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还能翻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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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03 16:04:48 更新时间:2022-09-26 10:03:23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03 08:04:48



一宗民告官行政诉讼案,案件当事人毛汉庭、张混。1980年张混向当地生产队购买土地0.42亩(折合约280平方米),随后张混申请建房,申请建房核准的《建筑工程执照》面积148平方米(有待核实),张混建好房屋三间面积115平方米,未建一间33平方米。1985年张混转让土地面积80平方米给毛汉庭建房,申请建房核准的《建筑工程执照》70平方米,毛汉庭建好二间房屋面积70.49平方米。2013年4月间,张混提出位于毛汉庭房屋门前面积33平方米土地权属纠纷一案,惠东县国土资源局立案。2018年1月11日惠东县政府作出【惠东府行处字(2018)1号】决定书:“查明认定事实,一、张混于1980年办理的《建筑工程执照》证载面积为148平方米,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张混用地范围实际测量得出,张混现有房屋实际占地为132.18平方米,其房屋门前围闭空地占地35.92平方米,其实际管理、使用和支配的土地面积为168.1平方米,已超出其办理的《建筑工程执照》所载面积148平方米,所以不存在如张混所言,争议地为《建筑工程执照》所载的148平方米范围内土地。二、在张混与毛汉庭在80年代建房之初至平深路改造后,毛汉庭改建围墙止,争议地一直作为张混与毛汉庭两户人的唯一出入巷道在共同使用,属于公共通道。因此,张混主张33.15平方米使用权的事实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33.15平方米确定为公共通道。”张混收到决定书后申请复议,惠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惠东府行处字(2018)1号决定书。2019年5月23日惠东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惠东府行处字(2019)5号】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与上次决定书内容一样。张混收到决定书后,再次申请复议。2019年12月17日惠州市政府作出【惠府行复(2019)58号】决定书,该决定书采纳张混提供的(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为证据,以“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将毛汉庭房屋门前面积33.1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裁定给张混。毛汉庭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毛汉庭以(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为由,向惠州市中院申请中止审理、再审(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判决案,遭审案法官拒绝。2020年9月29日惠州市中院作出(2020)粤13行初字8号行政判决,维持惠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毛汉庭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被拖至将近一年还没开庭。2021年11月26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20)粤行终2353号行政判决,驳回毛汉庭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存在如下事实:“一、涉案争议土地面积33.15平方米如果是建在毛汉庭门前的话,当毛汉庭建房时,张混必然会提出异议,原平山镇建设委员会也不可能核准《建筑工程执照》给毛汉庭建房。二、涉案争议土地面积为33.15平方米,而毛汉庭房屋占地为70.49平方米,如果两地块相加共为103.64平方米,那么,张混已转让给毛汉庭80平方米,那么,103.64-80=23.64平方米,只有剩余23.64平方米,何来其《建筑工程执照》148平方米的另一部分33平方米?三、(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只说明有纠纷,没有证实面积33平方米争议地是建在毛汉庭房屋门前。该案张混认为“因为0.42亩土地是他购买的,未建面积33平方米,他想建在那里就建在那里,于是便有这纠纷之事。”惠州市政府把涉案争议地面积33.1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裁定给张混所有,那么33.15平方米加上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张混用地范围实际测量得出面积为168.1平方米,两块地面积共为201.25平方米,这样张混用地面积与其核准的《建筑工程执照》证载面积148平方米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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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04 09:12:02
@ty_144628803 2022-01-03 20:54:57
如果楼主所说情况属实,毛汉庭房屋至今有三十多年历史,家人出入经由该地。惠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把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給张混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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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点评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05 19:25:45
