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河南省高级法院胡道才院长为遂平县冤民李松涛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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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29 19:30:40 更新时间:2021-10-31 08:40:42

楼主:18201933273  时间:2021-10-29 11:30:40
河南省高级法院胡道才院长,有谁比我冤?求胡院长督促办理|!
我叫李松涛,手机号18201933273,是河南省遂平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的创办人,我的妻子杨会青是该公司的法人,现对遂平县法院、驻马店市中级院委托没有评估资质的中介对我公司资产进行违法法评估、拍卖的错误行为进行申诉:
一、遂平县法院选择的驻马店振兴评估机构,没有评估资格,其评估价格偏低,存在资产漏评行为,评估结论无效。
2012年9月18日,河南省司法厅就已经发布公告注销了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许可证号4110022)及所属司法鉴定人魏道成、高长庚、李秋明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见河南省司法厅2012年9月份注销公告)。该鉴定所及相关人员已经没有司法鉴定资格,但遂平县法院2017年依然选择没有鉴定资格的振兴资产评估所及没有执业证的鉴定人,其评估结论无效。
公司的厂房及土地,2014年银行评估价值为600多万元,后来我又加盖了部分厂房,按照土地和房屋增值的实际情况,2017年公司土地及房产价值1000多万元,但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仅仅评估为300多万元,变现价格仅仅200多万元,评估价格严重失实。
依照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及第十条的规定: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依然还再编制委托、拍卖机构名册,并且于2012年12月17日公然将已经被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魏道成、高长庚、李秋明合伙成立的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入选《全市法院备选专业机构名单》名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许可证号4110022)及所属司法鉴定人魏道成、高长庚、李秋明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2012年9月18日就已经被河南省司法厅注销的情况下,是没有鉴定资质的,但遂平县法院依然选择其进行鉴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评估结论是无效的。
二、遂平县法院下发的(2018)豫1728执异议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发现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被注销资质的情况下,仍然违法评估后,我和妻子杨会青及时向遂平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遂平县法院依然作出(2018)豫1728执异议5号执行裁定予以驳回。该裁定认为虽然2012年9月8日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注销,该鉴定机构鉴定人魏道成、高长庚、李秋明等人的执业证已被注销,但却适用已经作废的2007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2004年2月9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我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明显可以看出遂平县法院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明显与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据此,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论是违法的、无效的。
三、驻马店市中级法院(2018)豫17执复24号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错误,驳回我们出执行异议申请,明显袒护遂平县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
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对我申请复议提出的遂平县法院选取已被注销资格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及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没有进行回复。对我反映的评估价值过低的问题故意回避,反而在裁定书中多次说我反映估值过高,估值过高,对我有利,我还会申请复议吗?简直是开玩笑,从中也可以看出办案人员就是草率应付我的复议申请。
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对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注销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被注销执业证的问题予以回避。反而说该机构2016年10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18年2月28日进行备案,按照规定,没有进行备案的鉴定机构是不能开展评估业务的,既然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2018年2月28日才进行备案,该结构2018年2月28 日之后才能进行评估,其2017年作出的评估结论有效吗?法官是心理明白,糊涂判案,这就是遂平县、驻马店市两级法院法官的水平和素质吗?
驻马店市中级法院适用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认定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作出的评估结论有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既然驻马店中级法院认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施行备案制度,为何2018年2月28日才公告备案,其在2017年没有取得备案资格的情况下作出的评估结论被中级法院认定为有效?
四,遂平县法院进行评估时,法院没有通知公司的法人杨会青,公司负责人也不在场。法院也没有通知杨会青到场。而是由银行的赵长友带着评估机构的人员进行评估的,当时赵长友让评估啥就评估啥,很多财产赵长友不让评估,评估人员就听从赵长友的话,就对很多财产不予记录,不予评估,造成评估价值不属实,评估价格偏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振兴公司评估的价格严重失实,其不能从事评估工作。其评估结果无效。
五、公司土地10多亩,仅仅评估了办理土地使用证的7亩多,漏评几亩土地咋办?漏评的财产咋办?这些漏评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我所有,漏评的财产仍然属于我所有,法院违法执行的这些财产应当返还给我。
六、招商企业被遂平法院违法强制执行,导致200多人失业,企业破产,造成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我的企业是2009年经遂平县县委副书记贾迎战和沈寨乡政府遂平县的共同招商引进的企业,每年按时纳税,同时安排解决200多人就业,就业人员都是附近的村民,使老百姓不出县在家门口就能挣钱。但遂平县法院在明知道企业经营良好,在200多人正在生产作业的情况下,依然粗暴的拔掉电闸,封存机器设备,强行驱离工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手铐将我带到法院,拷在窗户上。
以上情况,在遂平县法院,遂平县工业园区众人皆知,请求领导为企业做主,我公司作为遂平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创税大户,竟然被遂平县法院违法执行、违法评估、违法拍卖,导致破产。我虽然多次向遂平县法院、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反映,但市县两级法院一直坚持错误执行、拒不改正。
多年来,我以公司为家,我和老婆、孩子一直居住在公司,除了公司,我家再没有任何房屋,法院拍卖公司,我和老婆流落外地打工,孩子在亲戚家暂时生活,建厂借的款也没有能力偿还,这一切都是遂平县法院违法执行、渎职造成的。
河南省遂平县法院委托没有资质的机构违法压价评估,违法执行,致使我企业破产,损失上千万!多次多方反映没有结果,天理何在?!
我实在走投无路,只好再次向领导反映,我强烈请求胡院长为我做主,为公司主持公道。
我强烈要求:
1,撤销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
2,遂平县法院赔偿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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