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问题之我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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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8-18 17:30:10 更新时间:2021-12-23 09:43:02

楼主:萬道圣  时间:2021-08-18 09:30:10
一,关于投票和表决

投票按通过与否有两种情况,第一是所得赞成票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如半数以上)才可通过,可称之为“绝对通过”,这种情况可以不通过任何选项;第二是只比较所得赞成票的多少,多者通过,可称之为“相对通过”,这种情况下要求必须有选项通过。

有时同时存在两个有表决权的投票集团,议案需他们两方都通过才有效。用“绝对通过”的方式好办。如果用“相对通过”的方式,怎么办呢?

一个选项在两方所得赞成票之和越大,更应该被通过。

一个选项在两方所得赞成票之和够大,但在一方所得赞成票比例极小,而在另一方所得比例极大,这说明二方意见差距很大,当然是不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比较赞成票总和的大小(正比),还要比较二方的差距(反比)。计算方法是:赞成票之和/赞成票之差(取正值)。

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两个有长期矛盾纠纷的集团。首先要有一个双方都信任的裁判者,再者待选方案要有一个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到来之必须进行下一次投票。

楼主:萬道圣  时间:2021-08-18 10:06:13
二:民主政治的若干原则

(一)整体局部原则

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局部利益应该绝对服从整体利益,因为高瞻远瞩永远要强于鼠目寸光。当有冲突时,首先,因为整体利益永远要高于局部利益,所以局部应较多的服从整体;其次,整体应兼顾局部,局部方面对整体意志应有一定程度的认同度。体现在投票表决方面,应该是这样的:整体方面按正常支持率通过(如过半数),局部方面有一些支持率就可以通过(如过4成,必须比整体方面少一点)。

(二)权能匹配原则

要想建立一个达到以上目标的家,必须由这个国家最最贤能的那些人来代议(指议员代理民众行使民众主权)和治理(指各职能权力机关如政府的工作)。一群贤能之人的集体决策与一群普通人的集体决策,效果肯定是不一样的。前者更英明,更具全局性和长远性。

某些国家国家大事全体民众公投,看上去很“民主”,其实并不“明智”。这就是“民粹主义”,这种主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外行和反智,偏重个人享受和眼前利益。

各省的管理者需要本省内除去国家级管理者之后剩下的那些最贤能的人,各市县镇村同理。这里就有个规律,越是上一级的,越是需要更贤能的管理者,如果搞反了,大材小用还好点,若是“庸人坐高位”,那麻烦就大了,其治下百姓全得遭殃。从古至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古代称为“昏君”,“昏官”。所以,性质不同的权力,包括种类、级别等,应匹配相应种类和级别的才能,这就是权能匹配原则。

村议员可以代管一个村,镇议员才能高些,可以代管一个镇…而各职能机关又不同,需要具有相应的治理才能的人来管理。

(三)优中选优原则

根据权能匹配原则,总体上县议员比镇议员政治素质高,市议员比县议员高,依次类推。那么以镇为单位选举县议员,比以村为单位选举县议员,更容易选出优秀的;而直接在镇议员中选县议员比以镇为单位普选县议员,也更容易,因为镇议员也就代表了该镇中最贤能的人。每个村的人才多少不一样,人才多的村会有一些人才因为议员限额的原因没有进入镇议会,但若真有才能,可以通过参议员考试进入镇参议院(下章具体要说),进而还可以被选入镇议会。那么也就是说,这个镇所有真正有政治才能的人都已经在镇议会中。所以,县议员应该在镇议会中选出,市议员在县议会中选出,以此类推,具体的程序还有变化,后面再说。我国的现行制度有些类似。这就是优中选优原则。

当今世界,全球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危机越来越严重,已经到了危险的边缘。究其原因,人类的破坏罪不可赦,主要是一些国家的政府管理不善,甚至放任自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政府,就是因为如今“民粹主义”(表面上叫“民主自由”)盛行,就是因为违反了以上三个原则。

(四)权责相应原则

暂将授予权力者称为“授权人”。授权人为什么要把权力交给某人?就是因为想让某人为他办事,为他服务,某人就要承担与其权力相适应的责任(可称之为“责任人”)。所以说责任人必须要对授权人负责。当责任人没有很好的负到责任时,或不作为,或失职,甚或造成严重损失,那么授权人就要对其进行处置,包括: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免职,移交司法,等等。这一原则有四个要点:一,首先是权力与责任要明确,白纸黑字,绝不能含糊不请;二,责任人对授权人负责;三,责任与权力成正比;四,责任人怠责时,必须接受授权人的相应的处置。

(五)规则平等原则

一个人所得到的待遇要与他自身所具备的相应的前提条件相匹配。

例如,劳动报酬要与业绩、出勤率、辛苦度等相匹配,政府补助要与困难程度相匹配,还有上面所说权力要与政治才能相匹配。这些道理是很明显的。接照一定的规则(待遇与前提条件相匹配)给予待遇,这才叫平等。

如果改一下,劳动报酬与一个人美不美相适应,政府补助与这人与官员的关系铁不铁相适应,权力与一个人拍马能力相适应,等等,对于这些,我只能嗤之以鼻了,更别说平等。所以,规则要合理。