我这案子,是惠东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错,还是惠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错。敬请网友点评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07 09:11:42
@ty_144636012 2022-01-06 20:49:45
土地纠纷由国土部门受理,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人员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却不予采纳,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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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点评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09 10:27:00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11 09:39:40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13 09:23:58
从以下三点来看,毛汉庭有理由怀疑张混所持有载明148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执照》系人为伪造
1、张混的《建筑工程执照》实建面积148平方米(四间)不是在1980年10月21日核准
的,而是在1985年6月11日填写上的。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曾查阅平山镇城建办有关张
混《建筑工程执照》档案,发现没有148平方米四间房屋坐标图。
2、张混出示的证明,不是平山镇城镇建设委员会的证明。
3、在张混与毛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毛雄申请建房时,张混都没有告知毛雄其还有未建
33平方米土地,要是存在未建33平方米土地的话,张混肯定会提出来。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14 18:07:49
张混《建筑工程执照》实建面积148平方米(4间)存在人为伪造(嫌疑),当事人曾经向惠东县人民政府、惠州市政府办案人员提出这事,他们认为有盖章应当认可。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17 09:39:22
当事人行政诉讼案一审由惠州市中院受理,审判长系行政庭庭长朱丽藴。庭审证据质证,审判长提问原告:“你说惠东县(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程序不合法,你有没有申请再审,我说在复议期间才知道有这份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作为定案唯一证据,我要申请再审。”审判长提问第三人惠东县人民政府代理人:“不给张混办理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因是什么?第三人回答,张混《建筑工程执照》系80年代办理的,当时国土、规划部门还未成立,按现在规划,该地已超出规划控制红线,里面还有一家姓胡的住户,规划为消防通道。”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18 18:21:24
一审开庭后,原告申请中止审理、再审(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遭拒绝,未给原告申辩的机会。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20 15:16:27
这个案子从另一方面看,取得《建筑工程执照》不等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张混未建的33平方米土地,一直未建房屋,《建筑工程执照》时效不可能永久有效吧。按照现在的城市规划,张混不能在该地建房,张混失去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机会,可是,惠州市政府复议决定还是把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裁定给张混。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22 20:35:32
(2000)惠东法行初字4号判决书,张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惠东县国土局的复函,同时责令其补办我所申请的该33㎡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此便知,该案系行政撤销之诉,并非张混与毛汉庭土地纠纷之诉。这案毛汉庭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未建33㎡土地是建在毛汉庭房屋门前,还是建在张混房屋门前,判决书未作出说明,建在毛汉庭门前,显然是张混所言。张混提出土地纠纷之事,立案日期为2013年4月。惠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据此证据撤销惠东县政府行政处理决定。这份判决书能否作为张混与毛汉庭土地纠纷的证据?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24 14:25:22
广东省高院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生效的(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毛汉庭与张混争议的 33.15m土地,位于《建筑工程执照》(证号:0554号)许可张混建设的148m 范围内,是已批未建部分。惠东县人民政府应以此作为确权的基础事实,但该府2018年、2019年两次确权,均以张混未能证实争议地位于许可张混建设的 148 m
土地范围内为由,将争议地使用权确归国有,事实认定与上述生效判决相沖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毛汉庭认为,(2000)惠东法行初字4号判决书系行政撤销之诉,原平山镇城建办核准张混《建筑工程执照》面积148㎡,张混自称其房屋占地面积115㎡,未建33㎡。2000年4月25日惠东县国土作出的复函,认为未建33㎡是公共用地才导致程序违法。现在案件是张混与毛汉庭土地纠纷之诉,是行政复议纠纷案,程序违法与土地纠纷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惠东县政府处理决定,查明认定事实:“张混现有房屋实际占地为132.18㎡,其房屋门前围闭空地占地35.92㎡,其实际管理、使用和支配的土地面积为168.1㎡,已超出其办理的《建筑工程执照》所载面积148㎡,所以不存在如张混所言,争议地为《建筑工程执照》所载的148㎡范围内土地。二、在张混与毛汉庭在80年代建房之初至平深路改造后,毛汉庭改建围墙止,争议地一直作为张混与毛汉庭两户人的唯一出入巷道在共同使用,属于公共通道”。惠东县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与(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事实认定并无冲突,用程序违法的事实来否决土地纠纷案的事实,广东高院的判决是枉法裁判!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27 09:10:10
