万元好处费,钱已放在家里保险柜,并让其处理该款。其将该款用于开发水云天及家庭、个人花销等方面。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1-03-19 21:39:07
(六)收受涂显亚 245 万元
1.2016 年,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涂显亚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上海优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孚园林公司)执行异议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汪忠学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张家慧在滨海大道一品和兴酒店收受涂显亚 30 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优孚园林公司执行异议案相关材料、方圆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关于接案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优孚园林公司执行异议案的立案过程、合议庭组成情况,以及优孚园林公司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周颖代理该案,双方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为70 万元。
(2)(2016)琼民终 285 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评议笔录等。证实∶ 该案支持了优孚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
(3)涂显亚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上海朋友找其帮忙代理优孚园林公司执行异议案二审,该案一审败诉,为了能二审改判,其找张家慧帮忙。在张家慧的帮助下,二审作了改判。为感谢张家慧的帮忙,2017年初其约张家慧在海口市滨海大道的一品和兴饭店吃饭,并在吃饭时送给张家慧 30 万元现金。这些钱来自其在家中常备的用于不宜入账的开支的现金。
(4)汪忠学、林秋婷、夏伟伟的证言。证实∶ 汪忠学是该案承办部门负责人,林秋婷、夏伟伟均为该案合议庭成员。张家慧曾向汪忠学过问优孚园林公司执行异议案,要求关照上诉人优孚园林公司,汪忠学案件合议前将张家慧的意见告诉了夏伟伟和林秋婷,后来合议时一致同意改判,有利于上诉人优孚园林公司。
(5)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涂显亚代理优孚园林公司的一起执行异议案,向其请托。后其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支持上海优孚公司,二审改判后,涂显亚在滨海大道的一家酒店送给其 30 万元。
2.2018 年,涂显亚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沈德文执行异议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汪忠学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张家慧在海口市滨海大道一品和兴酒店收受涂显亚 20 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琼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上海景帅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德文等执行异议上诉案,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涂显亚的证言。证实∶其代理的优孚园林公司执行异议案胜诉后,对方又从优孚园林公司股东沈德文的角度再次提起诉讼,其继续代理优孚公司一方,为此其再次请托张家慧提供帮助,请求维持原判。二审维持原判后,其在一品和兴饭店再次送给张家慧 20万元现金。
(3)汪忠学、林秋婷、夏伟伟的证言。证实∶汪忠学是该案承办部门负责人。张家慧曾过问沈德文等执行异议上诉案,让汪忠学关照上诉人沈德文,汪忠学将张家慧的意见告诉了夏伟伟和林秋婷,后来合议时一致同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利于沈德文一方。
(4)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涂显亚因继续代理上海优孚公司一起执行异议案,请托其帮忙,其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支持沈德文一方,二审维持原判后,涂显亚在一品和兴饭店送给其 20 万元。
3.2018 年,涂显亚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海南椰卉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赵英华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不久,张家慧在云天咖啡厅收受涂显亚 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据、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椰卉公司与海南热带花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相关材料等。证实∶椰卉公司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魏莱律师代理其与海南热带花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带花卉公司)诉讼一案。双方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为 20 万元。该案收取律师服务费 20 万元现金,扣除应缴税收后,余款已付至涂显亚账上。
(2)省高院复函、(2018)琼01民特 2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实∶省高院同意海口市中院关于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意见。海口市中院裁定撤销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 307 号裁定书。
(3)涂显亚的证言。证实∶ 其因代理椰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请托张家慧帮忙,在备案上支持椰卉公司,张家慧答应帮忙。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其在云天咖啡馆送给张家慧 5万元。
(4)魏莱的证言。证实∶椰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是其和涂显亚负责的,其负责参加开庭,涂显亚当时说这个案件撤销没问题,其就按照涂显亚的意见出庭了。该案律师服务费 20万,涂显亚给了其 2 万。
(5)赵英华的证言。证实∶其为办理该案业务部门负责人。 2018 年年初,椰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海口市中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报省高院审核。在作出意见前张家慧给其打招呼,认为撤裁意见正确。其也认为该案符合撤销仲裁的条件,加上张家慧又打了招呼,所以其按照程序给海口市中院发了复函,同意撤裁意见。
(6)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8 年涂显亚代理了椰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请托其帮忙,请求同意海口市中院的撤销仲裁裁决。其向赵英华打招呼看能否维持海口中院撤销仲裁的意见。省高院复函同意海口中院撤销仲裁的意见后,涂显亚在云天咖啡厅给其送了 5万元。
4.2018年,涂显亚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平安银行海口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曹绪海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8年10 月,张家慧在云天咖啡厅收受涂显亚 2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委托诉讼协议、情况说明。证实∶ 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赵明民代理其与海南高深橡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深橡胶公司)申请破产案,约定为半风险代理,律师费按收回金额以5%及10%计算,最高不超过180 万元;该案收取前期律师服务费 20 万元,已转账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扣除应缴税收后,余款已付至赵明民账上。
(2)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执行裁定书、(2018)琼执 10 号移送函、评议笔录等。证实∶2018 年9 月11 日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向省高院申请将被执行人高深橡胶公司移送省二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18 年 12 月5日省高院裁定将该案移送省二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3)涂显亚的证言。证实∶2018 年,其因代理平安银行海口分行执行案,请托张家慧关照,希望通过执行转破产的程序,把己方当事人纳入被执行人资产分配名单,张家慧答应帮忙。达到预期目的后,其在云天咖啡馆送给张家慧 20万元。
(4)赵明民的证言。证实∶平安银行海口分行案是其和涂显亚、陈建平、姚顺禹作为团队办理,其为团队负责人,从 2017年下半年开始,平安银行海口分行陆续委托该所办理了很多案件,律师服务费大约有 200 万左右,其中大部分案件是这个团队办理的,这个案件只是该团队代理平安银行系列案中的一个。该案最后达到了预期效果,省高院裁定执行转破产程序。
(5)曹绪海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承办人。办理该案期间张家慧找过其,让关注一下该案,后来其按照平安银行海口分行的申请启动了执转破程序,让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加入到债权人行列,参与分配财产。目前该案已移送至海南二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6)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8 年涂显亚因代理平安银行海口分行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案件,请托其帮忙,其向承办法官打招呼看能否转入破产程序,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涂显亚在云天咖啡厅送给其 10 万元。
