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同月同日“时效中断又重新计算”?一“争生存权”Case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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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07-18 23:44:00 更新时间:2021-10-10 00:51:39

楼主:魏林文  时间:2014-07-18 15:44:00

同年同月同日“时效中断又重新计算”?一“争生存权”Case最新发展


一审二审败诉,我循诉讼程序走上申请再审的路途。日前省高院通知我前往,给我一纸《裁定书》。如实说所见不禁使我傻眼:《裁定书》说,“本院认为:……魏林文于1987年3月20日……主张权利,本案仲裁时效中断。(又由于某某某某)本案仲裁时效最迟应于1987年3月20日起重新计算。”我不禁懵了头:怎么同年同月同日,时效中断又当即重新计算?

我(没有费大的周折)查询到了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3条对仲裁时效中断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提请各位特别注意上引第二段:在什么情况下时效应重新计算。

(前已发生的“仲裁期间”中断之后)再重新计算,结合本案(参阅本案详情)其条件是,i. 原单位明确拒绝履行(除名仲裁相关)义务,ii. 仲裁委就该除名决定给出处理决定或者明确表示不予处理。

上述i.与ii.均未发生的情况下(即本案未发生任何动态变化),同年同月同日,时效中断当即又重新计算——此实乃匪夷可思。

(查询到的相关司法解释:“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本条第二款(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之下条文)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请熟悉法律的网友指点迷津。

附:一“争生存权”Case详情


一“争生存权”Case

http://bbs.tianya.cn/post-law-615048-1.shtml
楼主:魏林文  时间:2021-10-09 09:03:26
又有最新“进展”
楼主:魏林文  时间:2021-10-09 09:31:40
我的案子,跳出“时效”陷阱”。基于我的举证,仲裁委裁定本案属于“侵权”的属性。已经由法院予以立案。即日将开庭。现本人急盼法律界有影响人士,予我支撑。而且时间紧迫。谢谢!对于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而且我不惜一切多付钱。多少年的不公平,我只要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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