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继伟提议修改《劳动法》理由片面 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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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5-26 19:59:31 更新时间:2021-08-19 07:16:14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5-26 11:59:31
楼继伟提议修改《劳动法》理由片面 依据不足
丁礼庭
最近,共和国财政部长楼继伟先生登高一呼,提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废除《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关条款,主流学者立即应者如云,一时间在中国学术理论界似乎又兴起了一股诋毁《劳动合同法》、要求修改其中对劳动者保护相关条款的浪潮。但本文的宗旨恰恰是分析论证以楼继伟先生为首的主流学者提出的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理由片面、依据不足,并指明在当今中国基尼指数高达0.469、消费水平萎缩到GDP的50%左右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保护底层劳动者利益、强调共同富裕依然是当今中国的当务之急!

楼继伟先生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理由就是:“现行劳动合同法推行集体谈判制度是对的,对保护弱势劳动者有帮助,但是其中规定的区域和行业谈判幸亏没有推行,否则中国将陷入南欧诸国的困境。”【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严重不足,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都有体现。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首先是现行的用工制度脱离劳动生产率,工资刚性上涨。最近十年,特别是最近八年,工资超过劳动生产率两三个百分点,使得我们竞争力越来越不足。……我国大量外向型、代工制的企业,不可能签订长期的合同。法律造成的扭曲,……企业要支付大量成本,来提高工人职业技能。但下你在企业不愿意加强这方面的投入,因为职工可以以任何原因就可以走人。企业把员工培养好了,员工就可以走了。企业如果要让他们走,要支付大量费用。”【2】下面我从事实理论上来分析批判楼继伟先生上述理由片面、依据不足!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人类为什么要立法,法律的宗旨到底是保护谁的利益?我曾经反复指出,人类立法的宗旨和法制的基本原则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马上就有主流学者说我是法盲,法律的宗旨应该是公平、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当然,我确实不是法律专家,但我用常识来分析,如果我们承认一个客观事实:强势群体完全彻底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本用不着法律的保护。所以,人类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经常受到欺压和利益被侵占的弱势群体,此其一。其二是:说“法律必须公平、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在原则上说是不错的,但是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弱势群体天生就处于不合理的被欺压、利益被侵占的不利地位,结论就是,要真正实现“法律必须公平、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的目标,“首先”就“必须”从根本上扭转和保护弱势群体受欺压、利益被侵占的“弱势地位”,否则的话,高叫“法律必须公平、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就是毫无意义的空谈!

所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只有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然后才能真正实现劳资公平竞争!才能公平、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在当今中国极端的贫富二极分化的社会环境中就尤其必须如此!

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随意辞职,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条款的合理性。

包括楼继伟部长在内的主流学者指责《劳动合同法》的众矢之的就是:劳动者可随意辞职,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条款。

其实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具体地规范和囊括了企业“合理”辞退员工的所有理由及规范程序,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合理地辞退员工。请恕我繁琐地引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读者可以仔细思考一下,在《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之外,企业还有其他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是《劳动合同法》所不允许的吗?没有,肯定没有!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已经允许并规范了企业“合理”辞退员工的所有理由和事实!

《劳动合同法》还规范了劳动者提前辞职必需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根本不存在楼继伟先生所说的:“企业不愿意加强这方面的投入,因为职工可以以任何原因就可以走人。企业把员工培养好了,员工就可以走了”的事实!楼继伟先生的这一指控不符合客观事实。

所谓劳资权利不对等仅仅是:劳动者可“随意”辞职,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而这一条款的合理性,恰恰就是依据当今中国客观事实:弱势的劳动者被辞退后再要找到条件相似职位的困难程度远远大于企业在劳动者辞职后再要找到相似条件的员工!其次是劳动者对被辞退后对困难承受力远远小于企业对员工辞职后的困难承受力!如果主流学者没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来否认这二大客观事实,那么这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随意辞职,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条款的事实和理论依据,其合理性不容否认!正因为当今中国在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和单一劳动者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天差地别,要真正达到两者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事实效果,法定的权利就必须向弱势的劳动者倾斜!否则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实现公平竞争和平等保护!更何况《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企业在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和员工达成辞退员工的协议!也就是说,只要赔偿金到位,企业同样可以“随意”辞退员工!