5.2018 年,涂显亚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海南鸿业恒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恒大公司)与他人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钱志勇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该案判决后不久,张家慧在云天咖啡厅收受涂显亚 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情况说明、鸿业恒大公司与他人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相关材料。证实∶ 鸿业恒大公司委托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赵明民代理该合同纠纷案,律师服务费分为基础律师费 120 万元加风险代理律师费。该案已收取律师服务费 120 万元,扣除应缴纳的税收后,余款已付至赵明民账上。(2)(2018)琼民终 638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等。证实∶鸿业恒大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改判鸿业恒大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但对其该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协议、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等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3)涂显亚的证言。证实∶约 2018年,鸿业恒大公司合作开发纠纷案一审败诉,案件上诉后,鸿业恒大公司找其和赵明民团队代理该案件,赵明民负责出庭。为使二审能够改判,其又找张家慧帮忙,张家慧表示会努力。后来该案部分改判。为感谢张家慧的帮忙,二审判决后不久,其约张家慧在云天咖啡馆包厢喝茶,临走前送给张家慧 30 万元。这 30 万元是从家里的备用金里开支的。该案鸿业恒大公司一共支付了120 万元的律师服务费,方圆律师事务所扣除 12%的费用后,其余 105.6万元支付给赵明民,赵明民分给其 50 万元左右。扣除送给张家慧的 30 万元,其赚了 20 万元左右。
(4)赵明民的证言。证实∶鸿业恒大公司案是其和涂显亚、魏莱团队办理,其和魏莱一起出庭,涂显亚负责关系协调,该案律师服务费为120万元,律所扣除12%的费用后支付给其105.6万,其拿到后分2 万给魏莱,50 万给涂显亚。
(5)钱志勇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承办人。鸿业恒大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二审期间,张家慧向其打过招呼,要求保障鸿业恒大公司的利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其认为二审部分改判较公平,平衡了几方当事人的利益。
(6)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涂显亚因代理的鸿业恒大公司合同纠纷案请托其,其向承办人打了招呼,要求支持鸿业恒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了部分上诉请求后,涂显亚在云天咖啡厅送给其 30 万元。
6.涂显亚为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能得到张家慧的关照,2013年至 2019 年每年春节期间在张家慧家中均送给张家慧 20 万元。张家慧先后7次共收受涂显亚14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方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涂显亚的执业律师证书、方圆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等。证实∶涂显亚为执业律师,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以律师身份代理了上述案件。
2)涂显亚的证言。证实∶2013 年至 2019 年七年间,为了拉近其与张家慧的关系,其每年春节前后都会去张家慧家拜年,每次送 20 万元,合计送给张家慧140 万元,希望张家慧对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给予关照。钱都是从其家里的备用金里开支的。张家慧之前住在海口市佳宝花园小区,后来搬到自家开发的海口市水云天小区住,2013 年至 2019年,其拜年时张家慧两处家都去过。
(3)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从 2013 年到 2019 年过年前,涂显亚每年都以拜年的形式给张家慧送钱,每年约 20 万。张家慧每次收到涂显亚的钱都放在家里的保险柜并告知其,然后其会把款项用于项目开发、家庭开支等方面。
4)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3 至 2019年春节期间涂显亚每年都会给其拜年,每次都送 20 万元;2016年后涂显亚开始找其帮忙关照案子,涂显亚送的钱都用在项目开发、家庭开支等方面了,都是刘远生拿去用的。
(七)收受王兵 200万元
2017年,王兵请托张家慧,为驳回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伟亚公司)的破产申请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王芸芸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7年下半年,张家慧在水云天小区会所收受王兵 20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6)琼 01民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7)琼民终 202 号民事裁定书、评议笔录等。证实∶伟亚公司破产申请案合议庭组成和一、二审裁判情况,均未支持伟亚公司的破产申请。
(2)王兵银行账户流水单、叶晓东病例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情况说明等。证实∶王兵建行卡号尾号 42837 银行账户于 2017 年11月11日分四次存入9400元、7300元、1000元、9100元;叶晓东 2018年3 月28日因病死亡;因叶晓东已死亡,无法核实王兵所称搬纸箱到车上的男子身份信息。
(3)王兵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 伟亚公司因债务问题于 2016年至 2017年期间,向海口市中院申请破产,海口市中院裁定不支持伟亚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上诉到省高院后,叶晓东找到其,称伟亚公司欠他老婆徐曼的钱,申请破产是为了逃避债务,希望其与省高院领导沟通,驳回伟亚公司的破产申请,并答应其事成后给好处费 400 万元,王兵同意后,请托张家慧予以支持关照,张家慧同意帮忙。后张家慧告知王兵,已向承办法官过问了该案,可以维持原判。二审维持原判后,其在水云天小区会所三楼张家慧家中送给张家慧 200 万元。
(4)王艳芸、王书研的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王兵曾叫其到王兵家楼下,从车后备箱搬出两个纸箱,搬到卧室后王兵打开纸箱,里面装着钱,王兵说是要送给别人的,里面应该有一两百万,过几天王兵就把纸箱搬走了,钱给谁了不清楚。王书研在 2018 年1月借给其妹王艳芸 142 万余元,2018 年春节前,其妹夫王兵拿了 30 万现金还给其。
5)徐曼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叶晓东已经病逝。其在叶晓东过世后才接手处理伟亚公司诉讼纠纷,其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伟亚公司向海口市中院申请破产,后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二审不同意伟亚公司申请破产,之后就对伟亚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伟亚公司再次申请破产后,现在对于伟亚公司剩余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已经上诉到最高院,案件正在办理中。
(6)王芸芸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承办人,办案期间,张家慧曾向其打招呼要求关照伟亚公司,维持原判,其答复根据证据情况可以维持,但还要经过合议庭合议。
(7)刘磊的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其在张家慧水云天会所聚餐,王兵也在场,吃晚饭前王兵让其一起到楼下从车后备箱拿出两个纸箱子,搬到张家慧会所三楼的卧室里。其怀疑里面是现金,因为当时王兵说过有个案子找张家慧帮忙,里面应该是给张家慧的好处费。
(8)刘远生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王兵和其及张家慧关系不错,时不时会跟其二人打麻将、吃饭,2017年张家慧说王兵的案子帮了忙,维持一审判决,为此王兵送了200 万元,存放在家里的保险柜,后来让其处理,其过后用于水云天项目开发等方面。具体处理什么案件其不清楚。
(9)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述材料。证实∶2017年王兵因伟亚公司申请破产案请托其关照,其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驳回伟亚公司上诉。案件维持原裁定后,王兵在水云天小区会所其家三楼卧室送给其 200 万元。
(八)收受张杰 140 万元
.2011年,张杰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海南公司)供用蒸汽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马传煌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该案判决后不久,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会所门口收受张杰 3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 份、建行入账通知书等。证实∶华能海南公司委托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张杰、吴悦、莫世培代理该案一审、二审,律师服务费采用风险代理形式。2011年 5 月4日华能海南公司转账 131.403万元到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账上。
