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检察院"灯下黑"的李庆文为将国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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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8 18:48:45 更新时间:2021-12-08 08:36:29

楼主:陈继焕  时间:2020-08-18 10:48:45
控告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检察院反贪局长李庆文、林谭兑,林伟民,孫伟忠,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徇私舞弊,违法办案为包庇,相互掩盖 ,隐瞒涉案证人{孫伟忠妻姨}庄冰违法, 违规办理出借款和为涉案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逃避偿还200万元的责任。办案人员李庆文、林谭兑,林伟民,孫伟忠串通证人蔡宙芳, 财会金小丽, 财务庄冰 和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作伪证言。海丰县检察院摈弁海丰公司蔡赛芳, 财会金小丽, 财务庄冰以单位名义在银行办理出借金额,日期,借款人的直接证据。 海丰县检察院反贪局长李庆文、林谭兑,林伟民,孫伟忠利用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和蔡赛芳, 财会金小丽, 财务庄冰作出的间接伪证言。 海丰县检察起诉机关指控责任不诚实,变改起诉主体和客体内容。为定罪于申诉人干预县法院摈弃申诉人无罪证据。
原审法院仅根据办案机关提交的不真实证言,摈弃事实书证。原审法庭上的讼诉员以代替证人的身份作出说明和解释,无疑讼诉员变为本案的涉案证人。原审拒不传讯证人上庭质证。而是全面釆信以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债务人王思俭, 郑丽夫妇和海丰公司财会金小丽, 财务庄冰, 副经理蔡宙芳在经办出借的过程逃避责任所作出的伪证言。原审判决审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1997年6月23日和的出借款是在1997年6月18日经海丰公司班子研究同意出借的。是海丰公司财会金小丽1997年7月2日的9次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是财会金小丽, 财务庄冰在银行经办出借手续的,是海丰公司副经理蔡赛芳审核盖公章后是蔡赛芳和庄冰送申诉人审批的。
(2), 海丰公司班子会议记录一贯是副经理蔡赛芳作记录的,如果是蔡赛芳遗漏记录这是记录员的责任。但关健是出借前有没有召开班子会议的真实性!办案人员为何认为申诉人在十几天后的碰头会上才告知班子成员公司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呢?办案人员为何摈弃蔡赛芳与财务庄冰在1997年6月20日与汕尾商务处王思俭, 郑丽签订的借款协议的证据呢?,如果未经班子会议同意申诉能签上; 经班子研究同意办理吗?
(3),证人蔡赛芳在2000年9月20日的侦查笔录称:……今天县委纪委书记(王尧东)和副检查长(李庆文)反贪局副局长(林谭兑)的批评教育后…我今天讲真话…97年6月18日海丰公司班子会议记录这件事我从中作假,讲过假话外,其他情况我都照实….是事后一次班子碰头会上才告知的…。
那么申诉人在2000年2月17日被拘禁至2000年9月20日期间班子成员都承认是班子会议同意出借的。为何蔡宙芳在2000年9月20日的侦查笔录和2000年11月20日的海丰反贪局根据”检测出两者形成时间差异” ??。其实关健是有沒有召开会议的真实性!
(4),证人陈金成是参加班子研究同意决定出借的班子成员在本案法庭上当庭证实班子研究同意决定出借的事实。(并向被告人的申诉代理律师出证证明班子研究同意决定出借的事实)。但原审法院不釆纳?亊后的副检察长李庆文滥用权力私自查处,副经理陈金城分菅的商场帐务?为何恐吓副经理陈金城呢?
