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帝国所提供规范的国际秩序的价值属性及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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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5-31 21:29:28 更新时间:2022-07-04 10:20:50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5-31 13:29:28
论帝国所提供规范的国际秩序的价值属性及衡量标准
——读《民族国家时代的帝国依赖》与任剑涛商榷
丁礼庭
最近读了任剑涛先生《民族国家时代的帝国依赖》【1】的文章确实获益匪浅,但是我对于文章中部分观点还是不得不对我尊敬的任剑涛牺牲提出商榷。

任剑涛牺牲在文章中对“帝国”的解释是:“帝国机制,即居于各个王国之上的中世纪巨型政治体,曾经挟持教权在王国之间征战,以使王国臣服于帝国的统治秩序。”【2】在这里,任剑涛先生归纳了中世纪“帝国”的二大特性:“巨型政治体”和“使王国臣服于帝国的统治秩序”,拿现代国际政治理论来解释,“帝国”就是“提供、规范‘国际游戏规则’的强大国家”。

任剑涛先生还指出了帝国在规范现代国际秩序中的作用:“超级大国,要么以军事征服的传统形式为世界给定一个秩序,要么以花样翻新的强权方式提供给世界以新型的秩序。这样的国际秩序供给范式,往往比跨国组织发挥的实际作用要明显和稳定。……因此,可以说现代世界中并不存在完全由一个国家独立担当的国际秩序供给者角色。……而一个由某个超级大国担纲的、对其他民族国家发挥带有某种强制性约束力的现代帝国机制,是一种从形式上具有老帝国样式逐渐走向既不占有别国领土,也不直接支配别国内政外交的新帝国机制。”【3】

但是任剑涛先生的帝国理论却没有从本质上分析、解释、论证帝国所提供、规范的“国际游戏规则”的“价值属性”、以及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的根本问题,也就是帝国提供、规范的“国际游戏规则”到底是“正能量”的、还是“负能量”的?这才是所谓“帝国”的根本的、本质的“属性”!!

我早就著文指出:“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典籍中虽然高频率地出现‘发展’、‘进步’、‘正义’等词汇,但却从来没有明确定义过何谓‘发展’、何谓‘进步’、何谓‘正义’,更没有明确定义过所谓‘发展’、‘进步’和‘正义’的衡量标准!甚至认为‘社会正义、分配正义这样的术语甚至不是所谓的范畴错误,而就是毫无意义的胡话。’人类历史只存在着一种叫做‘自发秩序’的发展原则!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认为,人类历史发展仅仅是一种‘自发’的历史,并没有什么规律可言!虽然没有明说,但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其实就是认为人类历史只是在一团混沌中完全由偶然因素所决定的!”【4】

其次,哈耶克还认为:““自发秩序”理论“是在‘不含价值标准’(value-free)意义上用‘自发秩序’来称谓和解释所有自我调节系统的。”【5】也就是说,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认为“自发秩序”所规范的社会发展趋势不但是无序的,而且还是“不含价值标准的”,即无所谓“正能量”、还是“负能量”的!当然,这仅仅是我个人对自由主义理论的理解,如果不符合客观事实,还请广大读者指教!

但是我始终认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是存在着既定趋势的,而且到底符合、还是不符合这种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是的既定趋势就是衡量包括“国际秩序”在内的所有客观存在的“事物”到底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的标准。所以本文的宗旨就是分析论证,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未来将出现的“帝国”及其提供、规范的“国际游戏规则”到底是“正能量”的、还是“负能量”的,并分析论证其衡量和鉴定的标准!

这就必须先分析、论证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是存在着既定的发展趋势的:“我们先从哲学史的发展来考察:自从现代哲学鼻祖黑格尔创导了‘绝对精神’和人类‘历史终结’的理论之后,孔德、费尔巴哈等哲学家都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这种人类历史存在着必然规律的理论。而马克思主义仅仅是把这种‘历史的终结’定义为‘共产主义’。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则只是为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的‘历史终结’‘创建了一个发展的过程’。

但是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却明确无误地指明了这种人类历史发展的所谓规律,也就是所谓的人类历史发展的终结,就是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而二十世纪人类历史的实践、尤其是苏联和东欧解体的实践结果,已经非常充分地证明了这一自由主义理论的正确性!人类历史发展根本就无规律可言,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人类实践的结果,而人的实践却是以无数个人为单位的群体性协作,是一个有几十亿个人‘无序地’、‘自发地’实践的结果,人类的历史也只能是一个‘自发的秩序’!人类不可能具有一种理性的、实践的规律!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理性’总结出的规律,都一定会异化为‘通往奴役之路’的罪恶!”【6】