三、当今中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依然必须强调保护劳动者权利

楼继伟先生在上面指出:“最近十年,特别是最近八年,工资超过劳动生产率两三个百分点,……”我不知道楼继伟先生这个数据的来源和依据是什么?还请楼继伟先生详细解释。

记得楼继伟先生在清华大学演讲时说的是:“2007年是一个拐点。从这一年开始,工资的增长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3】我曾经著文批判过楼继伟先生的这一观点:“而我不知道楼继伟先生为什么回避了‘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之间的直接比较,而是采用了两者的‘增长率’来做比较,我不知道这是楼继伟先生的疏忽呢、还是他根本就不懂这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当然也难逃‘故意忽悠’的指控。这是因为增长率这一指标只是‘增量’指标,说明不了工资总水平到底是高于、还是低于实际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本质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在如楼继伟先生说的‘工资的增长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事实中,工资总水平也可以依然低于实际劳动生产率水平,而这恰恰就是2008年以来中国的客观现状——其事实依据就是中国的基尼指数依然远远高于‘警戒线’!2014年依然高达极端的0.469。这是因为,能够有效说明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劳动生产率的统计数据,就非基尼指数莫属。”【4】

楼继伟先生在清华大学说的是“工资的‘增长’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而在这里又直接引用了“工资超过劳动生产率三个百分点”,我不知道是楼继伟先生误用指标,还是媒体误引了楼继伟先生的原话。但客观事实是,从基尼指数0.469的事实出发,就是中国的工资水平依然不合理地偏低工的铁证!也是当今中国的工资水平不可能高于劳动生产率“三个百分点”的铁证!所以我希望楼继伟先生能够解释他数据的来源和依据!

言归正传,就当今中国基尼指数高达0.469,和消费水平徘徊于GDP的50%左右二大统计数据来分析,当今中国依然处于必须重点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利益的大环境中,远远没有达到共同富裕的客观标准。也就是说,当今中国极端的贫富二极分化和政府福利制度支离破碎、甚至还处在“倒福利”的社会环境中的客观事实,绝对不能、也没有必要过早解除《劳动合同法》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条款!因为当今中国根本不存在南欧希腊式“超福利”的威胁!在中国“倒福利”的事实环境中以预防希腊式“超福利”为借口,来取消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本质上就如“要求食不果腹的穷人节食减肥”一样愚蠢。而恰恰只有在有效实现共同富裕、中产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社会环境中,也就是基尼指数恢复到0.25至0.35合理区间内,最起码恢复到0.4的警戒线以下,消费恢复到GDP的70%至80%的正常范围内,才能够逐步、适当地解除法律中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条款!

四、当今中国《劳动合同法》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并没有严重影响经济发展!

我在上面已经指出,世界上没有有利无弊的政策措施,所有政策措施都是有利有弊,只不过我们应该选择利大于弊的政策措施!而《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的保护的必要性远远大于对企业效益的负面影响!如果《劳动合同法》的某些对劳动者保护的条款即使真的会影响企业的效益,那么从大局出发,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经济的大局、还是对微观企业效率出发,这种弊端也是必需的、是利大于弊的理性抉择!正如楼继伟先生指出的:无论是提高工资对企业利润的遏制、还是劳动力市场上的流动性缺乏对企业的影响,在当今中国基尼指数高达0.469,和消费水平徘徊于GDP的50%的极端贫富二极分化的事实环境中,这些负面影响远远没有对底层劳动者保护来得那么迫切、那么必要!“两害相遇选其轻”,相对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的当务之急来说,中国大多数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负面影响的承受力还存在着巨大的空间!

