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法律赋予“民告官”的权利 就是实不至名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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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24 16:26:40 更新时间:2021-06-25 10:00:30

楼主:四川陆大春  时间:2021-06-24 08:26:40
宪法和法律赋予“民告官”的权利 就是实不至名不归

尊敬的各位法官各位律师各位网友:您们好!
我是曾经告“赢”四川省蓬安县公安局的蓬安江洋大盗,四川名贼,陆大春,男,58岁,汉族,小学文,四川省蓬安县原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农民,被征地拆迁后为相如街道办凤凰山社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住蓬安县政府街132号1单元1楼2号。
今特向您们反映遭遇地方各级系统性严重官僚腐败不作为和乱作为之害的事实如下: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政府自从2006年以来,违法强制大规模征用良田耕地建河舒工业园区的犯罪行为,是以发展当地经济为理由。只着眼于眼前利益,大建园区、厂房。不论有无省政府的批复,和不论是先用后征,还是先征后用,总之,无钱时就单方面强行毁约,将省政府的非农安置批复,和原签非农安置协议强行改为“农业安置”了。强行用地遭遇强行阻拦时,就动用公安队伍和各村(社区)干部大队人马,实行多人强行控制一个强行阻拦工程的被征地灾民,被征地灾民们现场没有任何拍照、录音、摄像的机会,大型机械强行用地施工,实属有组织地公开武力抢劫农民的合法土地。结果是合法征得和非法抢得的土地上,多是建成了一些长期闲置无生产、无就业、无税收的“三无”园区、厂房了。致使众多未建立社会保障关系的被征地农民成灾民,长期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最基本生存难,长期上访不能解决问题,阻拦工程县委县政府和警方不允许,网上呼喊呼救,被屏蔽、被扎口、被刪除、媒体全部失声,诉至人民法院,遭遇新造伪证应诉和官官相护,除了不允许到上级去上访之外,就是无人理睬”的困境。
例如蓬安县河舒镇原尖峰社区2、3、4三个社于2011年7月因扩建河舒工业园区,河舒镇人民政府,按照蓬安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安排,征地报批之前未经农民知情、确认;在未出示征地批文、征地公告,未告知农民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更未出示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情况下,就强征了三个社的所有良田耕地400亩。共应非农安置的422名被征地农民,原签非农安置协议被强行改为“农业安置”后,对于农民们从2013年初至2019年以来,反复群访口头和反复联名递交的《签订人员安置协议申请书》,长期不予任何回复,直至2015年5月,为了潘家桥扩园场地平整工程顺利进行,和稳控不允许群众到省和中央去上访,才给四百二十二名被征地农民解决了146个农村合伙低保。4社每三个人解决了一个农村合伙低保,2、3社每四个人解决了一个农村合伙低保。后至2017年11月10日,才口头同意被征地农民自愿自费118404元(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去办理被征地社保农转非等手续;政府不岀一分钱;截止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过期不再办理。
蓬安县河舒镇原尖峰社区二社我母亲黄常碧、胞妹陆桂琼、胞弟陆继春家的房屋被邻居趁建河舒工业园区之机,修路致倒塌和我母亲享受扶贫待遇后,不能正常入住医院治病的两诉求一直无人理睬,成了失地、失业、失家、断绝生活来源,生存权利急需得到依法保护的灾民了。为此,我才于2019年4月8日代理我母亲黄常碧、胞妹陆桂琼、叔伯弟弟陆大东、叔伯弟媳阳碧珍,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是,依法判决政府与四被征地灾民签订人员安置协议,办理农转非等手续,建立社会保障关系,补发我母亲黄常碧、叔伯弟媳阳碧珍之前应得而未得的社保金,解决吃饭的生存问题。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川13行初75号和76号行政判决。于2020年1月15日,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蓬安县人民政府和蓬安县河舒镇人民政府,既不依法予以答辩,也不依法解决四灾民的生存问题,只是河舒镇党委书记敬雪章执意反复强迫我这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无条件地撤诉,特别是2020年5月19日后,河舒镇党委书记敬雪章和金龙岭社区书记兼主任王雪民,一再反复警告我不撤诉就考虑人身安全,在被我反复严词拒绝后,公安刑警对我进行刑事侦察未果,于2020年9月24日在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发表了一题为《被征地“灾民”单纯靠“扶贫兜底保障”和农村“合伙”低保已实难生存了!》的帖文后,2020年9月25日就接到金龙岭社区临时书记兼主任王雪民之子王帅打给我的电话,要求我必须刪除昨日的帖文,和必须到成都省高级法院去撤回状告蓬安县政府的上诉状。说如不服从照办,他就要杀人灭口!被我在电话里严辞拒绝后,他就说马上开车带人到我家来取我性命,并听见铁棍的碰撞声和王帅喊人上车说到周口老劳动局陆大春家里去收拾陆大春等声音!因此,我就给河舒镇党委书记敬雪章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并质问敬雪章到底是他指使的,还是崔竹君指使的?敬雪章答复他正在县上开会,并说我只管得了王雪民,管不了王雪民操社会的儿子!
