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昭阳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

字数:2332访问原帖 评论数:1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1-09-17 15:53:57 更新时间:2021-09-21 12:25:40

楼主:昭通农民  时间:2021-09-17 07:53:57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李德力,男,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沙坝村民委员会下罗沙块村38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003154419。电话:13608704388。
被申请人: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周兆斌、张光德、程宗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13日9点30分,社会闲散人员程宗路带头的黑恶势力50余人到申请人合法经营的昭昭区利源物资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对申请人进行恶意恐吓、威胁,不准申请人在此地从事经营活动 ,(详看录像及照片)。
2020年4月30号下午3点半左右,昭阳区龙泉街道官坝社区支委委员张光德带头的黑恶势力20余人到经营部,对申请人再次恐吓、威胁,并对经营部打砸和哄抢等,同时损毁经营部围墙达315米,经济损失数十万元。案发后,申请人作为经营部的经营者,以受害人身份多次向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报警,但该所拒不出警,直到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亲自到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报警中心报警,(派出所监控可以证明报警事实),申请人递交了《报案申请书》,(龙泉派出所派长录音可以证明),龙泉派出所当时不肯出具受案材料,直到2021年5月31日,才出具接受证据清单,至今未出据受案和立案告知书,以上行为受害人认为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办案过程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弟二章第七条(三),第十二条(一)等规定,龙泉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可能存在严重的黑恶势力保护行为,申请人请求贵院督办本案。
2021年7月6日15时,龙泉派出所所长潘忠涛与办案民警杨安全通知申请人到龙泉派出所所长办公室,用执法仪全程录像告知:“你报的案和反映的问题,根本不是案件,张光德与程宗路到经营场地和拆除你的围墙是合法的。”申请人问:“他们是代表那级政府还是那个职能部门。”潘所长说这不关他的事。申请人请求他们出具报案不予受案的回执告知书,二办案民警态度嚣张,扬言申请人的案件就是不予受案和立案!并且说申请人是小人,不够义气,提供的相片能够说明什么,几十个人到经营场所能犯什么罪,何况他们是村民,拆除围墙也是应该的。申请人说他们聚众滋事,破坏经营生产触犯刑法,你们警察说犯什么罪。二人讥讽说:“你说犯罪就犯罪,要我们干啥。反正现场回复你,你想咋就咋的。”申请人无法与他们继续交谈,就自己离开。申请人感到失望和无奈!难道这就是现实?
2021年 月 日,申请人收到龙泉派出所的告知书,主要告知内容:“你在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官坝社区十三组昭通市昭阳区利源物资租赁经营部的围墙和电力设施属于违章建筑,且你在收到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书后自行将大部分围墙拆除,后经官坝社区主任周兆斌同意由官坝社区支委委员张光德调用挖机拆除您的剩余的部分围墙以便正常开展搬迁安置工作。”龙泉派出所认为,拆除时也未出现阻拦、冲突等情况,因此申请人反映的张光德、程宗路非法破坏其围墙和电力设施无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周兆斌、张光德、程宗路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昭阳区龙泉街道官坝社区没有执法权,周兆斌、张光德、程宗路的行为致申请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应当查明经营部的财产损失,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张光德、程宗路纠集的人员并非经营部租用土地涉及的村民,完全是社会闲散人员,以非法方式毁坏经营部的围墙和设施。这类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渣滓,不依法严惩,难消公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履行职责,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保留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责任的权利。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德力
2021年9月 日
楼主:昭通农民  时间:2021-09-20 18:23:40
昭通市昭阳区城市周边有一个以村委第一书记为首,在自行辖区内,吃拿卡要,强制流转村民耕地上千余亩用于买卖,搭棚建市,欺行霸市入股,打砸,恐嚇,暗地报复打击不服他们统治的村民与商户,主要成员是原来90年代的小偷、泼皮混混,社会渣滓及黑势力,他们分工明确,制度严明,让当地的村民不敢跟他们对抗,选举时也是顺着他们的指令填写入选姓名,否则过后就是等级算账,后果及其严重,生命时长遭到威胁恐嚇,有一个官坝社区的何姓村民被砍杀,送被害人去医院的却是出谋划策的主要成员分子,解决方式也很奇特,付医药救治费,给予经济赔偿解决,不用法律,至今也没有受到刑事法律问责,照样当官发财,欺负老百姓无误,现在国家打黑除恶也没有人敢去举报投诉,希望中央巡视组给予明察暗访给予惩治,还人民一个和谐稳定的空间为谢!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