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是违背市场原则 限制竞争的获利行为——与张维迎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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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27 00:37:14 更新时间:2022-03-13 17:19:15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4-26 16:37:14
垄断是违背市场原则 限制竞争的获利行为
——就垄断 效率 竞争等问题与张维迎先生商榷
丁礼庭
最近,读了张维迎先生《反垄断执法进入常态》【1】的文章,我个人觉得张维迎先生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和“市场垄断”的理解都是错误的,所以不得不对张维迎先生就“竞争”、“效率”和“垄断”问题提出商榷!

首先,张维迎先生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的理解是错误的:“就是每一个行业都有好多个企业,有无数的竞争者;每一个企业都如此之小,对产业整体不会造成任何影响;而且每个企业都用同样的技术、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卖一样的价钱。这就是主流经济学上讲的完全竞争模型。……一旦偏离这个完全竞争模型,就形成垄断。”【2】

张维迎先生在此,把“完全竞争”理解为正常的“市场竞争”,认为“一旦偏离这个完全竞争模型,就形成垄断。”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它既不是市场经济的理想性目标状态,现实世界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竞争”的客观事实!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每个企业都用同样的技术、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卖一样的价钱”的“完全竞争”的状态,“同一技术、同一成本和同一价格”的状况之下就不可能存在任何“竞争”!“不同企业运用不同的技术和不同成本,生产不同品质的产品”是“竞争”的常态!

正常的、客观存在的市场竞争状态应该既没有“通过违背市场原则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来获得高额利润”的市场垄断,也不是“每个企业都用同样的技术、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卖一样的价钱”的“完全竞争”的状态,而是处于这两者之间的市场竞争行为。正常的竞争状态应该是:各企业以不同的技术生产出不同成本和价格的具有品质差异的产品,并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来逐步达到技术的最优化(当然也是同一化)、产品的趋同化(当然也是品质最优化)和价格趋向统一的趋势与过程!但是在这一动态的竞争过程中,完全可能,甚至“一定是”在尚未达到上述技术、品质、成本和价格“三同一”的竞争的均衡目标(也就是张维迎先生所说的“需求曲线一定是水平的”状态)时就已经被新技术的采用、生产工艺的更新和管理效率的提高等等技术和生产、管理领域的“创新”因素所打破,于是就开始了新一轮的竞争和趋同过程。正常的市场竞争就是在这种“竞争趋同”和“创新因素”“打破竞争趋同均衡”的反复轮替中动态发展的!

其次,张维迎先生对“市场效率”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完全竞争意味着
企业的需求曲线一定是水平的,因而没有任何定价权,最优生产决策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点达到,因而从社会的角度看是最优的。反之,任何一个企业,如果面临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就有了影响价格的市场力量:价格上升需求会降低,价格下降需求会增加。此时,由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决定的个人最优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而带来社会净损失,所以非完全竞争的市场不可能是有效的。”【3】

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就是,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真理,任何真理都是有条件限制的、相对的!所谓“市场效率”也一样,在客观的市场环境中不可能达到,或者不可能“保持”张维迎先生所说的“企业的需求曲线一定是水平的,因而没有任何定价权,最优生产决策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点达到,因而从社会的角度看是最优的”状态!这种所谓的“最优状态”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甚至还不能算是什么“理想的目标状态”!

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基本原则应该是“公平竞争”,而不是“完全竞争”!张维迎先生把“完全竞争”理解为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基本原则就是大错特错了!张维迎先生上述“非完全竞争的市场不可能是有效的”也是错误的!而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客观存在的有效的市场状态不可能是‘绝对最高效率’的‘完全竞争’状态”,客观存在的有效的市场状态只能存在于从低效率不断地走向相对高效率的过程之中。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正常企业的“需求曲线就一定是下降倾斜的”,而不是如张维迎先生所说的“企业的需求曲线一定是水平的”“完全竞争”状态。

第三,张维迎先生对“垄断”的解释也是错误的:“一旦偏离完全竞争就形成垄断”的观点简直就是无稽之谈。这是对垄断概念完全彻底的误解!张维迎先生如下观点也是错误的:“竞争是一个比赛的过程,竞争就是‘与众不同’,就是比别人做得更好,包括:(1)生产别人不生产的产品;(2)生产质量更高的产品;或(3)以低于对手的成本生产。但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这样的行为都构成垄断。显然,经济学上所说的‘垄断’,实际上是市场竞争中正常的竞争手段和策略。”【4】“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定义,创新一定意味着垄断。”【5】张维迎先生的这二大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此,张维迎先生把正常的竞争状态“竞争是一个比赛的过程,竞争就是‘与众不同’,就是比别人做得更好,包括:(1)生产别人不生产的产品;(2)生产质量更高的产品;或(3)以低于对手的成本生产。”误解为“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这样的行为都构成垄断。”就完全相抵张冠李戴、完全颠倒了,这并不是“经济学的定义”,而是张维迎先生自己把正常的市场竞争状态理解为垄断了,并认定“创新一定意味着垄断”观点的,也不是传统经济学的定义,而是张维迎先生自己的定义!

