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务强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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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28 02:08:38 更新时间:2021-06-28 08:36:54

楼主:大爱无疆wag  时间:2021-06-27 18:08:38
提要:本人曾购一房供父母和自己共同生活,根据传统和当时的登记习惯,家产登记在户主父亲名下。近期父亲因年迈病重而不得不办理分家析产、家产户主更名。此间,江苏税务枉顾事实,扭曲法律,通过欺诈、强迫等手段,要求我提供种种虚假材料,强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如此分家重税,不只是造成我家庭困难,且导致法律混乱、百姓生死难题、文化冲击、伦理沦丧、社会秩序紊乱等诸多问题,还涉及税收能否利用公权强制对百姓家庭生活进行市场化计价与征税等法律禁忌问题。近年来中央一再推行减税降费和放管服等举措,然而江苏税务竟乘人之危强征“分家”重税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我们怀着沉痛的心情,在此提出“天问”。
基本情况。作为1960年代出生的人,我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主要收支一直交由父母管理,因此多年前由我的收入钱款购买的一套房产也登记在户主——父亲的名下。现在父母年事已高,父亲病重垂危,为防不测和了却心愿,需在生前“分家析产”——家产户主更名。即:当初由我出钱购置的房产仍更名为我,同时父母仍享有房产的终生居住与使用权,且父母的生活、医治和护理等一切支出也都由我负担。近期,我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分家析产”——户主因年迈更名时,江苏税务机关人员欺骗、强制我伪造并提供种种虚假的“赠与”或买卖等材料,强征重重的“分家”重税;否则就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拒不办理我家的产权登记。我父母和我都年岁已大,父亲重病多年、且已生命垂危,医疗和护理等负担都难以承受,全家无重要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且有疫情等因素影响收入。在如此艰难危急时刻,江苏税务突然强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甚至罔顾事实与法律,说我得到了“赠与”——要强征“赠与契税”、且后续处理还要征收收5.5—9.9%的增值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收——令人崩溃!天理何在?
现在求助公众,发出天问,恳求解答。
一、 江苏强推强征“分家”重税,法律依据何在?
新中国自建国至今,从契税暂行条例到契税法,从无“分家析产”征收契税的规定。如:
1. 1950年代原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
2. 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3.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总之,“分家析产”不涉及税收问题,更不属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畴。
二、江苏强推强征“分家”重税,为何竟然不顾新中国法律法规长期以来对此不征税的规定?
新中国法律法规,非但没有规定对“分家析产”征收契税,且有明确的不征或免征税收规定。如:
1. 1950年代原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凡属共有土地房屋,如分析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准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2.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54)财农范字第85号——《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函: 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经报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4)财经财(财)字第135号批复同意,兹特通知如下:在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相互依赖的兄弟、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产,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
3.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家庭房产分割转移的形式种类有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三种……房屋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4. 浙财农税字[2009]9号(《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等精神……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5. 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6. 本人在向浙江、青海、厦门、深圳等多省市税务机关咨询时,都明确答复:(法律)没有“分家析产”征收契税的规定。
三、江苏税务,在曾一度闹出了夫妻婚房“加名税”——被取缔后,如今又竟然不顾我国家庭财产与税收方面全面而系统的法规,不顾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与现实状况,强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不惜导致法理紊乱?涉及触犯税收利用公权强制对百姓家庭生活进行市场化计价与征税等重大法律禁忌问题。
1. 分家析产——家产户主更名,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
夫妻离婚分家的不动产登记变更,父母与子女分家析产的不动产登记变更,法定继承人对遗产财产的继承与分割,这三者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分家析产”。有关法规早已明确:分家析产行为,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
2. 中华民族的家庭集体财产制传统。《说文解字》说:“家,居也。” “家”= mián宀[深屋等不动产]+豕[家畜等动产]。“家”字本身就表明,中华民族长期实行家庭成员的集体财产制,“家”由“宀”[房产等不动产]和“豕” [家畜等动产]组成,由家庭成员所共有与居住。而嫁、寡等字,又从不同角度,印证了中华民族的上述家庭财产制的传统。“嫁”=“女”+“家”[宀+豕],即“女適人成家”——女子离开原生家庭,到夫家“安家”,或结婚组成新家,共有与居住于“宀”[房产]。“寡”=宀[房产]+頒[分],即“家(产)”等因“分”而少。
正是针对上述中华民族家庭财产制的历史传统与现实状况,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法规一直全面而系统地明确了有关家庭财产与税收问题,明确规定:分家析产不征契税。参见上文原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54)财农范字第85号、浙财农税字〔2006〕14号、浙财农税字[2009]9号等规定。
国税函[1999]3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答复广东省财政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4]1036号答复河南省财政厅: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六条规定了下列情况免征契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简而言之,中华民族一直实行家庭集体财产制,在此制度下,夫妻离婚析产、父母与子女分家析产、自然人死亡后涉及的遗产析产,这三者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家庭财产的“分家析产”。有关法规早已明确:分家析产行为,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然而江苏等地税务机关,在公众和媒体的强烈关注下,对前者已依法不征税,而对后者仍然强征“分家”重税(即通过“强奸民意”手段,强制提交伪造的赠与手续,强征所谓赠与税等),这既有违法律,也有违中华民族家庭财产制的历史传统与现实状况,更有违法理,破坏了法律的整体解读与执行。
3.“选择性执法”问题。换而言之,父(母)子(女)分家析产、夫妻离婚分家析产,这两者本质上都是分家析产。前者是原生家庭,天生具有共同的家庭财产与收支;后者是通过男娶女嫁组成“新家”,男女双方——各自既有婚前财产与收支,也有婚后财产与收支,以及共同的财产与收支。江苏税务一度曾对后者——男娶女嫁组成“新家”的分家析产,由贸然“征税”转为依法不予征税;而对前者——父(母)子(女)原生家庭在遭受重大家庭变故而不得不进行的“分家析产”而强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是扭曲法律,选择性执法,有违法律的统一性。
4. 税收岂能利用公权强制对百姓家庭生活进行市场化计价与征税?