(2)(2010)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58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2011)琼民二终字第 17号民事判决书、审委会会议记录。证实∶华能海南公司供用蒸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华能海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经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张家慧参加讨论,华能海南公司向一审原告支付违约金 2476.6026万元。
(3)张杰建行卡号银行流水。证实∶张杰 2011年5月 20日取现7万元,2011 年5月24 日取现 20 万元。
(4)张杰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初,其为代理的华能海南公司供用蒸汽合同纠纷案能胜诉,以及能当上华能海南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向一审领导或法官打招呼,关照华能海南公司。一审作出有利于华能海南公司的判决后,其在水云天会所门口给刘远生、张家慧送了30 万元,并请刘远生、张家慧在二审继续帮忙关照。
(5)莫世培、吴悦的证言。证实∶二人 2010 年至 2011年间在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张杰是指导老师,该案其二人只做辅助性工作,代理费都是张杰拿的。

(6)马传煌的证言。证实∶其是该案一审承办人。2011年其承办该案期间,张家慧曾打电话要求关照华能海南公司,其称还需要阅卷,如没有问题就支持。其经审查认为华能海南公司有道理,后作出判决,张家慧打招呼不过是做了顺水人情,同时也因为张是上级领导不敢得罪。
(7)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1年张杰因代理华能海南公司的一起案件,通过其请托张家慧给一审相关人员打招呼,关照华能海南公司一方,其同意并告诉了张家慧。判决达到请托目的后,张杰在水云天会所门口给其送了30 万元。其将送钱一事告诉了张家慧。
(8)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1年,张杰因华能海南公司合同纠纷案请托其关照,其给一审承办人打了招呼,希望关照华能海南公司。一审判决后张杰给其和刘远生送了30万元。
2.2012 年,张杰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国栋药研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李戈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4年春节前,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会所门口收受张杰 10万元,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 份、发票 2 份、授权委托书等。证实∶张杰成为国栋药研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支付律师服务费6万元的情况。
(2)海口市中院(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 26号民事判决书、(2012)琼民三终字第 21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等。证实∶原告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公司)与被告海南国栋药研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合议庭组成情况和判决结果。
(3)张杰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实∶2014年其因代理国栋药研所技术合作纠纷案,请托刘远生、张家慧帮忙关照,为感谢刘远生、张家慧以及为了和刘远生搞好关系,其在水云天小区门口送给刘远生 10 万元。
(4)殷三福的证言。证实∶ 张杰曾代理国栋药研所的诉讼案件,其为该所职员,曾和张杰一起作为该所委托代理人参与该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诉讼。
(5)李戈的证言。证实∶其为该案二审承办人,该案系经合议庭评议,依法办理。2012年上半年张家慧在办公楼旁下班路上向其问了该案情况,其说了认为原审判决问题不大,张家慧没有再说其他事。
(6)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2 年上半年,张杰因代理国栋药研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通过其请托张家慧帮忙打招呼,张家慧同意帮忙,二审最后作出有利于张杰代理方的判决。之后,张杰在水云天会所门口送给其10 万元。(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刘远生告知其,张杰希望其能为国栋药研所的案件帮忙说情,其同意,后其在下班时向承办法官说情,希望关照国栋药研所。案件维持原判后,其和刘远生收受张杰 10 万元。
3.2016年,张杰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海南东泰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在审委会上发表
有利于东泰公司的意见。2017年上半年,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自己办公室收受张杰 10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份、授权委托书、平安银行账户银行流水、证明等。证实∶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罗敬及其团队代理东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支付前期法律服务费 20万元,胜诉或调解取得回款或相当权益后另行支付180 万元后期法律服务费;2017年 4月1日张杰在平安银行账户取款 30 万。 2016 年4月29日至 2017年10 月15日罗敬先后四次汇入苏玉英(张杰母亲)交行账户和张杰平安银行账户共计 30 万元。
(2)(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75 号民事判决书、(2016)琼民终 170 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等。证实∶东泰公司与他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情况。二审经提交审委会讨论,同意合议庭少数人意见,改判联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家慧参加讨论并同意合议庭的少数意见。
(3)张杰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2016 年6月,其因代理东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保证案件不出问题,刘远生同意。审理中,刘远生告知其该案要上审委会讨论。案件胜诉后,其想对张家慧、刘远生表示感谢,刘远生称手头紧,让其拿 100 万元来用,2017年春节其准备好 100 万元到刘远生的办公室交给了刘远生。
(4)罗敬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 其代理东泰公司与海南联华公司等的诉讼案件,委托朋友张杰找人疏通关系,张杰找刘远生帮忙, 向其要 50 万元作为办事费用。张杰说和刘远生很熟,刘远生是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的丈夫。其和张杰研究该案时,张杰说可以试着通过刘远生找张家慧帮忙,事情办成了要给刘远生好处费。委托方打包支付了一、二审及执行的代理费,实得律师费为170 多万元,加上其他案件业务提成,律所给其农行账户转账 200 万元出头。2016年 4 月其向张杰提供的苏玉英账户转了5万元,不久从其农行账户转 15万到苏玉英账户,2016 年年底春节前其在办公室将 20 万现金交给张杰。2017 年国庆后又借 10 万给张杰,后来算是该案疏通关系的费用。其没有直接接触刘远生。
(5)张九龙(张杰父亲)、苏玉英(张杰母亲)的证言。证实∶ 2017年上半年张九龙给张杰20万让其帮助理财,其中9万是现金,11万是从张九龙建行存折里取出,张九龙辨认了银行账户流水。苏玉英尾号 9442 的交行卡是儿子张杰在 2010年时和她一起到交通银行南海支行开户,密码告知张杰,该卡一直由张杰持有、管理和使用,卡里的资金都是张杰的。
(6)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6 年张杰因代理东泰公司和他人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其找张家慧帮忙,支持东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同意并告诉了张家慧,张家慧说会尽量帮忙。不久,张家慧说案件疑难复杂,要上审委会讨论决定。二审改判后,张杰到水云天会所送给其100 万元。其把收钱的事告诉了张家慧。
(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刘远生让其关照东泰嘉华公司债权转移纠纷案东泰公司一方,因案件情况复杂其没有找承办法官打招呼,而是在审委会案件讨论时发表了有利于东泰嘉华公司的意见。过后刘远生跟其说张杰送了100 万元。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1-03-20 11:11:37
(九)收受童天行125万元
1.2013年,童天行通过刘磊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海南周立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立众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刘磊将请托事项告知张家慧,张家慧答应帮忙。2013年下半年,刘磊在水云天小区附近收受童天行 20 万元。刘磊收钱后告知张家慧,张家慧让其保管和使用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等。证实∶周立众业公司委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童天行、初月平代理该案一、二审、执行阶段的诉讼。约定该公司实际收到赔偿金额扣除费用后,2000 万以下按 10%支付服务费,超过2000 万部分按 20%支付服务费,签约后十日内支付 30 万前期费用。
(2)(2013)琼民一终字第 47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签发稿等。证实∶该案二审提交审委会讨论,张家慧参加,审委会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变更判决博汇佳公司赔偿周立众业公司10083494.47元(一审判赔 4800 余万元)。判决书由张家慧签发。
(3)童天行的证言。证实∶ 2013 年其因代理周立众业公司违约赔偿案,通过刘磊请托张家慧给承办法官打招呼,支持周立众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刘磊同意,为此其在水云天小区附近交给刘磊 20 万元。后来案件改判没有达到请托目的,其考虑以后还有案件需要刘磊、张家慧的帮助,就没有让刘磊退还20万元。
