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应该成为一个理性公正无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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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27 06:43:56 更新时间:2022-05-12 13:02:06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4-26 22:43:56

网络应该成为一个理性公正无私的平台

看到这次全党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整风肃纪工作开展后的成绩斐然,笔者真为此感到由衷的高兴!就是吗,以前受主客观现实的影响,权大于法而无理的事实现象几近公然,弄得那些无职无权的人们即使有理也近乎绝望!好在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以来至今,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和新官不能不理旧帐(事)等等一系列能够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性质政策法律规定措施具体实施以来,大家看那些或轻或重地有违这些制度规定的官员们都一个个地被查纠了出来,据新闻报道他们都得到了相应的惩罚惩诫性组织处理和法律追究。这样的结果绝对有助于全社会的健康有利向前发展!
在这个查纠过程中,有的不良事件是经网络曝光的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最终得到了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结果。有鉴于此,笔者在2018年9月9日写在网上的《作为关键少数,竟然弃党中央政策决定规定规矩于不顾(转载)》这篇如实诉说我们被相关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给形成的历史工作冤情的系列长帖,但至今这么长时间了都没有任何正确的结果出现!总以为我们所在的局党委能够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纠正这起冤假错事,因此我于今年4月25日早晨写成了一个与宪法有关有可能涉及部分相关关键少数现实利益的跟帖发在了这个系列帖子中,没想到现在却找不到这个系列长帖了,页面上显示被删了!看来腐败现象在网络中也是存在着的。本在网络是个让所有人在遵守规定基础上都能畅所欲言的地方,但受到某些自私腐败官员们的影响下却不能做到大公无私!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个社会现实啊!
按理说,在宪法保障可以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人们针对某个对象的有关说法当然根据主观意愿是有对有错,如果经查是正确的,那么被说者就应该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之,同时这样做也会给社会正能量注入一剂难能可贵的活力!如果经查全部和部分说法是错误的,那么这类言论的行使者按规定是应该受到相应惩处的!而不是利用自己的权力淫威而把能够显示这些言论的帖子给删掉就完事了,其实这样做更能够反证出被说者是真正错误的!这个逻辑规律希望社会上所有的组织机构中的各级工作人员们都能够真正明白,不要再做这些“自证错误”的事情了!应该坚定诚实地做到党中央要求咱们必须做到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样的能够符合全社会健康发展的正能量事件吧!如果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把公平正义的使然形成为常态,那我们正在建设中的和谐美丽社会必然会更早地成为真正的现实 !

宋海涛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4-27 07:10:42
十分奇怪,刚看了文中提到的那个被删之帖又成了原来的样子了,但《在 严抓共管下,这个党委依然践行“权大于法”的事实存在!》这个帖子又出现了不能被方便找出来的样子了!看来想要维护和争取本质上公平正义的工作从开始就并不容易啊!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5-02 11:37:54
按公开就意味着公平公正之理来说,网络是应该起到这个积极有益社会效益的!但是网络也难免受到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有时在这里出现某些真情实况,却遭到了某些相关职能部门长期的置之不理或弃之不顾!缘及如此那此时网络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成为个让相关当事人们可以实话实说的平台而己!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5-02 15:07:51
我们特別是其中的所有共产党员终生信奉的应该是科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原理,在这条光明大道上,客观决定主观应该是一个宗旨思维原则!
