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城阳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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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8-15 04:57:17 更新时间:2021-08-15 08:33:08

楼主:金相润  时间:2021-08-14 20:57:17
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法律尊严何再??再审都视而不见,天天谈依法治国?法呢?法院依法支持讹诈吗?
本人 金在洙。男。朝鲜族 1968年3月19日生,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380号国豪金融保险中心 电话:18653258335
一.案由。 判决书(2018)鲁0214民初4636号。再审判决书(2020)鲁0214民申18号本案中张清华是我的媳妇。我们在2013年10月16日,与本案中原告楚冬梅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楚冬梅将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海玉制盐有限公司4号楼东单元102户房屋卖给了张清华。张清华并付清了全款。并写下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第三条中约定:买卖后,如果需要甲方到场签关于此房原始材料,甲方应积极配合到场,如果以后政府要统一办理房产证等事宜,甲方也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到场签字。办理此事。甲方办理房产证的税费由甲方负担,如果办出房产证要过户,过户的费用有乙方负担。第4条合同签订后,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自愿赔付对方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违约金。 后该房因规划拆迁,我们将该房卖给第三人郑华并收取了郑华50万的定金并约定保证房屋的真实性及不得后悔如因我方的原因不能交易时赔给对方两倍的钱,且于2017年10月23日因拆迁办公司的要求签约“补充协议”,当时楚冬梅讹诈我们给他签字费8万元,不给8万元就不去现场签字证明房屋原始材料。如果当时楚冬梅不给我们去签字的话。不仅我跟郑华的房屋买卖作废。我们还得赔偿郑华2倍违约金100万人民币。我们这辈子都没见过100万。。怎么能赔得起呢?万般无奈下我们屈服于楚冬梅的淫威,由郑华起草《原房主禁冬梅同意届时到场签字办理搬迁相关手续,在获得补偿款后,从中支付给楚冬梅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剩余所有款项付给张清华.” 》的签了字。 参阅附上的 补充协议证据。写完协议后第二天及10月24日应当签字的当天。楚冬梅非要再一次让我们给她写下欠条。我们就没有答应她。并告诉楚冬梅我们宁可赔付郑华两倍的钱也要告她。她也没有签字回去了。10月25日我们正在酝酿怎么告楚冬梅的时候。郑华的媳妇当时拆迁办的会计。来电话告诉我们楚冬梅来签字了。让我们不要上火手续都没有问题了。我们当时确实一块大石头落了地了。就这样我们也没有理会这件事情。后咨询法院的朋友和律师后知道我们被楚冬梅被逼写下的关于签字费的欠条。如果楚冬梅不采取什么行动呢我们也不必去法院告她把签下的答应签字费的字据作废。如果她敢到法院告我们要这笔讹诈的签字费的话。我们到时候起诉对方就可以了。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在意这份字据。
2020年4月底我们得交另一处房屋贷款的时候银行无法扣款我们才知道我们的账户被法院给封了。已经执行了。天打雷劈一样。我们连一个法院的传票都没有收到。连一个短信。一个电话都没有接到的前提下法院竟然判我们输了。再查看判决书后真是大跌眼镜。第一上马法庭发的公告上写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我和楚冬梅根本就不是房屋买卖纠纷是楚冬梅的讹诈案。。怎么变成房屋买卖纠纷了?第二。判决书上写明诉讼费都费用有原告承担。后又判给了我们。第三。这里的8万元是讹诈费。不是什么拆迁款。补偿款。更不是民间借贷。却让上马法庭美化成民间借贷案。第四。法院伪造证据。他们连送达回证都没有的前提下。说法律文书送达了。我们拒收了。我有百分之五百的证据可以证明我们没有拒收过。第五。严重践踏法律尊严。乱扣法律帽子。把楚冬梅的讹诈美化成民间借贷案适用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这条内容是高利贷的法律条文。
法院违规受理案件的问题。楚冬梅讹诈我们的这个案子是属于公序良俗的案子。法院不应该支持的。。可法院不仅受理了案件。为了达到缺席判决。法院捏造证据。违法司法程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益。
更甚城阳区检察院第四监察部姜强检察官受理后。我们往检察官递交法院伪造证据后竟然说不受理了。真不可理解?连检察院都庇护法院。官官相护.
城阳法院信访办和核查组向政法委的回复中 说判决没有问题。至于法官伪造证据他们却字字不提。
希望天下老百姓为俺评评理。



















再审最后一页中明确提示说我们拒收了才发的公告。所以我们要求再审不能成立。。。不知法官伪造文书是什么罪责?这起案子是不是应该认为楚冬梅勾结法官的敲诈勒索罪呢??希望法律为我主持公道。还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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