(4)邢志的证言。证实∶ 2013 年周立众业公司与他人违约赔偿的案件,一审判对方赔偿周立众业公司 4800 多万元,二审改判只赔偿 1008 万元,当时委托童天行代理该案,上诉时其曾给童天行 60 万作为案件前期协调费用。
(5)范忠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二审承办人。2013 年其办理该案期间,合议庭经评议决定改判,经张家慧审批后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将赔偿金从4000 多万改为1000 多万。改判案件根据当时规定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审委会讨论,所以该案经过张家慧审批。
(6)刘磊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3年童天行因代理周立众业公司与他人违约赔偿案,让其请托张家慧给承办法官打招呼,支持周立众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同意帮助,童天行在水云天小区附近交给其 20 万元,作为给张家慧的好处费。其把童天行请托以及送 20 万元之事告诉了张家慧,张家慧同意帮忙,但过段时间后,张家慧告诉其该案情况很复杂,让其别再过问该案。
(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刘磊让其为童天行代理的周立众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支持该公司诉请,因该案情况复杂,其没有向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但刘磊已收了童天行的 20 万元,后来这 20 万元也没有退还。以后其也曾为童天行代理的案件提供帮助。
2.2017 年,童天行先后通过刘磊、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黄媚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赵英华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7年刘磊在水云天小区自己办公室收受童天行5 万元,后将该款交给张家慧。2017年下半年,刘远生在云天咖啡厅收受童天行 10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公证书等。证实∶ 2016 年1月6日黄媚英委托童天行作为其房屋过户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房屋转让款在700 万元以内的,服务费按照 25%收取,超过700 万部分全部作为服务费。
(2)(2016)琼0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2017)琼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等。证实∶黄媚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和合议庭组成情况,二审维持原判。
(3)童天行的证言。证实∶2017 年其因代理黄媚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请托张家慧帮忙关照该案,维持原判,张家慧同意后,其在刘磊办公室交给刘磊5万元,在云天咖啡馆交给刘远生 100 万元。张家慧对其说已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不久该案维持了原判。
(4)秦晴、赵英华的证言。证实∶秦晴为该案二审承办人,赵英华为该案承办部门负责人。二审期间张家慧曾向赵英华了解该案情况,要求尽量支持黄媚英意见,赵英华多次问秦晴该案进展情况,秦晴将案情、合议情况等向赵英华汇报,赵英华没有说其他意见,后向张家慧汇报说合议庭已经合议,意见是维持原判。该案最终维持了原判。
(5)刘磊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7 年其朋友童天行到其办公室喝茶时给其5 万元现金,说是之前请张家慧帮忙协调黄媚英房屋买卖案的好处费,不方便直接交给张家慧让其代为转交,其收下钱后过几天与张家慧在云天咖啡厅打麻将时将5万元交给张家慧,并告知张家慧是童天行给的关照黄媚英案件的费用,张家慧收下了5 万元。童天行经其介绍认识张家慧后经常和张家慧一起打麻将。
(6)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7 年下半年,童天行因代理黄媚英民事纠纷案件,请其转告张家慧帮忙打招呼维持原判,张家慧向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后来童天行在云天咖啡厅给其和张家慧送了 100 万元好处费。
(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7 年下半年,童天行代理了黄媚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希望其为该案提供帮助,其跟相关人员打了招呼,后童天行通过刘磊送了 5万、通过刘远生送了 100 万给其。
(十)收受黄银娥120 万元
2016 年,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悦信公司)副总裁黄银娥通过张明安请托张家慧,为该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吴素琼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6 年春节后,张家慧在省高院附近一家茶艺馆停车场收受黄银娥 20 万元;2017年春节,张家慧在海口市凯威大酒店收受黄银娥 10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64号民事判决书、(2016)琼民终字154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等。证实∶海南悦信公司诉厦门源昌房地产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和合议庭组成情况。二审判决支持了悦信公司的诉讼请求。(2)海南悦信公司费用报销单、任职证明。证实∶黄银娥 2016年12 月23日、2017年1月11日从该公司出纳林春江处分别取出备用金 20 万、30万元;黄银娥从2004年1月至今任该公司副总裁。
(3)黄银娥的证言。证实∶海南悦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上诉后,其约张家慧在高院附近一家茶艺馆喝茶,请托张家慧提供帮助,张家慧看过案件材料后同意帮忙,其当时送给张家慧 20 万元。二审判决支持了悦信公司诉讼请求后,其在凯威大酒店停车场又送给张家慧 100 万元。
(4)洪晓琳的证言。证实∶ 其母亲黄银娥通过妹夫卢中厘的妈妈张明安认识了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2016年春节前,黄银娥让其开车送到省高院附近一个茶艺馆,还跟其说准备了20万现金(放在燕窝礼品袋子里)要送给张家慧,黄银娥从茶艺馆出来后告知其钱已经交给张家慧了。该案胜诉后,2017年春节前,黄银娥约张家慧到凯威大酒店吃饭,事先准备了装着 100万元的2 个茶叶袋子,在凯威酒店停车场,其和黄银娥一起将2个茶叶袋子都放到张家慧车后备箱。钱都是黄银娥自己准备的。
(5)林春江的证言。证实∶ 2017 年春节前一段时间,黄银娥两次让其准备现金,一次 20 万、一次 30 万。黄银娥领走的两笔备用金都是百元面额的,1万一扎、10 万一捆。
(6)张明安的证言。证实∶ 2015 年底其亲家母黄银娥因海南悦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让其帮忙找高院的关系,其介绍黄银娥与张家慧认识,最终在张家慧的帮助下, 高院支持了海南悦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听黄银娥说,黄银娥为搞好跟张家慧的关系,2016年春节邀请张家慧一家到凯威大酒店吃年夜饭。2016 年春节后一天,其曾因该案到办公室找张家慧,张家慧当其面打电话让吴素琼到自己办公室来汇报该案情况。
(7)吴素琼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二审承办人。2016 年其承办该案时张家慧曾打电话让其到办公室,当时张明安也在,张家慧让其支持张明安亲家母的公司,其表示知道。后其按照张家慧的意思作出有利于悦信公司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到张家慧办公室汇报了合议情况。
(8)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张明安退休之前是张家慧下属,私交很好。黄银娥是张明安的亲家母。2016年春节在凯威大酒店吃年夜饭时其和张家慧经张明安介绍认识了黄银娥,黄银娥先后两次将 120 万元好处费送给张家慧,第一次是 2016 年春节之后一段时间送了20万元,第二次是在 2017年春节刘远生一家与黄银娥在海口凯威大酒店吃年夜饭时送了 100 万元,张家慧全部收下。这些钱放在家里面的保险柜,都用于水云天项目和家庭日常开支等。
(9)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6 年黄银娥请托其关照海南悦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其同意帮忙,当时黄银娥送给其 20 万元。而后其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要求关照悦信公司,维持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后黄银娥在海口凯威大酒店又送给其 100 万元。
(十一)收受胡建新 115 万元
1.2016 年,海南同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同晟公司)总经理、南通长城建设集团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公司)负责人胡建新请李雄英帮忙,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南通长城公司与海南港弘泰仓储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刘彦贵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6 年上半年,刘远生在云天咖啡厅收受李雄英代胡建新送的 4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4)海中法民(环)第2号民事判决书、(2016)琼民终 111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证实∶原告南通长城公司与被告港弘泰仓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及合议庭组成情况。二审未支持胡建新的诉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2)李雄英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初,其朋友胡建新因南通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委托其找法院关系,其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刘远生答应帮忙。为得到张家慧对请托案件的关照,胡建新把 40 万元现金交给其,其将该现金送给了刘远生。