如上所述,自由主义不但认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是“无序的”、而且还是认为其是“不含价值标准”的。“但是自由主义理论却忽略了一个客观事实,就是以无数个人为单位的实践并不是完全彻底‘无序’的,全人类、包括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实践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自己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程度’!这是由全人类共同的人性和人的本能——‘理性地自私’所决定的!这种理性(仅仅是相对的、暂时的、有限度的理性)既是自私(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程度’)的限制、也是自私的保障!而哈耶克的所谓‘自发秩序’,不可能完全脱离‘个人的理性’(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自己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程度’)而完全彻底地自发和无序,但却是超越‘个人理性’而存在,是一种全人类理性的自然、自发的‘汇聚’(就是哈耶克所定义的‘自发秩序’)。

结论就是无数个人无序的实践存在着共同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自己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程度’,这种个人理性实践的汇聚,就决定了人类历史存在着既定的发展趋势——‘不断地满足和提高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自由程度’!这种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既符合普世价值,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正义’的概念解释和衡量标准。而且自由主义大师波普尔也承认,人类历史发展虽然无规律可言,但却存在着某种既定趋势!

我们再从人类实践的历史过程来考察,人类历史——从旧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再到青铜器时代、再到铁器时代、再到农业和畜牧业时代、再到手工业时代,再到工业革命原始市场经济时代,再到现代发达工业化私有制市场经济时代、再到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满足和提高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程度’的过程!”【7】

结论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确实存在以“不断地满足和提高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程度”的既定趋势的,而且到底符合不符合这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就是衡量包括“国际秩序”在内的所有 “事物”到底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的标准!

Gregory Clark教授曾经指出:“人类历史中其实只发生了一件事,即1800年前后开始的工业革命。只有工业革命之前的世界和工业革命之后的世界之分,人类其他的历史细节有意思,但不关键。”【8】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工业革命、也只有工业革命,才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人类社会已经淘汰了人类从进化以来一直统治人类的,以消耗财富的暴力和战争来强制性决定政治权力的归属和社会财富分配的游戏规则,取而代之的是以创造财富为目标的协商、妥协、合作、共赢的私有制市场经济来决定政治权力的归属和经济利益的分配的游戏规则!

但是人类社会发展是承继性的,上述工业革命所改变的人类社会游戏规则必然存在着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而上述人类社会游戏规则发展完善的关键转折点就应该是“二战胜利”后以《联合国宪章》为标志的国际秩序的建立和完善,虽然正如任剑涛先生所述:“联合国并没有强有力地供给国际秩序,没有显著改变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但自《联合国宪章》为主导的国际秩序建立以来产生的二大本质性历史性事件——“殖民主义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以及“苏联和东欧集权政治制度的解体”就足以证明人类社会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以创造财富为目标的协商、妥协、合作、共赢的私有制市场经济来决定政治权力的归属和经济利益的分配”的国际秩序!

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就是,无论是“殖民主义”、还是前苏联、东欧的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枪杆子暴力强制基础上的集权政治制度,都是有违工业革命以后创建的“以创造财富为目标的协商、妥协、合作、共赢的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来决定政治权力的归属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国际秩序的!全世界各国人民大众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只有“以创造财富为目标的协商、妥协、合作、共赢的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来决定政治权力的归属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国际秩序的,才符合、也是唯一能够实现“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程度”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的国际秩序,也是唯一“正能量”的国际秩序!!

综上所述,任剑涛先生文章中详细论述了在以往历史中已经存在的、以及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存在的“帝国”提供、规范“国际秩序”的作用及其过程。但是遗憾的是,任剑涛先生的分析没有涉及这种“帝国”所提供、规范的“国际秩序”的“价值属性”,也就是没有分析论证这种“帝国”所提供、规范的“国际秩序”到底属于“正能量”、还是“负能量”;也没有分析论证其衡量和鉴定的标准。人类社会历史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其衡量和鉴定的标准就是:“帝国”所提供、规范的“国际秩序”到底是以枪杆子暴力强制来决定政治权力的归属和社会财富分配”、还是“以创造财富为目标的协商、妥协、合作、共赢的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来决定政治权力的归属和社会财富分配”!这才是衡量、鉴定“帝国”提供、规范的“国际秩序”到底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到底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还是“以枪杆子暴力强制来争取和维护少数统治集团的腐败利益和既得利益”的有效标准!


2019年10月29日

【1】、【2】、【3】:任剑涛:《民族国家时代的帝国依赖》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8067.html
【4】:丁礼庭:《如何修正、弥补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缺陷》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3374703&boardid=52
【5】:韦森:《约翰格雷对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全面挑战》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704.html
【6】、【7】:丁礼庭:《权利到底应该是天赋的、还是由历史承继的》
http://bbs.tianya.cn/post-no01-511394-1.shtml(可能已经被封杀)
【8】:陈志武:《量化历史研究告诉我们什么?》
http://www.aisixiang.com/data/96090.html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06 18:48:14
谢谢“投入8th”先生推荐书籍。我一定尽量找到此书,拜读。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11 19:12:19
谢谢“投入8th”先生的支持!