(5),证人彭小华是参加班子研究同意决定出借的成员。(并向被告人的申诉代理律师出证证明班子研究同意决定出借的事实)。法院不釆纳?但原审法庭上拒不传证人蔡宙芳出庭质证,原审仅根据证人蔡宙芳的证词:“是事后一次班子碰头会上才告知的”和“会议记录的滥定结论”是一年后才填写的作为主要证据。但原审又摈弃证据:1,97年6月18日的会议记录和证据:2,1998年7月16日蔡宙芳向商业集书写的报告是经班子研究。和证据:3,1998年11月3日蔡宙芳书写的报告是经班子研究。和证人蔡宙芳,庄冰经办出借协议的经办人和证据97年7月2日出借172万元的借条是蔡宙芳审核盖上公章后和庄冰呈送申诉人审批的事实。如果沒有事先已经研究同意出借蔡宙芳又如何经签协议,审核盖公章,送审批呢?如果沒有经研究同意出借蔡宙芳何为“班子会议记录这件事我从中作假,讲过假话呢” ?如果沒有经研究同意出借证人陈金成,彭小华为何证实是已经班子研究同意决定出借的事实呢?原审判决审理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证据:1,97年6月18日的会议记录。
证据:2,1998年7月16日蔡宙芳向商业集书写的报告是经班子研究。
证据:3,1998年11月3日蔡宙芳书写的报告是经班子研究。
证据:4,2000年11月20日海丰县反贪局出示检测便笺。
证据:5,2000年8月29日西南政法滥定书。
证据:6,副经理陈金城当庭作证证实是有经班子研究同意的。原审不釆纳。
(二),申诉人于1996年底调入海丰公司任经理当時也是按政府提出稳定,确保下岗职工生活补帖和根据集团跨行业经营创利的号召。当时的市场混乱。国企与个体的制度不一。海丰公司班子研究后作出发展主营的食糖为主,在1997年3月间在海丰糖厂购进120吨白糖储存于海丰糖厂仓库又在广西地区遂溪县糖厂购进400多吨食糖储存在湛江地区遂溪县糖烟酒公司仑库至97年5月间的糖价下跌因走私糖冲击。在1997年6月下旬的海丰公司泒业务员黄用处理海丰糖厂120吨白糖。到1997年6月18日的海丰公司班子研究;根据糖价下跌!储存食糖能否抱销?资金能否回笼?资金回笼还银行?还是出借给汕尾商务处2个月利息%2.5作为公司利润收入,海丰公司班子会议大家都同意但申诉人还在考虑储存食糖能否抱销?资金能否回笼?亏损幅度?海丰公司班子会后的97年6月18日由公司业务黄用销售海丰糖厂120吨食糖48,9万元。根据黄用2000年7月14日向办案证实:1997年6月18日与财务庄冰收回货款20万元。财务庄冰存入县工商行15万元,私自截留货款5万元。证据有县工商行对帐单。这是庄冰违反财务制度第一笔。黄用与庄冰在97年6月20日收回货款20万元和97年6月21日收回货款8,9万元。在97年6月20日副经理蔡赛芳,财会金小丽,财务庄冰将班子会议的内容吿知庄冰后,财务庄冰,财会金小丽,副经理蔡赛芳合谋将县工商行15万元取现金出借给汕尾王思俭。证据县工商行支票存根。证据庄冰97年6月20日出借15万元给王思俭借条。这是财务庄冰违规的第二笔。财务庄冰,会计金小丽,副经理蔡赛芳合谋将黄用与庄冰在97年6月20日收回货款20万元和97年6月21日收回货款8,9万元。在97年6月23日出借28万元给汕尾王思俭。证据未经审批,隐瞒公司。这是第三笔违规。
在97年6月24日业务李枢将广西地区食糖货款共160万元自带汇票汇入县农业银行海丰公司帐户。副经理蔡赛芳,会计金小丽,财务庄冰,在97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2日分6次从县工商行,县农行,县信用社划,转,取现金办理出借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证据:银行6次支票存根。副经理蔡赛芳,会计金小丽,财务庄冰,为了贪占出借利息,将出借200万元的金额,日期变改为97年6月23日出傇28万元的借条隐瞒公司和97年7月2日出傇172万元的借条。这是第四第违规。申诉人在97年7月上旬在海丰县澎湃医院住院期间的副经理蔡赛芳,财务庄冰将97年6月20日蔡赛芳,庄冰与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签订借款协议书和97年7月2日出傇172万元的借条。经蔡赛芳审核盖了公章送给申诉人签批经班子同意由财会办理。1997年7月2日。
本案证人蔡宙芳,财会金小丽,财务庄冰是经办出借协议和财务庄冰从银行支, 划付200万元给王思俭,郑丽或送往汕尾商务处给王思俭,郑丽夫妇的主要涉案证人和财务庄冰在97年6月23日划付28万元的手续至今未经公司和申诉人审批的事实。
案件就因为副经理蔡宙芳,财会金小丽,财务庄冰有涉嫌贪占出借利息的问题反而被检察人员隐满和被包庇的事实。因为证人庄冰涉嫌盗用法人印,财会印,公司印,未经审批擅自划支出借款贪占利息和私自将9次出借日期变改为二张出借金额和日期。财务庄冰为逃避责任与办案人员串通作伪证言的事实。(其妹夫孫伟忠是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现反贪局副局长在该案中黑手包袒妻姨庄冰的个人行为) 。海丰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为包庇财务庄冰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竞让证人庄冰说是被告人“私下指使,口头吩咐” 的伪证词。原审仅根据检察提供涉案证人庄冰的证言为申诉人定罪。原审摈弃申诉人无罪证据末经核查作出枉判。原审判决审理查明…….被告人私自指使公司财务庄冰以借款的形式支付销贷款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涉案证人海丰公司财务庄冰在2000年6月12日的笔录称:….在97年6月我违反了现金管理规定支付了人民币28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王思俭。…在办理银行手续时,直接用她(财会负责人金小丽和法人印章)的私章,没有经过她本人,事后也没有再告知….。