本案判决的结果:张混拥有201.25㎡(计算方式:33.15+168.1=201.25)土地使用权,为何与其核准的《建筑工程执照》148㎡不符?按《建筑工程执照》张混只有148㎡的土地使用权。本案是以《建筑工程执照》148㎡判决,还是以张混购买的0.42亩(折合280㎡)判决?现在毛汉庭家人出入的门将面临被堵,这判决引发双方矛盾。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29 14:21:32
惠东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惠东府行处字(2018)1号和行处字(2019)5号”,查明的事实系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容否认,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当。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1-31 23:22:12
祝网友新年快乐!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04 16:13:00
本案子是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是,争议的33.15㎡土地是否位于张混《建筑工程执照》(证号:0554号)148㎡范围内。争议的33.15㎡土地不在张混《建筑工程执照》所载的148㎡范围内,事实和理由:〈一〉惠东府行处字(2018)1号决定书、惠东府行处字(2019)5号决定书。两份决定书中均查明:“一、张混于1980年办理的《建筑工程执照》证载面积为148㎡,其后,张混对其房屋进行加建。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张混用地范围实际测量得出,张混现有房屋实际占地为132.18㎡,其房屋门前围闭空地占地35.92㎡,其实际管理、使用和支配的土地面积为168.1㎡,已超出其办理的《建筑工程执照》所载面积148㎡,所以不存在如张混所言,争议地为《建筑工程执照》所载的148㎡范围内土地。二、在张混与毛汉庭在80年代建房之初至平深路改造后,毛汉庭改建围墙止,争议地一直作为张混与毛汉庭两户人的唯一出入巷道在共同使用,属于公共通道”。惠州市府行复(2018)32号决定书中查明:“本府查明▪▪▪▪▪▪本案争议地33.15㎡从1992年现状图显示为毛雄家庭、张混两户人的出入巷道。根据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张混用地范围实际测量得出,张混现有房屋实际占地为132.18㎡,其房屋门前围闭空地占地35.92 ㎡,其实际管理、使用和支配的土地面积为 168.1㎡;毛汉庭重建房屋实际占地70.49 ㎡”。三份决定书查明张混现有房屋实际占地为132.18㎡,不是如张混所言的115㎡,而是132.18㎡。惠州市中院法官和广东省高院法官却睁着眼睛说瞎话,认定张混房屋占地为115㎡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08 09:21:29
本案子是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是,争议的33.15㎡土地是否位于张混《建筑工程执照》(证号:0554号)148㎡范围内。争议的33.15㎡土地不在张混《建筑工程执照》所载的148㎡范围内,事实和理由:〈二〉如果认为张混148㎡《建筑工程执照》(证号:0554号)内的33㎡是规划在原告毛汉庭屋门前的话,当时毛雄取得70㎡面积的《建筑工程执照》是不能获得审批的。若此情况属实在毛雄建房时,张混肯定会提出异议,并干涉毛雄进行建房。但从事实来看,张混在毛雄建房时,对此并无提出任何异议。另外,从城市规划来看,毛雄当时的大门正对着那块地,其家人进出房屋时必须经过这块地,显然不可能把这个土地的权属或者是规划给张混,也就是不在其《建筑工程执照》148㎡的面积范围内。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10 15:26:31
本案子是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是,争议的33.15㎡土地是否位于张混《建筑工程执照》(证号:0554号)148㎡范围内。争议的33.15㎡土地不在张混《建筑工程执照》所载的148㎡范围内,事实和理由:〈三〉涉案争议土地面积为33.15㎡,而毛汉庭屋占地为70.49㎡,如果两地块相加共为103.64㎡。那么,张混已转让给毛汉庭80㎡,那么,103.64-80=23.64㎡,只有剩余23.64㎡,何来其《建筑工程执照》148㎡的另一部分33㎡?从上面发的张混用地现状图可以清楚看到:涉案争议土地面积为33.15㎡包含毛汉庭房屋滴水面积部分约近10㎡,早期的政策、法规,滴水部分面积没有纳入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这一现象惠东县城普遍存在着。虽然这约近10㎡没办证,但按我国上世纪普遍诉称滴水面积的部分,该部分依法应认定属毛汉庭所有。再者,张混转让给毛汉庭系80㎡,无理由只给70.49㎡给毛汉庭。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12 14:17:10
本案子是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是,争议的33.15㎡土地是否位于张混《建筑工程执照》(证号:0554号)148㎡范围内。争议的33.15㎡土地不在张混《建筑工程执照》所载的148㎡范围内,事实和理由:〈四〉惠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把争议地33.15㎡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归张混,张混土地使用权面积变成201.25㎡(33.15㎡+惠东县政府经过测量得出为168.1㎡),与其核准的《建筑工程执照》148㎡不符,按照其《建筑工程执照》,张混只有148㎡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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