蓬安县委书记崔竹君于2020年11月1日“转交公安局按程序核查”后,蓬安县公安局不但在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前,未作任何结论,而且民愤特大正被刑事调查的王雪民,在河舒镇党委书记敬雪章的力保和高压之下,竟然经过了社区党组织、镇党组织、县党组织包括县公安局等众多部门的测评,初选和资格联审,最终过半数低票成功“当选”连任了金龙岭社区的正式书记兼主任,而其他候选人高票却不能成功当选。不知蓬安全县特别是河舒全镇,到底还有多少像王雪民这样的山大王书记兼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中,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民告官”和代理“民告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王帅奉父王雪民之命带人,前来以杀人灭口的方式强迫我这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无条件地刪帖和撤回上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至今大半年以来,我一直在以各种方式包括在网上强烈要求蓬安县公安局必须尽快依法给予我立案与否的告知书:立案就给立案的告知书,不立案就给不立案的告知书,并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直至2021年6月19日,才收到蓬安县公安局蓬公(刑)不罚决字[2021]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直至2020年9月25日,惨遭死亡威胁后,我一直担心政府会派人到省高院去冒充四被征地灾民和我这行政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为此,我于10月8日下午给省高院寄去二份题为“特问蓬安政府不依法应诉答辩 先以软硬兼施后雇凶以杀人灭口的方式逼迫删帖撤诉的合法性在哪里?!!”的书面材料后,又于10月13日下午专程到省高院去,但10月14日上午未能见到两位承办法官,只是与两位承办法官通电话说明了自己的上述担心。两位承办法官态度明确的给我说,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冒充当事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无条件地申请撤回上诉。算是给我吃了一颗定心丸。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內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我代理叔伯弟弟陆大东、叔伯弟媳阳碧珍的上诉案件,省高院已于2020年12月21日,在未出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的情况下,和在两级政府既不依法予以答辩,又不依法解决四被征地灾民的生存问题,还以杀人灭口的方式强迫我这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无条件地撤回上诉,以及未鉴定争议证据,和“民告官”不见法官、不见官等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1日书面审理并作出了(2020)川行终1760号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陆大东、阳碧珍不服,要求我继续代为申请再审。因此,我于2021年4月28日到重庆去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
2021年4月19日,又给省高院递交了份题为“特请求仟萬不要继续成为剥夺被征地“灾民”生存权利的帮凶了!”的书面材料和一U盘,主要是证明我拒不删帖,拒不撤回上诉,惨遭死亡威胁的确凿事实。
我母亲黄常碧、胞妹陆桂琼的上诉案件,仍是在未出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的情况下,至20211年6月10日,在两级政府既不依法予以答辩,又不依法解决四被征地灾民的生存问题,还以杀人灭口的方式强迫我这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无条件地撤回上诉,以及未鉴定争议证据,和“民告官”不见法官、不见官等的情况下,才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了(2020)川行终1348号行政裁定,以当事人不服土地征收行为的,应当针对征地过程中的某一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笼统要求确认征收土地行为违法的,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二上诉人无权以个人名义起诉,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及以原审判决驳回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既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川13行初76号行政判决,又驳回二上诉人的起诉。