谢谢!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15 12:32:31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6-18 14:08:51
欢迎大家批判指正!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7-30 11:32:36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01 20:21:14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04 07:11:28
楼主文章涉及那么敏感的话题,怎么就没人跟帖讨论呢。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14 13:42:31
作者:板桥渔翁Lv 13 时间:2021-08-10 23:13:03

所以需要重新理解自发秩序。
你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错的。王在法之下,人民的利益一样也在法之下。这是自发秩序的秩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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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说;“王在法之下,人民的利益一样也在法之下。”这话不错,但是只要的是所谓“自发秩序之中的‘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既然是“自发”的,就足以证明是人民大众全员共同“自发”地建立和承认的。人民大众全员为什么会、为什么要“自发”地建立和承认这种“自然、自发产生的法律”?就因为这种“自然、自发”之法维护和保障了人民大众全员的“最大利益”!这也就是证明了建立“自然、自发产生的法律”的目的就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结论就是虽然“人民的利益一样也在法之下”,但同时,人民利益也就是“自发、自然之法”的目的!!这种“目的”,也可以认定就是高高地置于“自然、自发之法”之上的神圣原则!!

我早就著文指出:“全人类、包括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实践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自己生存、幸福和发展的程度’!这是由全人类共同的人性和人的本能——‘理性地自私’所决定的!这种理性(仅仅是相对的、暂时的、有限度的理性)既是自私(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程度”)的限制、也是自私的保障!而哈耶克的所谓‘自发秩序’,不可能完全脱离‘个人的理性’(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自己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程度’)而完全彻底地自发和无序,但却是超越‘个人理性’而存在,是一种全人类理性的自然、自发的‘汇聚’(就是哈耶克所定义的‘自发秩序’)结论就是无数个人无序的实践存在着共同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自己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程度’,这种个人理性实践的汇聚,就决定了人类历史存在着既定的发展趋势——‘不断地满足和提高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自由程度’!这种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既符(“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普世价值,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正义’的概念解释和衡量标准。”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17 10:59:50
板桥渔翁:黑名单 举报 2021-08-16 22:21:24 评论

我早就给你说过多少次了,也懒得再给你说,但是不说又对不起你这么一大篇。总之不能从利益考虑,而是出于和谐的目的。而和谐要实现,根本在于再在谋求利益时互不侵犯自然权利,就是先义后利。这个义,就是法的起源。认真思考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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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主张的二大观点就是“先义后利”和“人民利益也在法下”。那我就告诉你:所谓“先义后利”中的“义”就是人民大众自由、自发、自觉、自愿、自主遵守的“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先生认为“先义后利”中的“义”不是人民大众自由、自发、自觉、自愿、自主遵守的“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就请先生信息解释一下你认为的“义”到底是什么?

至于“人民利益也在法下”,我认为这里所谓的“法”,就是人民大众自由、自发、自觉、自愿、自主遵守的“自然法”。既然是人民大众自由、自发、自觉、自愿、自主遵守的,就一定是符合“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如果先生认为你说的“自然法”“不符合”、或者不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就请先生明确清楚地告诉我“自然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18 12:56:41
板桥渔翁:黑名单 举报 2021-08-16 22:21:24 评论

我早就给你说过多少次了,也懒得再给你说,但是不说又对不起你这么一大篇。总之不能从利益考虑,而是出于和谐的目的。而和谐要实现,根本在于再在谋求利益时互不侵犯自然权利,就是先义后利。这个义,就是法的起源。认真思考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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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认为:不能从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的观点是片面的。恰恰相反,考虑问题必须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就拿先生说的观点:“和谐要实现,根本在于再在谋求利益时互不侵犯自然权利,就是先义后利”中,并没有否认和反对“谋求利益”,仅仅是要求“谋求利益”时必须“互不侵犯”!这就足以证明:自然法不但要考虑利益,还必须谋求利益,只不过重要的是在“谋求利益”时必须“互不侵犯”。如果在先生的上述观点中,完全彻底抽去了“谋求利益”,那么这种“自然法”还可能存在和成立吗?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18 16:45:23
板桥渔翁:黑名单 举报 2021-08-18 14:36:04 评论

你这就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思路,人类理想的普遍结论这么个思路构成社会契约,人类理想结论因为受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其普遍结论不可能不变动,因此变成一切都是相对的,包括了利益的相对性、阶级性,最终结果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出法律。而你又反对,真理是绝对的,不因为人的理性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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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恕我愚钝,先生上述观点我有点不明白,从利益的相对性,怎么一下子又得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出法律”的结论。两者之间似乎不仅仅是有点“跳跃”,甚至可以说是互不相干的概念。先生是怎么把这两者联系在一起的?还请先生指教!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19 12:35:14
板桥渔翁:黑名单 举报 2021-08-18 19:31:49 评论

