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局民警利用公安权利插手经济纠纷涉嫌徇私枉法等问题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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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17 01:11:01 更新时间:2021-07-17 20:28:22

楼主:ty_勇往直前934  时间:2021-07-16 17:11:01
纪委监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检察院、公安部:
我叫邵兴梅,女,汉族,我向贵单位反映临沂市公安局及莒南县公安局徇私枉法,滥用公安机关权利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将我丈夫李正峰立案并刑拘,请求贵单位予以重视查处。事实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11日,我们夫妻俩以我(即邵兴梅)的名义通过认缴资本(非实交)的方式,成立临沂金盛器械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6年1月11日前)。该公司平常都是我丈夫李正峰在经营,因公司规模较小,并没有外聘管理人员,该公司平常都是我丈夫李正峰在经营,不仅管理公司的所有事务,还兼顾进货、销售。 年 月,我丈夫李正峰经人介绍认识临沂市中医院放射科副主任医生孟祥福,其称为我们公司介绍医疗设备的销售业务,他从中赚取回扣。至今我都不认识孟祥福此人。
2.2020年3月18日,孟祥福称给李正峰介绍兰山区几家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业务,欺骗李正峰,谎称上面领导说了“只有金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系于奎红才能介绍成(暗箱操作)这几笔业务”。李正峰信以为真,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让我与于奎红(我更不认识于奎红,后得知此人系孟祥福表妹)签订了虚假的经营协议。2020年4月,我丈夫李正峰发现孟祥福伪造临沂金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临沂邦乐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公司法人印章进行投标时(如该两公司系孟祥福,孟祥福还有必要私刻假章吗),便向兰山区公安局柳青派出所进行举报和控告。柳青派出所办案人员对孟祥福进行传唤时,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杜明利电话告知柳青派出所民警,该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办理,不许柳青派出所对孟祥福进行调查。此案就此搁置。
李正峰的行为惹恼了孟祥福,2020年5月孟祥福和于奎红在其姨夫刘建全(临沂市公安局原政委)的帮助下,让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杜明利指定莒南县公安局把金盛公司和我们的另一个公司(邦乐公司)账户给冻结了,后该局又冻结了临沂康洲医疗器械公司账户资金1000万元,造成与该案毫无关系的康洲医疗器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
3.因公司账户被冻结,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所以在2020年5月我们夫妻俩找了秦庆军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我与于奎红签订的协议无效。2020年6月1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我的起诉,并于2020年7月6日在兰山法院柳青法庭开庭,庭审明显对于奎红不利。我们夫妻正在等待兰山法院的判决结果。谁知2020年8月11日九点李正峰突然被传唤至兰山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并在2020年8月13日被莒南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因检察院未批捕被取保候审。之后,我们夫妻接到兰山法院通知,我起诉于奎红一案因出现新证据定于2020年11月24日改成合议庭继续开庭。庭审中,审判法官突然宣读从莒南县公安局调取的李正峰被涉嫌职务侵占中所调取的案卷材料(都是证人证言)。而该案卷材料系我丈夫李正峰被经侦支队杜明利刑事拘留之后,杜明利通过刑事调查手段,先后传唤李正军、公维龙、张丽、刘霞进行违法取证,在证言笔录中虚假记载“孟祥福是金盛公司和邦乐公司实际出资人”的内容,并采取不让证人看笔录直接签字的方式诱骗证人签字,完整虚假证言的制作。金盛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1日,在公司成立之时,证人公维龙、张丽、刘霞(都知道刘霞是内勤。8月份笔录中自己说是出纳)都没有到公司上班,上述证人均是在2018年10月才到公司上班,根本就不知道公司的成立情况和公司的出资情况,这些证言均是莒南县公安局制造的虚假证言(李正军、公维龙的录音为证)。我公司有前期的财务人员,并不是张丽。公司的质量管理员(用的毕业证)孟祥福也不认识。
上述证人材料明显是莒南县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刑事侦查手段达到替孟祥福民事案件取证的目的,以此干预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不仅如此,莒南县公安局将未侦查终结的刑事案卷材料交由孟祥福律师陈国栋复印并提交兰山法院。终导致兰山法院依据莒南县公安局所调取的材料作出了对我们不利的判决,认定公司是孟祥福的。我们提出上诉后,二审法官也称公安调取的材料明显对我们不利,没法改判,只能维持一审判决。
不仅如此,临沂市公安局及莒南县公安局还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4.2020年8月11日晚临沂市公安局及莒南县公安局在没有通知我以及公司法人的情况下把金盛公司办公室(房子产权是我们夫妻的)所有的电脑打印机、文件以及现金等全部扣押拿走,没有任何文件和手续;2020年8月11日把李正峰的个人民生银行卡以及我名下的房产给冻结。2020年8月12日在没有任何通知我就带着开锁公司去我家里,在准备开锁时我回来了,把我们家里全部搜查了一遍并把私人电脑扣押抱走。去我家搜查的是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杜明利等人,临沂市公安局督查一人以及莒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王文君等人,大约8人左右。
5.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杜明利和莒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王文君等人,为了能够长时间拘留我丈夫李正峰,进而达到逼迫我丈夫李正峰承认金盛公司、邦乐公司系孟祥福公司的目的。明明知道该案就拘留了我丈夫李正峰一人,却枉法制作虚假法律手续,在立案决定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均虚假记载为“李正峰等人职务侵占罪一案”,制造我丈夫李正峰是团伙犯罪的假象,截止目前为止也仅仅对我丈夫一人立案,根本无其他涉案人员,根本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规定,民警王文君等人虚报案情,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到非法羁押我丈夫30天的目的。
对上述材料,我曾向临沂市纪委及政法教育整顿小组反映,皆无反应。我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一家人就要被逼疯了。明明辛苦自己创立的公司,不仅被人掠夺走了,我丈夫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这是标椎的警匪一家啊!!!朗朗乾坤,我相信总有能说理的地方,恳请贵单位主持公道,还我们家清白。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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