(2),证人金小丽在2000年4月20日的笔录….. 我的印滥放在庄冰那里,所以由他(庄冰) 去办理现金支票,她写办理手续时我不知道….。
(3),海丰公司经班子研究同意的。但在办理出借过程作为国有企业有财会制度和不同岗位人员分菅印章和审核。事实上财务庄冰从银行办理9次出借手续必须经不同岗位的负责人盖上四梅印章,否则就是庄冰盗用印章。这里面是否存在庄冰为推缷个人的责任?或是作伪证陷害申诉人。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为包庇财务庄冰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办案人员让财务庄冰作出的证言称是被告人“口头吩咐” 和“私自指使”他的。事实上是财务庄冰违规违法在先。但原审仅根据检察提交的证人财务庄冰的所谓:“口头吩咐” 和“私自指使” 的不真实证词来掩盖自已为逃避个人责任作出的伪证词。原审不查实而且摒弃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原审全面采信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不真实的证词。原审拒不传主要证人财务庄冰,会计金小丽。蔡宙芳出庭。这本应在法庭上质证,而且应值得法庭调查的。原审又末经法庭质证,认证作出判决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原审违法摈弃下列证据:
证据:1,97年7月2日出借172万元的借条。
证据:2,,97年6月23日出借28万元。{为什么申诉人一直都拒签呢?}
证据:3,1997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2日财务庄冰从银行分9次付款的凭证。{为何与出借日期不符?}
证据:4,1997年低海丰公司财务报表反映财务庄冰欠款28万元的证据检察为何摈弃?。
证据:4, 海丰公司设在县工商行, 农业银行, 县信用社的帐户的销货款存, 支对帐单, 转帐, 汇票的日期金额为何与出借日期不符?检察办案为其掩盖财务庄冰的违法行为?。
证据:4,1998年7月24日庄冰9次付款日期,金额,借款人是王思俭和郑丽为何变改?。
证据:, 1997年6月20日庄冰第一次私自出借款给郑丽15万元的借条为证。为何变成申诉人” 私下指使” ??。
证据:4, 郑丽在2001.年1月5日的证明材料:关于1997年6月20日的借款协议是蔡宙芳, 庄冰和公司司机叶大森在汕尾签订协议的产生过程证明书。{办案人员为何摈弃?}。
(三), 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市商务处的债务人和使用人是王思俭, 郑丽夫妇。在98年12日20日已经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判决(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和(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99年3月间汕尾中院执行查封了汕尾商务处的油库财产。 (99)汕中法执第43号栽定汕尾商务处糸全民企业终止执行书。99年11月18日海丰公司向汕尾中院提出异议并申请恢复执行。在这期间的汕尾商务处王思俭将油库财产变买150万元给林小华,2000年2月17日申诉人被拘捕。在侦查阶段被演成为刑亊案件的检察办案人员为定罪申诉人,包庇隐瞒经办人员违规违法,违法拘禁班子成员,胁迫,引供作伪证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与债务人串通达成口头协议, 让债务人作伪证, 为债务人逃避偿还责任, 而且不追究免受刑罚的违法办案。将班子研究同意出借的单位行为演变成为个人行为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1,县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亊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原审审实施未审先判的程序违法。原审仅根据办案机关提交的不真实证言,原审摈弃事实书证。法庭上的讼诉员以代替证人的身份作出说明和解释,无疑讼诉员变为本案的涉案证人。原审拒不传讯证人上庭质证。而是全面釆信以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债务人王思俭, 郑丽夫妇的伪证言和海丰公司财会金小丽, 财务庄冰, 副经理蔡宙芳在经办出借过程为掩盖其违规, 违法的行为作伪证言。