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股东担保 有限责任演变无限连带责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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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8-28 01:32:35 更新时间:2021-08-28 00:53:05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1-08-27 17:32:35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股东及其配偶为公司数十万债务进行担保,不料公司逾期还款导致涉诉,法院依法判令某电机公司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53.4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担保人王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王某系某电机公司的股东,陈某系王某的配偶。2018年9月,某银行与某电机公司签订《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68.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437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浮50%。2019年9月25日,担保人王某及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为某电机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某电机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在借款合同期内未按约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担保人王某辩称,其仅仅是公司的股东,银行贷款时未审查其是否具备担保的能力,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陈某称其对借款并不知情,只是为了支持配偶的工作,草率地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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