正因为如此,卓越伟大的党中央在十八大以来至今,一直提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和"新官不能不理旧事"等等能够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性质的政策方针措施,可具体到地方却不能全面做到"党中央提倡和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的全履盖,对一些没有按此做到的工作单位和各级工作人员们,也没有做到零容忍,这个情况请你细看看上边的所有内容就会清晰地明白这个不良现实的确是客观存在着的!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7-30 09:56:46
逐渐我发现,但凡帖子题目中有“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的字样,不知被谁在不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基本上都给删掉了。话说我对其中的相关话题说了那么多,都是根据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具体决定规定措施再结合我因此事经历过的现实情况如实认真地说写出来的,但是就因为这些内容涉及到了某些大搞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工作作风的腐败分子们的两面派和两面人的不良习气,所以他们才采取了如此下作的手段利用可能是网络暴力的手段,把我长期真情实意写出的这些帖子都给強行删掉了。
其实这样做,正反证出某些相关关键少数架着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的名义把此事给真正处理错误了。要不怎么不想让社会大家庭中的其他人给知道呢?如果真的是做对了,那还用删吗?不删不是让大家都能知道你是正确的吗?如果能想通了这个理,那个叫庞忠杰的局党委委员和叫王利军的原副支队长也不会当时丧心病狂的和丧尽天良地威逼我删帖了。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8-01 09:24:30

凡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都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用好纪律处分权限,自觉同一切违纪行为作斗争。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基础上,增写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 小,防微杜渐等内容,对于加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党中央明确表示,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看到了上述和其他相似内容的帖子中正能量的思想意识了吧,但我在上边频繁如实诉说的这起工作冤情,就是在我向我所在的相关支队党支部和分局党委及市局党委和市局纪检委的依政策依法依规的实事求是的申诉和控告下,这里的负责人们长期以来就是不给按相关政策规定措施来正确处理此事,如此搞的我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精神产生了极大的怀疑,总以为难道党中央的政策规定措施对于国内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倡规定的“全覆盖”和“零容忍”,真的是对我们所在的相关党组织及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不起任何权威约束性的作用吗?否则的话,怎么他们做出了违纪违法的客观事实后,但他们依然还在当着什么“两面派”和“两面人呢?因此他们对待我相关权利的正确落实方面却迟迟不给予正确的处理呢!唉,他们代表相关党组织无理行使出的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和为官乱为多年来都是在明目张胆地持续进行着但至今都平安无事。看来党中央规定提倡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和整风肃纪永远在路上”对他们来说只是个空穴来风。如此这让我们队伍中的其他党员们怎么会去按党中央的规定要求去开展自己的相关工作呢?实事求是地说,这个“破窗效应”必须得到纠正 ,要不然就会贻害无穷的!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8-04 17:20:23
上边所说的一切就能够充分表明,真理(公平和正.义)在强权面前就无奈地显示出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啊!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8-05 06:08:57
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就上边的党中央决定意向, 话说因公死亡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我当时在工作中就认真地做到了这一点,但由于害怕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两位级别不同的直接领导人相互串通,而把我们这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忠诚履职工作的正义性给丧失的一干二净。但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公平正义的方针政策,我已经明确意识到此事被人为赋予了不正确的工作性质,于是我向我所在工作单位的局党委根据规定提出了理性结合现实的申诉兼控告,没想到当时至今的各届的以局党委为主的各级党组织依然无理地且无任何法律规定依据地坚持过去的那种并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客观情况的错误认识,除了为官不为外甚至还行使出了为官乱为(比如说没有任何根据地哄骗并威逼我申请也擅自删掉一些具有大量真实内容的网上帖子)的相关组织行为,他们的违纪行为至今还在那里而没有受到任何问责,可见法律法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公平正义规定和全覆盖和零容忍的政策实施规则竟然被他们给演绎成了一个真实的谎言。看来有权有势真的是可以不遵守相关的纪律和规矩啊!怪不得很多人即使拼了命也要混上个一官半职,原来真的是如此啊!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8-12 08:08:44
每一名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不论担任任何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首先要明白自己是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要用入党誓词约束自己。
上边极富权威性的这段话,大家都应该知道是出自何方了吧!如果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精神实质都能切实贯彻落实到位的话,我在上边宏观提到的这些各级共产党员们就应该明白自己所犯下的原则性错误了吧!据此我认为合格的共产党员根本就不是他们这个样子,可是现实中的他们却是党员领导干部,难道这是党中央的错误吗?肯定不是!真正错的正是我在上边宏观提到的这些“党员领导干部”们,敬请这些人不要再去当错误程度大小不同的两面派和两面人了,真正的公平和正义的确需要他们用实干去维护和发展,而他们却是如此这般,可以预想这样是会给党的伟大事业成造成某种危害的!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1-08-14 04:38:12