有道是“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在古今中外的文化中,从没有说:母亲让子女住在“子宫”中,要按市场价格向子女结算多少房租、交多少税收?子女长大后,给父母和家庭购房安家,全家共同居住生活,要向父母按按市场价格结算多少房价、交多少税收?父母因年迈或病重,在神志清醒时,不得不办理分家析产、家产户主名称变更登记之时,父母和子女之间要按市场价格确定彼此如何结算生育价、亲吻价、教导价、赡养价、看家价、家庭各类生活和劳动价款并缴纳多少税收?当初子女为父母和全家购房并共同生活,如今将房产重新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和父母及家庭其他成员,彼此该如何按市场价格结算多年的生活价款?居住价款?家产户主名称变更价款?又逐一如何缴税?
江苏税务强制本人对分家析产涉及的户主更名,强制要求按赠与或买卖算计我家,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强制涉及对我们平民百姓的家庭生活进行上述市场化计价与征税。
我们老百姓财税和法律知识不够,请问有哪个专家能帮助我们算一算?并帮助我们付款?
四、江苏税务,层层“设套”,采取诱骗、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公民伪造资料、进行虚假申报,进而就虚假申报,强制征收重重“重税”,这种程序、手段、措施的法律依据何在?是何作风和操守?
近几个月来,本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分家析产”不动产登记手续过程中,江苏税务干部在不听我和家人的陈述、不顾客观证据、他们自己更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再诱导、欺骗我:只能造个“赠与”或“买卖”协议,并进行(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赠与或买卖类纳税申报,并联合不动产登记中心威胁我:不这样填写,就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其手段是:
1. 拒不受理我的真实资料和如实申报,强制要求我只能先伪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赠与”或“买卖”房产协议。
2. 然后要求我再填报虚假的“赠与”或“买卖”房产的纳税申报,让他们征收2—3%的赠与契税或买卖契税。
3. 在“设套”套取我提供上述虚假资料后,在后续其他环节,还将征收增值税、所得税等重重的重税。
江苏税务的上述作为,是否已经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务人员最基本的操守?依法如实提供资料,是国家《物权法》、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也是当事人或纳税人自己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我不依法如实申报,涉及偷逃税收,江苏税官如有证据,足以处罚我。
现在江苏税官枉顾事实和法律,采取诱骗、欺诈、威胁等手段,在不动产登记等重大事项中,强迫我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作虚假申报。这就直接迫使我犯法,江苏税官据此就可以直接对我进行重罚。
请问:江苏税务的这种税收措施,法律依据何在?操守何在?
五、江苏税务逼迫公民提供虚假资料,违法开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江苏税务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并无法律的立法权和解释权,更不能曲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税款。
江苏税务强推“分家”重税,已经公然违背法律,且擅自严重曲解法律。这是典型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六、江苏税务擅自强推的“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其实是重重的“重税”。请问:江苏税务,对老百姓的一套房产,究竟要重重征收多少重税?是否已经危及“税不重征”这一基本原则?
1.印花税和契税的“重征”?百姓的房地产合同或凭证,需要同时缴纳印花税和契税。这不是重复征税?
