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超龄劳动关系”认定的颠覆性转变

字数:1714访问原帖 评论数:2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1-06-16 17:27:39 更新时间:2021-06-17 00:32:08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6-16 09:27:39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了近几年山东高院有关超龄劳动关系的诸多判例,相互比较之后却得出一个让人诧异的结果。

所谓“超龄劳动关系”,指的是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是这个“超龄劳动关系”,山东高院最近的判例与之前的很多判例却具有颠覆性的质变。

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2015)鲁民申字第1743号、(2016)鲁民申567号、(2016)鲁民申1157号、(2018)鲁民再1191号、(2019)鲁民再484号、(2019)鲁民再935号、(2020)鲁民申4662号、(2020)鲁民申5333号,在这些判例里山东高院裁判时已经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接下来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2020)鲁民申10081号、(2021)鲁民申509号,山东高院裁判时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不能反推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019)鲁民再93号、(2019)鲁民再484号、(2019)鲁民申1927号、(2019)鲁民申2956号,在这些判例里山东高院裁判时已经明确: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随后(2020)鲁民申10081号、(2020)鲁民申10362号、(2021)鲁民申27号、(2021)鲁民申509号、(2021)鲁民申802号,山东高院裁判时又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终止为法定终止情形。

例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2015)鲁民申字第1743号、(2018)鲁民再162号,山东高院判例中明确认为:(百十块钱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政府补贴,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随后(2020)鲁民申10081号,山东高院判例中却又明确: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就是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相似的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又一致,得出的裁判结论却截然相反,笔者原以为山东高院之所以有颠覆性转变,大概率是源自于(2020)鲁民申10362号、(2021)鲁民申27号判例中出现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笔者经过查阅后发现,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相比2015年-2021年截然不同的案例,似乎并无多大关系,否则2013年的10月1日已经施行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为何只是最近才频繁出现在山东高院判例里。

至此,笔者对于山东高院有关超龄劳动关系的认定突然发生的颠覆性质变,真是感到费解,在法律法规并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相似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一致,缘何就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论呢?笔者对于这些“同案不同判”的案例,虽然非常不解,虽然非常困惑,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补充和完善,此类自己和自己打起来的裁判结论,终有一天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6-16 11:18:18
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应该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监管范围之内,不能将“法治”变为“人治”。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6-16 16:01:40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监管状态,导致“同案不同判”“裁判截然相反”,对司法尊严产生巨大冲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