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法官的奇葩判决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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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01 19:23:34 更新时间:2021-09-14 20:30:03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7-01 11:23:34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7-01 22:31:23
我估计是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各种压力和干扰。在庭审中原告质疑在居民区建传染病医院时,该法官竟然说“普通医院也可以收治传染病嘛”,意思是普通医院可以建在居民区,传染病医院为什么就不行。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7-01 22:36:59
行政类案件,平民告政府,本身就处在信息不对称位置,证据都掌握在被告手上,原告只能质疑被告的证据,如果法官不尽责,不去严格审查这些证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对于原告来说,该怎么办呢?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7-02 10:24:12
今天去发改委查询项目立项信息,要有20个工作日才能回复。而上诉时间只有15天,应该是来不及了。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7-07 00:05:55
昨天区房管局局长亲自来省城要求见面谈,奇了怪了,以前想见都难,现在他们一审赢了,却来主动来商谈。大家说说是什么情况?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7-07 11:45:35
本诉状避开了补偿金额问题,而是要求直接撤消征收令,我们查询了最近的审判文书,有关类似的案件极少,大量是就补偿金额问题提起诉讼。所以此案的起诉判决都有重大意义,标志着政府拆迁的手段及合法性问题。政府方面一再强调,他们只能按政策规定的原则来进行补偿,没有议价的空间。原来590号令出台的本意是改变由开发商征收中的乱象,统一由政府进行。但是如果完全由政府来征收作商业开发,政府卖地是商业价来卖地,而征地则用公共利益的名义低价征收,而以前开发商征收还能与开发商进行议价的空间,而现在则完全没有了,被拆迁户的利益完全没有了保障。所以590号令中对于政府征收设置了严格的前置条件,那就是必须是公共利益及国防外交等的需要,而不能是商业开发。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7-07 12:05:21
当着房管局长的面,我作了以下表态:
目前一审中院判我们败诉,如果我们持续上诉,对于我们的最好结局可能是二审改判,判定征收令违法,但目前已经拆了90%以上了,已经造成了无法撤消的事实,依行诉法,只能判定其违法,但不撤消,对我们的房屋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如果是这样,按目前政府承诺的补偿金额与预期的赔偿金额不会有多大差别,可能目前还有利一些。但是,作为一个公民,让这样一个明显枉法的判决公之天下,认可其判决,让广大人民群众丧失对法律,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样的信心我相信不是几十万人民币可以买到的,这样的信心相比我们个人的这些利益得失更为重要,所以走到目前这步,我们不能妥协,我们还是相信司法的公正,金钱与公正相比,不算什么。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7-13 00:11:49
今天去高院递交上诉状,高院不收,说应该交给原审中院。按行诉法,可以直接递交高院的,那个女法官就是不收,也不给字据。也没有地方说理。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7-16 08:56:02
拆迁公司老总又来谈,可以说是威逼利诱,还提到这个贴子,看来他们是看到这个贴子了,说相关贴子已经被封了,说天涯是日本人开的,意思是只要是在天涯发贴的,他们都可以找事。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9-14 06:43:42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9-14 06:47:23
目前还在二审阶段,省高法已经正式立案,在这时间,补偿协议还未签订,更没有法院的强制拆除令的情况下,我家的合法产权房屋已经是如此面目,屋内已经是洗劫一空,连暗埋的电线也不放过,防盗门也不知去向。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9-14 07:07:33




被告的二审部分答辩词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9-14 07:46:40
http://gtzy.shiyan.gov.cn/zwgk/ghxmgs/pqgs/202108/t20210826_3363915.shtml

这是距离本案不足2km的龙门一路上的市人民医院东院区批前公示。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9-14 07:47:01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9-14 07:48:44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9-14 07:57:15


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所征收地块的详细控制性规划图,证明该地块规划用途为R21和B11,为住宅和商业零售用地。
楼主:历史的包袱  时间:2021-09-14 08:01:34
文教卫局的工作人员是专门负责该区域文化、医疗事业的人员,说他们不了解一个市级医院在当地的立项信息,而误把一个规模小得多的区级医院的项目来回复是不可信的,信访的回复工作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定是要通过领导审批盖章的,不可能用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误来搪塞的。最为合理的解释是当地根本没有所谓的人民医院传染病院区这个项目,以至于该区文教卫局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们不知道有该项目。另外该答辩状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旁证,那就是位于龙门一路的区级医院的立项代码为2103-420383-89-01-152473,并且在湖北省政务网中的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但是确没有提供本案相关的位于白浪中路8号的市人民医院传染病院区的任何立项信息,我们去十堰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信息,我们已经得到回复,该部门不掌握该信息,也就是说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查询不到有关市人民医院传染病院区的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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