2. 同一房产在不同时段重复征税?作为一个家庭,本人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2000年前后,本人在购置房产时,已经缴纳了契税和印花税;现在仅仅因为父亲年迈病重而分家析产,又要就同一房产重新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3. 其他重重的“重税”? 2000年前后,本人在购置房产时,所购房产包含了建材增值税、建筑安装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等重重税费。现在因家庭变故,不得不面临分家析产,江苏税务“指鹿为马”说这是“赠与”,在后续处理环节,还将征收5.5%—9.9%的增值税及附加,20%的个人所得税等等税费。
我多年来,卖苦力拿工资,已交个人所得税(当然很多时候收入并未达起征点);我拿自己的税后收入,买房子,所付房款中已经包含了开发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现在我将原由我自己的税后收入购置的房产——我居住了20年的房产,在父母年事已高、父亲重病等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登记到我自己的名下,说是我得到了“赠与”,要征收印花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重重的“重税”。
请问:江苏税务,对老百姓的一套房产,究竟要重重征收多少重税?
七、江苏税务强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危及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党的“十八大”,中央一直在管控“楼堂馆所”问题。然而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法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5〕37号、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都规定:企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或划转,免征契税。
法律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公家土地和房屋、企事业单位改制或分立的土地和房屋,都免征契税。在法律没有规定对百姓“分家析产”征税的情况下,江苏税务对百姓强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何在?
八、江苏税务,岂能既违背法律,也枉顾事实,更肆意强奸民意?
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分家析产产权登记本身是公民的私权范畴。为办产权登记手续,我一次次跑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进行电话咨询。江苏税务干部一再吓阻、且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说是:要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强迫说我得到了“赠与”——先要强征2—3%“赠与契税”和以后还要征20%个人所得税等等。江苏税务,岂能既违背法律,更枉顾事实,甚至肆意直接强奸民意?
1.我住了20年房子,突然变成了“赠与”? 作为1960年代出生的人,我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主要收支一直交由父母管理。现在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房产,是2000年前后,由我的收入和借款购买,登记在家主——父亲名下。现在因父亲重病,需在生前“分家析产”——即,当初由我出钱购置的房产仍更名为我。江苏税务居然说我得到了“赠与”,谈何而来?
2. “分家析产”之时及以后,我父母仍享有终生居住与使用权。江苏税务居然说我得到了“赠与”,谈何而来?
3. “分家析产”之时及以后,父母终生仍需与我共同居住生活,父母的生活、医治和护理等一切支出也都由我负担。江苏税务居然说我得到了“赠与”,谈何而来?
请问:我居住了20年的这房子,是天上掉下来的吗?
请问:我居住了20年的这房子,是江苏税务的税官们“赠与”给我的吗?
请问:江苏税务的税官们,是不是亲身经历,有些人获得的“赠与”的房子多了,也想当然地认为,咱老百姓自己的房子,也是他人“赠与”的?
九、江苏税务岂能乘人之危,在本不涉及税收和资金的“分家析产登记”环节,征收重重“重税”,法理和良心何在?
艰难时刻遭受重税。本人我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主要收支交由父母管理,多年前由我的收入钱款购买的一套房产也登记在父亲名下。如今父亲不幸病重、垂危,为防不测和了却心愿,在万不得已的危急时刻,需在生前“分家析产”。因年迈、治病等因素,我们并无重要固定收入,且有疫情和房价等因素影响,收入锐减,而物价和支出等费用大涨,生活十分困难。
我们并非开发销售房产,不是囤积炒卖房产,更不是接收到所谓赠与房产,没有任何资金流。有的只是艰难的家庭变故、沉重的生活和医疗支出和其他种种费用大涨。
在如此重重艰难困苦、甚至面临生离死别的危急时刻,江苏税务非但不体恤民情、为民解困,竟然乘人之危,在本不涉及税收问题的环节,违法征收重重“重税”。甚至还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他们一起胁迫我:如果我不提供虚假资料(他们所谓的“赠与”或“买卖”资料)、不被迫违法缴纳重税,就拒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此乘人之危,违法征收重税,法理和良心何在?
十、江苏税务,强制公民伪造证据,擅自“增税”,是否考虑到中央近年税务改革要求和减税降费等惠民要求,意欲何为?
近年来,国家先后进行了税务机构改革和税制改革、以及完善税收立法等改革;同时明确要求:确保税负只减不增。另外,针对经济和疫情等情况,自2019年以来,中央又陆续出台了多项减税降费等惠民措施。然而,江苏税务既不顾法律,也不顾民情?更不顾中央政策?意欲何为?
十一、江苏税务公然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强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究竟是法制素养问题?公务员的操守问题?还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了问题?抑或是与民争利问题?还是出于其他什么目的?
十二、江苏税务一心盯住老百姓的自家房产,是不是江苏已无其他税收可收了?房地产等重大项目税收都依法征收了?