因为利益的不同,所以出于理性,其道德理念就会不同;道德理念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观念和社会政治主张就不同。所以按照利益,根本就没有共识。那么你的主张就得按人数,变成大民主,大民主行吗?大辩论,大辩论,社会走向混乱;要制止混乱就必须依赖强人,枪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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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错误在于:先生认定“大辩论,大辩论,社会走向混乱”,我的观点非常明确,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全民普选,都必须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够成立。没有“程序公正”的言论自由和全民普选就是“扯淡”!而处于“程序公正”前提之下的言论自由和全民普选,就一定不会“走向混乱”!

接下来,先生一定会问:那么谁来保障“程序公正”的实施?理所当然是在民选政府的保障之下得以实施。那么何来“民选政府”?这就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论。答案就是鸡和蛋都是在进化中逐步形成。也就是说从枪杆子暴力统治的政府,逐步进化到“民选政府”是一个漫长的和平改革过程。正因为这一个漫长的和平改革过程的目标——“全民普选”产生的“民选政府”符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的“自然正义”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既定趋势,就是枪杆子暴力统治的政府,提高和平改革逐步进化到“民选政府”的这个漫长的和平改革过程的保障。这种保障是建立在“自然法”,也就是“自然正义”和普世价值基础之上的根本保障!也就是所谓的“看不见的手”和“自发秩序”规范下产生的“保障”!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20 11:37:34
板桥渔翁:黑名单 举报 2021-08-20 09:34:18 评论

日耳曼蛮族正是“最大限度的满足生存、自由、人生幸福”目的,才到处抢劫的,这不是自然正义。你有权利最大限度的满足你生存、自由和人生幸福的目的,但是你必须要合乎道义的范围内去满足。所以逻辑前提是人人有这个不受侵犯的自然权利,你是逻辑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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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这话可有“点鸡蛋里挑骨头”了。我说的:“最大限度的满足生存、自由、人生幸福”,就已经包含了一个大前提,就是必须合理合法地“最大限度的满足生存、自由、人生幸福”。就因为这也就是人人皆知的“公理”了。这就好比,当你说要“争取自由”时,根本不用解释你争取自由的前提是不妨碍别人自由。就因为这个前提是人人都知道的“公理”。再比如,当你请朋友吃饭时,不用解释:“我不是请你吃屎”。这是一个道理!!这和逻辑没有关系。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21 12:50:49
板桥渔翁:黑名单 举报 2021-08-21 09:01:35 评论

总之你需要把共同追求改成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来考虑,逻辑就不至于混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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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说明的是,我从来没有把“共同追求改成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我只是论述了“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共同追求’“。甚至可以这么说:”‘共同追求’就是‘自然权利’一部分“,但这句话,不能倒过来说“‘自然权利’就是‘共同追求’”!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23 13:43:34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24 13:01:19
板桥渔翁:
总之你需要把共同追求改成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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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每个人的“共同追求”就是“自然权利”内涵之一。我之所以强调“共同追求”,仅仅是为了展现社会发展中的“主体性”!展现“哲学的主体性”。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25 17:02:42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30 15:47:53
板桥渔翁:黑名单 举报 2021-08-18 19:31:49 评论

因为利益的不同,所以出于理性,其道德理念就会不同;道德理念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观念和社会政治主张就不同。所以按照利益,根本就没有共识。那么你的主张就得按人数,变成大民主,大民主行吗?大辩论,大辩论,社会走向混乱;要制止混乱就必须依赖强人,枪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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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错误在于:先生认定“大辩论,大辩论,社会走向混乱”,我的观点非常明确,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全民普选,都必须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够成立。没有“程序公正”的言论自由和全民普选就是“扯淡”!而处于“程序公正”前提之下的言论自由和全民普选,就一定不会“走向混乱”!

接下来,先生一定会问:那么谁来保障“程序公正”的实施?理所当然是在民选政府的保障之下得以实施。那么何来“民选政府”?这就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论。答案就是鸡和蛋都是在进化中逐步形成。也就是说从枪杆子暴力统治的政府,逐步进化到“民选政府”是一个漫长的和平改革过程。正因为这一个漫长的和平改革过程的目标——“全民普选”产生的“民选政府”符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提高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的“自然正义”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既定趋势,就是枪杆子暴力统治的政府,提高和平改革逐步进化到“民选政府”的这个漫长的和平改革过程的保障。这种保障是建立在“自然法”,也就是“自然正义”和普世价值基础之上的根本保障!也就是所谓的“看不见的手”和“自发秩序”规范下产生的“保障”!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1-08-31 1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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