案情之所以变得复杂的原因就是海丰县检察办案人员为包庇掩盖经办人员违规, 违法的行为和办案人员为让涉案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逃避偿还责任作伪证言,原审法院作出的”有罪推理”认定被告人:采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犯罪在先的错误认定。原审定罪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申诉人在主观事实上并不存以个人名义决定将公款出借,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在客观事实上申诉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结果。原审又摒弃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全面采信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证言,为申诉人定罪将囯资流失。显然不公。

控告人陈继焕,男,67岁 联糸电话:13729551121
楼主:陈继焕  时间:2020-08-18 11:10:11
海丰公司班子会后的97年6月18日由公司业务黄用销售海丰糖厂120吨食糖48,9万元。根据黄用2000年7月14日向办案证实:1997年6月18日与财务庄冰收回货款20万元。财务庄冰存入县工商行15万元,私自截留货款5万元。证据有县工商行对帐单。这是庄冰违反财务制度第一笔。黄用与庄冰在97年6月20日收回货款20万元和97年6月21日收回货款8,9万元。在97年6月20日副经理蔡赛芳,财会金小丽,财务庄冰将班子会议的内容吿知庄冰后,财务庄冰,财会金小丽,副经理蔡赛芳合谋将县工商行15万元取现金出借给汕尾王思俭。证据县工商行支票存根。证据庄冰97年6月20日出借15万元给王思俭借条。这是财务庄冰违规的第二笔。财务庄冰,会计金小丽,副经理蔡赛芳合谋将黄用与庄冰在97年6月20日收回货款20万元和97年6月21日收回货款8,9万元。在97年6月23日出借28万元给汕尾王思俭。证据未经审批,隐瞒公司。这是第三笔违规。如果沒有盖上4梅印章,银行能提取现金,办理转汇吗?
楼主:陈继焕  时间:2020-08-18 11:28:41
办案仅据财务庄冰证言称:"经理口头吩咐"?办案为了包庇财务庄冰,利用伪证言,摈弃银行票据证据。检,法联手制造枉判申诉人的后果是为将国资流失。债权人入狱!200万元流入谁腰包?司法就这么腐败吗?为何级级相互袒护?
楼主:陈继焕  时间:2020-08-18 11:33:48


楼主:陈继焕  时间:2020-10-20 17:20:49
腐败

楼主:陈继焕  时间:2021-12-06 17: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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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陈继焕挪用公款一案不服判决

陈继焕挪用公款一案不服判决 (一),民事案件: 在1997年7月2日的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简称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出借是经公司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决定的。双方都属全民企业出借手续清楚且以入帐。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是汕尾市商务处的王思俭在使用的。在98年12日20日已经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判决(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和(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已确认了企业之间民事借贷关糸的法律依据在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
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下发》认可了刑二庭的这一解释。《纪要》第四部分规定:关于挪用公款罪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
公款罪定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般认为,应是“个人决定” 的。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个人决定”? 。本案的单位是 海丰公司事实是经集体研究的。是全民企业有5名班子成员,但在案发后其中有3名成员证实是有经班子决定的,这属个人决定?还是集体决定?
