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森林公安干警存在“隐瞒案情有案不立”等不自查自纠

字数:6366访问原帖 评论数:101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1-11-12 16:43:04 更新时间:2021-11-15 00:30:43

楼主:ty_144102688  时间:2021-11-12 08:43:04
举报人:杜少领,电话:13753807138。
被举报人:姓名,不详,山西省森林公安局2021年10月29日作出《关于对杜少领举报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告知》的承办干警。
诉 求:
1、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明山西森林公安案涉干警“隐瞒案情、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不自查自纠的事实真相。
2、请求依法对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存在2004年3月13日至10月14日,7个月期间,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存在无视国法,以家族势力和职务便利“弄虚作假、未批先占、谋取私利”;存在“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犯罪等”事实和“法定情形”,早日立案,依法惩治、依法恢复植被等打造良好的森林环境生态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美好环境。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警察法》等法规,举报如下:
一、林业局长提前7个月“下令”“侵占、毁坏35亩林地”等
其一、2004年4月9日通过山西省林业厅(晋林地审字(2004)2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面积35亩。系非法所获。
1、2004年3月13日(星期六,中国从1995年5月1日实行周六、周日为双休日)时任介休林业局局长张某谦利用职权“加班”采用“非法手段”为不具备合法采伐条件的其妹夫孟某斌发放权属个人的“非法”《林木采伐许可证》(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另案举报)。
2、2004年4月9日山西省林业厅以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虚构“(当时尚不存在)介休市某谦煤化有限公司”名义,出具了晋林地审字(2004)2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面积35亩。属实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属非法所获。
3、2004年4月28日张某谦以虚构的“介休市某谦煤化有限公司”名义,并非法签发介林字(2004)第39号《介休市林业局文件》。妄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2004年10月15日,张某谦、张某雨以其父亲张某银(长期卧病在床、住院)的名义注册“介休市某谦煤化有限公司”。据此,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存在2004年3月13日至10月14日,7个月期间,三人存在无视国法,以家族势力及官场背景和职务便利“弄虚作假、未批先占、谋取私利”;存在“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犯罪等”事实和“法定情形”。
5、至于所谓的“2004年4月9日通过山西省林业厅(晋林地审字(2004)23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面积35亩”,属非法所获。制作人员明知2004年4月9日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尚不存在”、或伪造了虚假的申报材料。明显,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制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渎职的法定情形,是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犯罪”的“帮凶”,依法应并案严查、严惩。
其二、涉嫌构成“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犯罪”的部分主要情节:
1、2004年3月13日“非法”《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发放给个人孟某斌的。
2、2004年4月9日山西省林业厅的晋林地审字(2004)2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是发放给“尚不存在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
3、2004年4月28日张某谦签发的介林字(2004)第39号《介休市林业局文件》也是发放给“尚不存在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
4、、2004年10月15日“介休市某谦煤化有限公司才注册成立”。至此,孟某斌、张某谦之前与“尚不存在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以及山西省林业厅没有合法的法律关系及合法材料。即: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等构成“违法侵占长达7月、毁坏林地35亩”的既定事实。涉“构成犯罪”。而且至今还在“违法占用” 。
5、至于所谓的“2006年5月18日通过山西省林业厅(晋林地审字(2004)23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面积27亩。”属实是在“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犯罪等”的基础上,妄想“洗白原罪”,亦妄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就是说,后面的27亩不是与前面的35亩相对独立的另外一个用途(项目)、是相当于前面的35亩“扩展”、是掩盖前面“违法侵占、毁坏林地的35亩”的“挡箭牌”。何况,其工商档案中并未显示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类似当年英国首先侵占中国的香港,之后扩展到“九龙、新界”等。中国政府一览无余——统统收回。
二、山西森林公安干警“隐瞒案情、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
2021年5月28日举报人向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举报:原介休林业局局长张某谦伙同其三弟张某雨(原国企山西焦煤处级官员、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老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张某雨负责公司人事及业务和审批财务支出等管理;张某谦的老婆、小姨子负责财务、账务;两兄弟7-3分红。其大哥张某龙等后续加入);以及妹夫孟某斌(时任国营介休市碳素厂职工)弄虚作假“侵占、毁坏林地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给举报人出具的《关于对杜少领举报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告知》以“无超占林地现象”了事。
该《关于对杜少领举报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告知》的承办干警,明显故意隐瞒了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等共谋“违法侵占、毁坏林地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以上案情等。更没有现场勘查测量实际占地面积的数据。明显存在不作为、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玩忽职守等渎职的法定情形......
三、事实胜于雄辩。
本案疑点重重???
在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大环境下,该承办干警还敢随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隐瞒案情等、顶风作案”这样的法治环境,今后谁还再相信政法公信力?且不自查自纠。应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一)(十二)”等法规,......。