二审裁定特别不严肃。不但罔顾了证据鉴定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连形式或程序都特别不严谨,例如:一是被上诉的蓬安县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唐方春------都随意篡改为“崔竹君”了;二是把二上诉人的五项诉讼请求随意篡改为“四项”了;三是把请求按“精准扶贫”政策,依法免收或缓收上诉人的案件受理费用,随意篡改为“因病致贫救助”政策,还有错字连篇等等,就不再一一列举了。由此种种,足以证明承办和下判人员工作极不严谨的随意性或糊涂性,给人极端不负责任和官官相护的深刻映像;
二审裁定中只字不提诉讼代理人惨遭恐怖死亡威胁必须无条件地删帖,撤回上诉的事实。之前2021年4月19日,已给二审承办人递交了一份题为“特请求仟萬不要继续成为剥夺被征地“灾民”生存权利的帮凶了!”的书面材料和一U盘,主要是证明诉讼代理人拒不删帖,拒不撤回上诉,而惨遭恐怖死亡威胁必须无条件地删帖,撤回上诉的确凿事实证据;
二审裁定中只字不提上人陆桂琼在集体分钱时,未得分文应得的征地安置费的事实,一审时已递交了分钱的花名册就是证据;
二审裁定没有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主要目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有把合并审理制度落地落实,没有把能够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诉讼,只要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基本事实之间具有相同性质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多个案件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合并审理的价值在于将若干个高度关联性强的案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完成全部审理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但是,二审裁定犯了只是简单的认为只要不符合“一行为一诉”的原则即对案件不予受理的错误;
二审裁定以二上诉人无权以个人名义起诉,没有注明具体法律条款规定,严重违反了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生存权利的规定。二审承办和下判人员的工作亦应对公民的具体困难存有怜悯之心,二上诉人家的房屋被邻居趁建河舒工业园区之机,修路致倒塌和八十岁的黄常碧享受扶贫待遇后,不能正常入住医院治病的两诉求一直无人理睬,成了失地、失业、失家、断绝生活来源,生存权利急需得到依法保护的灾民的情况,就不依法保护,则宪法和行政诉讼法已无保护公民的合法生存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了;
根据二审裁定要旨,征地从程序到实体,整个过程全部违法,苛求普通百姓针对性的逐一诉讼,一个案件一辈子都打不完的官司,这是直接把被征地灾民讨回生存权利的正当诉求拒之法院门外了;二上诉人无权以个人名义起诉,是更进一步地把被征地灾民讨回生存权利的正当诉求拒之法院门外了。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主要目标,必须把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生存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落地落实,必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合并审理制度落地落实,把能够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诉讼,只要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基本事实之间具有相同性质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多个案件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合并审理的价值在于将若干个高度关联性强的案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完成全部审理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综上所述:蓬安县政府无钱时,名为征地,实为动用公安队伍有组织地公开武力抢地、屯地、荒地、等待涨价获暴利,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国务院中纪委及原国土资源部从前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二上诉人的生存权利急需得到依法保护的特殊实际情况。二审承办和下判人员心底不可谓不清楚,但是仍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为此,于法于理于情皆应实地公开彻查彻改。为此,特请求各位法官各位律师各位网友给予指点评议为谢!
以上如有造谣生事和诬告陷害等任何不实之处,我陆大春愿承担一切刑事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1年6月24日







图为家我母亲黄常碧、胞妹陆桂琼的房屋被邻居趁建河舒工业园区之机,修路致倒塌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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