综上,真正的平等是:大家都无差别的,按照一个事先公认的合理的规则,获得相应的待遇。

平等,本质的概念就是"相等"。真正的平等,不是指简单的结果(待遇)相等,而是指遵守的规则相等。

有一种平均主义的平等观念,就是不论你干多干少,能力高低,勤奋还是懒惰,实实在在还是偷奸耍滑,大家待遇都一样,那谁还愿意努力上进呢?显然这是不平等的。

(六)先试点后推广原则

当进行重大政治变革时,如果直接在国家层面推行,往往会给某些邪恶势力以可乘过之机,让他们钻了空子,会对民众主权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所以这样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选择一些区点,先试验一段时间,并不断改进,认定效果不错了再行推广。这样做更保险,更平稳。这种方法在我国已用过多次了,效果很好。
楼主:萬道圣  时间:2021-08-18 11:54:27
三:民众主权与马克思主义



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团结统一的、自由平等的、和谐文明的美好大同社会。

要想实现这些目标,必须有一些合理的制度。首要的,就是政治制度。经济私有制导致经济剥削,政治私有制导制各种政治迫害及社会不公。

政治私有制就是专制,与之相对的就是政治公有制,也就是国家权力公有制,即人民主权。其实还有一些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的政治所有制,既有专制成分也有一些民主成分。

当所有达到合法年龄的人民都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可称之为全面民主。

将国家权力据为已有的都是强势群体,所谓“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与之相对应的,可称之为普通民众。

在人民主权的时代,强势群体仍然是存在的,如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的老板及大商人,达到一定级别的政府官员,等等。前二者拥有大量财富,与普通民众在利益上有客观上的对立性,即“你多我就少,你少我就多”;后者掌握人民赋予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资源,如果他们与普通民众产生了矛盾,很容易占上风从而使后者遭受压迫。所以,任何时代,总体而言,强势群体总是有一种剥削和压迫普通民众的趋势,而不是相反。

在全面民主条件下,社会决策的天平初始状态是相对平衡的。但不久之后,就会发生变化。强势群体本身就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拥有更大的能量,社会决策很容易受到他们的影响,天平就会慢慢向他们一方偏斜。在社会决策方面,先不说那些本身就容易被诱惑的人,就算有些决策者本身很排斥,但很多时候身不由己,力不从心,因为强势群体的能量太大了,就象一块巨大的磁石;在人民主权方面,人民大众绝大多数是朴实善良的普通人,但“朴实善良”是个双面词,一方面是褒义词,另一方面说明更容易被操控被诱惑被欺骗!这样,他们会从各方面进行渗透,包括媒体、议会、司法等等。而且,他们会用各种办法使这种渗透变得合法,使人民挑不出什么毛病来。例如西方普遍存在的候选人竞选模式,表面上看是很公平的,其实这种模式本身就是有利于强势群体的,因为这种模式本身就是一种个人以及他所代表的群体所拥有的资源的竞争。

在中国也有例子,如蒋介石集团。他之所以能长期执掌国民政府,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他背靠拥有巨大资源的江浙财团,另外还有美国政府。

在强势群体的渗透之下,国家权力机关会慢慢的被强势群体所操控,实际上成为他们的傀儡,表面上是“人民主权”,实质上变成“既得利益者主权”或“强势群体主权”,这就是一种"主权变异”,社会公平受到严重损害,社会矛盾产生并不断加剧。强势群体越来越强,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社会公平度越来越低,于是恶性循环,社会矛盾更加不可调和,那么就会发生社会危机甚至动乱。所以,这种民主只是一种表面合理而完美实质上严重失衡的民主。

强势群体虽然不直接掌控国家主权,但由于他们能量巨大,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对某些议员施加影响,进而慢慢的、间接的操控议会,逐渐把表面上的“民众主权”变成实质上的“既得利益者主权”或“强势群体主权”,这就是种"主权变异”!这个问题极其重要,因为“主权变异”可不是一件小事,而且还不容易发现,因为变异了的“民众主权”最善于自我包装,表面上看还特别民主特别亲民。

综上,全面民主是不可取的,不仅不能实现持续的美好的大同社会,反而会背道而驰。唯一可行的,就是实行以大多数普通民众为主人的有限民主_即民众主权,强势群体只有提议权而无主权。让政治天平在初始状态下就偏向普通民众,增强他们的能量,从而与强势群体形成一种相对的平衡,这样,整个社会也就会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从而和谐发展,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那么强势群体是否就因此心生不满进而导致更深的社会矛盾呢?相对而言,强势群体本身在其他方面就占有绝对的优势,现在只不过是把他们二者的优势平均了一下,使各自的优势在总体上更加趋向于平等,这有什么不满的呢?如果真有不满那就是贪心野心。再者,这样做从长远来说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谁喜欢那种矛盾深重冲突不断贫富分化严重的社会呢?

