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达拉特旗“二王”重特大金融交易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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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8-12 05:17:51 更新时间:2021-08-12 17:19:33

楼主:fazhixinxiwang  时间:2021-08-11 21:17:51
金融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这可是国家的根基。
引言:
达拉特旗,民风淳朴,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隔黄河相望,抬头可见连绵的阴山山脉大青山。内蒙古包头市曾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包商银行重特大金融案,而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的“二王”重特大金融案,虽然案值与包商银行金融案有较大的悬殊,但是,这也应该引起高层的高度关注,否则,类似案件会如滚雪球那样,接二连三发生,这足以引起金融的极度不安全。
一、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王永光案
2018年12月29日,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用房产换贷款。
房产为:位于达拉特旗的万通祥和小区1-3号、5号商住房、4号住宅楼未售商品房。房屋面积:17409.83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10380.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7029.33平方米。鄂尔多斯市昌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108186001、内蒙古宏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值——105569000元,内蒙古成信恒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值——109128109元,取平均数107627703.33元,与内蒙古华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值——138474287元,再取平均数123050995.17元。
置换的贷款本金合计123049042.97元。(上述数据有出入可提醒修改)
上述交易,部分数据在官方媒体公开登报声明过。
对于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重特大金融债券转移案,不作评价,业内人士应该能看出一二。
据天眼查,王永光为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而据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目前的信贷部领导王科在电话中介绍,王永光曾是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领导。
二、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忠案
公司到底是谁的?
王忠称,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杨鑫,系其外甥。而王忠,多次提到了王永光,称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淡永峰(主要领导)为永峰。王忠也称,内蒙古信用合作联社领导不点头,那么大的交易能成?(据录音)
协议约定:
据天眼查,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26日,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署了房产换贷款协议。
房产为: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恩和大厦的9号楼(主楼2——4层)、11号楼(副楼1——4层)。主楼7184.88平米、副楼5938.64平米。鄂尔多斯市昌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值——142012520元,内蒙古华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值——145480336元,取平均数143746428元。内蒙古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值——220475136元。再取平均数182110782元。
贷款本金为182031446.57元,共计380笔。
协议第一条的缔约能力的1.1:签署本协议不违反各方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约束性文件,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银监局联合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如果按照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署的协议的约定,这个协议已经违反了财政部、银监局联合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属于无效协议。
协议中部分房产曾被公开拍卖:
据互联网查询,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号楼1-4层建筑面积为5938.64平方米商业房地产(属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有五证,无房本)。起拍价:42617240元人民币,保证金:63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执字第5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最后这次拍卖流拍。
协议中房产过去是谁的?
另据互联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呼执字第00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家园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4号楼;恩和大厦9号、11号楼; 变更申请人内蒙古福佑投资有限公司为(2015)呼执字第0005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据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房地产评估值最多相差10%,评估高了是不敢的,已经有评估公司出事了。
内蒙古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2亿评估值是否存在问题?
据律师:这个评估值有问题。
据业内人士分析: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恩和大厦的9号楼(主楼2——4层)、11号楼(副楼1——4层)。主楼7184.88平米、副楼5938.64平米实际价值起码在1亿元左右,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在后期又没有注资,不可能拥有上述房产。
问题:
如果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拥有上述房产,又如何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约1.8亿元贷款拿到手的呢?
据业内人士: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人物——李海渊、淡永峰、袁军。
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被实名举报涉嫌合同诈骗罪。内蒙古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曾被实名举报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
目前,达拉特旗公安局已经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据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上述法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一个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经过判断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不依据申请而主动进行监督;其次就是依据被害人的申请而监督。至于案外的比如举报人之类的申请,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理解,对于案外人申请监督,也应该比照刑诉法的规定执行,也就是不论案外人的身份,检察院知道后应该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审查。
那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案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是否应该依法进行监督呢?
其次,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牵涉的案件,已经牵涉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银监局、鄂尔多斯市银监局、内蒙古自治区信用联社三家单位。业内人士认为,没有这三家单位的审批同意,1.8亿元的金融交易不可能实现。而且,这起重特大的金融案件,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是否有义务进行审查监察呢?
这些案件,只是民事纠纷案件,还是牵扯到重特大刑事案件呢?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三个月左右,就用3亿元的本金交换了房产。其次,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后在短短不到三个月内,如何就能买得起上亿的房产?如果没有购买,那又是谁赠送的呢?如果既没有购买,又没有赠送,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相关的主管机关,胆子这么大?细思极恐啊。
下面这份调解书,是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涉及到名叫王忠的,涉案金额2300余万。
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忠、张秀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1-01-25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司法解析
张秀英,王忠等相关借款合同纠纷
展开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通知书
案 号:(2020)内0621执恢918号
审理经过
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忠、张秀英、鄂尔多斯市蒙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忠、张秀英、鄂尔多斯市蒙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3069926.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内0621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这类案件,如果查,肯定有故事。试想,我们老百姓去银行、信用社贷款,又是抵押又是担保,一套价值50万的房子,能贷30万就烧高香了,除非串通。那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三个月左右就出现了3亿元本金的不良贷款,是否存在众多的非法放贷罪呢?而相关监管部门,在注册资本金只有50万元且注册不到三个月的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很可能没有房产的前提下,就同意将信用社1.8亿元本金的贷款转移出去,这其中的道道,需要我们老百姓解读吗?
可怕的是,一个有钱的公司,其背后的实力不容小觑,这类公司甚至可以渗透、影响到公权机关。
请问,具有监督责任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有何感想呢?对举报人的下面这页互相矛盾言辞的判决书,有何感想呢?
据了解,举报人因它案提交了很多新证据给法院,原本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有了新证据法院必然应该依法开庭质证,但是,举报人接到某检察院核实举报材料通知的第二天,就接到了法院逮捕的通知。
判决书用了矛盾的言辞证据。据了解,举报人曾举报了很多起案件。另据了解,举报的内容属实,是否构成犯罪另当别论。但不论举报人如何如何举报都没有违法,不存在诬告陷害,为何要被矛盾证据定罪呢?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有义务就矛盾判决书作出合法解释,否则有义务监督法院的审判是否合法。上级检察院可依法对下级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依法予以监督,提起抗诉。不知道鄂尔多斯市第四检察部或者其他部,是否会依法提起抗诉呢?拭目以待。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督查大队投诉举报,还可以向市公安局纪检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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