近年来,江苏房地产销售量价都成倍暴涨,税收大涨。与此同时,房地产开票、销售、办证的税收,众多数十亿项目的楼盘往往长期不进行税收清算,动辄数亿元的税收恐怕都未征收;明星们获取天价报酬,动辄偷逃数亿元税收问题,长期未依法管理;甚至财税金融贪腐案例也不时传出,是否已经依法查处……
江苏税务不关注上述问题,却一心盯住老百姓的自家房产,在底层百姓明显没有收入、生活困难等情况下,还强征重税;甚至不惜通过欺诈、威胁手段,强制百姓“伪造赠与或买卖收入”而非法征税,究竟是什么原因?
十三、江苏税务不顾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公民自己负责的财产,重重要求提供所谓公证或行政或司法等等强制证明,搭车收费何时了?
国家税收法律、《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没有要求当事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办理并提交“公证”材料或法院判决、裁定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只是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只是对对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处分不动产等极其特殊情形,要求提交认证或者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自2015年以来,中央就推行放管服改革,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你妈是你妈”之类的证明等。
然而,江苏税务巧借公民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之机,不是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和客观事实征税,而是动辄重重强制要求申请人办理财产评估证明、公证证明、婚姻证明、法院审判或裁定证明等,让申请人消耗时间、精力、金钱等沉重负担,让一些机构乘机搭车收费,更白白消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社会成本。
甚至对不涉纳税义务的不动产登记人,江苏税务仍然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其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上述种种不合理证明。
遇到这样的机构,老百姓只能慨叹:真的很难——“苛政猛于虎”哦!
十四、江苏税务迫使公民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公序良俗,良知何在?
法律要维护公序良俗。住房是“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家庭收支主要交由父母或某人掌管,几代人筹款买房持家,房产登记在家主或某人名下……这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江苏税务乘人之危,强征“分家”重税等种种行为,则迫使子女和父母从一开始就分家、分钱、分财,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
十五、江苏税务强征“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甚至不惜导致法律的紊乱,导致百姓生死难题与社会秩序等诸多紊乱?
如前文所述:夫妻离婚析产、父(母)子(女)分家析产、自然人死亡后涉及的遗产继承与分割析产,这三者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家庭财产的“分家析产”。
换而言之,自然人在年迈或病重等情况下,可以在生前处理“后事”——与家庭成员“分家析产”;也可以在死后处理“后事”——遗产财产的分析继承。这两者,本质上肯定是一致的,都是“分家析产”——前者是当事人生前处理、后者死后处理。
现在江苏税务对前者——当事人生前处理后事的“分家析产”征税,而对后者——当事人后者死后处理遗产的分割析产依法免税,既有违法律与法理,更直接导致诸多百姓生死难题与社会秩序紊乱。问题如下:
1.前者和后者的本质一致,时间相距往往也不长,然而对前者和后者征免税收政策迥异,导致法律紊乱。
2.对前者和后者不同的税收处理,导致百姓生死困局和社会秩序问题。
前者是当事人生前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处理后事,遇到有关分家析产或债权债务处理等争议时,可以随时处理。
后者是在当事人死亡之后处理后事——遗产房产的继承与分割,并往往同时伴随着有关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境内外无数的案例表明,这其间往往涉及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系伪造、前后遗嘱的效力、遗嘱本身的矛盾之处、遗产处理与相关债权债务纠纷,遗嘱是否能够顺利执行,遗产争夺战,等等,存在诸多生死困局和社会秩序问题。
良法使社会和谐有序,恶法加剧社会矛盾。对前者征税、后者免税,就促使人们生前不处理“分家析产”问题,而留在死后处理。岂不是使人死不瞑目、加剧诸多矛盾?
十六、江苏等地税务机关的上述行为,甚至还导致“公媳结婚”等灭绝人伦问题,天理何在?
有媒体不时报道,税务机关上述“分家税”,已经导致“公媳登记结婚”等荒唐业务,且由税务机关参与其中办理手续。即:
第一步,父母和子媳——双双离婚,房产过户到公公名下。(如此分家析产,税务局办理“不征契税”手续)
第二步,“公媳结婚”,房产登记在现任夫妻——原公媳的名下。(如此结婚加名,税务局办理“不征契税”手续)
第三步,夫妻离婚——即原“公媳离婚”,房产登记在其现任妻子——原儿媳名下。(如此分家析产,税务局办理“不征契税”手续)
第四步,父母重新结婚、子媳重新结婚,房产登记在子媳名下。(如此结婚加名,税务局办理“不征契税”手续)
有道是:良法使人从善,恶法使人向恶。呜呼!如此畸形的 “分家税——户主年迈更名税”,导致“公媳结婚”等灭绝人伦问题,税务局还一再参与其中办理手续,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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