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强奸法律罪大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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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01-17 18:00:00 更新时间:2021-12-06 07:28:43

楼主:道路在脚下  时间:2014-01-17 10:00:00
法官强奸法律罪大恶极






按照国家文化部门对“奸”字的解释,奸,就是虚伪、狡诈、耍滑,背判国家,背判法律。而强奸,则是把自己反国家、反人民,反人性的个人欲望强加给别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一种罪刑叫强奸罪。强奸罪的构成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们每个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还有种强奸罪行,就是强奸民意,强奸法律。在我们国家当今社会,刑罚中没有惩罚强奸民意,强奸法律的条款,因此一些道德败坏的法官任意强奸法律而逍遥法外。

事实上,法官任意强奸法律,给国家,给人民带来的危害,胜过每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强奸妇女罪的罪恶百倍千倍。因为法官任意强奸法律的行为,是对整个国家正义事业的破坏,是对国家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

我们的社会已陷入了法官任意强奸法律的危险时期。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法官制作的(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和(2013)黔南刑复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意强奸法律的现实和历史罪证。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明明强奸法律的事实铁证如山,但他(她)们却讳疾忌医,就象犯了强奸妇女罪的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计否认自己犯罪一样。但只要犯罪的事实客观存在,历史最终也会给一切强奸法律的法官判罪。

我贵州省实名举报贪官遭报复陷害,被非法关押三十个月的64岁农民叶永国把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法官任意强奸国家法律的犯罪事实,向国家、向人民公布如下:

一、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李岳、袁慧、罗莎三个法官以制造谎言的卑鄙手段强奸国家法律,报复陷害实名举报贪官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 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明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匀检刑诉字(2011)第143号起诉书以罗科深、罗绍炳、汤修梁、张吉康、肖盛东、陈金锡、蒙圣霞7个当事人2005年、2006年以前预付给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为他们处理委托事务的共计1.2万元9张费用收条和所有证人证言作为指控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犯“诈骗罪”的根据经不起法庭举证、质证,因此,都匀市人民法院公然违反国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在根本不敢让每一个当事人、证人到法庭与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当庭举证、质证的情况下,强行以罗科深等所有当事人、证人违背他们与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事实,违背做人的良心作出的伪证人证言,作为制作(2011)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的根据。对于都匀市人民法院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判决,黔南州中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反而公然的制造谎言说:“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叶永国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这是黔南中院法官制造谎言,强奸法律的事实。有(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第5页的裁判说法为证。

二、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以捏造事实的龌龊手段强奸国家法律,陷害我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叶永国犯“诈骗罪”。

明明是罗科深、罗绍炳、汤修梁、张吉康、肖盛东、陈金锡、蒙圣霞7个当事人因遭受腐败官员侵犯权利、害死亲人、炸死亲人,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自己经好心人介绍,找到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国家委托代理合同法第398条,预付给我少量的必要的处理委托事务费用。

我同情罗科深等所有当事人的不幸遭遇,接受他们的委托代理,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帮助每个当事人开展处理委托事务活动,使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上级国家机关的重视。

明明贵州省黔南中级人民法院从2003年到2009年给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下达的数拾份判决书、裁定书上都写明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十多年以来都是以农民的身份为受害民众代理维权利。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反而违背他们从2003年到2009年给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下达的数拾份判决书、裁定书都写明是农民代理人的事实,以捏造“上诉人叶永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虚假承诺包打官司,骗取他人钱财13000元”的强奸法律裁判说法、诬陷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犯“诈骗罪”。

三、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以颠倒善恶是非的强奸法律手段,诬陷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犯“诈骗罪”。

明明是罗科深等所有当事人,证人因遭受地方腐败官员违法侵犯权利、害死亲人、炸死亲人,自己来找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有罗科深等所有事人与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为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反而违背罗科深等所有当事人与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事实,以颠倒善恶是非的强奸法律手段,诬陷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诈骗罗科深等7个当事人1.2万元钱财。

四、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以篡改法律,歪曲法律的强奸法律手段,陷害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犯“诈骗罪”。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第5页“上诉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确,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裁定说法,就是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法官强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篡改国家法律陷害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的铁证。

五、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公然的以法官权力强奸法律,剥夺我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叶永国的一切诉讼权利,违背事实和法律给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强加“诈骗”罪名。只要人民法院允许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当庭宣读罗科深等的所有当事人与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整个指控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诈骗罗科等7个当事人1.2万元代理费的9张收条,所有判决书上的证人证言和荔波县人民法院、独山县人民法院、都匀市人民法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都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五家国家机关指控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犯“诈骗罪”的书证,通通都成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谎言。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任意强奸法律恶习已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黔南州中级法院的法官继续对我实名举报贪官遭报复陷害之民威胁说:“叶永国你知不知道法律历来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工具?爱怎么判,是我们的事,你不服,告到北京也不会有人理采。你要是懂事,就停访息诉,或许你能过几天平静生活,如果你坚持上访申诉,我们就再次把你关押起来。”