举报人:杜少领
2021-11-1


附:
一、林业局长提前7个月“下令”“侵占、毁坏35亩林地”的部分线索证据如下:
1、2004年3月13日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下图:




证明:
1、2004年3月13日介休市林业局(局长张某谦)(星期六)“加班”为孟某斌个人发放“非法”的《林木砍伐许可证》。


二、2004年3月26日孟某斌虚构“尚不存在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介休市绵山镇下城南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土地协议》。下图:







证明:
1、孟某斌2004年3月13日先得到《林木砍伐许可证》14天后,虚构“尚不存在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签订了该《租赁土地协议》。明显虚假、非法所获。
2、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2004年4月9日山西省林业厅以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虚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名义,出具“非法”的晋林地审字(2004)2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下图:




证明:
1、妄想以合法形式掩盖以上的非法目的。
2、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制作人员明知2004年4月9日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尚不存在”、或伪造了虚假的申报材料。属非法所获;该制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渎职的法定情形,是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犯罪”的“帮凶”,依法应并案严查、严惩。
四、2004年4月28日的“介林字(2004)39号《关于同意介休市某谦煤化有限公司新建年入洗原煤40万吨项目占用林地的通知》,下图:




证明:
1、时任介休市林业局局长张某谦2004年4月28日-10月15日,早半年就为尚不存在的介休市某谦煤化有限公司(10月15日注册)签发了“介林字(2004)39号《关于同意介休市某谦煤化有限公司新建年入洗原煤40万吨项目占用林地的通知》”。
2、张某谦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等违法犯罪事实以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非法目的。
3、时任介休市林业局局长张某谦“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非法利益”,非法侵占林地35亩之多,涉嫌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五、2004年5月31日山西碳素厂人事劳资科出具《自然人股东证明》,下图:



证明:
1、该《证明》称:“孟某斌同志为我山西碳素厂放假人员”,其住址为:介休市绵山镇下城南村。”。另该证明上粘贴的孟某斌身份证住址为“山西省介休市文明南街9号”。明显自相矛盾。明显是避开村委会、居民搞虚假证明。
2、妄想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等违法犯罪事实以及张某谦等利用职权“加班”为妹夫孟某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非法目的。

六、2004年9月,晋中市环境科学研究出具的”《介休市某谦煤化有限公司新建40万吨/年选煤项目》。下图:








证明:
1、2004年9月,晋中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以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虚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名义,出具“当时尚不存在的、非法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新建40万吨/年选煤项目》。妄想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等违法犯罪事实”的非法目的。
2、张某谦是虚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以及是《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新建40万吨/年选煤项目》的联系人。
3、张某谦等以权谋私等涉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妹夫孟某斌谋取非法利益等。
七、2004年10月15日,张某谦、张某雨以其父亲张某银(长期卧病在床、住院)的名义注册“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下图:





证明:
1、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从2004年3月13日至10月15日,7个多月期间,三人存在无视国法,共谋以家族势力和职务便利“弄虚作假、未批先占、谋取私利”;存在“违法侵占、毁坏林地35亩等违法犯罪事实”和“法定情形”。
2、至于所谓的2004年4月9日山西省林业厅以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虚构“介休某谦煤化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晋林地审字(2004)2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妄想以,合法形式掩盖“2004年3月13日(星期六,中国从1995年5月1日实行周六、周日为双休日)时任山西省介休林业局局长张某谦等利用职权“加班”采用“非法手段”为不具备合法采伐条件的其妹夫个人孟某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非法目的。且属非法所获,制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等严重渎职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并案查处。

二、山西森林公安干警“隐瞒案情、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证据,下图:



证明: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承办本案的干警以“无超占林地现象”,偷梁换柱、隐瞒了张某谦、张某雨、孟某斌存在“违法侵占、毁坏林地等犯罪行为”;存在不作为、玩忽职守等严重渎职;存在违反“《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

附件二、部分相关法律:
一、《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
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三、《警察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