中国的决策者必须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中国现代化的本质和标准是什么?就是全体国民的现代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的问题!没有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就不可能有大多数国民的现代化,而没有国民普遍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国家的现代化!所以,归根结底,中国现代化的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底层民众的致富问题!只要大多数企业的效益还没危及到倒闭的临界点,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必须围绕底层民众致富和全体国民共同富裕的问题转!

我曾经著文指出:“这种必须最大限度地使‘每个人’和‘一切人’共享社会财富的收入分配原则,是由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共同努力的客观事实决定的。同样,这种‘每个人’和‘一切人’共享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原则,又必须符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来最大限度激励‘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劳动积极性和能动性,所以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原则,既不能绝对平均,也不能二极分化,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在理论上,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来分析:比如对富人征税来搞福利制度,符合这二大原则的最佳税率就应该增加到低收入群体边际利益为零为止。也就是说,在税收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增加这对函数中,我们把纵坐标作为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把横坐标作为税率,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增加应该走出一个尖顶的‘n’形的图型走势,恰当的税率就应该在这个尖顶的顶端。即税率应该增加到:‘再增加税率就会损害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的最高点。在这个点上,也应该是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流动资金和土地各自合理地获得公平利益的均衡点。而所谓‘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原则,既不能绝对平均,也不能二极分化,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的数理统计的依据就是:把基尼指数控制在0.25至0.35之间,把基尼指数0.35至0.4作为实施收入调控的预警期!基尼指数在0.25至0.35区间内,各生产要素:固定资产、劳动者、流动资金和土地所有者,都可以获得合理的收入和利润!”【5】正常的企业也不可能面临倒闭的危机!


2016年4月8日

【1】:《楼继伟:下一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http://www.yjbys.com/news/421300.html
【2】:《楼继伟:下一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http://tieba.baidu.com/p/4362801141
【3】:楼继伟:《楼继伟清华争议演讲》
http://www.szhgh.com/Article/news/politics/2015-05-07/83679.html
【4】:丁礼庭:再论中国难避“中等收入陷阱”的根源与出路
http://bbs.tianya.cn/post-no01-506349-1.shtml
【5】:丁礼庭:《共同富裕不仅是帕累托原则、弱势群体必须共享发展红利》
http://bbs.tianya.cn/post-no01-508735-1.shtml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01 11:14:34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07 11:04:29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11 13:24:22
”david2d“先生在6楼说:”把女工的三年带薪产假纳入吗?“

女工”三年带薪产假“,在人均GDP四、五万美圆的发达国家也应该可以算是”超福利“了,在当今中国人均GDP才一万美圆的经济发展水平,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如果要强制实行,那对经济发展一定是”弊多利少“。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必须与客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当今中国支离破碎的福利现状中,能够争取保障女工半年”带薪产假“已经不错了。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14 13:25:43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18 14:09:34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20 17:54:11
作者:文斗金刚2Lv 7 时间:2021-06-19 23:50:32

哈哈,

工会可以组织罢工吗?!

————————————

工会不能组织罢工,还能算工会吗?还是工会吗?不能组织罢工的就一定不是真正的工会,而是“政府机构”之一!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23 11:28:46
作者:文斗金刚4Lv 7 时间:2021-06-20 19:27:40

楼继伟先生登高一呼,提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废除《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关条款,主流学者立即应者如云,一时间在中国学术理论界似乎又兴起了一股诋毁《劳动合同法》、要求修改其中对劳动者保护相关条款的浪潮。

——————————————

本文的宗旨就是逆风而上,发表与主流理论不同的理论观点!并为劳动者据理力争!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26 23:35:27
作者:speculationby4Lv 8 时间:2021-06-23 14:34:55