我听了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威胁、恐吓的话后,更加义愤,我义正词严的对黔南州中级法院的法官说:“你们坚持不讲事实,不讲法律,任意强奸法律,任意诬陷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那是你们法官选择什么人格品质的问题。既然你们敢于胆大包天,肆无忌惮、有恃无恐的强奸法律,我实名举报贪官遭报复陷害之民对你们的枉法行为又何以畏惧?你们所给我实名举报贪官被告人叶永国下达的(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和(2013)黔南刑复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都是你们强奸国家法律的铁证。你们对我的伤害越多,你们的罪恶就越深。”

我实名举报贪官遭报复陷害,被非法关押三十个月之民还对黔南州中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说:“你们制作的(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06号刑事裁定书和(2013)黔南刑复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已把你们强奸国家法律、破坏国家正义的罪恶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这样发生在国家上世纪已把‘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30多年的当今社会《农夫和蛇》、《杨乃武与小白菜》反法律、反人性良知的刑事大假案无人纠正,是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极大耻辱和可悲。你们不要为这样的报复陷害实名举报贪官公民刑事大假案无人纠正太洋洋得意了。”

综上所述,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任意强奸法律,是极大的耻辱和罪恶啊!

我们的社会如此的充满着“无罪的惩罚和没有惩罚的犯罪”,是整个社会的耻辱和可悲!







贵州省实名举报贪官遭报复陷害之人:叶永国

电话:15599403061

2014年1月16日

楼主:道路在脚下  时间:2014-01-19 09:21:40
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最不良的思维方式,就是一些掌握国家机关公共权利的人总认为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是属于他们的,所以他们任意违法伤害勤劳善良的人民。迫使受害之民常年上访申冤,失去了正常的生活的秩序。
楼主:道路在脚下  时间:2014-01-20 09:38:24
决不能让“一府两院”的害群之马长期违法害民,破坏国家法治秩序。
楼主:道路在脚下  时间:2014-01-28 10:57:52
@道路在脚下 3楼 2014-01-20 09:38:24
决不能让“一府两院”的害群之马长期违法害民,破坏国家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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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望秋实 4楼 2014-01-21 12:09:23
如果你不是律师,那么就没有资格签订这样的代理合同,也不能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代理当事人进行与法律事务相关的活动。
好心不过是你自己设下的“陷阱”而不自知吧!!!实名举报需要收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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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总想以“体制”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只想用事实说话。1、法院法官应该是体制规定维护法律尊严的人,但是荔波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却枉法判处根本没有犯罪事实的胡安国、胡安荣两兄弟每人4年有期徒刑,是受害人委托我不是律师的人代理申诉后撤消了荔波法院的判决,这难道是不是律师的人的错吗?
2、荔波县政府官员下达文件剥夺28个农电工劳动保障权利,受害职工去请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代理维权,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害怕政府官员报复陷害不敢接受广大受害职工的委托代理,有好心官员同情受害职工的不幸遭遇,介绍受害职工找到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人帮助代理后,使广大受害职工获得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权利,这难道也是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人的错吗?
3、独山县公安局关押没有犯罪嫌疑事实的31岁村民罗春良7个多月,受害村民的父亲经好心人介绍找到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人帮助代理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后,该受害村民获得无罪释放。这难道也是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人的错吗?
4、黔南洲中级人民法院制作(2004)黔南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使遭受黔南州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伤害的汤修梁失去民事赔偿权利,他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6年的时间,黔南中院不肯纠正违法判决,汤修梁经媒体介绍找到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人帮助代理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了黔南中院的违法判决,重新改判黔南州人民医院承担汤修梁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使汤修梁获得4万元医疗事故赔偿金。公、检、法机关以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收取汤修梁2千元“差旅费”的行为是诈骗犯罪,天下有这样不讲是非、不讲道德的法律吗?
5、平塘县人民法院查封张康元家位于平湖镇镇中心价值30多万元的4间3楼房屋6年多时间,该户先后花费4万多元代理费用委托4批律师帮助代理申诉,平塘县人民法院坚持查封该户房屋适用法律正确,不肯该封该户房屋,该户经好心人介绍委托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人帮助代理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促下,黔南州中级法院撤消了平塘县人民法院查封张康元家房屋的3个法律文书,把该户房屋归还该户,公、检、法机关反而以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收取张康元家2千元代理费用的行为是诈骗犯罪,天下有这样的犯罪逻辑吗?
我帮助全州各县遭受“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违法伤害的民众代理胜诉的案件很多,篇幅有限不再一一列举。
大量事实证明,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只是掌握“一府两院”权力的人把“一府两院”的权力异化为他们牟取非法利益和维护他们非法利益的工具,我以一个公民的身份与他们的非法行为进行抗争,维护了受害民众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他们对我恨之如骨,总想以我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收取代理费用就是犯罪这样反法律,反国家正义的逻辑掩盖他们的罪恶。这就是一切坚持官僚垄断私有化扭曲国家司法正义的腐败权力者颠倒善恶是非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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