网上查阅百度百科对“垄断”的解释是:“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 ……政治经济学书上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6】辞海对“垄断”的解释是:“大企业把持、独占生产和市场,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7】概括起来,经济学中对垄断的解释应该是:“大企业借凭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市场竞争,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其中包括三大要点、缺一不可:一是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二是,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三是,获取高额利润。而被张维迎先生定义为垄断形式之一的,“大企业以来规模优势在市场上规范的竞争优势”,完全彻底不属于“垄断”,甚至和“垄断”的概念根本就无任何关系!

具体而言,所谓的垄断行为,不仅仅是张维迎先生认定的:“唯一要反的垄断就是政府用强力施加的垄断,也就是部分企业享有的特权,包括像准入限制、特许权、财政补贴、融资优惠,……”【8】除此之外的垄断行为还应该包括“通过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市场竞争,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最普遍的垄断形式就是,大企业之间通过价格联盟来排除和限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中国石油、电讯行业的大型国企客观上已经实行了超高价格的价格联盟,即使没有政府“行业禁入”的保护,在中、小企业进入时,只要这些大型国企愿意,他们完全有能力操纵低价联盟,在逼死这些进入行业的中、小企业后、再恢复超高 垄断价格!这就是最典型的垄断行为!

结论就是:张维迎先生说的政府“行业禁入”的“行政垄断”只是垄断的形式之一,并不是全部。除此之外,垄断的形式还包括“通过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市场竞争,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而且,企业的规模,仅仅是垄断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大企业并不一定就是垄断型企业。并不是如张维迎先生说的:“传统的垄断定义只看企业的市场份额,不看这个份额是如何形成的,把由企业家精神和创新导致的市场优势与政府保护导致的垄断地位混为一谈,”【9】
也不是如张维迎先生如此说的:“你要创新,要实现规模经济,因而要有增长,就一定会导致‘垄断’。”【10】大企业完全可以遵循市场基本原则来实行公平竞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全世界的可乐行业主要的只有二家: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但是他们依然拒绝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价格联盟来攫取高额利润的机会,还是竞争的你死我活、死去活来——这就是真正的企业家精神!

同样的道理,创新并不意味着就是垄断,张维迎先生如下观点也是错误的:“经济增长来自企业家的创新。企业家通过创新和创造来开拓新的行业和市场,获取企业家利润。如果我们剥夺企业因为创新而获取的垄断利润,那么企业家的创新功能就不会出现了。承认垄断利润的存在是促进创新的前提。”【11】首先、创新所获利润,绝对不是垄断利润,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别!这是因为,任何人、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没有能力来“垄断创新”,既然创新不能垄断,那么创新利润就一定不是垄断利润!更不要说市场经济的“专利制度”有效地保护着创新法人的根本利益!这是因为“超高价格”形成的“高利润”并不统统都是“创新利润”,其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垄断型高利润”!如果微软的高价格属于“创新利润”,不属于“垄断利润”,那么中国大陆的石油、电讯行业的超高价格,就一定是“垄断利润”!难道张维迎先生能够说中国大陆的石油、电讯行业的超高价格也是创新利润?难道反垄断法禁止这种价格联盟操纵价格的欺诈行为,就一定会扼杀创新?张维迎先生“把创新理解为垄断”和“把所有高利润都定义为创新利润”的观点显而易见是错误的!

定义“垄断行为”的依据,并不是如张维迎先生所说的;“一个企业是否有垄断行为,完全看执法者认为它是否有垄断地位。”【12】具有“垄断地位”的大企业并不一定就行使“垄断行为”!比如上述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认定“垄断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行使“垄断行为”的确凿证据!比如,上述“垄断”定义“三要素”一个不能少!如张维迎先生举的例子:卖衣服搭卖纽扣当然可以,不算垄断行为。但是如果卖衣服,搭卖风衣、马甲、睡衣,或者鞋袜,并获取高利润,那就有理由认定存在“垄断嫌疑”!

2017年12月15日

【1】、【2】、【3】、【4】、【5】、【8】、【9】、【10】、【11】:张维迎:《反垄断执法进入常态》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7117.html
【6】:百度百科:垄断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kbh-RJSowaIhDghm1yTFz0wd8-osOKurqR67Qi_zWdmTEqIOIv1FlGOczU0Ils3hGQBRESXcZ4ZbzE2mMQUKq
【7】:辞海:“垄断”词条——《辞海》1979年5月第一版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4-30 11:13:05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5-03 10:44:01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5-06 13: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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