(3)胡建新的证言。证实∶2016 年年初,其因南通长城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托朋友李雄英找法院关系,李雄英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为得到张家慧的关照,其请托李雄英送给刘远生 40 万元好处费。
(4)刘彦贵的证言。证实∶其为该案二审承办人。2016年上半年,其到张家慧办公室汇报工作时,张家慧提到该案,希望其支持胡建新的上诉请求。其当时说要回去看案件材料,经其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正确,没法支持胡建新的诉求,只能维持原判,其向张家慧汇报后,张家慧也没有明确反对,最后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了。
(5)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年初,李雄英为朋友胡建新的南通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通过其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刘远生将请托事项转达给张家慧,张家慧同意帮忙。刘远生收受李雄英 40 万元并于事后告知了张家慧。
(6)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6 年年初,李雄英通过刘远生请托其,为南通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提供支持和关照,其同意帮忙,并向承办法官打了招呼。刘远生收受李雄英 40 万元后告知了其。
2.2016 年,胡建新请李雄英帮忙,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海南同晟公司和南通长城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刘彦贵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 2016 年7、8 月,刘远生在云天咖啡厅收受李雄英代胡建新送的 3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5)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书、(2016)琼民终 236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等。证实∶ 南通长城公司与文昌正豪公司、第三人海南同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及合议庭组成情况。一审判决文昌正豪公司向南通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 16264149.08 元及利息,二审未支持南通长城公司诉求,改判文昌正豪公司向南通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 1956262.47元及利息,驳回南通长城公司其他诉求。
(2)李雄英的证言。证实∶ 2016年上半年,其朋友胡建新因南通长城公司与文昌正豪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请其找法院的关系,其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刘远生同意,不久,刘远生称已告知张家慧,张家慧已向承办法官打招呼。 2016年7、8 月,其将胡建新的 30 万元在云天咖啡厅二楼送给刘远生。
(3)胡建新的证言。证实∶2016 年,其因南通长城公司与文昌正豪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请朋友李雄英找法院关系,李雄英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为得到张家慧的关照,其在蓝天路名门广场停车场将 30 万元交给李雄英,让李雄英交给刘远生。
(4)刘彦贵的证言。证实∶其为该案二审承办人。2016 年下半年办理该案期间,张家慧打电话希望其多支持胡建新,如果支持不了就维持原判,经其审查完材料和看完现场,发现部分项目没有完工,无法支持胡建新的诉求。之后其跟张家慧汇报说保留胡建新一方的诉求,让胡建新先把这个项目完工,当时感觉张家慧不太高兴,但没明确反对。
(5)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下半年,李雄英为朋友胡建新的南通长城公司与文昌正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通过其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其将请托事项转达给张家慧,张家慧同意帮忙。李雄英在云天咖啡厅的包厢送给其 30 万元,其收钱后告知了张家慧。
(6)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6 年,李雄英通过刘远生请托其,为南通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提供支持和关照,其同意帮忙,并向承办法官打了招呼,希望支持胡建新一方。刘远生收受李雄英 30 万元后告知了其。
3.2016年,胡建新请李雄英帮忙,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胡建新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吴素琼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6 年下半年,刘远生在云天咖啡厅收受李雄英代胡建新送的 25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海南翡翠城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实∶海南翡翠城酒业有限公司 2009 年5月26 日成立,胡建新担任总经理。
(2)(2015)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书、(2016)琼民终 234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证实∶胡建新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和合议庭组成情况,二审降低了胡建新一方应缴纳的违约金数额。
(3)李雄英的证言。证实∶ 2016年下半年,其朋友胡建新因与他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上诉案件,委托其找法院关系,其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刘远生告知其,张家慧答应帮忙。为得到张家慧的关照,其受胡建新请托,将胡建新给的 25 万元在云天咖啡厅二楼送给刘远生。
(4)胡建新的证言。证实∶ 其因与他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上诉案,通过李雄英找刘远生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为此其在蓝天路名门广场的宝丽餐厅附近将 25 万元交给李雄英,让李雄英送给刘远生、张家慧。
(5)吴素琼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二审承办人。2016 年办案期间,张家慧曾过问该案,问其能否关照胡建新一方,其回复等开完庭了解案件情况后再汇报。后来其回复张家慧说,经合议庭成员初步讨论,该案可以调低一点违约金,张家慧表示知道了。最后就按这个意见作出二审判决。
(6)刘磊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经刘远生介绍认识李雄英,2016 年李雄英曾想通过其请托张家慧帮忙胡建新的二审案件,其找张家慧说了情况,当时正好有人反映张家慧干预案件,张家慧批评了其一顿,后来其跟李雄英说这事办不了。
(7)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6 年下半年,李雄英约其在云天咖啡厅见面,希望请张家慧关照朋友胡建新的一起合同纠纷上诉案,和主审法官打招呼,支持胡建新的诉讼请求,其当场同意。回家后其向张家慧说了,张家慧说会去过问和帮忙。后其打电话给李雄英说张家慧同意帮忙。过了几天,李雄英约其在云天咖啡厅见面,将装有 25 万元现金的纸盒交给其,称是感谢费。收钱后其告诉了张家慧,张家慧让其将钱处理好。
(8)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6 年下半年,李雄英为胡建新与他人之间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通过刘远生请托其帮忙,其向承办法官打招呼,支持胡建新的上诉请求,二审达到胡建新预期后,李雄英给其和刘远生送了 25 万元。
4.2017年,胡建新请李雄英帮忙,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海南同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郭朝阳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7年下半年,刘远生在云天咖啡厅收受李雄英代胡建新送的 2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海南同晟公司营业执照。证实∶ 海南同晟公司 2006年 11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胡建新。
(2)(2017)琼0108 民初 527号民事判决书、(2017)琼 01民终349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海南同晟公司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和合议庭组成情况。一二审均驳回了海南同晟公司的诉讼请求。
(3)李雄英的证言。证实∶ 2017年上半年,其朋友胡建新因公司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托其找法院关系,其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刘远生告知其张家慧答应帮忙。为得到张家慧对请托案件的关照,其受胡建新请托,在名门广场二楼大名汇茶艺馆送给刘远生 20 万元。
(4)胡建新的证言。证实∶ 2017年其因公司与海南健臣酒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托朋友李雄英找法院关系,李雄英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为得到张家慧对请托案件的关照,其给李雄英 20 万元让李送给刘远生。
(5)郭朝阳、陈立夫、袁蓉证言。证实∶郭朝阳为该案二审法院院领导,袁蓉为该案二审承办人,陈立飞为二审合议庭成员。2017 年底该案二审期间,张家慧给郭朝阳打电话让支持上诉方的请求。后郭朝阳遇到陈立夫时说有省高院领导关注该案,让合议庭要慎重,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支持上诉方的诉求。陈立夫也将郭朝阳的意思转达给袁蓉。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胡建新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二审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郭朝阳没再过问该案,张家慧也没有因该案再找郭朝阳。郭朝阳当时不分管民事审判工作。