网络本来是一个可以根据公理上的善恶观念,是可以畅所欲言的地方。但我发现我在某些帖子的内容中只要一涉及某些导致出错误事件的相关者们(一般是有权有势的人),发后一看先是被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审核(我曾经经历过的),到最后也不知是什么理由,这些真情实语就不会出现存于网络中了。可见权力的淫威当然在网络中是有存在空间的。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2-02-06 08:13:01
网络应该是一个讲真话诉实情的地方,因此我负责任地说到了经深思后认识到的下边这些:
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根据上述这个党中央提倡推广的这个权威性意思表示),结合按照“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这个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精神,请大家特别是共产党员们都仔细看看想想自己的周围在这方面都达到了真正的全覆盖和零容忍的程度了吗?而从我本人多年来的亲身经历来看,我觉得党中央提倡的、决定的、禁止的这些仅仅在会议上被某些人仅仅是做了个看似轰轰烈烈的传达,但实际工作中在此事上依然是我行我素,即根本不按照明文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解决一些问题!,具体指的就是你根据程序规定一丝不苟地做出了相关的申诉和控告,但也有如泥牛如海一般而没有了任何讯息。如果我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去与他们理论时,他们的反应往往是避而不见或敷衍塞责,再有甚者就要利用我的主管领导同志向你发出一些威胁和恫吓,同时在我的日常工作中并不给予我正常的应该具备的工作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每逢评先争优的组织评定中,我因这个客观情况而无法显现的工作水平那可是被组织真当做是评定的依据啊,具体表现是他们认为我在工作上既不主动又不积极,就应该把他排除在评先争优的范围之内,从道理上说这一点的确没错,但造成这样的原因相关组织难道不是始作俑者吗?因为不给予我适当的工作条件这让我怎能很好地开展相关工作呢?为什么我要提出申诉和控告呢?正因为确实有冤(根据政策措施明文规定而认识到的)才这样做,但我提出意见后,组织却给予了为官不为或为官乱为的违纪作为而不予以正确解决,那我们身上的冤屈却依旧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别说是我了,就是任何人对自己所应该做的工作能够给予主动积极的参与吗?更别说在工作中的其他奉献作为了?由于受那场致命工作事故的天然影响再加上我在后期学习上的难以达到太高明,所以我只能这样想和这样做了,但愿其他的共产党员们如果遇到类似事件时能够想和做的比我更高明些!但我以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人们特别是共产党员们如果硬性让自己脱离现实的话,的确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唉、但愿他们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我没有给他们送他们需要的钱,那他们这样做就只能属于工作作风败坏的问题了!本段前头说的那些内容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有什么理由不严格遵守呢?但针对我们这个我理性认为的工作冤情他们竟然能够多年来按他们无理的依据来继续冤枉我们这两个曾经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工作人员了,他们的胆大妄为真是令人发指的啊!
综上所述,我亲身感受到凡不是不能正确处理好申诉控告问题的,那就可以做到对相关受不公正待遇的当事人予以在事业上几乎是个毁灭性的打击。难道这些受不公正待遇的人们就没有工作能力吗?不是的,大家想想,遇事不愿做不想干的结果如何大家都有亲身体会吧!因此我还是要建议大家特别是共产党员们必须要按上级的要求精准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只有如此咱们大家的工作精神肯定定会高昂起来,当然所做出的工作质量势必会节节升高的!这个情况就能自然表明,承担整风肃纪“两个责任”党组织中的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自私地和客观有违地不按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去开展自身的本职工作,长远地看这不仅是对自己而且是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都是个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啊!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2-05-11 22:15:57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应该说出下边的这些
党员同志们都熟知且必须被要求遵守执行到位的“两个务必”的具体表述内容吧!对于党员民警同志们来说,所谓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察制度,又坚持有错必究。谨慎是我们党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也许有人说这样的规定是针对业务方面的工作,但对于内部工作事件的处理上难道就能违背这个可以达到实事求是的工作道理吗?
上边这段表述中的原则性内容都是有据可查的!回顾既往,山西省大同市原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依法照惯例紧急带领队员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而不幸遭遇恶性车祸的事件,事后却因客观无法辩解(当时我们是一死一重伤这如何能辩解呢?)的原因,却被当时的相关各级党组织给单方面地且无任何客观证据为佐证地给错定为了出私警违纪工作事件。我在组织中正能量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我又通过学习思考,我就认为他们根本没有按首段规定的正能量方式方法来正确处理这件不幸的工作伤亡事故,所以就确定相关党组织的他们单方面认为我们的工作是违纪的那肯定是错误的,但我依法依规申诉此事己经二十多年了,但他们无理(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难以辩驳的支持)就是拒不认错,那就无法做到有错要改和有错必究了!正因为从事发至今相关的他们根本没有做到实事求是,那何谈对为工作而付出了生命和鲜血的我们能实事求是地做到真正的高度负责呢?
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曾经发布“新官不能不理旧事”,但我们这件事从我们事发后五年内等我被抢救成活后就意识到此事的确在工作性质的认定上存在有难以回避的组织错误时,我根据规定申诉后至今一直也得到了“新官就是不理旧事”的这个客观现实。全面从严治党都被抓落实都这么多年了,没想到不按党中央要求做事的党组织还依然在现实中“顶天立地”样地存在着!对这个情况,全国这么多共产党员们应该有什么看法呢?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附: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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