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两梅案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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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06 03:37:08 更新时间:2021-12-13 10:18:00

楼主:举杯邀明月的呆子  时间:2021-12-05 19:37:08
“梅吉祥、梅吉杨案”是1995年7月6日发生在上海的一桩杀人案。
当天上午10点,梅吉祥的妻子顾敏黎昏迷在地,“下身衣物不整,头面部多处受伤”,发现并将其送至医院的正是丈夫梅吉祥,顾敏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年11月下旬,顾敏黎指控梅吉祥是凶手,经过7个小时的首场审讯,案子被确定为故意杀人,随后“超过10小时”的审讯,梅吉祥“终于供出了弟弟”。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梅吉祥死缓,梅吉杨12年有期徒刑。
2005年,梅吉杨提前获释。梅吉祥不肯认罪,只获得了一次减刑,由死缓改为无期后继续服刑。

1995年7月
梅吉祥回家发现妻子顾敏黎昏迷在地,下身衣物不整,头面部多处受伤。他将妻子送往医院,经抢救顾脱离了危险。
1995年11月
上海市南市区(已并入黄浦区)刑侦支队突然传唤梅吉祥——妻子指控他是凶手。经过7个小时的首场审讯,案子被确定为故意杀人,随后“超过10小时”的审讯,梅吉祥“终于供出了弟弟(梅吉杨)”。梅吉杨开始拒不认罪,看到预审员拿出哥哥的指认,写下认罪文书。
1996年1月
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后,梅吉杨率先翻供,未获认可后再次认罪。
1996年末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梅案”进行一审。梅氏兄弟均表示,自己是在“车轮战”下才承认犯罪。
1997年2月
法院一审判处梅吉祥、梅吉杨共谋故意杀人,前者死缓,后者获刑12年。判决书中,杀人动机被归纳为“因家庭琐事等原因逐渐对妻子顾敏黎不满,竟萌生杀妻之念”,并不顾兄弟俩在同一家厂上班的事实,称两人“作案后伪造现场,并立即赶至各自单位上班”。
1997年末
二审驳回了兄弟俩的上诉,称判决不仅有来自被害人的指控,还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的支撑。
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裁定案件不符合再审条件,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2006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此案质疑
一、若是按此案结论为两兄弟共谋故意杀人。出现受害者生还的可能性有多大?两个成年男性合谋杀害一女性,女性有生还可能?
二、若是按此案结论为男性故意杀人,受害人为女性。凶手会找同谋?故意杀人这种见不得光的行凶作为,一成年男性杀害女性需要找同谋?增加案情外泄可能?按照以前案例多吗或有吗?
三、若是按此案结论为故意杀人。凶手看到被害人受重伤会抢先救人而不是“继续行凶”杀死被害人?既然是“故意杀人”,必定经过考虑,“凶手”行凶后看到被害人没死必定会继续行凶致被害人死亡,如何解释“凶手”不行凶而去抢先救人?
四、公安破案疑问。在犯罪现场,警方也没有提取到任何可以证明两梅犯罪的证据,现场没有任何与他们吻合的指纹、脚印、血迹或毛发。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些都是可以做DNA鉴定的,而且当时公安部也发过通知,命案发生现场的生物检材是要做DNA鉴定的,但是警方却没有做,这也是非常奇怪的。
五、司法疑问。口供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在看来,此案最终仅凭口供定案。
楼主:举杯邀明月的呆子  时间:2021-12-12 18:26:21
公安部也发过通知,命案发生现场的生物检材是要做DNA鉴定的,但是警方却没有做,这也是非常奇怪的。假如现在的受害人另有隐情不愿意透露,那么证据存在与否的作用就能证明受冤者的能否清白,而破案程序的缺失和证据的缺少就会造成现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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