(6)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7下半年,李雄英因朋友胡建新的公司和他人的借贷纠纷案,通过其请托张家慧提供支持和关照。其将请托事项转达给张家慧,张家慧答应帮忙。其在云天咖啡厅收受李雄英 20 万元,并于事后告知了张家慧。
(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7下半年李雄英通过刘远生请托其,为胡建新的同晟公司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提供支持和关照,其答应帮忙,并向承办法院院领导打招呼。刘远生收受李雄英 20 万元后告知了其。
楼主:千古奇冤2020  时间:2021-03-21 10:39:23
(十二)收受李永涛 100 万元
1.2006 年,李永涛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海南省榆亚盐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张明安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并在审委会上发表了有利于榆亚盐场的意见。2007年上半年,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自己办公室内两次各收受李永涛 10 万元,共 20万元。刘远生两次收钱后均告知张家慧。
2.2009 年,李永涛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石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吉布敏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并在审委会上发表了有利于太平洋石油公司的意见。2009年上半年,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自己办公室收受李永涛 3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3.2013 年,李永涛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海口如山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山公司)债务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贺莺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并在审委会上发表了有利于如山公司的意见。2015年上述案件执行阶段,李永涛继续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该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宋长清、汪亚琳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6 年刘远生在云天咖啡厅收受李永涛 5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06)三亚民一初字第 4号民事判决书、(2006)琼民一终字第 43 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审委会决议等。证实∶榆亚盐场与他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二审支持了榆亚盐场的诉讼请求。
2.(2007)三亚民一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书、(2007)琼民一终字第 49 号民事裁定书,(2008)三亚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09)琼民一终字第 27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审委会决议等。证实∶太平洋石油公司与他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及重审一审、二审裁判结果,最终支持了太平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张家慧参加该案审委会讨论,同意合议庭处理意见,并作为承办部门负责人在判决书文稿上签字,呈分管院领导签发。
3.(2012)海南一中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2013)琼民一终字第 42 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审委会决议等。证实∶ 如山公司与他人债务纠纷一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和合议庭组成情况。张家慧作为审委会委员参加讨论,同意合议庭处理意见,并作为主管院长签发判决书。
4.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之二、证明、银行转款单据、营业执照、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如山公司委托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周美均代理该公司与他人债务纠纷案至执行阶段;按执行到案款的 30%支付律师服务费;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2月14日如山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方圆律师事务所转入律师代理费共计 1022.7万元;涂国华自2004 年在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工作,涂国华账户于2019 年10 月21日转给李永涛320万元;李永涛向刘远生发短信,为该案件请托。
5.提级执行申请书、(2015)琼执字第 4-2、4-3、4-4 号执行裁定、(2015)琼执监字第 10 号、执行通知书、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银行转款单据等。证实∶如山公司向省高院申请提级执行,省高院立案执行后,2016 年5月31 日将 5111200.62 元执行款执行到位,2019 年向如山咨询公司转入执行款 2409.4867万元。
6.李永涛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1)2007 年,其代理榆亚盐场与他人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帮忙,支持榆亚盐场的诉讼请求,刘答应帮忙后,最终判决结果有利于榆亚盐场。其分二次送给刘远生 20 万元。(2)2009 年,其代理太平洋石油公司与他人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又找刘远生帮忙,在刘远生的办公室送给刘远生 30 万元,刘远生同意帮忙,最终判决结果维护了太平洋石油公司的利益。(3)2013年,其代理如山公司与他人民事纠纷案,找刘远生帮忙,刘远生同意让张家慧提供帮助,最后如山公司在省高院二审胜诉,2017年案件执行款陆续到位后,其在水云天咖啡馆一楼门口送给刘远生 50 万元。
7、涂国华的证言。证实∶ 其接受如山公司委托代理如山公司诉他人债务纠纷案,与李永涛一起做风险代理;其让李永涛找刘远生、张家慧帮忙关照案件;事后其将所得一半代理费约 400万元支付给李永涛。
8、杨毅(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如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实∶ 其掌控的如山公司委托涂国华代理该公司诉他人债务纠纷案的二审诉讼和执行,后来涂国华和李永涛一起代理案件。案件执行后,如山公司向涂国华支付了800 多万代理费。
9、张明安、吉布敏、贺莺、宋长清、汪亚琳的证言。证实∶(1)张明安为榆亚盐场案二审承办人。时任庭长的张家慧参加了第二次合议,提出了有利于榆亚盐场的意见。合议庭依照审委会和张家慧的意见,形成了有利于榆亚盐场的判决意见。(2)吉布敏为太平洋石油公司案二审承办人。时任庭长的张家慧两次找其说该案,该案后来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其认为虽然结果支持了太平洋公司的意见,但还是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作出的公正判决,并没有受到张家慧意见的干扰。(3)贺莺为如山公司债务纠纷案二审承办人。该案在合议之前分管副院长张家慧要求其去汇报情况,其个人意见是维持一审判决,张家慧不同意,认为应该撤销一审判决,让其回去好好考虑,但其在评议时坚持了维持原判的意见。后来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支持了如山公司的诉讼请求,张家慧还修改并签发了判决书。(4)宋长清为如山债务纠纷案执行承办人。在办理该案执行监督时,张家慧打招呼要求尽快将该案提级执行,此前合议庭已经合议形成了提级执行的意见。该案已被列为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专项活动清理范围,按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提级执行。(5)汪亚琳为如山债务纠纷执行案另一承办人,其从宋长清手上接手承办该案后,张家慧向其打招呼,要求依据判决保障当事人权益。案件后来执行扣划欠款,都转给了如山公司。
10.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1)2007年上半年,李永涛通过其请托张家慧对榆亚盐场案予以关照帮助,支持榆亚盐场的诉讼请求,其同意并告知了张家慧,张家慧称会尽力。为此李永涛在水云天小区其办公室两次送给其共 20万元。(2)2009 年上半年,李永涛因太平洋石油公司案件,通过其请托张家慧提供帮助,其告诉了张家慧,张家慧表示会尽量帮忙。为此李永涛在其办公室送给其 30 万元;(3)2013 年,李永涛因如山公司案件,通过其请托张家慧提供帮助,其告诉了张家慧,张家慧同意帮忙。案件胜诉后,李永涛又请求其让张家慧协调执行法官,尽快执行。案件执行后,李永涛在水云天咖啡厅一楼门口送给其 50万元。
11.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张家慧在李永涛请托的榆亚盐场、太平洋石油公司、如山公司三宗案件上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向相关承办人打招呼,并通过刘远生收受了李永涛的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共计 100 万元。
(十三)收受王琳 100万元
