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违规执行

字数:3508访问原帖 评论数:36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1-05-02 00:22:46 更新时间:2022-03-22 22:42:00

楼主:美LH  时间:2021-05-01 16:22:46

尊敬的督导组领导!
芜湖鸠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三山区浮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郑圣兴  189 4950 9999
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支行行长孔军、客户经理刘剑
(涉嫌行长:交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徐斌、副行长冯新忠,交行芜湖分行行长吴必显)
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洋、徐胡龙、邓侠
交行芜湖分行支行行长孔军、客户经理刘剑非法放贷、违规操作,违规执行,导致举报人损失惨重,直接造成举报人之一郑仙比精神压力巨大,被该枉法事实压垮,于2020年清明节跳江自杀,留下未成年一儿一女及年迈双亲,酿成人间惨剧。本案经中共中央巡视组认定冤情,列为芜湖市督办十件案件之一。中共中央最高检察院也督办该冤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非法放贷的事实。
2012年初,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以给予举报人优惠政策为诱饵,欺骗举报人为租赁在举报人名下房产的钢材销售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经过相关的资信了解,举报人初步意向为芜湖融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担保1000万人民币贷款,2012年2月举报人回老家过年未归,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工作人员孔军(职务:支行行长)、刘剑(职务:客户经理)欺骗举报人的侄子苏明建(其没有得到举报人授权处理该事项,举报人也从未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获得举报人的公章及房产证、土地证,采用 1.伪造苏明建签名,2.私刻举报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圣兴的私章,3.调包《最高额抵押合同》关键一页,4.私自涂改《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日期等种种犯罪手段,  非法违规办理了相关抵押手续,并且加盖了许多空白合同以及法律文件。非法违规的抵押手续办理过后,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事实上并没有向芜湖融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放款,这时举报人意识到该抵押行为违法违规且有损于举报人自身利益,故要求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释放抵押物,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拒绝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举报人多次交涉未果,发现该行客户经理刘剑已经辞职,撤销抵押登记的手续也一拖再拖。一年以后,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在故意隐瞒举报人的情况下,利用掌握的盖有我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肆意填写,去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举报人,抵押合同也由为芜湖融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一家公司提供担保,捏造成举报人为租赁在举报人房产内的18家贸易公司担保,且是为18家贸易公司早已发生在2011上半年的贷款行为提供担保,该行为明显违法违规,使举报人莫名背负本金1387万,罚息1100余万,总计2000余万的巨额债务,名下被欺骗担保的不动产也被法院强行拍卖,造成举报人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案件事实认识不清,导致举报人资产被强行贱卖,给举报人带来极大经济损失。
(一)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将开庭传票及判决书送达举报人,剥夺了举报人出庭答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被举报人芜湖中院依据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提交的片面证据,以致判决结果对举报人极为不利。
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举报人进行送达导致举报人未收到诉讼材料,致使举报人丧失当庭答辩的诉权、本案判决后上诉的权利。因此,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违法,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使得举报人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造成举报人财产的严重损失。
举报人没有对于案件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意思。《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签订于2011年上半年并且已经实际放款,由于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上述的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本已产生且偿还无望的债务进行担保,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其在案件送达中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使得举报人无法当庭指出被举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举报人承担了本不属于他的保证责任,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判决,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2014年12月29日,举报人向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但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理会,拒绝重新审理上述案件,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剥夺了举报人通过再审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4) 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依据(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12号、(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13号、(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14号、(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15号、(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16号、(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对举报人用于担保的不动产进行强行拍卖,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首先,芜湖中院的法官杨洋、徐胡龙、邓侠,在我案审理过程中,未将开庭传票及判决书送达我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剥夺了我公司出庭答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案件事实不清,只依据交通银行提交伪造的证据,草率裁决。使得我公司一审败诉,上诉过期,以至于在芜湖中院对我公司进行强行腾空时才得知我公司过亿资产已经被拍卖,且拍卖价格超低。交通银行合谋芜湖中院执行局朱斌把一拍时间,精心设计挑选在新冠疫情肆虐的大年初七,即2020年1月31日国家法定假日,使一拍0人报名流拍,二拍以阴谋设计好的1809.6248万元超低价,让关系人成交,非法掠夺我公司的巨额财产。造成了我公司股东之一郑仙比经济彻底破产,生活难以为继,对社会极端失望,于今年清明节跳江自杀,留下尚在读书的2名未成年子女,酿成人间悲剧。
第二,被举报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对于担保物进行评估、拍卖均未通知财产所有人即举报人,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置担保物,明显侵犯举报人的知情权。
第三、2012年1月12日被举报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委托安徽万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我公司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当时评估的抵押价值低于实际价值,仅为3470万元,可见该不动产虽然被有意低估,但是其在2012年的实际价值也高于3470万元。不考虑不动产在9年期间的增值情况,本次拍卖对于上述不动产的评估价仅为28275387.00元,最后成交价仅为18096248.00元,本次拍卖前的评估故意隐瞒举报人,评估缺项严重,造成了评估值远低于市场价值,极大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举报人股东之一郑仙比经济彻底破产,生活难以为继,对社会极端失望,于今年清明节跳江自杀,留下尚在读书的2名未成年子女,酿成人间悲剧。
第4、 本次拍卖的唯一报名方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举报人不动产地址上分别注册了2家公司,专门用于侵吞举报人资产。该2家公司为 芜湖蓝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芜湖海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3日注册。该2家公司根据阴谋计划参与拍卖并最后中标,显然是黑幕交易、串通拍卖。目前,举报人已经向工商部门举报上述该两家企业。
第5、 2020年8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芜湖中院(2020)皖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拍卖无效,支持了我公司的合理诉求。
三、被举报人芜湖中院部分法官对中央巡视组和中央最高检的指示,阳奉阴违、敷衍拖延,至今不给予解决。
去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明察冤情,把本案列为十件督办案件之一,指示芜湖中院一个月之内纠错。但几个月过去了,芜湖中院至今没有解决。去年年底,中央最高检知悉本案冤情,明确指示芜湖检察院督办芜湖中院,芜湖中院告知芜湖检察院不用督办了,该案芜湖中院已经下了有利于举报人芜湖鸠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裁定,但时至今日,芜湖中院都没有拿出裁定书,每周五院长接待日,举报人上访交涉,也都被敷衍拖延。2021年3月3日13点,芜湖中院法官朱斌指使身份不明人员,冒充芜湖中院人员,带着芜湖测绘公司人员,未经我公司允许,闯进我公司测绘。在省高院已经做出拍卖无效、撤销芜湖中院(2020)皖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如此张狂之至,懂法枉法,罔顾事实,玩弄国家法律于股掌之上。
综上所述,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伪造贷款材料、以犯罪手段侵吞我公司过亿资产。芜湖中院经办法官受交行芜湖分行蒙骗,在审判阶段枉法,认定事实不清;在执行阶段程序枉法,造成我公司股东之一跳江自杀、家破人亡的悲剧,令人发指。法制社会的今天,纵然我上访多年,中央相关部门为我主持公道,芜湖中院至今拖延不办,阳奉阴违,故我公司泣血举报,恳求彻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避免再次出现家破人亡的人间惨剧。

举报人:芜湖鸠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