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黄桥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可支配资金是其31 年工资之和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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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26 05:10:40 更新时间:2021-04-26 10:13:18

楼主:张松来  时间:2021-04-25 21:10:40
一个黄桥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可支配资金是其31
年工资之和的39.4倍。涉案之一:法院确认没有实
际借款证据支持的“现金借条52万元”。立案、调
解,涉嫌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诈骗、恶意诉讼之
举报信

举报人: 张某某, 男,62岁,住址: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路﹡号,身份证号:320﹡﹡﹡6431,手机153﹡﹡﹡5809

举报人: 崔某某,女,59岁,汉族,1962年3月1日生,身份证320﹡﹡﹡6444,住址:泰兴市黄桥镇﹡路﹡号,138﹡﹡﹡ 1822

被举报人:王某某,女,64岁,汉族,1957年2月10日生,身份号321﹡﹡﹡1427,住址泰兴市黄桥镇﹡路﹡号﹡室,手机136﹡﹡﹡9558

举报事项

1. 证据证明:立案程序违规;

2. 庭审确认:没有实际借款事实。调解协议书违反自愿原则;

3. 庭审审理: 投资5000元, 通过“标会”套取144万多元的事实。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嫌“套路贷”诈骗;

4. 庭审被举报人确认:2008年可支配资金652万元, 是其江苏省在职职工31年工资之和165503元的39.4倍

事实和理由:

一、泰兴法院,依法规不应受理立案

2017年6月29原告明知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具有“涉众性” 标会问题的特殊性;且泰兴专门设立“打会办”,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函》规定所涉“民间借贷诉讼事宜, 必须经基层村(居)按原始核实情况严格审核, 村(居)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 由分管负责人复核签字, 并加盖黄桥人民政府公章方可生效”,人民法院方可立案。《民事诉讼状》具状人电话、签名均不是原告本人。

泰兴市人民法院对黄桥地区“民间借贷” 诉讼案至今都必须到“打会办”出具“无涉众性标会证明” 方可立案, 本案为什么没有。故本案从诉讼、立案、开庭、法律服务所立调解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均存在违规、违法之行为。

二、再审庭审确认:没有实际借款事实的“借条”。理应认定调解协议书违反自愿原则

再审《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4行:“原告所称以现金交
付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再审《庭审笔录》第9页倒数第2行审?:“……在本案三份借条出具的2009年12月份,原告之夫他的银行账户并没有钱,对于这样一个情况,原告有无异议”。“原代:出具该份证据的目的是原告有出借款项的能力”。 原告代理人到法院打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苏1283民初 5900号, 私自又增加2万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庭审审理: 投资5000元, 通过“标会”套取144万多元的事实。调解协议涉嫌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诈骗。

《庭审笔录》第8页正数第1行审?:“王某某, 关于张某某所讲的从2002年到2006年期间, 你在崔某某作为会头的标会里应会40个,有张某某的记载,这是否事实”;“休庭十五分钟,由原被告对被告方所保存的账目上的签字进行确认, 由原告方的律师进行参与”。审? “继续开庭。刚才休庭期间要求原被告对被告保存的帐本上原告的签字进行核对,由于被告(崔某某)作为会头,关于标会记载账目繁多,从原始记账本上确实也找出了原告王明莉相关签字记录……”。

《庭审笔录》确认: 原告王某某投资5000元, 通过“标会”套取144万多元; 没有实际出款的事实。所涉借条为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 调解30万元是因得会、放贷于会中牟利减去近20万元而形成;

四、再审《庭审笔录》被举报人确认:2008年前可支配支出652多万元

《庭审笔录》第8页倒数第9行审?:“在2009年你是在职还是退休”。王:“退休”; 第14页正数第5行原代:“王某某原是黄桥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员,有自已的工作及经济来源,1995年其丈夫在泰兴仪厂任销售厂长(处理该企业的改制下岗等工作)2004年其丈夫与他人设立了泰兴信达印刷器械公司(出资5万占股10%),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其家庭条件是完全可以出借本案借款款项”;第15页倒数第5行原代:(凭在职职工资,通过套路打会)“在上海为儿子买了200多万的房产,这是事实,购买时间是2008年,在2007年泰兴买了商铺,在黄桥肉联厂买了数百平方的厂房,上述资产加起来将近600万元,试问原告有52万元(现金),又有什么不合理”。

综上, 本案跨过地方政府为处理“涉众性”标会问题,专门设立的“打会办”,出具“无涉众性标会”证明的规定程序; 轻视《关于标会的法院裁判规则》, 代理人“断章取义法律条文,蛮横无理,强迫签订《调解协议书》”;私自到法院违法又增加2万元打印《民事调解书》; 藐视最高院对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的相关规定, 在2020年6月1日再审开庭前的5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视“扫黑除恶”打击“套路贷”国家的决策。为此请求相关部门,查清被举报人2008前,凭黄桥信用社一个普通信贷员的身份, 套取《庭审笔录》确认的652万多元财产的资金来源, 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
1.《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函》复印件1份;
2. 原告《民事诉讼状》复印件1套;
3. 原告代理八法律服务所立《调解协议书》1套;
4.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苏1283民初5900号复印件1套;
5.《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1283民监274号复印件1套;
6.《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1283执恢980号复印件1套;
7. 2020年6月1日本案《庭审笔录》复印件1套
8.《江苏省泰兴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1283民再1号复印件1套;

举报人: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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