2012年底,王琳请托张家慧,为其代理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海医附院)两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刘彦贵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3年6月份,张家慧在海口市滨海大道宝华酒店停车场收受王琳 10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l.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发票、情况说明、律师执业证、王琳工行账户流水单等。证实∶海医附院委托海南衍信律师事务所王琳、田野代理其与北方公司、洋浦二建两宗案件,约定一审、二审代理费均为6万元,另加判决生效后海医附院少付费用的 32%作为代理费; 海医附院支付衍信律师事务所 4043942 元,王琳获得 404 万元。
2.(2011)海中法民一初字第50号、51号民事判决书、(2013)琼环民终字第1号、第 2 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审理报告、判决书拟稿、审委会决议等。证实∶海医附院两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及合议庭组成情况;张家慧将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并在审委会发表了有利于海医附院的意见。
3.王琳的证言。证实∶ 2012、2013年其代理海医附院两起建设工程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请托张家慧关照海医附院一方,张家慧同意。2013 年案件二审判决后,其在滨海大道一家酒店的停车场送给张家慧 100 万元。
4.肖恒伍的证言。证实∶2012 年7月其给张家慧当专职司机。2013年6、7月份左右,其送张家慧去宝华酒店吃饭,一个多小时后其回到停车场,王琳从酒店出来,确认其是张家慧司机后,让其打开后备箱,自己抱了一个纸箱放进车后备箱。过了一会,张家慧从酒店出来。在送她回家路上,其告知王琳放了东西在后备箱,张家慧说知道了。后来其帮张家慧把纸箱送到她家门口就离开了。
5.刘彦贵、潘菲菲、吴建萍的证言。证实∶ 刘彦贵系海医附院两案的承办人,潘菲菲、吴建萍是该两案合议庭成员。两案合议庭都形成两种意见,潘菲菲、吴建萍意见是驳回海医附院上诉。审理期间张家慧让刘彦贵去其办公室,听取处理意见后,对两种意见均不同意,要求合议庭按照其意见复议。其意见是海医附院已经全部支付两案工程款本金,虽然存在逾期付款事实,鉴于海医附院为财政拨款的公益医疗单位,应最大限度减轻海医附院的财务负担。按照张家慧的要求,合议庭对两案重新复议并形成一致意见,报张审批。最终裁判结果与一审判决相比,海医附院少支付约 1320 万元。
6.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3 年上半年,张家慧跟其说王琳送了100 万元。王琳代理海医附院的二审案件,找张家慧帮忙,张家慧帮忙处理好了案件,王琳为感谢就送了 100 万元和一块手表。张家慧交代其把 100 万元放在家里的保险柜里,后陆续用于房屋装修、家庭开支(水云天项目开发)方面,手表一直放在家里。
7.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3 年上半年,王琳代理海医附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请托其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要求关照海医附院,事后王琳在宝华酒店送给其 100万元。
(十四)收受阎伟才100 万元
2013 年上半年,阎伟才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其父亲的海南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景公司)土地执行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张永傅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3 年下半年,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自己办公室收受阎伟才10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机读档案、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证明。证实∶怡景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启林,阎伟才系阎启林长子;
2.怡景公司土地执行案卷宗材料。证实∶怡景公司 2012年 7月 27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将儋州市水产供销公司白马井水产站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过户到怡景公司名下,已执行完毕。
3.阎伟才的证言。证实∶2013 年上半年,其因怡景公司申请执行土地过户之事,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帮忙,刘远生同意。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阎伟才在云天咖啡厅送给刘远生 100 万元。
4.张永傅的证言。证实∶其是该案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人。2013年上半年,张家慧打电话给其称怡景公司有一起执行案件在该法院,申请将一块土地过户到公司名下,但一直没有执行,要求关照怡景公司,督促加快执行进度,抓紧过户。当时合议庭已经作出同意过户的意见,正报请其审核,因为张家慧是上级领导,所以其答应尽快办理并签发了报告。
5.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3 年上半年,阎伟才因怡景公司申请执行土地过户案请托其,希望张家慧向该法院领导打招呼,加快执行过户,其同意并告诉张家慧,张家慧同意帮忙。该案执行过户办好后,阎伟才在云天咖啡厅送给其 100 万元。
6.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3 年上半年阎伟才因怡景公司申请执行案通过刘远生请托其帮忙打招呼,加快案件执行进度,后来其向张永傅打招呼要求抓紧办理土地过户。过户后,阎伟才为了表示感谢,给其和刘远生送了 100 万元。
(十五)收受张林东 100 万元
2015 年下半年,海南大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公司)股东张林东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大亚公司撤销行政行为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甘文萍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8 年初,刘远生在海口市某酒店停车场收受张林东 100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借款单、营业执照、大亚置业公司、大亚投资公司、重庆喜广商贸公司、重庆九州汽车租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 廖晓冬交给张林东的 100万现金来自重庆美天公司2018 年2月的借款;廖晓冬是重庆美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喜广商贸公司对海南大亚投资公司持股 67%,张林东是重庆喜广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2 月23日重庆九州汽车租赁公司股东由张林东等3 自然人变更为重庆宏达能商贸有限公司等 3 家法人股东。
2.(2015)秀行初字第 57 号行政判决书、评议笔录等。证实∶该案一审判决将大亚公司的土地补偿额由 23054.92 万元变更为 42816.9027万元。
3.张林东的证言。证实∶海南大亚公司、海南大亚投资公司几块地因规划调整要收回,其找刘远生帮忙,刘远生答应帮忙并推荐律师进行行政诉讼,称可以让张家慧关照,给的感谢费要以律师费名义给。其经行政诉讼达到预期目的后,2018 年春节在海口市一家酒店送给刘远生 100 万元。刘远生和张家慧在这个案件上提供了帮助,但具体找谁帮忙及向谁打招呼其不清楚。
4.廖晓冬的证言。证实∶2018 年春节前后,张林东通知其准备好 100 万元现金从重庆送到海口市给他。因临近过年,其正好从重庆美天公司提取了151.3842 万元现金,就从中拿了100万元现金,用拉杆箱装好带到海口市交给了张林东,后来张林东要求其换成纸箱装钱。当时张林东的海南大亚公司、海南大亚投资公司在海南有土地被政府收回了,因为补偿款的事情打了官司,可能是处理关系需要用钱才让其从重庆拿现金送到海南给他。当时考虑为了规避风险,避免查账时发现,就故意借支了零头,不借支整数。后来张林东叫其拿 100 万元现金时,其就是从这笔钱中拿出来的。
5.唐志林的证言。证实∶总经理廖晓冬从公司借支1513842元,说其中要拿100 万元现金给张林东,因当时其出差不在重庆,到2018年3月份才在《借款单》上补签名字。重庆美天公司是张林东的。
6.李山、甘力的证言。证实∶ 2015 年上半年,刘远生打电话向甘力推荐了一个行政诉讼案。过几天大亚公司、大亚投资公司总经理李山约甘力在水云天咖啡厅见面,简单聊了一下案情后,李山把该案交给甘力代理。该案诉讼标的有2个多亿,最后甘力拿到了 40 万元的代理费和 20 万的违约金。该案经一审审理,秀英法院判决支持了海南大亚公司、海南大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海口市国土局向海南大亚公司、海南大亚投资有限公司共计支付8 亿多元。张林东和甘力都认识刘远生,在复议和起诉前二人去找了刘远生,刘远生推荐了甘力律师。
7.甘文萍、李会勤的证言。证实∶甘文萍为该案一审承办法院院长,李会勤为该案承办人。2015 年下半年,就大亚公司土地纠纷行政案,张家慧找甘文萍打招呼要求关照大亚公司。经甘文萍询问李会勤,说该案张家慧关注,认真研究能否支持大亚公司诉求,李会勤说已看过案件,大亚公司诉求有道理,可以支持,甘文萍便电话告知了张家慧。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该意见。
8.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5年张林东因大亚公司和大亚投资公司土地政府调规、决定有偿收回一事找其帮忙,其推荐了其公司法律顾问甘力代理该案,张林东要求其让张家慧帮忙打招呼,确保案件胜诉,并承诺事后会感谢,其同意提供帮助,并将此事告诉了张家慧,张家慧同意为案件打招呼。 2018 年初,张林东达到诉讼目的后,在海口一酒店的停车场送给其 100 万元,收受该款后,其告诉了张家慧。
9.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其与刘远生和张林东认识多年。2015 年,张林东因公司土地被政府有偿收回、补偿标准太低之事找刘远生和其帮忙,刘远生建议提起行政诉讼并推荐了迪纳斯公司法律顾问甘力代理该案,张林东希望其帮忙打招呼,其同意并向秀英法院相关领导打电话打招呼,希望关照大亚公司一方,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后张林东给刘远生和其送了 100 万元。
(十六)收受林明伟 100 万元
