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中级法院以权改判 法律公正成“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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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14 01:27:27 更新时间:2021-09-14 12:34:50

楼主:华夏影吧  时间:2021-09-13 17:27:27
山东省潍坊中级法院以权改判 法律公正成“玩物”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常宏建系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国庆新村4号2幢505室,身份证号码:321025197204125214。今实名向各位领导举报山东省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利用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枉法裁判。在司法机关开展教育整顿的今天,胆大包天,恶意制造一起新的冤假错案,请求予以彻查。
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系山东诸城“清明上河园”项目开发商。2016年3月2日常宏建作为承租人与烨盛置业公司及刘玉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标的为该项目拟设立的购物中心8号楼第四层,用途:开设影院。其中烨盛置业公司及刘玉双为出租人(刘玉双为常宏建承租标的房屋买卖备案的购买人),租赁期限15年,租赁房屋最迟交付时间为2017年5月1日。
租赁合同订立后,常宏建依约于2016年3月2日向烨盛置业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30万元。同时,常宏建为后续开设影院的需要,聘请专业部门对现场按影院要求进行设计,并支付了部分影院设施设备定金,投入金额达230万元(含租赁保证金)。
2017年5月1日,即租赁房屋最迟交付日期届满,烨盛置业公司及刘玉双未能交付出租标的,涉案项目现处于烂尾状态。
承租人常宏建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7年8月22日向山东诸城市法院提起索赔之诉。该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1、解除双方于2016年3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山东烨盛置业公司、刘玉双共同返还常宏建保证金60万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该一审判决送达后,刘玉双不服,向潍坊市中院申请再审。2019年2月25日潍坊中院作出(2019)鲁07民申21号民事裁定再审决定,由山东诸城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9年8月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2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该院(2017)鲁0782民初6730号的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刘玉双不服(2019)鲁0782民再6号判决,向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山东潍坊中院以“……可以推定常宏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烨盛公司而非刘玉双的事实是明知的,其不能主张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以善意相对人的身份要求刘玉双承担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为由,驳回常宏建对刘玉双的索赔请求。
对山东潍坊中院的终审判决,无论是其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均带有不良的主观动机,其理由纯属捕风捉影,严重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
1、基于“清明上河园”项目的开发商系烨盛公司和案涉标的买受备案人系刘玉双等基本事实,由烨盛公司及刘玉双作为共同出租人与常宏建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合理合法有效。山东潍坊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该项判决实际上肯定了常宏建与烨盛公司及刘玉双的合同效力。既然有效,作为出租人之一的刘玉双必然要承担合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该责任范围包括因法定免责之外的全部法律责任。
2、原告常宏建提起的是因出租人无法按约履行租赁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既然潍坊中院已经确定了包括刘玉双在内的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刘玉双对该租赁合同因无法交付房屋而构成的出租方违约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山东潍坊中院判令上诉人刘玉双无需承担责任的原因及理由纯属捕风捉影,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
3.1、该经审判认为租赁房屋实际所有人系烨盛公司而非刘玉双,那么对于刘玉双在住建部门的房屋买受备案登记及其法律地位该作何种解释。同时本案非房屋确权案件,而是因房屋租赁关系而延伸的不能履行的索赔之诉。基于刘玉双作为房屋买受人备案者,合同的出租方如果其确非系房屋买受人,那么上诉人刘玉双显然涉嫌与烨盛公司共同欺骗常宏建,其合同履行中的违法性、违约性更为明确,更彰显出二审判决的错误和荒唐。
3.2、潍坊中院认为可推定常宏建对租赁房屋实际所有人系烨盛公司而非刘玉双是明知的,其推定理由有二:一是保证金收取系烨盛公司;二是租金约定收取系烨盛公司。对此,我们暂且不谈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本案租赁合同索赔之诉是否具有选择的唯一性,单就潍坊中院推定的两点理由看,完全不能支持其推定的结论。因为就常宏建而言,保证金及今后租金的收取系两出租人自主意愿的自决,常宏建无权干涉。同时,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常宏建将保证金及今后的租金支付给出租方的任何一个人均符合交易习惯及相关规定。二审法院以交付方式作为推定依据,在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不仅显得草率,更像是在为刘玉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挖空心思地找理由。况且,二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清楚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房屋预售备案登记状态下,房屋的所有人为谁?备案登记人又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权利和地位?作为承租人与物业的建造方及预售的备案人共同签署租赁协议,正是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合法的举措。遗憾的是该合法合理举措却被山东潍坊中院以“推定”为题做了一篇有违司法公正的“坏文章”。
综上,本人认为山东潍坊中院的二审判决严重背离了公平公正原则。其间是否隐藏着司法腐败及权钱交易,希望领导明查。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常宏建 电话1380526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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