(二),事实上并不存在控告人以个人名义决定或参与经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控告人主观上是为财务庄冰支划交给汕尾商务处(全民企业,法人)的王思俭,郑丽在使用。法院审理仅根据检察提交的涉案证人庄冰,蔡宙芳,金小丽,王思俭,郑丽夫妇所作伪证词。原审拒不传主要证人出庭质证,
认证。原审全面采信的非法证据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伪证言。原审摈弃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
企业创效益,在客观事实上控告人也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结果。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是(4),从客观行为的事实是海丰公司从出借行为是公开性的和是经海丰公司财会经签协议的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是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
这里面究景是办案人员为造冤案侵吞国资?还是债务人为逃避偿还责任作伪证?或是经办人员为逃避责任作伪证呢?这都应值得法庭调查的,否则是对控告人的冤屈。
(三),本案从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海丰县检察院反贪局长李庆文滥用职权以非法拘禁,徇私舞弊,包庇涉案证人所捜集的证词在后。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判决确认的民事案件的证据在先。被演变为刑事案件是将国资被侵呑。法院审理仅根据检察提交的涉案证人庄冰,蔡宙芳,金小丽,王思俭,郑丽夫妇所作伪证词。原审拒不传主要证人出庭质证,认证。原审全面采信的非法证据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伪证言。原审摈弃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这里面究景是办案人员为造冤案侵吞国资?还是债务人为逃避偿还责任作伪证?或是经办人员为逃避责任作伪证呢?这都应值得法庭调查的,否则是对控告人的冤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aaass……(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2-28 21:2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2011-12-29 15:24
不服一审判决及时上诉,过了上诉期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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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焕挪用公款一案不服判决

陈继焕挪用公款一案不服判决 (一),民事案件: 在1997年7月2日的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简称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出借是经公司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决定的。双方都属全民企业出借手续清楚且以入帐。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是汕尾市商务处的王思俭在使用的。在98年12日20日已经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判决(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和(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已确认了企业之间民事借贷关糸的法律依据在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
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下发》认可了刑二庭的这一解释。《纪要》第四部分规定:关于挪用公款罪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
公款罪定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般认为,应是“个人决定” 的。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个人决定”? 。本案的单位是 海丰公司事实是经集体研究的。是全民企业有5名班子成员,但在案发后其中有3名成员证实是有经班子决定的,这属个人决定?还是集体决定?
(二),事实上并不存在控告人以个人名义决定或参与经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控告人主观上是为财务庄冰支划交给汕尾商务处(全民企业,法人)的王思俭,郑丽在使用。法院审理仅根据检察提交的涉案证人庄冰,蔡宙芳,金小丽,王思俭,郑丽夫妇所作伪证词。原审拒不传主要证人出庭质证,
认证。原审全面采信的非法证据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伪证言。原审摈弃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
企业创效益,在客观事实上控告人也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结果。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是(4),从客观行为的事实是海丰公司从出借行为是公开性的和是经海丰公司财会经签协议的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是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
这里面究景是办案人员为造冤案侵吞国资?还是债务人为逃避偿还责任作伪证?或是经办人员为逃避责任作伪证呢?这都应值得法庭调查的,否则是对控告人的冤屈。
(三),本案从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海丰县检察院反贪局长李庆文滥用职权以非法拘禁,徇私舞弊,包庇涉案证人所捜集的证词在后。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判决确认的民事案件的证据在先。被演变为刑事案件是将国资被侵呑。法院审理仅根据检察提交的涉案证人庄冰,蔡宙芳,金小丽,王思俭,郑丽夫妇所作伪证词。原审拒不传主要证人出庭质证,认证。原审全面采信的非法证据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伪证言。原审摈弃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这里面究景是办案人员为造冤案侵吞国资?还是债务人为逃避偿还责任作伪证?或是经办人员为逃避责任作伪证呢?这都应值得法庭调查的,否则是对控告人的冤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aaass……(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2-2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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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及时上诉,过了上诉期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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