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诸多案例分析民事“同案不同判”与“自由裁量权”的因果关系
发表时间:2021-05-10 20:28:20 更新时间:2021-06-18 09:43:08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10 12:28:20
首先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整理后,呈与诸君:
1、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用工单位招用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年龄没有上限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也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个人观点:该条款指的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就在用人单位工作,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及时享受退休养老的权利,而对劳动合同效力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该条款并不能推导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退休年龄没有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一般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个人观点:这些都是针对国家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群体,对农民工群体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退休年龄。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是剥夺劳动权。公民可以行使休息的权利,也可以放弃休息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2015]民一他字第6号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的审判指导原则,也将超过60周岁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15页-117页)【审判实务】中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经研究,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观点相同:即,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
其次,将整理的山东高院近些年的判例呈与诸君,诸君细细看完,对比这些案例的不同裁量与结果,自会有独到见解。(个人观点:我国虽然并未判例法国家,但也应该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法”相同,只因“理解”不同,结果就天差地别。)
1、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用工单位招用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年龄没有上限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也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个人观点:该条款指的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就在用人单位工作,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及时享受退休养老的权利,而对劳动合同效力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该条款并不能推导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退休年龄没有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一般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个人观点:这些都是针对国家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群体,对农民工群体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退休年龄。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是剥夺劳动权。公民可以行使休息的权利,也可以放弃休息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2015]民一他字第6号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的审判指导原则,也将超过60周岁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15页-117页)【审判实务】中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经研究,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观点相同:即,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
其次,将整理的山东高院近些年的判例呈与诸君,诸君细细看完,对比这些案例的不同裁量与结果,自会有独到见解。(个人观点:我国虽然并未判例法国家,但也应该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法”相同,只因“理解”不同,结果就天差地别。)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10 15:42:51
我国虽然并未判例法国家,但也应该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法”相同,只因“理解”不同,结果就天差地别。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11 09:29:26
美团1000万骑手都是外包?冰山一角、沧海一粟,企业追求最大利润而已,至于法律法规,像雨像雾又像风,就是不像样。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11 19:42:47
以上案例适用法律条文一样,而山东高院最近的判例却完全颠覆了之前判例的“于法有据”,并未适用新的法律条文,不得不说“自由裁量权”在审判程序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12 12:15:10
(2010)行他字第10号和[2012]行他字第13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当年”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高院的观点是一致的呀!这才有了(2010)行他字第10号和[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为何山东高院近两年关于超龄劳动关系的判例,却越来越背离了当年的观点呢???难道是当年的那拨人退休了???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13 08:58:38
“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限制的话,司法判决领域内的贪腐和渎职就会层出不穷,会严重损害国法尊严和司法形象。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19 11:31:12
经济强省,经济大省,江苏省,当之无愧。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6-01 09:08:47
懵懂不?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司法公开一栏里的小齐说法,输入问题之后,给到的答案居然也跟近两年山东高院有关超龄劳动关系的判例截然相反。加之2015年-2021年其他相关判例,山东高院对于超龄劳动关系截然不同的认定标准,免不了让百姓懵懂,不知所以然。法律规定并没有变,判例却完全变了,真是说变就变,想变就变。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6-15 16:28:49
山东高院超龄劳动关系判例,自己和自己打起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2015)鲁民申字第1743号、(2016)鲁民申567号、(2016)鲁民申1157号、(2018)鲁民再1191号、(2019)鲁民再484号、(2019)鲁民再935号、(2020)鲁民申4662号、(2020)鲁民申5333号,在这些判例里山东高院裁判时已经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2020)鲁民申10081号、(2021)鲁民申509号,山东高院裁判时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不能反推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2015)鲁民申字第1743号、(2016)鲁民申567号、(2016)鲁民申1157号、(2018)鲁民再1191号、(2019)鲁民再484号、(2019)鲁民再935号、(2020)鲁民申4662号、(2020)鲁民申5333号,在这些判例里山东高院裁判时已经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2020)鲁民申10081号、(2021)鲁民申509号,山东高院裁判时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不能反推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6-16 08:38:52
山东高院超龄劳动关系判例,自己和自己打起来了,具有完全的颠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019)鲁民再93号、(2019)鲁民再484号、(2019)鲁民申1927号、(2019)鲁民申2956号,在这些判例里山东高院裁判时已经明确: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随后诧异的事情再次发生,(2020)鲁民申10081号、(2020)鲁民申10362号、(2021)鲁民申27号、(2021)鲁民申509号、(2021)鲁民申802号,山东高院裁判时又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终止为法定终止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019)鲁民再93号、(2019)鲁民再484号、(2019)鲁民申1927号、(2019)鲁民申2956号,在这些判例里山东高院裁判时已经明确: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随后诧异的事情再次发生,(2020)鲁民申10081号、(2020)鲁民申10362号、(2021)鲁民申27号、(2021)鲁民申509号、(2021)鲁民申802号,山东高院裁判时又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终止为法定终止情形。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6-16 09:02:40
山东高院超龄劳动关系判例,自己和自己打起来了,具有完全的颠覆性。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2015)鲁民申字第1743号、(2018)鲁民再162号,山东高院判例中明确认为:(百十块钱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政府补贴,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随后诡异的事情又一次出现,(2020)鲁民申10081号,山东高院判例中却又明确: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就是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2015)鲁民申字第1743号、(2018)鲁民再162号,山东高院判例中明确认为:(百十块钱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政府补贴,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随后诡异的事情又一次出现,(2020)鲁民申10081号,山东高院判例中却又明确: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就是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6-16 16:03:48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监管状态,导致“同案不同判”“裁判截然相反”,对司法尊严产生巨大冲击。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6-18 08:59:05
山东高院的裁判具有颠覆性和突然性,还表现在(2021)鲁民申303号山东高院裁判结论认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2021)鲁民申802号里山东高院裁判结论却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更神奇的是(2021)鲁民申303号的裁判日期是2021年3月18日,而(2021)鲁民申802号的裁判日期是2021年3月24日。就这短短的7天,裁判结论却是截然不同、完全相反,岂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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