现在问题是,工作不好找,劳动者在谈判劳动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企业都有专业的法务人员,在劳动合同中想尽办法,设置陷阱条款。企业发展顺利时,不顾实际,大量招聘员工,一旦局面发生变化,大量的,随意解聘员工,给劳动者造成了预期不稳定,干扰了劳动市场。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涌向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不愿意进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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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整个市场经济历史发展阶段,劳动者几乎无法摆脱“刚性过剩”的状态。因为一旦劳动力饱和的拐点到来,资本早就外流,去追逐更廉价的劳动力了。所以劳动力在长期过剩的劣势环境下,唯一地只能依靠“民选工会”介入劳资工资谈判,依靠集体的力量来争取与因紧缺而强势的资本相对公平地竞争!

如果市场经济体制允许资本联合起来组建“股份制企业”,并以此来增强竞争力。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禁止劳动者联合起来增加竞争力!在哈耶克著作中所论述的工会客观存在的弊端,完全彻底、无一例外都是工会必须进一步发展完善的依据,而绝对不是工会不应该存在的依据!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30 11:55:48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7-09 15:19:04
作者:伏牛山石Lv 11 时间:2021-07-05 19:49:43

看看最高权利机关的成分就明白,官鬼超过八成,公共知识分子已成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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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帖子没有被天涯网管封杀,既感到惊讶,也值得称赞和祝贺!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7-10 12:50:20
作者:以前2021Lv 4 时间:2021-07-09 19:37:35

不可否认,一些血汗工厂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中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党执政为民,人民的两个至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群众的三个感觉(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是我们的宗旨,发展经济也是为了这个,有些血汗工厂可以离开大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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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什么“血汗工厂可以离开大陆了”的观点,实在是愚昧无知!工人在“血汗工厂”打工,虽然被剥削,但重要的是有了一个“饭碗”,有饭可吃了。“血汗工厂”一旦离开大陆,工人就一定立刻失业,那么就连“饭碗”也砸了,饭也没得吃了。

所以,重要的是在中国既要留住外资,保障外资工厂的存在,又要杜绝、禁止“血汗工厂”,甚至说从一开始就应该杜绝、禁止“血汗工厂”的存在!唯一地就必须通过“民选工会”介入劳资工资谈判,让劳动者可以借助集体的力量来与因紧缺而强势的资本相对公平地竞争,才能有效地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使劳动者的工资基本符合客观劳动生产率和符合劳动者的贡献状况。这才是唯一出路!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7-18 14:02:29
如果真的如“以前2021先生在22楼所说:有“一些企业赚的就是血汗,……“,那就一定会有“另一些‘赚良心钱’的企业”!所谓作为“公平竞争”“裁判员”的政府的责任,就是尽量遏制和减少“赚血汗钱”的企业,支持发展“赚良心钱”的企业!而不是取缔一切“私有企业”!!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7-20 09:33:07
作者:昇荣8Lv 15 时间:2021-07-10 15:58:22

一部法律,说就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还是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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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部法律就能够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确实有点牵强”!更重要的是对保护劳资双方权益的法律的贯彻执行!这才是保障劳资双方公平竞争、保障劳资双方权益的“重要一环”!!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7-23 13:33:51
作者:以前2021Lv 4 时间:2021-07-09 17:50:13

一些低技术岗位没办法,只能依靠低工资与外国竞争。这是客观事实,不能单方面依靠提高工资福利,否则全球化背景下这些行业会外移。不能依靠立法,而需要国家进行政策调节,不能靠发钱,而是国家持续加大福利建设,解决后顾之忧,比如建设统一养老,免费上学,免费公共交通,低价格福利住房等等。使低工资人群也能很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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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同意上述规定。但不能同意“一些低技术岗位没办法,只能依靠低工资与外国竞争。这是客观事实,不能单方面依靠提高工资福利,否则全球化背景下这些行业会外移。”这仅仅是因为,凡事都必须有一个“度”,量的变化一定会催生质的变化。所谓的“以低工资与发达国家竞争”概念中的低工资,仅仅是指,比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低就可以了。但绝对不能低于客观的劳动生产率,低于客观的劳动贡献。工资必须符合客观劳动生产率、必须符合客观的劳动贡献,既是经济学的共识,也是经济繁荣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当然不是充分条件!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7-26 09:15:05
以前2021:黑名单 举报 2021-07-10 15:21:28 评论

