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帖:说说吴某某事件后面的法律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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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26 18:01:44 更新时间:2021-08-04 00:07:49

楼主:u_109655773  时间:2021-07-26 10:01:44
为避免删帖,本楼不写全名,但我想大家知道我在说谁。
都某某说,她被约谈MTV,然后喝酒,然后酒醉,第二天醒来发现吴某某在床上,双方交往,吴某某给其3万余元,后双方又有交往,到4月被分手。
好吧,看这个剧本就知道吴某某后面一定有对刑法精通的人,几个环节让吴某某不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都某某只能品尝成长的代价。
楼主:u_109655773  时间:2021-07-26 10:03:40
第二步:酒醉后上床。
这个问题就要说一说了,强奸是什么?有的人可能以为要用暴力、用强的,才算强奸,但法律上并不是这样的,法律上对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女性意愿,也就是只要女的不愿意,就是强奸,至于有没有用暴力,不一定哦,有的强奸是不用暴力的,甚至女方会主动要求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举例,某个女性工作失误被老板抓到,老板要开除这个女性,这个女性为了保住工作表示愿意和老板上床,这个也是违背女性意愿。而那种在女性不能自主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是被推定属于强奸的,这种不能自主包括未成年(即使自愿也视为没有能力表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酒醉或昏迷状态下的女性。
所以只要都某某当时处于酒醉状态,吴某某和都某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楼主:u_109655773  时间:2021-07-26 10:15:28
第三步,第二天醒来吴某某安抚。
这一步其实挺关键,为什么要安抚呢?简单说:要毁灭证据。
其实发生这种事,第二天女性是可以报警并检查身体的,如果都某某前一天还是处女,也是能检查出来的,想当初克林顿就是被一条裙子搞到狼狈,所以吴某某一定要安抚都某某,让都某某不能报警也不能去医院检查身体,许下美好的诺言,让都某某相信自己是情难自禁犯下的错误。
(场景推演:吴:”都怪我,昨天喝多了,对不起,是你太美了,我才没忍住,我犯罪了,你放心,我会对你负责的“都某某此时大概率会说”我也喝多了,不怪你。“然后想办法把都某某留下来,可以一起看电影,一起看过去拍的MTV等等,总之不让都某某离开视线,直到无法从血液中查出酒精含量)
楼主:u_109655773  时间:2021-07-26 10:25:28
第四步:给钱。
为什么要给钱?很简单,这个年龄的小姑娘不可能实现财务自由,多数要靠父母,总有些想买的想要的经济上给不了,给点钱让女孩更信任自己、更依赖自己,同时也是拿住对方的把柄,一旦对方要对外说什么,自己可以把双方的关系定义为卖淫嫖娼。想吴某某一个外国人在国内出点卖淫嫖娼的事,那算事?公安会管?
对女孩来说,相当于杀人一百自损一亿,说出来没人听,一堆人说你自甘堕落,一堆人说你炒作无下限,一堆人说你敲诈不成诽谤。
卖淫嫖娼是治安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只要不是强奸,公安是不管的,而女方收了钱,可见不是强奸。
这一步做完,法律风险清零。
楼主:u_109655773  时间:2021-07-26 10:28:31
第五步:分手
花采完了,闻了清香了,成累赘了,丢了就是了。
古时将这种人叫”采花贼“,这个表述太形象了。
可惜我们现在的刑法对这种”采花贼“束手无策。
所以都某某也好,李某某也好,都是勇士,这种勇士或者可以挽救无数未被采的花朵,是谓行大善也。
楼主:u_109655773  时间:2021-08-01 12:14:02
一夜醒来,吴某某被刑拘了?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即内部有人反水了,有了实锤了。
楼主:u_109655773  时间:2021-08-03 09:47:49
这件事发展到现在,首先要感谢都某某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精神,都某某不是第一个受害者,为什么前面都没事,相信大家看过我前面的分析,这些小姑娘在团队面前基本上是没有任何胜算的,她们不敢告诉任何人,怕被网络暴力,也怕被父母责怪,怕被周围的人独立和嘲讽。
所以都某某在网上揭露这个事的时候,那些女孩觉得她们是同病相怜,只有彼此才能懂彼此,才会把自己的故事告诉对方,抱团取暖。
很心疼这些小姑娘。
楼主:u_109655773  时间:2021-08-03 17:27:18
@李诸侯 2021-08-03 10:04:15
你说这么多没必要!
去了解一下‘诱奸’!‘诱奸’也被界定为强奸罪,就是利用自身的权力、地位和金钱作为诱饵达到自己目的的犯罪行为!过去是界定为玩弄女性罪,也叫流氓罪!被枪毙的也不少!朱德的孙子就是其中最有名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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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个诱奸被认定为强奸的案件出来?
诱奸不是强奸,强奸是指违背女方意愿,而诱奸并未违背女方意愿。
有个真实的案件,2018年上海卢某伪称海归相亲,骗钱骗色,最后是以诈骗罪判刑的,这个就是诱奸,诱奸在法律上就没这个词,只是老百姓们说说的,像《蜗居》里的宋思明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引诱海藻发生性关系,这个不是犯罪。
流氓罪过去确实有,不过早就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取消了,过去是犯罪的现在未必也是犯罪,过去不是犯罪的现在有可能是犯罪,是否犯罪要看发生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举个例子,过去的刑法中是有投机倒把罪的,现在就没有,现在有违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过去就没有。
诱奸和强奸很多时候容易混淆,主要看是否给予女方压力迫使女方违背本来意愿发生关系,比如超市老板发现有个女生偷了东西,扬言要报警,女生不得不同意与老板发生关系换取不报警,这个是强奸,诱奸不是这样,也举超市的例子,超市老板拿个新款手机对女生说你和我上床这个手机就给你,如果这个女生已经成年且不是精神病人或智障,就不算强奸,因为这种引诱不能成为压力,没有压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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