根据权能匹配原则,国家权力是由各级议会分层最终由国家议会行使的,所以,民众主权应主要体现在议员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方面,强势群体成员无此二种权力。这并非说强势群体都不是好人,只是从政治理论上推导出需要这样设计;或者说,只有这样设计,整体社会大局才能良性发展,否则矛盾重重,不管对哪个群体都没有好处。所谓“强势”,正说明他们能力出众(包括参政能力),社会发展离不开他们的参与,而且往往起领导作用,所以他们的一些合理建议是很重要的,所以可以当选为参议员。

这时就需要有一支坚强有力的政治力量作为民众主权的保障。怎样的政治力量才能成为这种保障呢?至少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坚信政务工作者应该完全代表广大普通民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他们谋幸福,扶危济困、救苦救难、忘我利民,为了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可以舍生忘死,对那些危害普通民众利益的恶势力能够坚决抵制和斗争;第二,坚决主张“民众主权”(相当于“无产阶级专政”)。

利他性是一切美德的基础,那么忘我利民则是一种有着更高境界的美德。对于政治家来说,更是最高美德,是任何伟大政治家必不可少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伟大"这一人类最崇高荣誉的授予者,是广大普通民众,不仅是当代的,更是后世世世代代的广大普通民众。他们是所有政治家人生价值的最终裁判者。
楼主:萬道圣  时间:2021-08-18 12:26:42
gcd就是一支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伟大政治力量。比如在中国,就有无数事迹证明了这一点,具体就不需要举例了,因为太多太普遍了。

mks主义在政治上的目标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与本文之中所说“民众主权”意义是基本一致的。所以基本上可以说,“民众主权”就是mks主义政治上的根本特征,这二者在政治意义上是统一的。所以,以mks主义政党作为民众主权的保障力量最为合适。

怎么保障呢?最好的办法,就是二方通过。议会的任何决议,不仅需要议会表决,还要经过d代会表决,才能最终通过。这里的“决议”指的是有关民众主权整体事务的,至于二者有关各自内部的所有事务,一般不可干涉。

d代会的这种“保驾护航”作用还应体现在思想引导上,因为不管何时何地,思想是最重要的。思想变了,什么都会变。最高领导人应直接兼任国家元首( ),并成为全国的思想指导员,地方各级领导人应当是当地的思想指导员并带头学习最高领导人的思想和精神。这种思想引导对于各治权机关来说,仅是一种指导性意见、劝诫、开导,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对方不采纳而感觉确实很严重,就可以提请议会作出某种处置(批评,如警告,严重警告,免职等)。如果说国家是一艘大船,那么最高领导人就是掌舵人,各地方领导h就是划桨人,他们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从而保证这艘大船奋勇向前,永不偏离正确的航道。

议会与d代会会共同行使民众主权,前者是主体,后者是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应该有一个合称,国家层面二者合称“国会”,地方的就合称为“议会”,原来的议会称为“左议院”(排于大厅左边),d代会称为“右议院”(排于大厅右边)。

怎样体现全国民众是国家主权所有者呢?根据权能匹配和优中选优原则,全国民众需从基层开始选举议员,然后这些议员再选举上级议员(具体程序后面说),以此类推,直到选出国家议员,由他们代为行使国家主权,这样更合理;并且根据权责相应原则,全国民众可以从基层再通过各级议员往上层层处置。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所有议员的行使权从根本上是由全国民众授予的,并且从根本上层层接受他们的处置,这种根本上的选举和处置就体现了全国民众是国家主权所有者这一根本原则;另一方面,全体民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必须是所有权力行使机关的最终服务对象。
楼主:萬道圣  时间:2021-08-18 14:36:42
两方同时投票表决,相对通过,计算方法应该是:两方赞成票比例之和/两方赞成票比例之差。
楼主:萬道圣  时间:2021-08-19 15:49:14
难道一个反对的人都没有?
楼主:萬道圣  时间:2021-08-21 22:13:49
更新1:强势群体也包括各职能机关的官员,为什么把他们也算进来,理由有二:其一,官员有权力这种强大资源的行使权,他现时是具有强势地位的,所谓“现官不如现管”;其二,如果官员可以当选议员,那么就会形成一种“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楼主:萬道圣  时间:2021-12-20 16:11:25
补充一:政治权利公有,自然而然的就有了经济公有。因为按照民主理念,人民是国家主人,那么国家公共资产必定为全民公有。人民有了主权,同时又公有了公共资产,至于怎么运用,还不好办吗?只要是民主国家,都有公有制的存在,西式民主国家同样如此,他们也有国有企业。而且,他们在具体落实“公有”这个词方面,走得更远。例如北欧某国,人民有权直接过问公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可查账,质询,有关部门必须配合。

所以,对于经济公有制,关键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是否真正做到了公有。在代议制前提下,怎么使用,一般大众当然不能干涉,但所有大众都是“公共资产”的主人之一,总该可以去过问一下吧?总该偶尓去查个账吧?如果连这些权利都没有,那算个p的公有制!

这种“过问”的权利只有政治权力公有制才能保障。没有政治权力公有制做为前提和保障,所谓的“公有制”,迟早会多多少少的变成“官有制”或“权贵资本主义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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