2018 年下半年,三亚鼎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城公司)原股东林明伟通过谭之娇请托张家慧,为林明伟、林宗辉等股权纠纷案提供帮助,并安排谭之娇在省高院附近路边送给张家慧 100 万元。张家慧接受谭之娇转达的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祁永杰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6)琼02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书、(2017)琼 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2017)琼民终47号民事裁定书、(2017)琼民终 354 号民事裁定书、评议笔录等。证实∶ 林明伟等股权纠纷案的一、二审裁判结果和合议庭组成情况。一审判决股权转让协议等无效,卓辽志返还股权 50%给林明伟等,驳回卓辽志诉讼请求。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
2.林明伟的证言。证实∶ 2016年 12 月,其因股权纠纷案上诉后,通过谭之娇联系和请托张家慧关照该案,希望能够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为此其准备好100万元交给谭之娇,通过谭之娇送给了张家慧。该案 2018年底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谭之娇的证言。证实∶林明伟股权纠纷案上诉后,林明伟让其出面联系、请托张家慧,其在张家慧的办公室见她,希望能够支持林明伟的诉求,张家慧没有明确表态。后其根据林明伟的安排,在省高院路边送给张家慧 100 万。该案 2018 年底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黄少文的自书材料。证实∶ 2018年下半年其爱人谭之娇问其是否认识张家慧,黄少文应其妻要求给张家慧打了电话,说其妻有事想向张家慧咨询,以后其没再过问此事。其与张家慧无经济往来。
5.肖恒伍的证言。证实∶2018 年下半年某天中午12时其开车送张家慧回家,车辆从西门出来拐上龙昆南辅路,大概走了几十米,张家慧叫其停车,说有人要拿点东西给她,并叫其打开后备箱。其靠边停车打开后备箱,看见车后方有个女人提着两个袋子走过来,张家慧下车和那个女人说了些话,并将袋子放进后备箱,然后其开车送张家慧回家。
6.林宗辉的证言。证实∶鼎城公司三亚这边的业务由林明伟全权负责,卓辽志起诉其和林明伟股权纠纷案其委托林明伟全权负责该案诉讼工作,其没有出过庭。
7.祁永杰的证言。证实∶ 其为该案二审承办人。2018 年下半年,张家慧叫来其,问能否关照林明伟这方,尽量维持一审判决。其当时说好的,回去好好研究一下。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需要发回重审,其把情况向张家慧汇报,张家慧说希望能再研究研究,实在不行就发回重审。2018年底,该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当时张家慧分管其所在业务部门。
8.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8年下半年张家慧在家时告诉其,原三亚市人大主任黄少文的老婆找到她,让她在一个案件中和帮忙,后来给了她 100 万元好处费。张家慧告诉其,100 万元放在家里保险柜,让其处理。其将钱用于水云天项目和家庭日常开支等方面。
9.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2018 年下半年谭之娇为林明伟等人股权纠纷案请托其关照、帮助,维持一审判决,并在省高院大门外马路边送给其100 万元现金,其同意帮忙,并向案件承办人打招呼要求关照,承办人经审查认为不能维持一审判决,后该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张家慧告诉谭之娇,如果还有需要帮忙就告诉其。谭之娇送钱的事其告诉了刘远生。
(十七)收受梁炯明 85 万元
1.2014年上半年,梁炯明受黄银娥之托,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湖公司)强制清算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吴素琼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4年上半年,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会所门口收受梁炯明 15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2.2016 年上半年,梁炯明受黄银娥之托,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海南悦信公司借贷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吴素琼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6 年下半年,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门口收受梁炯明 25 万元。刘远生收钱后告知张家慧。2017 年,梁炯明再次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该案执行复议申请一事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何跃飞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7 年底,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门口收受梁炯明10 万元,并在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3.2017年上半年,梁炯明受黄银娥之托,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海南悦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张家慧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向王芸芸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7丰上半年,刘远生在水云天小区门口收受梁炯明 35 万元,并在收钱后告知张家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3)海中法民三清(预)字第 2号及民事案件上诉移送函、(2014)琼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拟稿审批表、评议笔录、审理报告、审委会决议等。证实∶港中湖公司强制清算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二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对港中湖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二审审理报告、裁定书拟稿后由张家慧签发。
(2)(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2016)琼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评议笔录,(2017)琼 01执异 375号执行裁定书、(2017)琼执复 78 号执行裁定书等。证实∶悦信公司借贷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及执行阶段驳回对方复议申请的情况。
(3)(2016)琼01 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2017)琼民终 2 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报告。证实∶悦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及合议庭组成情况,二审改判有利于悦信公司。
(4)悦信公司、港中湖公司(吊销)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户籍材料等。证实∶黄银娥占悦信公司 40%股份;黄银娥的丈夫洪劲松占港中湖公司 38%股份,任该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
(5)梁炯明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2014 年至 2017 年间,悦信公司副总经理黄银娥因该公司4宗诉讼案件,请其协调省高院关系,其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为案件提供帮助,先后有-起公司破产清算案、一起借贷纠纷案、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案和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其通过刘远生找张家慧帮忙关照请托方,刘远生、张家慧同意提供帮助。达到请托目的后,其将四次黄银娥转交给其的现金分15万、25万、10万、35 万共85万元送给了刘远生。
(6)黄银娥的证言。证实∶其与丈夫洪劲松成立了海南悦信公司。其与梁炯明是好朋友。2014年至 2017年间,其因港中湖公司破产清算案、悦信公司合同纠纷案等 4件案件找梁炯明帮忙,让梁炯明通过刘远生请托张家慧打招呼关照案件,并先后送给梁炯明 105 万去协调案件。
7)吴素琼的证言。证实∶ 其为悦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和港中湖公司强制清算案2宗案件的二审承办人,张家慧曾向其打招呼要求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关照。因张家慧是主管领导,其就按照张的意思去办。张家慧打招呼的事其没有告诉合议庭成员。
(8)王芸芸的证言。证实∶其为悦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承办人,张家慧曾向其打招呼要求支持悦信公司。经合议庭审查及开庭后,认为依法应支持悦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驳回另一方的诉讼请求。
(9)何跃飞的证言。证实∶ 其为悦信公司借贷纠纷案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案承办人,张家慧曾向其打招呼要求关照悦信公司。后经执行局合议庭讨论后,一致意见认为依法应驳回另一方的复议申请。
(10)刘远生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梁炯明与其是大学同届校友,关系较好。2014 年至 2017年间,梁炯明先后有公司破产清算案、借贷纠纷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案、委托合同纠纷案等4宗案件,通过其找张家慧帮忙,关照请托方,其和张家慧同意提供帮助。达到请托目的后,梁炯明分15万元、25万元、10 万元、35 万元四次给了其好处费共 85 万元。
(11)张家慧的供述、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 2014 年至 2017年期间,梁炯明曾因4宗案件通过刘远生让其在案件上打招呼,张家慧向相关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要求关照。事后梁炯明先后分4次给刘远生和其送了15、25、10、35 万元共85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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