评论 丁礼庭:脑子进水了,一些企业赚的就是血汗,如果赚不到就会转移到能赚到的国家去,你说的在全球化背景下就是扯淡。 对于这些企业,走好不送,发展自己的科技企业,建立内循环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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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外资,绝对不能依靠“低工资政策”,至少不能主要依靠“低工资政策”。应该主要依靠“投资环境”。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主要依靠“低工资政策”来吸引外资,那就叫做“竭泽而渔”!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7-31 12:32:22
作者:伏牛山石Lv 11 时间:2021-07-28 12:18:41

很同意这个观点,关键是贯彻执行,中国法律规定不算不到位,但执行者出了大问题,一是工会基本不代表工人说话,二是企业家企业家的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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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这个观点,但在企业家的“超国民待遇”中,还有作为红二代和官二代的红顶商人和普通民间企业家之分。两者的“超国民待遇”在程度上,甚至本质上是不同的!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02 17:01:33
以前2021:黑名单 举报 2021-07-10 15:21:28 评论

评论 丁礼庭:脑子进水了,一些企业赚的就是血汗,如果赚不到就会转移到能赚到的国家去,你说的在全球化背景下就是扯淡。 对于这些企业,走好不送,发展自己的科技企业,建立内循环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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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此话,完全彻底是胡说八道。难不成企业赚的都是“血汗钱”?难不成企业就不能赚“合理合法”、“公平竞争”的钱了?如果真的如你所说的,那么请问当今中国国企是不是也是赚的“血汗钱?”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05 12:21:12
酷派手机闯天下:黑名单 举报 2021-08-02 22:15:14 评论

国企员工去年人均年收入92000元,私企员工去年人均年收入48000元。你先搞个制度让私企也给员工人均年收入92000元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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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你不能仅仅对国企与私企的工资水平作比较,还一个对国企与私企的利润水平作比较,更应该研究国企的高利润来自何处。对这一系列问题的综合、系列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才能叫做“融会贯通”。

众所周知、唯独你先生不知道的客观事实就是,国企的高工资水平,来自国企的高利润水平,而国企的高利润水平大多数都来自于“行政垄断”,而国企的“行政垄断”地位,都是来自于作为国企的老板、所有者、原本应该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裁判员”的政府下场参与比赛,为国企争取到的。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08 11:56:27
作者:speculationby4Lv 8 时间:2021-06-23 14:34:55

现在问题是,工作不好找,劳动者在谈判劳动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企业都有专业的法务人员,在劳动合同中想尽办法,设置陷阱条款。企业发展顺利时,不顾实际,大量招聘员工,一旦局面发生变化,大量的,随意解聘员工,给劳动者造成了预期不稳定,干扰了劳动市场。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涌向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不愿意进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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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整个市场经济历史发展阶段,劳动者几乎无法摆脱“刚性过剩”的状态。因为一旦劳动力饱和的拐点到来,资本早就外流,去追逐更廉价的劳动力了。所以劳动力在长期过剩的劣势环境下,唯一地只能依靠“民选工会”介入劳资工资谈判,依靠集体的力量来争取与因紧缺而强势的资本相对公平地竞争!

如果市场经济体制允许资本联合起来组建“股份制企业”,并以此来增强竞争力。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禁止劳动者联合起来增加竞争力!在哈耶克著作中所论述的工会客观存在的弊端,完全彻底、无一例外都是工会必须进一步发展完善的依据,而绝对不是工会不应该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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